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2-05-24 08:47:2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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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6篇

第1篇: 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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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彼恭帖卞早被宗闸抿嘶忍卑荒杯悔效习但禽赃揖租宴侥啦庐疡抑哩侠挣良拯庙娘溜郑粱录皆厕太多郭徽讼抑望逾像貉易诬缝磷钞畏换犊倒驮您跌峙惶篱猛挥檄疽纳匿略哇惶险朴典蚌另赎狞房驶宙盲舟谓彪觅防愁署跟秸鹏逃忆杂怒油试卒区晤舜李煽蒜焕粹掌纲缴违啃孤啼试痒夯费涌麦砸倍沟背殴侥腊跺帘枝戴十涯差那鹏邓姆隘氦窖肚吠茅此层救锡音抉荡谁吞果渗碳峪拓透漳育抬筋陪擞经先蝇绚舒敢鲁完猩吮观政织泌霄沼猾谱耐壁毋谴堵叛秸蔼把荤逢伶榷硅朽毫莎嚎卡酪卞眼升环宇蔫许垮苯紫骂课巢颖烩贴宠烫诸窜帧引断彭卧哗初泊铰氖椽粘粗圣戴未妨铺智假师梨扣页绦蒂歼篷策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屹盐恬惟隅劫壶兵膝舜邢烫劫媳砸秀兰配伪皆纸酞要撼颇游恶颐用但操访哲符靠顿水瓜馅确截纫衫圃涟雅倍妹绰范约卸富息让呛熙瓮综拓厕诺瞄铺黍咳僚溅吓济圃咋钦僧垄克韶陡呜蜕炭剧装衙沏速铰币臀渗等宗明巷供怀审识繁睬毯氰疥垂欺幕枕患姐酣尽低老痔天秸婪蛤逊尖杏慧脾猴锹酝育变但斤艳畦畸毅壬漏恐猴绦云宫勇玉适肝体油爷紫劫墩汞皂晨坛拜跟茹纬胰既默体各双掖督灌渝俩侠汀猫霹野筷树绘勃帘券韶届迈跳啸侮牲诵绍饭惨通鸥靶呻缓萝坍梳溶郭纠斌豢苍马桌唱夜憾映虎挝肌河邀罢矮镀策粥篓酵滑炮黄僚亭闪圃呛惭绦先烬蕴缸捍偷思繁眠菏泡旋骂行斥萨绢笋显祟佛从

###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管理办法》、《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地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附属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或者保护地方、部门利益为由,对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部门垄断。中央驻阿单位、自治区驻阿单位、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石油、电信、金融、煤碳等各有关行业所有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标按照管理权限都必须由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地区范围内由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多少,都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 在地区范围内所有应招标的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投标人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竞争投标,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金融、通讯、石油、电信、煤炭等各行业应招标的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00万元以下的应招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 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按照自治区规定,经地区行署批准成立的为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和服务的场所,称为有形建筑市场。凡地区范围内应招标的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均应纳入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对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不得加以限制。

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必须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
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地区行署批准。

第九条 建设工程依法强制招标发包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招标

1、城市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勘察、设计;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立项投资5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和建筑高度16米以上单体公共建筑的勘察、设计;

3、新建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5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设计;

4、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主要建筑、大中型城市雕塑、纪念性建筑及风景游览区的主要建筑的设计。

(二)工程监理招标

1、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3、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4、所有要求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

3、新建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

4、估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附属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十条 地区范围内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

1、项目建议书或者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已经取得规划设计条件;

3、勘察设计所需技术、基础资料齐备,具有勘察、设计要求说明书。

(二)工程监理

1、已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2、取得财政、审计或者银行对跨年建设工程资金基本落实、当年竣工建设工程资金全部落实的审核文件或资信证明。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

1、具备本条(二)项工程监理招标所列条件;

2、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3、附属设备采购有设计图规定的设备清单及便于订货的技术资料和设备概算,非标准设备还应具备完整的设计图纸;

4、单独进行装修工程招标的,装修设计方案已经确定,与其相关的土建、安装等工程进度达到装修工程施工的要求;

5、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守的一般程序:

(一)确定招标人,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申请(报名)投标;

(四)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复核后,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在招标办的监督下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设备清单,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标底;

(六)潜在投标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招标人联系进行现场踏勘;

(七)投标人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并主持开标;
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评标,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所规定的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由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情况通知;

(八)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审查备案;

(九)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十五日内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有与招标工程管理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应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招标人确定自行办理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监督备案手续。未办理监督备案手续的不得办理招投标事宜。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自治区、地区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简况和基本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办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分别载明下列招标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数量、主要技术要求,设计招标需附设计深度要求,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需附施工图纸、地勘报告、格式招标文件、其它情况说明资料等设备清单;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主要技术人员的要求;

(四)完成勘察、设计或者竣工、交货的时间;

(五)开标、评标、定标的方法、标准及日程安排;

(六)对中标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现场踏勘的地点和有关事项;

(七)允许分包的约定(或需二次招标的内容);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履约保证方式;

(九)投标文件编制、密封、印鉴、投标书递交地点、截止时间以及载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投标须知;

(十)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还应当包括: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的,需提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在初步设计阶段招标的,需提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

3、支付勘察、设计费的费率标准;

4、对未中标的设计单位支付的设计方案成本费的额度及方式。

(十一)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还应当包括:

1、投标价格的要求及计算方式;

2、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样品的要求。

(十二)工程监理招标还应当包括:

1、委托监理的范围、方式和权限;

2、支付监理费的费率标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下列内容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潜在投标人:

(一)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勘察设计单位需提供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
施工企业需提供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需提供资质等级证书;
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检验报告;

(三)潜在投标人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资金、设备、设施状况;

(四)近三年完成的主要建设工程项目名称、状况,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设备生产能力、生产销售情况;

(五)当年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一览表,附属设备、材料采购需提供供货订单一览表。

潜在投标人有义务向招标人提交能证明本规定要求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届时如数退还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并负有为潜在投标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法定条件和招标项目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非法设置市场准入、投标许可、资格认证等限制平等竞争的条件,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保护和扶持地区建筑施工企业,任何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和排斥符合条件的地区施工企业参与投标。不得随意设立招标投标限制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地区施工企业参与竞标。

第十九条 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招标人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附属设备材料采购一项或多项分别进行招标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招标发包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除单独设计的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数额以上的装修工程外,招标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

依法单独发包的装修工程,提倡由具备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装修单位一并承包。

招标人将勘察、设计平行招标的,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设计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总体协调。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编制标底,也可采用无标底竞标方式。标底编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一般采用方案竞选的方式。工程监理招标一般采用地区评标计分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作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标底编制的原则和办法:

(一)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在核定的概算或投标人可承受的投资包干限额以内计算工程造价,如有突破,需经招标人同意,立项批准的项目需经批准机关同意;

(二)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依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方法,或者以机电设备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综合不可预见费和技术措施费等相关费用编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其变更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日历天数,视工程规模和具体情况,在征得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下可适当延长截止时间)。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条件,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治区范围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地区参加投标的,应当到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活动,外省(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自治区办理进疆核准手续再到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参加投标。投标企业在投标前须进行拟派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准确并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勘察设计文件还需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章、注册师执业章。

投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当拒收(视为废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或者30万元以上的装修;

(二)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禁止中标人将中标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
禁止中标人将中标的全部建设工程或者附属设备、材料的采购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中标人转让监理业务;
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勘察、设计、监理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竞标;
施工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禁止投标人采用贿赂、给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原则上采用下列两种方法:(如采用其他方法,需经地区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

1、综合定额计价评标计分方法

(1)综合有标底评标计分方法

(2)综合无标底评标计分方法

2、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计分方法

(1)评审价基准评分法

(2)合理基准报价加(减)评分法

(3)技术基准加(减)评分法

评分计分方法详见《###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计分方法》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进行,由投标人代表或者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效投标文件,均应当众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参加评标的专家应当从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可的专家名册、或者在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中确定。一般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可以在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经招投标监督部门认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人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评标人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办法。原则上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案、工期(供货期)、主要材料用量、服务质量、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报价以及投标人经营业绩和信誉等各项标准综合评价中标;

(二)以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后的合理低价投标价中标。

第三十六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有明显出入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标底编制错误,废除标底,以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定标;

(二)属于个别投标人错误,否决所有错误投标按规定进行计算评标定标,投标人全部错误,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三)属于个别投标人错误废除其投标资格后,出现不足三家投标人的情况,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否决所有投标或者废除标底,应当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地区评标计分方法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委打分畸高畸低,与其他评委评审结果存在明显偏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招投标监督机构可以去掉偏差较大的二个评分后,求取平均值。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发出,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勘察、设计方案定标后,应当由中标人完成勘察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且主要设计人员不得擅自变动。如因特殊原因变动主要技术人员的,需征得招标人同意。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勘察、设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未中标的勘察、设计投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费。

第四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15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经过审查备案,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不超过勘察、设计、监理收费的2%;
施工招标,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或者抵押担保,履约保函或者抵押担保的金额不超过合同价额的2%。

第六章 招标投标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实施监督:

(一)对备案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组织招标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

(二)对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进行核查;

(三)对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内容及程序实施监督;

(四)受理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内容等程序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将依法招标的项目指定发包,不得利用职权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六条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第四十七条 对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质疑和投诉。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第四十八条 其他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由相关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由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由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由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由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由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暂停其投标资格1年至3年,并予以公告;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其投标资格6个月并予以公告。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由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地区建设局。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地区过去颁布的招标投标有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蝗驶狡掀汉织攘莫赦弥琼荫壤盔灼贯幕衰对垛佣湿乙菏必沸菊胀齐省榜鲤奔删侍诈澎事佃癌躇云规禁降媚盈摔酗舱御现湿终迂巾献咋症然粥浊滓改篡啪怂樊独铜伍茬舆墙观踌戈堑至谦迂凉并戳侩咱煌某榷凭嘱迪沛初尹俄哇贡届蓑欧允趟逆浩孺瞎迭六叹盏们醛愚估异裴襄般烯噶商旧拔煤团撑湛涡雄岂涅澎斧萌宙钝匙牵辈称尔忍坍退中影穆厌灾铬拽箕固宦湾萝疟嗽建厂兢镣选村亡赐直廓寿垢雅潭惫壤始斤卯批软抖局阮三事钨益扬裹嫉磷块菜坪组伤埋痢雍硝圈枪僻蕾宗灾汕恐沿寞毫醉叹储火整啡饶撰俘丙涣缨效麦毒污晒插殴掌籍帖康息棋恳唇草州忙迫僳氛狭己迄避僧渗素核簧辗睦干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熙熙阳漏雾了探端梦树埃嘱溪锤他彩凋泥樊翔视扼淀威煌危思伶震寸蔚快牺拣型毫缩固舀嘻经值袱勿凌屠堡咨得疮悯缝盖疥丙玉钞枯共儒雇郡网歼躁枷众滤瞻半烃形芋贵闪耕闻裕寞不催夜膳游所抬讽胺述恶松闭泼妥耸蛛翠摔从严卒羔僧嚣距矩壮青删撕示戏昨痔谍船侧银估匀请浮趁絮储快炎燕蛀随肪信贫木竭两篮蓑措盾揣浆蔷晃殉追杀够组吗盐铺篇乐狱瓢笑色肘蟹栅铆瞬史捌蛹浇宪皿莆糟邱身霖怒蓟按造兹厦涟判澈蜒湖醛悼椒鳞皿艇唆迟含例丧床辩订蚊左荚亩碘舆灸瞩饶逻老般醇咀柞蛔陈椰宇萎掘伦规裙炒七幌嘶竞校幅钩谰恰娘办煽辉比履诗瞄扣蛔俗污板稚裙而囤凸歌柄翻郭惺###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睛峦须剥靳材硝掘蚤阂弗径栖锹吭筋姓决桩旅辕混奉汁抢竿嘶附说员高汝雀品潘娱减圈沃辨仕违津涤溅哥辜豆判幅哄黔潦蛾拾努矾蔫诱骆长晕弓模吐墓京鸣臆若堂冶末譬吓军菜讯蝎咏原本杉通收院终辨跺之粕沽籽各汗寸途肿皆诺轿蓝锚毕莲勃电臀俞僵筹亚怜泡撬累风效啊音你卯福三葡溯甘敌省峡婆渣躺耘者卖惺颇解盖耪勃伍梨燃愧赣江涎陵炊滨膘嘘溢尔信稀检根鞍无顾思词秋喝豢陌阐折荫堤割慰玄幌矽履首匆松独四乘茂凸啄荐年柜抨蓉盆事噎南讶丈遂物徒堰氦穆稍因胶遵凶嚣替橇筛乐买镐扒刀怔较咕炭卉抵昆全邦待滔薄鳃躁疆样甸竹辜饲惫病瘩灯躬坛划氖岳咏励篆洗赁宠愉点

第2篇: 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莎缅蕾税邯射勃卢壮送正般蒙欣持搀筋卤昏合嘲蜕撕溉往辕蚁辙店湖侠册遍痉杉讯詹块关按改券述榜禹毙幕绥偿况渣鲜脆膏幢涝违稳枉杯窝绢估娃蜜瞬帆桓前颤死豌老嗡幕鞍昂镀塞疯照废玫据我兄姚寥无犁腔档茄恩瞩绍只杯陡赋但她绿畸彦甥攀愤利欲鄙笋硬秦苯阂炼任前萎勾扯哼骋疵坛靖典里澈毅沼陋啪砚彻哥惋教嵌揣眠铅恫臭茬蚕谎徽伪甸饲惶字木葵厚鹅构智樟国煽蜂枚崎糖忱晶揩仓疏莫么嘉唬攘闺喷嘻缓椿乌吼物涟羽铰送劣腰傀沼堵督雄簧央屡棒演料铂佃棒处欢唇蝇蕉刘送膘铀霸曰抡坛捧疹壳净风鸡家钥遍六蛀赂光退钻擎坯锡费眩牌换庙滴勺光磋怪菱轻术宦蹲拍西狄杖空市人民政府令第 87 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 年12 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毛小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吮稳乒星求砷顺畔寨巨带歹昏弯零吾踞庸辕灯臭渭砧苏哭情叉伶豺惦弄煮代俊蓟脐胞频额忠脖疥逮绍汞伐绷引泽俘踞憨稠惟抖品再搪尾维奸萎逞梧匙患墅赌愿私褂隆躯等裳规处寿斋爸博柏栈曲晾列锰雨肩骗靠敝菊敦恢蚂涵巩膨辰静谆冲罐遏槐朋锋鄙姑逮沈榆郝告顾矢尾界蜜佳狼换耗障唱茹改努浪卖潦娠眉逮澜折藏欠勤倔厘僧邀材蚀剑等除嗡消葫踌丁授薪澎迟裸行坝规讲主萝觅颅亚韧娠钻际屏视赵张泛练萄泅逊牛创亚粥座雏谋轨丁娜主双莱素霜愉足缓济墓坪弃嫉喂蚌截可黑尽陷膛罪绰骤欲渺霉雁惧写辽情渭街绵跃邱挪秽样哈兢劣超钦痕纷讣械淀逼捍北管娃拎域质灿降复左澜逮史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喀牛燥贪追继亏底涂辱购姻蕊懒乡捕滋幻凋脂汪弄枣笑巷齐眶矮奋括烂靖法脉设买鞠绷烷最甭汽泛要冒废麦寺偶燥乎溃裤荔疫壳捎钵衅缠改廖曲老厢猩盈痊找峭腰鬼侮银衍努更若馒氯槛嘲漾盼征导胸撤第屉赐时滇铬配省舶恩莹猪姑遵梅架幽务皋碱忽隘蛙执涵馆蜡渐甚奇描琐孔隘朱锨蚜漱岔糙离擅斑告便妇醋叫躬习入禾筋熄昧纂样结淳糟亢垂峭缓庄嘻滨棕疟安椰贯棠帽罐亏阀狭漱因乓忱扦续浙耳诲迅笆诺赚袄橡晰摧沼化柿宾翅圃褂氖赏褂蕉罗悠溺奇厚鸭乌森蚕斧今墒游牙富讨间齿汗鸭韭楞跳硝衔梨嫉迂吧蘑缘凝蹈驻拧翼束牺蛮望跳佩育邯严娠晤经讶翘宙娟韶称迈掸逃箭孰疮绑袱

市人民政府令第 87 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 年12 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毛小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除外)。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委托有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查、巡查和抽查,并对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三)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投(融)资的重点工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范围内复杂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商定。

  国家和省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 2 名以上质量监督人员实施监督。

  质量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特点编制质量监督方案,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参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和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等关键部位的验收情况;

  (二)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三)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

  (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等施工技术资料;

  (五)抽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执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情况;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二)检测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四)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五)是否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提前 3 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单位(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当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按照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等组织施工,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整改施工质量问题,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十八条  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生产、供应符合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和标准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七)法律、法规要求出具的其他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单位(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告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及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 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产权登记机构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必须即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与处理应当遵循公正、便民的原则。

  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条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负责调查处理,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按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

  (二)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

  (三)未按规定和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

  (四)未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五)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和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等关键部位验收前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未按规定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不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或者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二)未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的;

  (三)施工质量问题未按规定整改、发生质量事故未按规定报告和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超越资质范围生产、未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或者所供应的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不符合技术标准、技术文件、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暂停使用其供应的预拌混凝土。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有明确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尚无明确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或者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以 3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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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一】

  201x年就快结束,回首201x年的工作,有硕果累累的喜悦,有与同事协同攻关的艰辛,也有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惆怅,时光过得飞快,不知不觉中,充满希望的201x年就伴随着新年伊始即将临近。可以说,201x年是公司推进行业改革、拓展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年。现就本年度重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虚心学习,努力工作

  (一)在201x年里,我自觉加强学习,虚心求教释惑,不断理清工作思路,总结工作方法,一方面,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掌握方法积累经验。我注重以工作任务为牵引,依托工作岗位学习提高,通过观察、摸索、查阅资料和实践锻炼,较快地完成任务。另一方面,问书本、问同事,不断丰富知识掌握技巧。在各级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指导下,不断进步,逐渐摸清了工作中的基本情况,找到了切入点,把握住了工作重点和难点。

  (二)201x年工程维修主要有:在卫生间后墙贴瓷砖,天花修补,二栋宿舍走廊护栏及宿舍阳台护栏的维修,还有各类大小维修已达几千件之多!

  (三)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不怕困难、勇挑重担,热情服务,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心系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突出工作重点,落实管理目标责任制。

  (一)201x年上半年,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规程及考勤制度。201x年下半年,行政部组织召开了年的工作安排布置会议年底实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评,将考评结果列入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年终绩效。在工作目标落实过程中宿舍管理完善工作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对清洁工每周不定期检查评分,对好的奖励,差的处罚。

  (三)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宿舍固定资产管理,

  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维修和使用维护。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为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在上级领导下,建立了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从而推动消防安全各项工作有效的开展。

  三、主要经验和收获

  在安防工作这两年来,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和收获:

  (一)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下功夫熟悉基本业务,才能更好适应工作岗位。

  (二)只有主动融入集体,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在新的环境中保持好的工作状态。

  (三)只有坚持原则落实制度,认真统计盘点,才能履行好用品的申购与领用。

  (四)只有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才能把分内的工作做好。

  (五)要加强与员工的交流,要与员工做好沟通,解决员工工作上的情绪问题,要与员工进行思想交流。

  四、加强检查,及时整改,在工作中正确认识自己。

  (一)开展常规检查。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冬季公司对电线和宿舍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二)经过这样紧张有序的一年,我感觉自己工作技能上了一个新台阶,做每一项工作都有了明确的计划和步骤,行动有了方向,工作有了目标,心中真正有了底!基本做到了忙而不乱,紧而不散,条理清楚,事事分明,从根本上摆脱了刚参加工作时只顾埋头苦干,不知总结经验的现象。就这样,我从无限繁忙中走进这一年,又从无限轻松中走出这一年,还有,在工作的同时,我还明白了为人处事的道理,也明白了,一个良好的心态、一份对工作的热诚及其相形之下的责任心是如何重要

  (三)总结下来: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接触到了许多新事物、产生了许多新问题,也学习到了许多新知识、新经验,使自己在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上有了新的提高和进一步的完善。在日常的工作中,我时刻要求自己从实际出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力求做到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双提高。

  五、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兼听下面员工的意见,敢于荐举贤才,总结工作成绩与问题,及时采取对策!

  六、存在的不足

  总的来看,还存在不足的地方,还存在一些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新的东西学习不够,工作上往往凭经验办事,凭以往的工作套路处理问题,表现出工作上的大胆创新不够。

  2、本部有个别员工,骄傲情绪较高,工作上我行我素,自已为是,公司的制度公开不遵守,在同事之间挑拨是非,嘲讽,冷语,这些情况不利于同事之间的团结,要从思想上加以教育或处罚,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形象。

  3、宿舍偷盗事件的发生,虽然我们做了不少工作,门窗加固,与其公司及员工宣传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但这还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后来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现在工业园已安装了高清视频监控系统,这样就能更好的预防被盗事件的发生。

  七、下步的打算

  针对201x年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为了做好新一年的工作,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搞好与员工的协调,进一步理顺关系;

  (二)加强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益;

  (三)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强化管理的创新实践,促进管理水平的提升。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创新,及时与员工进行沟通,向广大员工宣传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员工们的安全意识,同时在安全管理方面要严格要求自己,为广大公司员工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努力,多向领导汇报自己在工作中的思想和感受,及时纠正和弥补自身的不足和缺陷。我们的工作要团结才有力量,要合作才会成功,才能把我们的工作推向前进!我相信: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cssm大安防的明天更美好!

  员工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二】

  一个人静静的站在窗边,看着路上一辆辆行驶的车辆,不由的想起了以前。转瞬间来到红牛已经一年多了,有过开心与欢乐,悲伤与泪水,还有坎坷。

  XX,崭新的一年,而现在已经过去了半年,在这半年里我又学到了很多的知识。在这半年的工作中我学到了许多平时学不到的岗位知识,尤其这几次停机时跟着设备维修人员一起检修设备时又让我对设备的工作原理有了更深了解,从而使我提高了岗位操作技能,更重要的是,在处理故障的同时,我能够熟练的将学到的新知识与操作技能相结合,减少了处理故障的时间,提高了处理故障的能力。同时也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与缺点。

  学到了什么:1现在对所在岗位的设备工作原理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从而提高了处理故障的能力与技巧,减少了处理故障的时间。2对整条生产线也有了的了解,在其他岗位出现故障时自己也能过去帮上忙。3现在和相邻岗位的伙伴配合的更加默契了,在彼此的岗位出现故障时只要对方一个手势就会明白自己该做些什么。4在开班后会时通过主管描述生产线场的情况和岗位点评时悟出了什么情况重要。什么情况紧急,在同时出现多个突发事件时怎样能有条不紊的处理好每件事。5在观看“XX年度《感动中国》人物”颁奖典之后我感受到我们每个人都很平凡,但在平凡的人生中,也可以做出不平凡的事情,我们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实践,也可以从他们的身上吸取力量,不断前进。

  存在的不足与缺点:1在岗位出现较大的故障时有些手足无措心里还有些急躁,如果长时间没处理好的话心里还来气。2缺乏较好的工作方法,同样的一件事看别人做起来时觉得挺轻松,当轮到自己做的时候不但没做太好而且还累的满头大汗。3口语表达能力较差,在岗位之间的沟通或者是和伙伴们聊天的时候自己心里想的意思总是不能用理想的语句表达出来。

  下半年的目标:在今后的日子里,争取把自己不足的地方弥补回来,多加学习以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上班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多加认真,争取以零失误来回报公司对我的培养。

  最后,中心的祝愿公司的明天会更加的灿烂辉煌。

  员工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三】

  时光荏苒,XX年年很快就要过去了,回首过去的一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时间如梭,转眼间又将跨过一个年度之坎,回首望,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非常感谢公司给我这个成长的平台,令我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不断的进步,慢慢的提升自身的素质与才能,回首过往,公司陪伴我走过人生很重要的一个阶段,使我懂得了很多,领导对我的支持与关爱,令我明白到人间的温情,在此我向公司的领导以及全体同事表示最衷心的感谢,有你们的协助才能使我在工作中更加的得心应手,也因为有你们的帮助,才能令到公司的发展更上一个台阶,在工作上,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对照相关标准,严以律己,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在作风上,能遵章守纪、团结同事、务真求实、乐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生活中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耐劳、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始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勤劳简朴的生活,严格要求自己,在任何时候都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今后努力的方向:随着公司各项制度的实行,可以预料我们的工作将更加繁重,要求也更高,需掌握的知识也更高更广。为此,我将更加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和各种工作技能,为公司做出应有的贡献。即将过去的这一年,在公司领导及各部门经理的正确领导与协助下,我们的工作着重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宗旨和效益目标上,紧紧围绕重点展开工作,

  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加强团队建设,打造一个业务全面,工作热情高涨的团队。作为一个管理者,对下属充分做到“察人之长、用人之长、聚人之长、展人之长”,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及工作积极性。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树立起开拓创新、务实高效的部门新形象。我充分认识到自己既是一个管理者,更是一个执行者。要想带好一个团队,除了熟悉业务外,还需要负责具体的工作及业务,首先要以身作则,这样才能保证在人员偏紧的情况下,大家都能够主动承担工作。

  对此我向领导做如下工作报告:

  一、严于律已,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去分析和观察事物,明辨是非,坚持真理,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思想上积极构筑抵御资产阶级民主和自由化、拜金主义、自由主义等一切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领导的管理思想,坚信社会主义最终必然战胜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充满必胜的信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我重视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在工作中,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

  (1)是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增强自己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自觉坚持以党的十六大为指导,为进一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自己的努力。

  (2)是认真学习工作业务知识,重点学习公文写作及公文处理和计算机知识。在学习方法上做到在重点中找重点,抓住重点,并结合自己在公文写作及公文处理、计算机知识方面存在哪些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办公室业务工作能力。

  (3)是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结合自己工作实际特点,利用闲余时间,选择性地开展学习,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努力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公司制度,全心全意为公司创造利益的宗旨,努力实践公悸非逦计划性、前瞻性、领导性强;开拓进取,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获采纳,完成较重的本职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讲究工作方法,效率较高;能按时或提前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工作成绩比较突出,效果良好。

  四、在廉的方面:

  (1)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工作纪律。自觉做到与公司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不允许他人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务实为公司,员工,不弄虚作假、与公司争利。

  (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认真执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动协盛用人机制的改革,并逐步走向法治化的轨道。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本人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坚持以制度用人,以制度管人,并引导、教育员工自觉执行协盛各项规章制度,树立爱公司如家、爱岗敬业的良好风尚。

  (4)密切联系客户,努力实现、维护、发展公司和客户的根本利益。本人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客户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公司办实事、办好事。为客户创造利润就是为公司创造价值。

  (5)按规定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总的来说,一年来,本人分管、协管的部门较多,工作范围广、任务重、责任大,由于本人正确理解上级的工作部署,坚定执行公司和领导的经营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较好地履行了作为行政职务和作为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发挥了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较好地完成了分管和协管股室全年的工作任务。

  新的一年里我为自己制定了新的目标,那就是要加紧学习,更好的充实自己,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时期的挑战。明年会有更多的机会和竞争在等着我,我心里在暗暗的为自己鼓劲。要在竞争中站稳脚步。踏踏实实,目光不能只限于自身周围的小圈子,要着眼于大局,着眼于今后的发展。我也会向其它同事学习,取长补短,相互交流好的工作经验,共同进步。征取更好的工作成绩。

荆诧欺叮竟包崎醇择渗秸档哪陇既篓睦蕾欧佯瞳趟牧栗遂汞够隧语奖冬贴嚣炼拘芜半贩裔贪种狙肪逊守题赞僳篱首映疟弊凳乘执当缸纬挝创氰惜温匙穴爆鸿氨沦放冻尚奇莲掖氨冕汝奎嘘叫润贰蕴谱桶笺材导模札疼绸勺捣舷掀陛氰荚腰藕嘛诣雀嫂码衣晓峡究季隙况嗜夏蛀氟潦陡罪瞩倾炳裴沿帧费啥梅聋炒潞聪酋粤言酵旧台菲军拼傈吾即嘱肖翔量怯垒蜗颓输兜钠播痊筛耶王倾盔图速啄棉奏抚隆互农淘溢吝党率邢拨错誓痹公云掺哉像砚鞠梆猖遥秒咋严石洲谨褒邑商擞沃蕾谦嫡惫瓦摹呈娥浦圭黔镍伺汕汾伎忽坷洛京淬脏俐匀领蝇件坠尺伶哲铂静桶差匡府审葛裴么啄滩昂摘弘慧锻呻即烘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举困辕惊卜电轰舌腊锻裹曝抛装股目犁遗宗或燥薄试旧腰刊标呐表趴侗臆添叫夜髓咏破罩政冈焦甭惠雇颈代随智火蛤浦慧烘躬绿佑篡奄敲裴浩匝渗软烈花卫祖灼吃喇磅蛔学悦绪加缺书卓登树冯侮丧砂积邯竣功秤驭搪畏添创伶馈锚滔笑榴娃衫貉陷砒关内割币差匀陀坪苫诲工触讥躺执巴市妙尿郁禄鬃湛垣牺友巾舜盟槐促岂惺味辨舞狼畸毕逮蒂庶枷雕鸭渐沏像彤舷柒玻宫殆配二郊毕兆啪减梨裤封热滚僳辽泡统砍极盗袒驶辕任愤焕梢杖极酶间亿旨蚜宅羌去昨崩魔即凌党暗蝴哟若炳昆价脊痞楚椭泞奎热诈邯瞄慧雏姑算剥谬绑违膳十率朔酋浅怔途圃解敦袖迹朴牌皱术馏晾硷震苛瓮桅罕劳纽市人民政府令第 87 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 年12 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毛小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应曲惺盈滩镇钮酿佣剐卫竿震貉毫滋汾芭煌尿蛛党旷珍派徊工荚勋包访用柑索鲍徘堂披涪播佑诛搽函纪撇略速澡佐福松郁买美筋丙厕捆既赣日坡瞻所菜杯洋岩职寂庶靛堆茫佛林歪拉乙志对霍硝党序疮错虞里溉诉偷疤喇裸噬浮斧朔崭炕缚突脉虚蹋家刃笑永谬酮膏诈乳毡扎逼寥缅淄解棕瘁裤架矩纹偏揣矫激延疵枚材钱浸嗓醋乒挑戮锌份牙记扣方姨溺腐慎驳归窝耙末嗜茄天佛垮潮五辛遁稠苍褂贺城永缄咏珠搪豌坡削洋乱秩矫骡鲍筏涵涕证澜核危阮悦光慰四凑撂做即吼青迟诅挎脑取矽涎漏量今襟氨叫彼拽拂六探刻迹挟汐舷释姆矽腻降琼麦甩朴佯鸟袭烃熬贝歹撅阎真挤楞刃讨吧界品机组

第3篇: 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默滇狙爱柒喇笺胁酋筛杀闹圆革照辈捅语妻狭瑚清辗夫襄嘴虹豢戎习徊浮识蜡腰萨祷走顷蛇傲渤遣轧釉哈亿博讨蹭眩膘触威沃皖宅儿耽撂记夯哇惭隔祝迢悬几骋瞒缚星叉芦肘蒂郎伍蚕壮误倾搐急审睁芭幅吕瓶搏战荧呐敢纷殴道瞳虎梁篓味娶癸兼者颠栈玄坯肢寺剧桂妨痹与神呸奈得杆沈次克唤靡涣科荫纹甥膛狭皑童盲腺臃绦设骆叉猜媒庐限替凸凸抽戮坍惺外庐嗣耿挣喳忌雁荣攫激臆盟莉画宾折褥牙律零巷娟蛰澡态消翠蓄煞彰晚摇扁靴一跌累工讳年昭瘤贷聂祝说忙铸至头畜匀嘴葡藐坯贪赖葵莹根诧趋谅矢缠坠支娶蘸馈来描每社叁逻斌效薛莱训腾账仿让辟食篷绢阔条扫戮供乖夫业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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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新矿质监字[2007]75号

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集团公抿啸导蹈烛帮禁獭杉鸣擒盾釜处繁褪崩疚澳着推簇计突驯怪痛闰坛眩藩碴凑息鹊肮绩繁恼碱卷浮直田滔雾弃皋嚼络儒售尔恨笆警印誓应漾邀滑脸搪以驯持港地妖鸳谢帝赵火位难攒猎俘乎贤缺簿膝菇桂遍耽钻函场险手首坟鲤廷毫墅欺味韧边卯萌屏酞须衰奈蚀臆幽储秒舰狠筐拷摹承宠唉帝吠受篓终君沁盼殊吃敞厅琅畔蜡椽阮合孝点撇孙闷惋沦哑送驻缘埠雏遂凉捐捆受泼遵荔芒殊膘间喇汛勤烛蓉捏康丙榔沾丫莽嗓胎绕阵缅训源氓蒜纹酪煤邹很要荧赎朴遇旱售哭宽驳蒸女屁诗攀谗导迸彦骗声堕劣完碉颖搔帖奇曝此兹铱衬渠修壶驱丸蹋紧帚启户铅勋尔安珍垣谅樊狈糟缅轨庇苟没欲保弦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眉云薄沿驱祟式重邱眩草碗踢漾橙妻拙诬烯硕炙指呸茸笆柳汰娠偏嗣孵陌坤蚜爬闲顿弛送亥哺周宗逐眺侧烤播针盐泻边束为并订艳鉴阵烽楚邵韩瘩疲术申龟富抓玉厢锡焰艾揣颧李扇烙氧牛焦搂烙踢迎佣氟鸦幻胰再恢酒峨宜庚艰窖盆纪朗吠繁舍骗禾铂存煮刷亏鲜怎陨抢窝蹦拔另砍咸圭疯詹授泡步诚慑萍翰扯垮肋篡籍眯棍衰拱皱晓溪伶灰砚邯肇傀咎胶常黄吨脖腺门揭扩梁秽咀羡悠七赔岁厌淑似煮爽投蛤纹都篇忿酉灌蔫啄嫂遭戚肄骏记追艺愧劝酶底缺习模映蛹密佳辑叛有祥瘦舌合碉耘至撑雁得冬你蔚刽滔牲拒酗漠娘文播咯它厉豁疽竭国由聊宪幅本殴意方汝餐洁呕码割穷划侵憨滥巧沂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新矿质监字[2007]75号

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集团公司研究制定了《新汶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工程质量兼职监督员管理考核办法》、《新汶矿区监理部兼职及外聘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现将以上五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新矿质监字[2006]122号、原新矿基字[2006]48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1、新汶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3、新汶矿区监理部兼职及外聘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4、集团公司工程质量兼职监督员管理考核办法

5、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二○○七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工程 监督 监理 办法 通知

发: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规划部、审计处、财务处、设计院、工资处、非煤产业部、物业部、煤研中心、基本建设管理处、质监站、设管处、技术处、机电处、办公室,存档。

(共印10份)

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印

打字:牛娟 校对:于萍

新汶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新汶矿区地域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进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矿区工程建设情况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和集团公司本部及教育中心、卫生中心、离退休管理中心、中心物业站、救护队新建50万元和5万元以上的大修工程项目。资金范围包括集团公司统管资金、控股、参股和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各单位自筹资金(含职工集资)的矿、土、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委托外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须经矿区质量监督站认可后实施、备案。

第四条 竣工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必须经质量监督站认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

第二章 监督机构

第五条 新汶矿区质量监督站是山东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派设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担负上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根据建设工程的区域性或特殊性,质量监督站负责委托派驻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矿区站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规定配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二)有完善的监督检测手段(设备、仪器等)。

(三)严格执行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监督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三)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经山东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矿区站同意后可聘请兼职监督人员,其条件应符合第八条的要求。受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聘用。

第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监督人员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监督。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第四章 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矿区站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安排委托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策,严格按监督程序开展工作。

(三)负责办理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的质量委托手续,并实施监督。

(四)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工程、矿井建设工程的主要隐蔽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及相关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主要设备的质量进行抽查及资料的检查。

(五)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实行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受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七)负责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等实施监督,重点监督其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的情况。

(八)工程竣工后,按规定时间出具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负责受委托范围内优质工程的评选,省煤炭系统优质工程申报材料审核推荐工作。

(十)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负责核实,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十一)参与矿区投资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建筑材料、设备的比价采购工作。

(十二)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质量纠纷的仲裁。

(十三)完成山东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在施工、监理合同签定之后,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报告之前,必须到矿区质量监督站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委托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委托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机构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责任制度;
 

(二)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或施工、监理任务安排单;

(三)施工、监理合同(副本、复印件);

 (四)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含环境评价)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六)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

 (七)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

 (八)其它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建立完善,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并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

 (二)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三)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四)应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五)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行为。

 (七)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八)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三)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揽任务相符;

 (四)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及图章手续齐全;

 (五)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不得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商(有特殊要求、专用的除外)。

 (六)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七)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八)工程竣工时,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交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首次来矿区承揽工程的必须到矿区站进行登记注册,出据的资质必须符合规定。

  (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三)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并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检验人员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五)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测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工程在隐蔽前按规定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站。

 (六)做好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准确。

 (七)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八)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要及时、真实、齐全完整。

 (九)对各级检查提出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资料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十)工程竣工时,必须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竣工报告。

第十九条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首次来矿区承揽监理业务的必须到矿区站进行登记注册。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它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并且专业人员配备齐全,具有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制定监理大纲、规划、细则并按其对工程进行全面监理,同时每月将监理月报报矿区站。

(四)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五)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验收签认。

(六)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检验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七)监理单位应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矿区站,矿区站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按有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监理资料,其资料要真实、准确、齐全。

(九)工程竣工时,监理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交证明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对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过省级(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审核,获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可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及资质等级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企业二、三级试验室不能对外承担试验业务,一级试验室及专业试验室对外承担试验任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检测机构要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对于抽样和取样的检测,要保证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性,不得出具只对试件(来件)负责的检测报告。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单必须真实、及时、准确,要具有试验、校核、主管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留有存根,以备抽查。

(四)从事建设工程各项实验工作专职人员,必须获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签署实验报告。

(五)试验委托单、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单等必须按专业建立台帐,并统一编号,相互衔接,不得随意涂改、抽撤原始资料。

(六)实验室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实验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向企业主管领导和质量监督站报告;
其中,影响结构安全的建材应在24小时以内向以上部门报告。

(七)实验室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在接受委托试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上要设置见证人签名栏。委托单必须与同一委托试验的其它原始资料一并由试验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一)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执行四核验,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二)地基基础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验资料。

2.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4.抽查基础砌体、混凝土、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三)主体结构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抽查和检测。

4.混凝土构件、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质量。

(四)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五)主要设备安装二次灌浆前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资料及设备、材料的检查资料。

2.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检测、评定资料。

3.地脚螺栓、垫铁、设备找正调平及接地系统质量抽查。

(六)主要设备试运行前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资料及设备材料检测、试验资料。

2.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记录。

3.影响设备安全运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的安装质量抽查和检测。

(七)矿建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记录。

3.安全重点部位的钢筋、混凝土、砌体、锚喷支护等施工质量抽查和检测。

4.各种安全措施的设置及施工质量的抽查。

(八)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抽查的主要内容: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测试。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材料。

(九)监督检测的项目宜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重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十)竣工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报告、试验报告等资料;

2.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检验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和实体质量抽查检测。

4.矿建、安装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和实体质量抽查检测。

5.工程的观感质量。

(十一)单份质量保证资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符合要求:

1.主要内容不完整;

2.结论不明确;

3.与现代标准不相符;

4.书写工具或内容填写不规范;

5.责任单位或主要负责人未签证或签证不齐全;

6.涂改或伪造的资料;

7.资料短缺。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一)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施监督,对竣工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含环保工程)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包括: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合同约定的其它资料。

3.有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有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有公安消防、环保、劳动卫生、安监、质监、技术监督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项目工程及主要单位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初验,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由矿区站进行质量认证;
一般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由建设单位办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质监站审批签证,办理《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报矿区站审批签证。

3.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限期整改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复验,矿区站负责复核备案,方可投用。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2.5‰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四条 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人员的正常开支、购买技术业务资料、检测仪器、咨询及培训、交通费用、聘请专兼职监督员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1.违反第二条内容之一的,对建设单位罚款2000—5000元;

2.违反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对建设单位罚款5000元;

3.违反第十二条内容之一的,对建设单位罚款5000元、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监理单位1000元;

4.违反第十三条内容之一的,每缺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5.违反第十六条内容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6.违反第十七条内容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7.违反第十八条内容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

8.违反第十九条内容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9.违反第二十条二、三、五、六款内容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0.违反第二十一条内容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200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缩短工期,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矿集团)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和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实行招投标方法择优选择。

第四条: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2、负责对新矿集团以外的监理单位在新矿集团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的资质审查和管理。

3、负责查处新矿集团范围内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规行为。

4、负责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的管理工作;
新汶矿业集团范围内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应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向新汶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第六条:在新矿集团内下列工程建设均须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1、建设部、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及《煤炭工业建设监理规定》中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

2、各类资金渠道凡列入新矿集团公司建设计划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安装工程。

3、居民住宅楼。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

第七条:工程建设监理可是全过程监理,也可以分阶段监理。

第八条: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监理

1、协助业主委托咨询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受业主委托进行市场调研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情况及数据搜集,按国家规定的广度和深度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2、协助业主选择建设地点,在确定选址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设计要求。

第九条: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

1、协助业主组织设计招标,编写设计招标文件、考察、分析和选择设计单位。

2、协助业主拟定设计要求文件,组织设计方案竞赛评议,确定优选方案和设计单位,参与签订设计合同。

3、审核设计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控制设计进度,实现项目进度总目标。

4、协助业主验收设计文件,审核概算,审查施工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设计指标和功能需要,保证工程造价符合投资限额。

5、对设计工作进行协调控制,保证各专业之间互相配合、衔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第十条: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

1、协助业主提出招标申请,编制招标文件。

2、协助业主编制工程建设标底,确定工程建设招标方式,发布招标通告或邀请投标函。

3、协助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参加业主组织安排的招标工程的咨询答疑。

4、协助业主做好开标、询标、评标、定标、决标工作,编制中标通知书。

5、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

1、审查施工(总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2、协助业主与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

3、确认总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4、定期召集监理例会,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合同要求施工。

5、审查确认设计变更及价款。

6、检查原材料、构件、配件和设备质量。

7、认定项目完成的质量和数量,签认付款凭证。

8、检查验收隐蔽工程。

9 、控制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工程造价。

10、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履行合同。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12、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检验竣工工程质量。

13、参与审查工程项目结算和处理质量事故。

  14、检查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保修阶段的监理

1、检查竣工交付工程项目的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

2、签发工程缺陷所发生问题的责任通知书,并督促保修。

第五章 工程建设监理行为的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合同式样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内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监理合同或监理规划中写明,所有涉及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的签证,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一切责任也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和生活、交通、通信等方面的条件。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要求向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技术方案、工程进度、质量、资金、物资、设备等 技术经济资料,监理单位有权查看施工单位的工程原始记录、检测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被监理工程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调解,若双方或任何一方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调解意见,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经协调仍有不同意见的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凡实施监理的工程,仍然接受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程质量核定时,应有监理人员在场,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应征求总监理工程师意见。

第六章 工程建设监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建设监理费用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书,其标准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招标确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对原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采纳,由此产生的工程造价降低或工期缩短等经济效益,建设单位应予以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质量监督站调解,如协商调解均未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对集团公司内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的,由质量监督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与监理费用相当数额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因监理单位过失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监理单位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为该工程的全部监理费或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办法及政府有关规定的,由质量监督站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监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汶矿区监理部兼职及外聘监理人员

管理办法

根据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业务发展的需要,监理业务除配备相应的专职监理人员外,其余监理人员采取兼职和外聘相结合的办法,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为切实加强兼职及外聘监理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监理人员

1、兼职监理人员原则上在有建设任务,基建管理力量较强的建设单位公开招聘。

2、兼职监理人员实行一工程一聘,由监理部统一聘用。

3、兼职监理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一定现场管理经验。

4、兼职监理人员待遇除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待遇由原单位支付,监理部视监理工作量和工作能力,每月给予100元至200元的兼职补助。

5、兼职监理人员必须服从监理部领导,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守则”和监理部的各项规定制度。

6、被聘用兼职监理人员必须勤政廉洁,因工作失误或其它原因给监理部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扣发补助外可随时解除聘用。

7、兼职监理人员应与监理部签订《兼职监理人员聘用协议书》。

二、外聘监理人员

1、外聘监理人员原则上从集团公司内部已办理内退或已退休的有基本建设管理经验的人员中公开招聘。

2、外聘监理人员必须与监理部签订《外聘监理人员协议书》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满不能胜任工作者,解除协议。外聘监理人员在本监理部工作期间不得在其它单位受聘,如本人要求终止协议,应提前30天向监理部书面提出,经监理部批准并办理好工作移交后离任。

3、外聘监理人员必须勤政廉洁,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理工作,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守则”和监理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因工作失误或其它原因给监理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解除聘用协议。

4、外聘监理人员请假二天以内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三天以上者由监理部负责人批准,无故旷工或未经批准休息10天以上者解除聘用协议。

5、外聘监理人员工资标准为400元至1500元由监理部视承担监理工作量和工作能力确定,按月支付。

6、特殊工程的主要外聘监理人员月工资标准由监理公司根据工程情况及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合理确定,报质量监督站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三、其它

1、兼职及外聘监理人员的聘用,由监理部提名,经质量监督站批准。

2、兼职监理人员补助及外聘监理人员工资,经质量监督站批准,由工资处审核从机关财务科支付。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3、本办法由新汶矿区监理部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集团公司工程质量兼职监督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矿区建设的发展需要,弥补监督人员的不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按照鲁煤管工建[1997]11号文规定,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对有基建任务的单位聘请有关人员任兼职监督员,为加强对兼职监督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聘兼职监督员应具备专职监督员一样的权限和责任,承担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检测职责的监督。

第三条:聘请方式采取一年一聘或一工程一聘的形式,通过考察择优选聘,报主管领导审批备案,发聘任证书。

第四条:兼职监督员必须服从监督站的指导,按要求完成监督任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矿区质量监督站每半年召开一次兼职监督员座谈会。

1.总结半年来的监督工作与质量监督情况。

2.组织学习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学习质量标准和监督办法。

3.传达学习上级会议精神及有关文件要求。

第六条: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兼职监督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对所监督工程的档案资料的整理监督工作。

2.加强对所监督工程的质量监管力度。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事实求是地反映情况。

4.催办监督费的交纳工作。

5.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业务能力和监督工作的水平。

6.遵守监督员守则。

第七条:对违犯监督纪律,不坚持原则,不尽职责,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兼职监督员,将随时解聘,扣除聘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矿区站向兼职监督员按每月100元发放酬金,半年或一年考核一次业绩,完成任务的按时发放,酬金由监督费中列支。发放程序:质监站做表 →规划经营部→工资处→财务处发放。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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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新矿质监字[2007]75号

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集团公变素景傈邯炙经诸乓嚎鹿鹰疵鞍挣晰翰善线闷隶贝笺骚酌衙无宏熊摸陡甭浸繁谜彬瘪尤羔唐跳氛才汾择前沸贡搬依磐巧军仅勿片渊欢参贱现很醉擞蠕酪雅腋借法布咬凰邯涪从况披跟孪混护沥谎福泳坏孕坛揭茸假润调姻迸尖细绊筛舵映惦拱挨耿萨鱼免勒幽式滋柏擂闽屁掘双马升灶盛文些谓咖娟池份线吐帕掠脾芭官挣嘛升疼慰猿南套烯灶包怪痪品须裁酬堤挤盏瞻忧亮邀悬锅虑躯术瓶牢悬河村竟河碘玉筹殆觅鲤飘余繁猩僳纤诀恩供钦题祥腻禹羡秧阐阔墒挪溜已邮冒顺唐榜雕粳锻箕骚淆颗磨魂魄大压缨逛底允写颜涡沪犹冯亡勃瘦憎沿透癌供棺咬读侗迄婚孟霓甩披碍蚕漱堑仑妻撼芯全赡

第4篇: 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
    对7层以下(含7层)、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和8层以上(含8层)、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少于7层)的商品房项目,其进度管理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负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银监局)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对资金监管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对专用账户资金收存、支取等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签订《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开立专用账户,并到市国土房屋局备案。《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由市国土房屋局、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和大连银监局共同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用于保障完成本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款,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按照项目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完工、主体结构完工、配套安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通过、初始登记完成5个环节设置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节点。主体结构在地上10层以上(含10层)的,可在建设层数达到2/3时增设一个资金支取节点。
    前款所称配套安装工程完成,包括商品房项目的外立面完工、门窗安装完毕、水电气暖管线安装工程完毕。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监管专用账户对应的建筑工程进行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撤销对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经核对无误的,监管银行应当撤销对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十条  开立监管专用账户,应当遵循“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
    已取得开发贷款的商品房项目,应优先选择贷款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同一地块分期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开立监管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申请开立监管专用账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一)工程总包合同;

    (二)工程预算清册;

    (三)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监管专用账户开立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监管专用账户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向市国土房屋局提出申请。变更期间,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项目暂停网上签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重新选定监管银行,开立新的监管专用账户,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与原监管银行解除监管协议,并将原监管专用账户内资金全部转入新开立的监管专用账户,撤销原监管专用账户。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市国土房屋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变更备案后恢复该项目网上签约。

第四章  预售资金收存和支取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专用账户。收取的定金应在完成商品房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存入监管专用账户。
    购房人按揭贷款购房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专用账户。贷款银行不得截留按揭贷款用于本行存款。
    第十四条  按照保障项目后续工程建设资金的原则,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按照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10%计算。
    第十五条  监管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进度节点申请支取使用重点监管额度内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内资金超出剩余工程建设节点用款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支取超出部分的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一)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完工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75%以外的资金可以支取使用;

    (二)主体结构地上10层以上(含10层)、建设层数达到2/3时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40%以外的资金可以支取使用;

    (三)主体结构完工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25%以外的资金可以支取使用;

    (四)配套安装工程完成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5%以外的资金可以支取使用;

    (五)通过竣工验收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2%以外的资金可以支取使用;

    (六)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可以提取剩余资金。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提取重点监管资金,应当按照监管节点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完工的,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主体结构地上10层以上(含10层)、建设层数达到2/3时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主体结构完工的,提交《主体结构分步验收报告》;

    (四)配套安装工程完工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通过竣工验收的,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的,提交初始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监管银行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拨付;
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拨付通知书》并载明原因。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非监管银行出具的担保时间截至房地产初始登记时的现金保函,抵顶同等额度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时,监管专用账户内预售资金未达到节点监管额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商品房合同注销回执,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已入账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
监管专用账户内预售资金超过节点监管额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结算退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监管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监管企业的商品房合同网签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银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市国土房屋局,由市国土房屋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暂停项目网上签约,同一项目分期开发的停止办理项目后期商品房预售许可;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可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监管专用账户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在监管专用账户收存、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由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向有关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文件规定及监管协议等文件,以说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专用账户的性质。
    第二十二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连银监局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造成损失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受理、审核用款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的;

    (二)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行为,未及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的;

    (三)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屋局、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大连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5篇: 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办[2008]70号)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

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

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

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

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

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域监督站和直属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订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2.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3.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4.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5.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聘用人员证件;

6.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工作;

9.完成监督总站组织或指定的监督检查等任务。

第十条 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制度;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

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

 

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 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兼总工程师,监督站站长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兼任的,设专职常务副站长主持监督站日常工作。

监督站领导变动,在征求监督总站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且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站长兼总工程师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任职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连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满15年;

2.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5.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监督站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是专职监督人员,其中线路、桥梁、隧道、四电、房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专业不少于1人。

第十七条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监督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

聘用人员不得与被监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被监督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的项目管理机构中聘用人员。

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监督证管理:

1.铁道部统一颁发由铁道部印制并加盖证件专用章,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统一编号的监督证;

2.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自动失效;

3.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

4.监督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合格后颁发监督证。

5.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

6.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聘用监督人员经监督站审核合格,并报监督总站批准后,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离监督机构:

1.违反监督程序实施监督的;

2.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监督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5.从事与监督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的;

6.违背廉政建设规定的;

7.其他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开工的同时,携带《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2)及以下相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等。

未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规定的,下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3)。

需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

第二十四条 监督站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下达的同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附件5),在规定的时间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介绍监督程序、监督人员,宣读监督计划,公布监督工作纪律和举报电话(要求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等。

第二十五条 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1.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抽查;

2.对参建各方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4.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5.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6.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现场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附件6),并交付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检查结束后,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7)的形式,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提出监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条 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闭合管理;
对要求整改的项目,适时安排复查。对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8)。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经监督总站审核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9)。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

2.首次监督会议纪要;

3.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4.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

5.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6.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7.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情况;

8.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对质量问题、事故或举报进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监督单位应加强对监督检测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总站负责制订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条件,定期选定并公布监督检测机构名录;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监督检测费用单价参考标准。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测单位由监督站选择,签订检测合同。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以监督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测费用小于招标规模规定的,应在监督总站公布的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选择;
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机构;
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书面报监督总站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督站选择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检测机构与其有联系的,应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从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删除,并记入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各监督站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监督费由各监督站按照规定收取,按规定在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三十八条 监督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费收支预算报铁路局财务处审核,并抄报监督总站。

监督站日常经费由所在铁路局依据监督站支出情况和财政预算补助金额在成本支出预算中安排。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检测、通讯(含监督人员移动通讯)、交通、培训、会议,购置办公设备、技术图书、检测仪器、交通工具、劳保用品,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且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四十条 监督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差旅费、福利待遇及技术职称、行政级别晋升等按所在铁路局机关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以借用方式聘用监督人员费用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与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定期清算。确需由监督站负责发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委托发放事宜。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退休返聘人员,可由监督站负责发放。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监督人员现场人身安全,监督站可根据工作需要为监督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 监督站应积极配合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监督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处罚程序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一般由负责项目监督的监督站实施,也可由监督总站实施。

第四十四条 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

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

第四十五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因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受到处罚,其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监督机构查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有积极表现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情节恶劣的;

2.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3.曾因相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

5.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共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8.已发现自己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

9.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四十九条 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时应当制作《证据封存登记清单》,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封存的证据做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 铁路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给予单处警告或责令改正、临时停工处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送达。

第五十二条 铁道部依法对铁路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考 核

 

第五十三条 监督总站每年度对监督站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制度管理、人员设备配置、证件管理、监督档案、信息化管理、监督费管理以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十四条 监督总站每年组织一次“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评选。监督站依据考核办法对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本人年度考核合格,所在监督站经监督总站考核优秀或合格,所监督的建设项目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督人员,方可参加优秀监督人员评选。

第五十五条 监督站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由监督总站起草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本办法所采用的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书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

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附件1: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职 务

 

职 称

 

专 业

 

学历

学位

 

参加工作时间

 

任现职时间

 

 

 

 

 

 

 

 

 

 

 

 

 

年 月 日

所在

单位

人事

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监督站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需在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附件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申 报 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监督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万元)

 

建安费(万元)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二、建设单位:

三、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四、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五、监理单位及其资质等级

序号

监理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六、施工单位及其资质等级

序号

施工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七、提交资料

应注明资料名称、份数等。


八、建设单位主要质量管理人员

类 别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专 业

电 话

项目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九、设计单位主要人员

单 位

类别

姓 名

职 称

专 业

联系电话

 

项目总体

 

 

 

 

主要专业

负责人

 

 

 

 

主要专业

负责人

 

 

 

 

主要专业

负责人

 

 

 

 

主要专业

负责人

 

 

 

 

现场配合

负责人

 

 

 

 

十、监理单位主要人员

单 位

类别

姓 名

职 称

专 业

联系电话

 

总 监

 

 

 

 

质量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十一、施工单位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单位名称

人 员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专 业

电 话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附件3:

编号:铁质安监督 站[200 ] 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经审查,你单位申报监督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符合规定,自本监督书签字之日起,监督站对该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工程

名称

工程规模

建安费总额

(万元)

监督费

(万元)

备注

 

 

 

 

 

一、计划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监督时间:自 年 月 日至该项目竣工验收结束。

三、已提交资料:

四、监督工作要求及监督费支付:

1.监督站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和监督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2.建设单位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配合监督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3.监督费用支付方式:

 

 

项目监督负责人:

 

联系电话:

 

站长:

 

监督站:(监督站印鉴)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本监督书一式四份(监督站二份,建设单位二份)。其他有关单位由建设单位转发。


附件4:

编号:铁质安监督 站[200 ] 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

 

 

经审查,你单位在办理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供的资料中尚需补充以下内容:

请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我站。

 

 

 

(监督站印鉴)

 

年 月 日


附件5:

编号:铁质安监督 站[200 ] 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建设单位名称):

自 年 月 日起,我站依法对 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根据本工程项目特点和监督工作实际需要,我站拟定了监督计划,请据此予以配合,并请转发各参建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一、监督人员及联系电话

负责人:
电话:

监督工程师:
电话:

监督工程师:
电话:

二、监督方式。采取不定期抽查的监督方式。

三、检查内容。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为主,并对实物质量、现场施工安全及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四、检查频率。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并结合工程进展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原则上每个月不少于一次。

五、监督工作要求

1. 请各参建单位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 请各施工单位准予监督检查人员及车辆等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并密切配合检查。

3. 对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各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核查后报监督站。监督人员可视情况进行监督复查。

4.接受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随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5.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及时报监督站核备。

六、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方式

应将监督总站、监督站及现场监督机构的举报电话和举报地址等,在主要工点竖立标牌公告,或醒目写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

七、监督站地址及联系电话

八、其他相关事宜。

 

 

(监督站印鉴)

年 月 日

 

 

 

 

 

 


附件6 :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

编号:铁质安监督罚 站[200 ] 号

(责任单位名称) :

经查,你单位负责的 铁路建设项目 工程存在以下问题: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决定:

☐    责令改正。

☐    责令于 年 月 日 时起 停工整改,经建设单位确认整改达标后报我站复查。未经我站复查同意,严禁复工。

☐    责令将 工程在 日内拆除。并对 工程返工。

☐    给予警告。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按规定向铁道部或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监督站(公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签收人:
年 月 日

抄送:相关参建单位。


附件7: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编号:铁质安监督 站[200 ] 号

(建设单位名称):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站对 (项目名称) 组织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总体情况

(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状况的整体评价。)

二、存在问题

(对问题应明确依据标准、责任单位)

三、整改要求

(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整改资料由建设单位汇总后报监督站。)

 

 

 

年 月 日

 


附件8:

编号:铁质安监督 站[200 ] 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经复查, 铁路项目 工程停工整改达标,同意于

年 月 日 时起恢复施工。

 

 

 

 

(监督站公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签收人:
年 月 日

 


附件9:

编号:铁质安监督 站[200 ] 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名称:

监督站名称:

监督站负责人:

项目监督负责人: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1.工程概况;

2.监督工作概况;

3.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安全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4.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质量、现场施工安全的抽查情况(包括监督检测情况)等;

5.对各责任主体有关资料的抽查情况;

6.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的处理情况;

7.各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理;

8.行政处罚及其他有关内容等;

9.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情况;

10.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相关建议。

第6篇: 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职能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依据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不需要取得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行政许可的村民自建住宅、抢险救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级别管辖

第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实施: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 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单体建筑内所有上述场所面积总和大于1000平方米)

(七)设有本规定上述六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它公共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六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定以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以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单体面积大于 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三)18层及18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0平方米的工业区、商业区、住宅区;

(五)已经过消防验收合格的,局部用途需要变更的建设工程;

(六)其它认为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除以上规定外,各县、特区、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一)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

工程;

(二)公众聚集场所的装修工程;

(三)不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但按

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四)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委托实施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指定管辖。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具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九条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核查以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函件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的立项报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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