基层矛盾纠纷特点(精选文档)

时间:2022-05-31 10:05:0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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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矛盾纠纷特点(精选文档)

基层矛盾纠纷特点4篇

第1篇: 基层矛盾纠纷特点

浅议如何做好基层矛盾纠纷调解

镇原县中原乡派出所   :李希泽 

近年来,基层民警接触的各种民间矛盾纠纷越来越多,认真探索新时期矛盾纠纷调处办法,积极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减少违法犯罪,保护群众利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如何调解民间纠纷,没有一定的模式,需要社区民警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摸索出经验,站在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观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比较有效的方法是:
  一是缓和心理调解法。对一些简单的邻里纠纷,民警可用轻松、幽默的口吻去劝说对方,缓和紧张情绪。采用灵活的方式,让纠纷双方都能愉快地接受调解,从而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二是因人而异调解法。社区民警在调解工作中要面临形形色色的人,这就需要社区民警善于揣摸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在倾听的过程中,首先要摸清当事人是属于哪一种类型性格,所以说一名合格的社区民警必须懂心理学,必须具备洞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本领。
  三是严厉批评调解法。对纠纷中明显过错且我行我素的一方,民警应旗帜鲜明、义正词严,予以严厉批评、斥责,敦促其清醒、退让,回到妥善处理问题的轨道上来。
  四是“背对背”与“面对面”调解法。所谓背对背是指社区民警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在调解时双方当事人互不见面,分置两室,由调解人员从中周旋,分别就当事人存在的错误认识和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待火候成熟,双方争议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再同场调解;
“面对面”调解法,适用矛盾较小,涉及亲情类纠纷(赡养、抚养、婚姻、继承等等)。
  五是讨价还价调解法。讨价还价法借鉴于市场卖买,此法适用于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间纠纷,以伤害赔偿为例:首先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损失首先让受害者提出一个赔偿数额,再让行为人确定一个赔偿数额,最后在差额幅度内由社区民警根据过错责任从中周旋,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数额。
  六是“冷处理”调解法。所谓“冷处理”是指社区民警在调解工作中要掌握纠纷的火候,适时采用不同方法,有的纠纷不要急于求成,宜放一放,给当事人一个思考、回旋余地,待双方冷静下来再有要求调解的意愿之时,为最佳调解时机。
  总之,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多种多样,在具体工作中也不是机械地、独立地使用某一方法,这就需要派出所的民警在实践中细心体会,灵活掌握,做一个民调工作的热心人。把民间的矛盾纠纷调解好了,可以避免更多的隐患导致冲突升级和恶化,甚至转化成刑事案件。然而民警做调解工作确实是件难事,但用心去做,化解了矛盾,调处了纠纷,对建设和谐镇原有着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2篇: 基层矛盾纠纷特点

基层反映:关于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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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关于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近年来,我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网络体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处纠纷成效明显,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打造“平安合肥”,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基层调处工作主动性不够、资源整合尚未形成合力、调解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依然存在,市十六届人大代表刘群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切实加强领导,深化对调处工作的认识。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认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将调处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调处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有效防控矛盾纠纷的发生,有效控制和调处各类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发挥调处中心“四项”权力,加大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对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矛盾纠纷,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包案处理,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注重协调各方,提高调处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机制。要有效整合城乡基层组织,将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派出所、工会、工商、城管、国土等各方面力量整合起来,形成信息互通、调解联动、多途径化解矛盾的格局;
要有效整合“条、块”资源,规范职责分工,建立“属地管理、以块为主”的矛盾化解机制;
要把行政调整、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化解矛盾纠纷,形成整体合力;
要探索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矛盾纠纷调解中介组织,让政府尽可能的减少直接介入民间纠纷,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作用。参与矛盾纠纷大调处工作的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矛盾排查预防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履行调解职能,主动协调,真正形成各负其责、多方联动、齐抓共调的合力。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健全各级调解组织,完善组织网络,提高工作质量,增强调处工作的方法性和艺术性。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不断充实调解队伍,要有计划、分步骤对调解员队伍进行调整,把那些政治素质高、思想意识好、懂法律、群众威信高、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要加强对调解员队伍经常性的培训,不断提高调解矛盾纠纷的水平。

  增加经费投入,提高工作保障能力。要建立健全调处工作保障机制,增加经费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制定政策,落实措施,切实解决调解员误工工资等补贴,充分调动基层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深入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用多种宣传方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群众自觉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在法律范围内解决矛盾纠纷,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加强调处工作的宣传,让群众了解调解工作的职能、内容、任务及法律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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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基层矛盾纠纷特点

基层土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典型案例

一、案例评析。本案属于村民建房时,擅自侵占他人土地引起的土地纠纷,X某一方在移地新建住房后,对旧宅基地住房既疏于管理,又未主动拆除,且长期外出打工,旧房损毁严重。

邻居X某为自身利益在未取得有使用权一方同意情况下,侵占X某一方利益建成新房。X某占地建房一事已发生X年,因当事人双方有亲属关系,以至于前期矛盾并未凸显出来,近两年X某务工返乡因其他原因两家亲属关系恶化,才导致该矛盾纠纷暴露出来。

本案很明显是X某的过错,但因X某期望的赔偿金额大大高于当经济发展水平,所以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X某认为建房已X年,已成既定事实,即便法院判决,也不可能拆除现有住房,始终不愿按X某要求做出赔偿;
X某则认为对方明知宅基地是自己的,即使是自己移地新建了住房,旧房未拆除复耕,但使用权始终是自己的,对方多年来不问不理,必须加倍赔偿。

考虑双方既有亲属关系,也愿意就赔偿进行协商,所以镇、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多次对双方进行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向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积极运用多种调解手段,最终成功将本案化解,达到双方当事人满意。

二、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案例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X.《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X.《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X.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X.《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X.停止侵害;
X.排除妨碍;
X.消除危险;
X.返还财产;
X.恢复原状;
X.修理、重作、更换;
X.赔偿损失;
X.支付违约金;
X.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X.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基本案情及调解。(一)基本案情。X某与X某均系X县X镇X村村民,两人丈夫原是邻居还有亲戚关系。X年X某一家在未告知X某一家的情况下占用了X某的部分旧宅基地建房,期间X某一家人打工回来后发现自己原宅基地被占,也一直未明确提出要求X某赔偿。

X年X月X某要硬化门前道路,X某才提出要求X某赔偿建房占地费三万元,但X某认为其在占地建房前X某就新建了住房,按一户一宅原则,X某原宅基地应按《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进行复耕,自己应该按照农村宅基地退出文件标准进行赔偿,只愿意赔偿X某五千元,之后双方多次因占地赔偿事宜发生言语辱骂,矛盾愈演愈烈。村、社干部多次上门协商调处,均未成功。

(二)调解过程。X年X月X日,X某来到X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要求政府解决。X月X日,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工作员及X村委会村主任、驻村辅警到实地,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一次协商调解。经调解,X某愿意赔偿一万元,而X某要求赔偿两万元,双方均不愿意做出让步,第一次调解不成功。

X月X日,分管国土工作的副镇长X同志率国土、群工、司法、X村委会工作员,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协商调解,但是X某仍然要求X某赔偿两万元,而X某明确最多愿意赔偿一万元,第二次调解也未成功。

第二次调解结束后,同住双方当事人本社的X村驻村辅警郑刚同志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发挥人员熟、情况明的优势,对X某和X某分别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X某赔偿X某一万六千元。两天后X某以丈夫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为由,不履行口头达成的协议。驻村辅警的调解虽未成功,但看到了X某、X某的思想波动。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遂安排驻村辅警“点对点”对X某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思想疏导,并结合当前农村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向其讲明房屋有权属纠纷的无法办理不动产证。

同时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x同志组织国土、群工、司法工作员到X某家中对其进行思想疏导,告知在当前经济水平条件下,两万元的赔偿确实过高,并且法院判决也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照历史案例进行审判;
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工作员又通过亲属疏导方法主动联系X某在外工作的弟弟沟通,通过其弟的劝导,最终X某做出了让步。

第4篇: 基层矛盾纠纷特点

借鉴枫桥经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最新)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为此,毛泽东主席亲笔批示:“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因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近年,枫桥镇共成功调处民间纠纷1000多起,调处成功率达97.2%,其中80%的纠纷在村一级得到解决,枫桥在各居委会、村,甚至在一些重点企业都建立了相应的调解组织。此外,枫桥镇健全普法工作在网络上宣传教育,并对曾经有过违法行为的人员,坚持“不推一把拉一把,不帮一时帮一世”的原则。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民间矛盾日益增多,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呈现的矛盾越多,种类更加复杂,矛盾呈复杂化趋势,对当地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工作压力很大,不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可能会引发群众上访,因此将群众矛盾化解在基层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笔者就如何借鉴枫桥经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发表个人意见,敬请斧正。
一、以枫桥经验分析建立完善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一)保障调解组织经费由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相对紧缺,在现行体制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经费没有保障,会导致调解员工作不积极,调解队伍不稳定,调解成功率低等。目前虽然乡镇都设有村级调解委员会,但是没有专门经费做保障,出现无
调解员,或者是由村支书、主任等村干部兼职成为调解员,许多村干部对调解工作不够重视,导致群众的矛盾不能有效化解在萌芽状态。因此建立基层调解经费保障机制是建立和完善调解组织必不可少的物质保障。(二)建立调解激励机制目前,村里的调解都普遍由村支书和主任等村干部担任,并无调解激励机制。村干部作为调解员,虽然村干部在村里具有很高的威望,但是村干部只是履行村干部的义务,调解成功与否得不到奖励,会导致村干部工作无激情,不能全心全意为民调解,化解矛盾。因此可以考虑人民调解实行调解档案模式,以案定补,按照“调解成功,一案一补原则”,实行调解成功一个案件给予相应的奖励,能够促使调解干部尽心尽力,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使群众矛盾努力得到化解。根据矛盾难易程度,可将矛盾纠纷化为一般矛盾、疑难矛盾、重大矛盾进行化分。调解成功后根据案件的类型分别给予调解人员不同等级的奖励,完善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激励机制,从而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推动调解工作的开展。(三)完善村级调解委员会选举机制目前,村级人民调解员主要是村支书、主任等村干部以及退休干部、当地有威望的老人为主,这些人在村里德高望重、阅历丰富、处事老练,更容易得到当地人的信任,作为调解员的话村民比较服从,但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且有法律专长的甚少,对普通的邻里纠纷可以勉强应付,但对于涉及法律知识比如医患、工伤、交通事故等纠纷就难以应付。人民调解员不仅要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调解技能,同时还要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假如调解员对一些涉及专业性问题疑难纠纷的调处时,由于不具
有相关知识储备,调解往往感觉心有余而力不足,更不能让矛盾双方感到满意,调解的成功率自然很低。因此要考虑建立村级人民调解员的选举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员可以通过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举产生,也可由村干部兼任,同时可以招募退休的干部和在村里有较高威望的群众,也可招募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文化水平和在当地有威望的老同志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甚至可以招募大学生作为调解员,组建一支专业、成熟的基层调解队伍。二、以枫桥经验加强指导和监督基层调解组织
(一)实现化解在基层关键在于组织领导有力乡镇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村级人民解调工作的认识,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建力度,把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解调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把握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方向,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和作用发挥到最大,促进群众关心和支持调解工作。更重要的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村(居)委会组建调解委员会,并提供人才物保障。(二)发挥村级调解的有效性关键在于监督不缺位村级解调委员会不是国家专门机构,存在制度不完善,无专门机构领导,调解工作的成效不明显。因此村级调解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对于调解员在调解时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或者利用影响力强迫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可以建立调解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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