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供职报告(完整文档)

时间:2022-05-26 16:10:02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供职报告(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供职报告(完整文档)

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供职报告4篇

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供职报告篇1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是指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任免的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的人员。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代行审判员职务。助理审判员享有和法官一样的权力与义务,助理审判员本身就是法官。

助理审判员 - 制度设计

1、助理审判员的职务性质。“助理审判员”,顾名思义,是审判员的“助理”,即助手;
这一解释可以从称谓上直接获得。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此亦予以明确,其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助理审判员”,不是法院内部人员的行政级别称谓,而是可以完整地、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的审判职位称谓,因而可以与“审判员”一样,出现在裁判文书的署名栏中,此其一。其二,当助理审判员独立行使审判权时,须经法定程序,其职务性质也只是“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尽管如此,此时的助理审判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审判权。

2、助理审判员的任职条件。按照1995年《法官法》和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助理审判员的任职条件与初任审判员是相同的。助理审判员是本院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这个考试在1995年《法官法》中,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组织的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国统一考试;
在2001年《法官法》中,则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并由本院院长任免。2001年《法官法》将1995年《法官法》中的初任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合称为初任法官。

3、助理审判员的职位性质。按照通常解释,审判员和法官是通称。至于法院中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和副庭长,只是在法院人事制度中的行政级别称谓,在行使审判权时仍然属于审判员,此点在裁判文书的署名栏中可以体现出来。作为审判员(法官)的助手,应不属于法官序列之内。然而,《法官法》迫于全国法院一直以来的人事现状,于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 任职条件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

2、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3、在法院从事司法工作满2年;

4、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由本院院长任命。

助理审判员 - 合议庭中的角色

助理审判员被法院任命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可以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并经过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也可以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下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1983年5月25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3年4月20日〔83〕浙法研字9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在履行上述规定的手续后,助理审判员在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时,应在工作中依法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既可以独任审判,也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也可以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但如果该合议庭成员中另有审判员时,则仍应指定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此复。

助理审判员 - 晋级法官的条件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的要求,助理审判员从事司法工作满2年的,可以提请人大任命。要想成为审判员还必须通过当地人大内司工委组织的考试,通过后,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任命。也就是说,助理审判员到审判员的期间,最少是两年,如果没有经过人大的任命,永远不能成为法官。

助理审判员 - 与代理审判员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37条规定,法院可以设立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工作,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根据这条规定,法院的助理审判员在法律文书中都表述为代理审判员,使用代理审判员这一称谓。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根据这条规定,助理审判员本身就是法官,已拥有了审判权,不需要“代行审判员职务”了。也就没有必要在法律文书中使用代理审判员这一称谓了。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部法律在这一规定上有冲突。那么在法律文书中到底应该使用助理审判员还是代理审判员呢?我认为应该使用前者。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是新制订的法律,更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且如新法和旧法在同一规定上有不一致时,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代理审判员其实就是助理审判员。在法院,凡是能够在法律文书中署名代理审判员的就只有助理审判员,其他的审判人员是不使用这一称谓的。而且助理审判员还可能署名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不是其在法律文书中唯一的称谓。在署名审判长的情况下,就不能体现出助理审判员是在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相关规定,助理审判员在法律文书中专门署名代理审判员也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

综上所述,现在完全没有必要在法律文书中在使用代理审判员这一称谓了,助理审判员在担任审判长时署名为审判长,其余则可以直接署名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 法官等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规定,我过的法官共有四等12级,具体来说,刚被任命的助理审判员基层人民法院相当于法官1级,中级人民法院相当于法官2级,高级人民法院相当于法官3级,具体等级情况见下:

第五条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六条 法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有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供职报告篇2

法院审判员在人大常委会上的供职报告

供职报告 

 主任、副主任、委员:

我叫xx,这次提请拟任命我为xx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这是组织上对我的信任,如果在这次人大常委会上通过任命,我将不负组织的重托,不辜负各位领导的期望,在新的岗位上,认真学习、踏实工作、勤政务实,开拓进取,努力为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接下来我就拟任的职务做好以下几点:一、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

学习是进步的阶梯,我将把学习当作提高自身素质的切入点,我将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三个至上”宗旨,在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着力解决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掌握业务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强化大局意识,提高业务能力,拓展执法理念,更好地服务于党、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

二、勤勉敬业,恪尽职守工作中,我将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履行职责的最高标准,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履行职责,以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勤奋敬业的工作作风,圆满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地刻苦钻研业务,积极探索化解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努力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最大可能实现案结事了,确保把每个案件都办到让党放心、人民满意。三、廉洁自律,公正司法

司法不廉是司法公正的大敌,是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最大破坏。我会牢固树立司法廉洁意识,时刻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同时切实加强自身修养,恪守法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坚决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全力维护司法廉洁。四、强化监督意识,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工作中,我将牢固树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意识,继续坚持人大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并自觉贯穿到自己的日常工作中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并将其作为强化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法的有力保障。如果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我的任命,我将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努力奋进,积极工作,绝不辜负县人大常委会对我的信任和支持。如果我没有被任命,说明我条件不足。我将继续努力,加倍工作,克服不足,争取得到县人大常委会的理解和认可。

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供职报告篇3

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拟任人选表态发言

今天我作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拟任人选的代表,能够站在这个神圣而庄严的会场表达决心,感到无比荣幸,这是组织对我们的信任、鼓励和鞭策。如果本次会议能够通过对我们的任命,我们一定不辱使命,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绝不辜负组织的信任和关怀,依法履行职责。在具体工作中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政治站位,服务保障大局。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不断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自觉性,贯彻落实市委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大局履职尽责,为我市转型发展、追赶超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公正为民司法,全面履行审判职责。努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全力做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工作,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三项规程”,更好发挥庭审决定性作用。学习贯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准确把握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审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增强人大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对于人民法院改进不足、加强工作意义重大。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我们将不断增强人大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定、决议,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加强同各级人大代表的交流和沟通,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审判案件,以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以公正审判增进司法公信。

四、做到洁身自好,树立良好司法形象。常怀感恩之心,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属于党和人民,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利益观。常怀律己之心,坚持自警、自励、自省,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做到“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常怀赶考之心,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各界意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锤炼党性、提高能力。

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供职报告篇4

精品文章
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公务员之家xx,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讨论决定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审判组织。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记录人员对案件和工作的讨论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五条按时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告之办公室。
第六条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提高审判业务水平。第七条对审判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了解案情,阅读审理报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
第八条根据审判委员会安排,做好对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


精品文章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秘书在会议前一日将时间、议题等通知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到会人员不得迟到。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由本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四、审议事项
第十五条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指导;
制订各项审判工作规章制度;
讨论研究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
对评查案件是否错案进行鉴定,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下列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的案件;
2、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院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3、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5、向上级法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精品文章
6、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7、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分、变更罪名的案件;

8、判处管制、单处罚金及适用缓刑(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购赃自用、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等案件除外)的案件;
9、拟作撤销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行政案件;

10、需要执行回转的执行案件;

11、其他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第十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审判工作事项:1、院长担任审判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
2、请求上级法院复议案件的决定;

3、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有关事项。公务员之家xx,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五、审议事项的提交和程序
第十八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或审判员应当对法律适用有明确的书面观点及其理由,意见有分歧的要有倾向性结论及理由。
拟提交讨论的案件,必须至迟在审理期限到期十天前将案件的书面报告送交办公室。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案由;
(2)合议庭成员;
(3)审理经过;
(4)案件基本事实;
(5)合议庭讨论的倾向性观点及观点的论证依据和过程。


精品文章
书面报告必须经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方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第十九条各部门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判工作管理事项,应制作书面报告,写明需要讨论的事项和理由,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经院长同意,由办公室在会议前三天将书面报告送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审阅。
六、汇报与讨论
第二十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听取汇报人的汇报。汇报人汇报后,分别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分管院长依次发言,有理有据充分阐述个人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按多数委员的意见进行归纳,形成决定。
经办人对案件事实负责,案件事实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明。在汇报案件事实基础上讨论的结果或决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关业务部门或合议庭必须执行。如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呈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复议。
七、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审判委员会会议设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并且担任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每个委员的意见,并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讨论案件笔录要按照法律规定及上级法院具体要求制作,及时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并附审判案件卷宗内(附卷)。


精品文章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内容仅供参考


推荐访问:审判员 供职 审判 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供职报告 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员供职报告 审判委员会委员述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