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论税收政策对公司理财影响

时间:2022-05-27 18:45:0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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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论税收政策对公司理财影响

论税收政策对公司理财影响3篇

【篇1】论税收政策对公司理财影响

税务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许善达发表题为“提高居民消费率与转变增长方式”的主题演讲。许善达在演讲中表示,当前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具有不可持续性,要想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其核心在于增加居民消费,而只有实现居民收入总量增长以及缩小收入差距,居民消费才能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以投资、出口拉动增长不可持续

  许善达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样的提法在很多年以前就提出了,在“十二五”规划中被再次提出。他认为,与以往“十五”、“十一五”规划相比,“十二五”规划的转型程度要更为深刻,这主要体现在消费问题的提出和居民收入增长指标的变化上。

  许善达说,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依靠投资和出口,也就是对外贸易来拉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方式,不管每年或者每五年的政策如何调整,都离不开这样一个核心方针。而在“十二”规划中,消费开始被置于比投资和出口更为重要的位置,提出了要增加居民收入,让居民消费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表现在相应指标上便是,将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从“十五”、“十一五”规划中的4%提高到了不小于7%,即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要不低于G D P的增长速度。

  “让消费来作为拉动经济的动力,是由以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不可持续性所决定的。”许善达进一步分析指出,“十二五”规划之所以如此重视消费尤其是居民消费,是因为从客观情况来看,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已无法支撑中国社会进一步持续发展,而这种不可持续性表现在经济和政治两个方面。

  首先从经济的角度而言,目前的增长方式不可持续的原因在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产能过剩。金融危机期间,在出口萎缩、消费不足的情况下,为了摆脱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负面冲击,中国政府实行了四万亿元的投资计划,而且真正的投资规模远远比四万亿还要大。诚然,通过这样一个加速投资的决策,经济的适度增长得以保持,就业、国家税收也相应增加。

  但是,他说,同时存在一个潜在的问题,就是其中的部分投资属于自我循环,即“我这个投资需要你的投资,你的投资又需要我的投资,你也投了资了,我也投了资了。”

  许善达说,这样的投资本身的自我相互满足部分占了很大的比重,这一点在制造业特别是与机械相关的产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最后的结果是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等生产资料的产能增加了很多,虽然这种产能增加也能拉动经济增长,但产能增加以后的问题应该怎么解决。

  从投资方面来看,中央政府不可能每年拿出几万亿来继续投资,而地方政府为了摆脱金融危机已借债很多,现在也不可能再用同样的方法融到资金用于投资。这意味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投资规模都将下降。

  再从消费方面来看,国内市场的需求不足,无法马上消化这些增加的产能,如此之下,国内产能的需求和供给之间自然而然出现了绝对过剩。

  与国内市场的绝对过剩不同,对于中国来说,国际市场是一种相对的产能过剩,即成本不能支撑需求。许善达认为,中国在国际市场所面临的问题,不是需求不足的问题,而是低成本能不能持续的问题。例如,中国的鞋并不能满足全世界鞋的需求,全世界对鞋的需求要比中国的产能大得多,但是竞争者众多,能占领多大的市场份额,要看自身成本能低到什么程度。然而目前中国鞋的低成本已不能维持下去,如果价格优势没有了,虽然全世界还需要很多鞋,但因为价格没有竞争者的低,中国的鞋自然就卖不出去了。

  他指出,这种成本优势的失去,有很多原因,比如工资成本的上升。现在中国已经进入到了刘易斯拐点时期,劳动力的供给情况不像上世纪80年代初期那样充足。与此同时,最低工资标准、社保制度等各种国家政策的实行,使得整个社会的工资水平都在上升。

  因此,在现代供给需求情况下,工人所能接受的工资水平比过去大大提高了,企业用原来的工资水平或者比原来工资提高一点的水平已无法招到工人,需要支付更高的工资才能招到工人。这样的话,工资成本就会上升,原来的低成本不能持续下去,再加上人民币汇率等其它因素的影响,中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肯定受到影响,相对过剩就会比过去更为严重。

  环境成本也在上升。许善达说,他曾参加过国家16个科技重大专项,其中一个就是水污染治理,研究中发现很多地方的污染已非常严重,而且农村要甚于城市。比如河南某地打井打到几十米没有干净水,淮河有一段全是污水,湖南生产的有色金属全排入了湘江,就算现在停止排污,原有的污染物自然消化也要100年以上。可见,中国的环境污染已到了让经济发展不可持续的地步。

  还有资源问题。与以往所宣称的地大物博相反,中国实际上是一个资源非常稀缺的国家,不仅人均资源稀缺,而且有很多资源是绝对稀缺,这些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都是限制条件。而且很多企业从利益出发,并不考虑资源的长效利用,使得资源紧缺状况更为严重。

  除了经济上的产能过剩,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不可持续性还表现在社会的不稳定。由于上述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社会潜存着很多现实矛盾,诸如上访、告状本身就是基层社会矛盾激化的反映。而有些社会矛盾在无法得到合理解决的情况下就会激化从而引发恶性事件。许善达表示,越是强化这样的投资行为,越是会增大恶性案件发生的概率。

  总而言之,许善达认为,随着产能压力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多,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发展的增长方式越来越凸显出不可持续性,我国正在面临“中等收入陷阱”的考验。所谓“中等收入陷阱”,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入中等收入阶段之后,经济发展速度停滞,从而引发出很多的社会问题。因此,只有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才能在短时间内走出中等收入陷阱,以较低成本、较小代价将社会经济发展转到一个良性的发展轨道上。

  继续结构性减税 让更多人得益税改

  许善达认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很多内容,如增加科技的含量等。但在中国,核心是要增加消费,尤其是居民消费,将其转变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这也是“十二五”规划里政府需要做的最重要事情。

  那么,怎样来实现这个转变?他指出,要具备两个前提:第一,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要快于经济发展的速度,实现总量增长;
第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也就是缩小基尼系数。从统计学上说,基尼系数也就是收入差距和经济发展速度的相关性很强,当基尼系数很大时,经济发展速度就会减慢,而当基尼系数缩小时,经济就会发展起来。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实际上就是贫富差距拉大到一个非常严重的程度,致使经济发展停滞。所以,只有同时具备总量增长和基尼系数缩小这两个条件,才能让消费尤其是居民消费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许善达进一步分析说,G D P有三个主体:政府、居民、企业。据统计,今年前四个月政府收入增长30%,远远快于经济增长速度。而“十二五”规划提出,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要不低于经济发展速度,这意味着居民收入占G D P的比重要增大。照这样算下来,唯一的结果就是企业收入的增长速度要大大低于经济增长。但如果企业收入增长速度下降,甚至是负的,转型必然无法完成。所以,要想实现“十二五”规划的要求,使居民收入和企业收入保持一个比较好的增长速度,只有继续执行结构性减税的方针,让政府收入增长比例降下来。

  许多人担心减税后政府的开支怎么办,许善达说,“至少在今后五年到十年内,政府不用担心自己的收入水平,政府的收入一定会保持一个相当快的速度增长”。

  他表示,中国有三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它本身既是外汇的储备,也是财政收入的储备。因为中国进出口的税制规定,进口一美元征的税要远远大于一美元出口所退的税。假设一年内,进出口同样增加两千亿元,对G D P来说贡献是零,但把两千亿出口退税退掉,把两千亿进口征税拿进来,政府的财政收入就是增加的。

  此外,中国现在的政策是要扩大进口,即使进出口量减少了,但进口增长的量还是要超过出口的量,最后财政收入仍然是增加的。所以,只要继续实行鼓励进口的政策,中国外汇储备里的财政储备就会释放出来,政府也就有足够的资源来落实结构性减税的方针。

  许善达还强调,只有在收入总量增加的同时,缩小了收入差距,居民消费才能真正增加。换句话说,要完成以消费为主要动力的转型,不但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要快于经济发展速度,而且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速度要快于经济发展速度。按照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规律,如果收入差距拉大,收入越高的群体,在他的收入使用上用于消费的比例将下降。所以要想缩小收入差距,最重要的是要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

  在谈到具体措施时,许善达认为,首先要明确造成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是什么。对此学术界有一些不同的看法,经济学家吴敬琏曾提出,腐败和垄断是造成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但在许善达看来,这两个并不是最主要的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市场经济本身就一定会导致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每一个生产者都要追求超额利润,而这得靠更多的资金、更多的资源、更先进的技术、更高级的管理,这说明在市场经济中对于资金、技术、管理的需求是永恒的、无止境的。在这样一个需求永远大于供给的情况下,这几种生产要素的人格化,也就是它们的所有者的价格就一定会上升。与此同时,对普通劳动这一生产要素的需求就会减少,它的人格化也就是一般的劳动者的价格就会下降,或者说增长的速度远远慢于资金、技术、管理这些要素的持有者,最终导致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

  许善达说,虽然收入差距扩大会引起很多负面的东西,而它又是市场经济的天然趋势,但逻辑的结论不是否定市场经济,而是让政府在市场经济里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通过政策调整扭转或者改变它的这个趋势。类似的例子是美国的罗斯福新政,政府出面通过征收社会保险等税收,筹集资源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还有很多国家立法规定最低工资,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收入。从抽象理论上来说,这个调整的措施、程度等取决于整个社会的供需状态;
但具体而言,国家之间、国内各地区之间都存在差别。

  与国外不同,中国的低收入群体有很多类型,无法用一个政策解决,不同的低收入群体要用不同的政策去提高他们的收入。比如,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在产量增长有限的情况下,收入要增加,只有靠农产品价格上涨。过去很多年,中国实行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的政策,因为有生产资料上涨等因素,农民的收入根本没法保证。作为中国最庞大的一个群体,农民的收入不增长,居民消费根本不可能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所以,现在的政策是增加农产品生产补贴,适当提高农产品价格。许善达建议,在C PI的整个上涨幅度里面要有一定的份额用于提高农产品价格。

  还有一类所谓农民工或者城里低工资的职工。有人提出,因为有很多人的工资达不到交税的水平,所以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没有意义。许善达表示,对于达不到扣除标准的人来说,用提高扣除额的办法的确对他们的收入增加是没有作用的,但不能因此就不要提高扣除额,不要减轻交税人的负担,不交税人的收入提高和降低交税人的税收负担并不是一个对立的关系,完全可以双管齐下。

  所以对这两个利益群体要采取不同的政策来提高他们的收入,一种是已经交了税的工薪阶层,应该做的是怎样降低他们的税收负担,即通过减税增加他们的收入;
另一种是工资更低不用交税的,应该考虑的是如何提高他们的收入,比如采取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实行社会保障,虽然直接收入没有增加,但增加社保也相当于减轻了未来支出的负担。

  个体户也是目前低收入群体之一。许善达介绍说,1994年,个体户每个月的销售超过2000元就要交增值税或者营业税,按毛利50%来算,这意味着个体户收入达到1000元就开始交税,而且社保、医疗保险、住房分配等福利保障都没有,一切开支都要自己解决。后来,国务院批准将个体户交税的空间定为2000元到500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自定,最后这个标准都慢慢调到了5000元。据统计,从2000元到5000元,税少收了50个亿元,但有550万的个体户不用交税,再算上雇员,受益的人数就达到了2000多万人。可见,我国的税制是一个底座很大但高度不高的金字塔,个体户和小企业数量众多,但交税总量不大,只要在底层提高一点,减税不多,但受益人数就会非常多,这对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安居乐业都有好处。同时,他表示,扣除额提到多少,没有对错之分,完全取决于政府准备让多少人、在多大程度上享受免税的利益。

  五年不够 转型需要更长时间

  “虽然‘十二五’规划提出转型非常及时,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工作量巨大,一个五年计划是完不成这个转型的,还需要更长的时间。”许善达坦言,要实现增加居民消费来拉动经济发展绝非易事,中国产能过剩问题已相当严重,国内消费需求马上还消化不了这些过剩的产能。而且虽然规划提出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但现实的经济发展有一个很大的惯性存在,仍在旧轨道上运行。

  首先投资需求在经济发展中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比起前两年只是稍有减弱而已。当前银监会的要求是新项目不给贷款,原有的投资项目中没完成的还需要继续投,因为半拉子工程损失更大。只是新项目略有减少,但整体投资规模并不小。

  而在出口方面,对发达国家的出口量减少,而且也不可能有太大增长,所以中国将出口目标转向了发展中国家,也就是用中国的资金出口来带动产能出口。通俗地说,就是中国将钱贷给某个国家,同时这个国家要买中国的东西。中国在拉丁美洲、非洲的很多项目都是这种模式,例如,中国贷给委内瑞拉700亿元人民币,帮助开发油田、建炼油厂、修基础设施,最后委内瑞拉用石油来偿还。“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是这种状态,你给我贷了款,我才能去买你的东西,将来我用某种资源还,如果你不给我贷款,我也不买你的东西,我的矿在那儿也开发不了。”许善达说,现在,央行已开始允许人民币对境外的贷款,这种以资金带动产能的出口增长速度很快,在整个出口里占的份额越来越大,所以中国的经济发展在相当程度上还是依赖着出口。

  此外,从企业和政府的角度来看,很多方面比如政府的政策、企业的经营策略都还没有完全调整到以消费代替投资和出口带动经济增长这样一个认识上,目前的政策组合还不足以支撑“十二五”所提出的转型。

  对此,许善达建议,政府还应制定一些新的政策,阻止经济持续沿着现在的状态往前发展,不要等到崩盘的时候再去调整,那只能是一种破坏性的调整。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比如巴西、阿根廷等拉丁美洲国家曾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当时它们的基尼系数很高,经济发展速度停滞。但是最近这些国家的经济又开始发展了,基尼系数下降了。对于我国来说,不但它们处于陷阱中的时间段具有借鉴价值,而且如何走出陷阱也值得去思考和分析。

  与此同时,许善达还建议,每年评估一次,统计哪些指标完成了,哪些指标没完成,其中重要考量的指标是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和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速度,如果一年的评估发现政策效果不够,就要赶快调整政策。这就要求各个部门要做一些政策储备,一旦需要调整就可以很快跟上。

  观点集萃

  1、不赞成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许善达首先提到了其与流转税、所得税的区别。简单而言,个人有销售收入了,其中有一部分要交流转税;
而销售收入出去成本后就是赚的钱,其中有一部分要交所得税。这两种税都是个人有收入、有所得之后,政府从中拿走一部分。而房产税是个人先拿钱买了房子,买房子的钱就是交过税的钱,然后为了住这个房子,个人还要把交过税的钱拿来交房产税。可见,房产税和所得税、流转税的最大区别在于,所得税和流转税都有增量,而房产税没有增量,是政府和居民之间存量的分割。

  这种直接的利益分割往往容易激化矛盾。比如拆迁中,房子拆掉了,政府就可以得到一大笔钱,如果房子拆不掉,政府就拿不到这笔钱。而对于居民来说,政府虽然会予以补偿,但补偿的钱只是针对房子的,是这块地价中很小的一部分。这时,政府和居民的利益属于一种对立的关系,一方获益大了,另一方必然会获益少,这样就会容易发生矛盾,发生恶性事件的概率虽然不高,但一个恶性事件的影响比一万个顺利拆迁案例还要大,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可能因此增加。

  因此,许善达不赞成房产税,认为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利益分割肯定是存在,但从维持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在中国的环境下,应该减少这种直接的利益分割。

  2、好的税制要照顾穷人也要留住富人

  许善达认为,一个好的税制,不仅要照顾穷人,对低收入群体减税,也要留住富人,对高收入的一些税率降一点。当前全球都在争夺人才,当然不能说每个人才都是富人,或者说每个富人都是人才,但总体而言人才和富人重合率是很高的。现在很多富人移民,或因为政治问题,或因为历史原因,而某些税率过高也是其中一个原因。

  在他看来,中国45%的最高税率不太合理,美国才30%,香港的最高税率为15%。而且,这么高的税率得到的税收也不多。此外,对富人征收很高额的税并不是一个调节收入差距的好方法,应该把主要的资源包括政策资源,用于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而不是用于把高收入的税征的很多。

  “很多人移民以后,回来做企业,还在中国赚钱,但是他自己得当外国公民去。”许善达指出,中国要怎样吸引富人,还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所以中国的税制要照顾穷人,解决穷人的收入增长问题,但也要留住富人。

  3、中国实行财产税完全不现实

  许善达介绍说,1994年改革的时候,流转税占比达到百分之七十多,所得税百分之十几,其它税不到百分之十。17年后,流转税降低到百分之六十几,所得税增加到百分之二十几,其他税百分之十。也就是说,平均每年所得税的比重增加不到一个百分点。我国的税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哪个税为主体,哪个税为辅助,不是由人的主观想法所决定,而是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发展水平上升了以后,流转税的比重慢慢下降,所得税的比重慢慢上升,然后再到一定水平,财产税才能够上升。

  所以,在中国人均收入只有4000美元的水平上,要让财产税成为一个主体税种,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完全不现实,5年、10年都实现不了。

【篇2】论税收政策对公司理财影响

第一编 地方税费业务

商贸业涉及的地方税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涉及的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代征)的规费(基金)有: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第一章 营业税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具体到商贸业,其主营为商品销售,应缴纳增值税,涉及到的营业税项目多为兼营行为和临时性行为,主要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广告业和其它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时,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名词释义】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中企业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等经济类型的企业,不包括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内设机构。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但对外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中国公民和外籍个人。

【温馨提示】大型超市的主要经营形式有自营、联营、整体承包和柜台租赁,柜台租赁应缴纳营业税;
专业市场主要经营形式为租赁,专业市场经营单位应缴纳租赁业营业税,是营业税纳税人,具体承租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增值税。

(二)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纳税人的确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名词释义】

承包经营: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承租经营: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温馨提示】 同时满足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件的,对外发生应税行为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情形

1. 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

【名词释义】内设机构:是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

【温馨提示】单位内设机构为该单位以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行为的,该内设机构不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以该单位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不缴纳营业税,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

【名词释义】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的人员。

【政策解读】这种情况就是自我服务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即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职务性劳务不缴纳营业税。主要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劳务提供方必须是本单位的员工,且劳务是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
二是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属职务性劳务。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员工才不缴纳营业税,否则,劳务提供方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

(一)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服务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商贸业涉及到的服务业征税项目主要有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名词释义】租赁业,指出租人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业务。

广告业,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化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其他服务业,指除代理业、旅店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名词释义】转让无形资产,指纳税人以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名词释义】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确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名词释义】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政策解读】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特别注意三个方面,一是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不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是不同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或者同一纳税人为不同受让人提供的行为都不能认定是混合销售行为;
三是同一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提供的行为且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因果关系。

税法规定混合销售只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视情况而定。对于商贸业纳税人来讲,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就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实践中,对于商贸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有以下规定:

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而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场消费,均应征收营业税。

(三)兼营行为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确定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政策解读】兼营就是一个纳税人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经营行为,这些经营行为既包括增值税的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又包括营业税应税劳务。税法规定兼营行为要分别核算不同业务的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温馨提示】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示范】某大型超市,每月按销售金额的1%向供货方收取进场费,按销售金额的0.5%向供货方收取广告费,对这两项收入,按应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该超市按定额收取进场费和广告费,与销售量、销售金额无关,则应缴纳营业税。

(四)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

1.涉及的范围不同。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货物和劳务;
而兼营行为不仅涉及货物和应税劳务,还涉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非应税劳务。

2.行为确认不同。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这一项销售行为中涉及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并且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经营范围中有应税行为、货物销售以及非应税劳务,这些行为往往不会同时发生,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行为。

3.接受方不同。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
而兼营行为发生的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提供非应税劳务等行为不一定是对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往往是不同的购买者。

4.征税处理上不同。一般情况下混合销售行为只征收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而兼营行为是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即对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三、计税依据

(一)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营业额,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商贸业经营者提供服务业的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述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或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温馨提示】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特殊规定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税目税率

(一)基本规定

提供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税率均为5%。

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二)具体规定

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提供商贸业服务的纳税人,采取连锁经营收取加盟单位交纳的加盟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适用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政策解读】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往往不一致,所以为解决这类问题,提出了孰先的原则,即如果“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在“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前的,以“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反之“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在“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后的,以“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特殊规定】

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而自应当申报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案例示范】

某大型超市为了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向其出租的柜台经营者收取2年租金,每年10万元,共20万元。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租金的当天,应纳营业税为20万×5%=1万元,而不能以10万元为计税依据。

六、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单位或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二)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案例示范】某商业企业注册地在市区,同时在郊区设立营业点,在销售营业点的房屋时,需要在郊区申报纳税。

七、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款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八、税收优惠

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提供营业税劳务的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商贸业兼营营业税项目涉及到的营业税主要有: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价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4、为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案例示范】某大型超市2010年度取得房屋出租收入20万元,收取占场费、广告费等万元(与销售量、销售额无关)8万元,销售自有房屋取得收入20万元(非购置),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

房屋出租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20万×5%=1万元

占场费、广告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8万×5%=0.4万元

销售不动产纳营业税20万×5%=1万元

合计1万+0.4万+1万=2.4万元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从事商贸业的个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公司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国际惯例,对纳税人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居民来源于全世界范围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
对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非居民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1.住所标准。

以个人在我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判定是否为居民纳税人,如果有住所,则判定为居民纳税人。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采取的住所标准实际是习惯性住所标准。

【名词释义】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与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之后,则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那么,即使该个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

(2)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个人在一国境内并无住所,又没有经常性居住地,但是却在该国内停留时间较长,从该国取得了收入,应对其行使用税收管辖权,甚至视为该国的居民征税。我国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三)中国境内所得的认定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对我国政府承担着不同的纳税义务。一般而言,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外,下列所得无论支付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

从事商贸业的个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从事商贸业的个人取得的以下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工商登记仍为企业,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的所得,承包承租人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不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低于购置成本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税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企业从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津贴;
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企业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单位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包括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应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享有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股票期权所得,当员工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时,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取得的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做为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雇主以不同形式给予的折扣或补贴(也就是雇员以低价认购企业股票),属于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0.企业截留经营收入存入个人账户,以各种形式提取和支出,对无合法、有效凭证的部分应视为个人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其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在收入取得的当月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实行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对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其一次性收入应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3.企业年金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14.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原单位取得的同一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和标谁,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省以省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数字为准)。

17、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用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8、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9.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其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税收上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都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事商贸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以下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其实质均是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传销员从企业购买产品后进行销售的经营活动,应视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其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部分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企业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次或者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从事商贸业的个人,取得上述所得应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以经营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承包人、承租人缴纳定额租金,其经营收益取决于经营效益,获取经营利润并承担风险;
二是承包人、承租人将所承包、承租企业转租或转包给其他人经营,赚取差价收入;
三是承租人、承包人按月或按次取得固定收入,其收益不与经营结果挂钩。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商贸业从业人员从事上述劳务和服务项目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分:判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要掌握的是,两者都是个人从事劳务活动(或行为)取得的所得,所不同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是一种非独立的劳务活动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是一种独立行为的劳务活动所得,因此两者间的主要区别是看其是否“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行为)。独立劳务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的活动(突出独立性)。非独立劳务是必须依附于人、受制于人的劳务活动(即排除独立性),这种劳务活动存在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而独立劳务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1.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属于劳务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兼职个人取得的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用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等

商贸业从业人员因其作品,包括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等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商贸业从业人员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1.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名词释义】

利息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

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属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对应股份发给的息金,叫股息;
按股份对应分配的利润予以分配,叫红利。

商贸业从业人员取得上述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1. 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持有企业自行发行的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投资者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其他投资者个人(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从其投资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用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集体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时,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在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股息、红利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改制过程中,企业将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按比例分配给职工,增加职工个人股本,也是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对职工个人增加的股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改制过程中,个人以现金、股份或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将历年积累的盈余公积金的一部分以职工原始投入资金及投入时间按比例用股票形式分配给职工,增加职工个人股本,实际上是企业以红股的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对职工个人因此增加的股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企业将税收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对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企业的税后利润根据有关规定作必要留存后应进行分配而未进行分配,却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的,应认定该企业的税后利润己进行了分配,对这部分消费支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商贸业从业人员出租上述财产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1.个人取得的转租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投资设备取得的所得,具有投资特征的融资租赁行为,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从事商贸业的个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转让上述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1.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的个人),从其雇主处认购含有不同形式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时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除拍卖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包括书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取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属于因购买或处置债权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获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将认购股票所得(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商贸业从业人员取得上述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1.个人参加有奖储蓄、有奖销售等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境外博彩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一定期限的实物使用权,运用该使用权可以获取收入或节省费用,实质上是实物所得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个人取得的实物使用权所得,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后,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单张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是指经税法列举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具体包括

1、无赔款优待收入,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未出险而取得的,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其他单位或部门的有关人员取得的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指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个人取得的此类所得,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和前提。

1.收入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收入一般是货币。除现金外,纳税人的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所取得实物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值和市场价格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费用扣除的方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允许从个人的应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等扣除办法。

(1)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

(3)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因涉及既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扣除费用,又要避免扩大征税范围等两个需同时兼顾的因素,故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二)特殊规定

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分为30%和100%两种。

【温馨提示】纳税人未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而向受赠人的直接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四、税目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对纳税人不同应税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项目采用比例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率。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温馨提示】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先根据税率表将应纳税所得额划分为若干级距,计算每一级距的应纳税额,然后再相加得出应纳税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亦适用本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
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延伸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

注 1.表中的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四)其他各项所得税率

其他各项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都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五)优惠税率

1、对稿酬所得,在适用20%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纳税期限

 (一)基本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二)具体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征收税款。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的税款,均按次计算,应在每次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纳税年度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境外取得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 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分别申报纳税。

7.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8.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取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温馨提示】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六、纳税地点

(一)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或两外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人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三)临时来华人员纳税地点

应以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为准,在某一地区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温馨提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七、税收优惠

(一)免征规定

从事商贸业的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温馨提示】

(1)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救济金由民政部门发放,可以受灾救济,也可以是对生活困难人员的救济。

抚恤金是指对因公受伤、疾病、死亡的人员及其遗属按国家规定发给的一次性或定期的抚慰性的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人人有份的福利费不予免税,超出规定支出范围的福利费不得免税。

5.保险赔款。

保险赔款,是指以个人及家属人身、财产等作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在约定期限内保险标的受到伤害或者损失,根据保险合同(协议)规定获取的赔偿金。投资分红型保险收益不属于免税保险赔款。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所得。

(2)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3)商业保险无赔偿优待收入。

(4)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所取得的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5)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国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7)企业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

(二)减征规定

税法规定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1.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1)残疾人须持有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盲、聋、哑、肢体残疾或四级智力残疾的证书及县级医院的证明材料;

(2)男性公民年龄在55周岁以上,女性公民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孤老人员,无依无靠,无固定生活来源,并持有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3)烈属须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证书的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其生活的18岁以下弟妹或抚养烈士为成年人,现又必须依靠烈士生活的其他亲属;

(4)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须是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造成财产损失,持有乡镇、街道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证明材料。

2.个人所得税减征的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

(1)山西省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个人所得,可在应纳税款不低于5O%的幅度内减征;
残疾、孤老人员的个人所得减征期限为5年以上10年以下,烈属个人所得减征期限为3年以下。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市)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其实际受灾的损失程度和保险公司赔偿程度,确定减征幅度和减征期限。

(3)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减征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4.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其他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自2005年6月13日(含当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暂免征收优惠规定

商贸业从业人员取得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拥有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或海外股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在华人员的公用款项,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信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必要的交际费),能提供派遣公司、企业出具的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的部分。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

8.个人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获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7.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18.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政策解读】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

(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温馨提示】

(1)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途径

①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②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③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
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④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
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2)《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3)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4)税收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9.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0.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计算公式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1.基本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示范】山西省一大型超市中方高级雇员王先生和外籍雇员布朗先生,2010年6月分别从该企业取得工资收入1万元和1.2万元,请问,他们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王先生是中国公民且又在境内工作,其工资、薪金所得准予扣除的费用标准为2000元,而布朗先生不是中国公民,其工资、薪金所得在扣除基本费用每月2000元的基础上允许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因此,他们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王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8000(元)

王先生的应纳税额=8000×20%-375=1225(元)

布朗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0-2000-2800=7200(元)

布朗先生的应纳税额=7200×20%-375=1065(元)

2.雇主为个人负担税款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雇主为个人全额负担税款,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个人定额负担部分税款,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雇主代个人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雇主为个人比例负担税款,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将各项所得合并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单位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扣缴环节可以分别减除费用,个人在获取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后,具有依法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补缴税款的法定义务,在计算补缴税款时,只允许扣除一次费用。

【案例示范】中国公民李先生同时在山西省阳泉市两家超市工作,2010年10月分别从甲、乙两个超市取得工资收入2500元和5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李先生从甲超取得收入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500-2000)×5%=25(元)

李先生从乙超市取得收入应扣缴个人所得税=(5000-2000)×15%-125=325(元)

李先生依法将两处收入自行申报,应纳税额=(2500+5000-2000)×20%-375=725(元)

李先生已扣缴的25+325=350(元)税款从应纳税额中减去,还需向税务机关实缴税款725-350=375元。

4.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取得一次性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律规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示范】2010年2月某市一国有商业企业进行改制,对工龄30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政策,其中,支付贾某一次性补偿收入12万元,贾某当月的工资收入2000元,其到退休年龄还有5年,单位应扣缴何某个人所得税:

月应纳税所得额=120000÷5÷12+2000-2000=20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是25。

单位应扣缴何某应纳税额=(120000+2000-2000)×10%-25=11975(元)

5.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除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后的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示范】我国公民何女士在某国有商场工作5年,因企业改制,企业于2010年3月与何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一次性支付给他经济补偿金5万元,她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金等3000元。假如该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8000元,何女士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答: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8000×3+3000=27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50000-27000=23000(元)

应纳税额=[(23000÷5-2000)×15%-125]×5=1325(元)

6.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应分别就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

费用扣除额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示范】某商场2010年12月份兑现年终奖,商场经理王某取得年终奖金36000元,王某当月工资3000元,计算王某12月份应缴纳多个人所得税。

解答: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0)×10%-25=75元

年终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36000÷12=3000元,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

36000×15%-125=5275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5+5275=5350元

【温馨提示】

(1)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后,个人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发放的,可以合并后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

(3)个人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在同一个月发放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4)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必要费用是指每月2000元。

【案例示范】某国有商贸企业赵某2010年承包本单位一门市部,合同规定陈某全年上缴15万元利润后盈亏自负。赵某每月收入1000元,年底实现企业所得税后利润20万元,赵某当年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答:赵某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50000)+1000×12-2000×12=38000(元)

赵某年应纳税额=38000×30%-4250=715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800或收入额×(1-20%)

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
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至50000元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简化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劳务报酬收入×(1-20%)×30%-2000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简化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收入×(1-20%)×40%-7000

(五)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个人获得的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去费用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可减去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减征30%的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800或收入额×(1-2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费用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可以扣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800或收入额×(1-20%)

(七)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合理费用-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温馨提示】合理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800元;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收入的20%。

(八)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确定财产原值,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原值,参照以上四种办法确定。

合理费用是指个人在卖出财产时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如营业税及其附加、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

【温馨提示】财产原值的确定,个人必须提供有关的合法凭证;
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或实行核定征收。

(九)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九、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取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纳税申报为辅的方式。

(一)代扣代缴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是指个人在取得应税收入的同时,由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

1.扣缴义务人的范围

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所谓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拔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个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认定标准为对个人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代扣代缴的对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以下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3.扣缴义务人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二)自行纳税申报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申报,是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征收业务、审查应纳税额、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自行申报纳税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征收方式。

1.自行申报纳税人的范围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三种情形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包括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取得所得平时没有足额扣缴或缴纳税款的缴税补税申报;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申报情形。

3.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章 房产税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是房产税的纳税人,应缴纳房产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房产税,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名词释义】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窑菜窑、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

(二)房产税纳税人的确定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具体确定纳税人时,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集体单位的,以该集体单位为纳税人;
产权属于个人所有的,以产权所有者个人为纳税人。

【温馨提示】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属于承包或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取得的只是一定期限的经营权,并未取得房屋产权,所以房产税仍由发包人或出租人缴纳。

2.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

【名词释义】

产权出典: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己无权支配房屋,因此,税法规定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温馨提示】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将自己的房屋产权出典后,在出典期间由于将自己的产权典让给了承典人,所以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

3.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温馨提示】住宿、餐饮、娱乐业经营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房产,无论房产所有人是应税人还是免税人,房产税均由经营者代为缴纳。需要指出的是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房产的住宿、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并没有取得房屋的产权,所以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人,只是为纳税人行使了代缴行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税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温馨提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是指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的区、县或街道办,一般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范围为限。

5.房屋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6.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温馨提示】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名词释义】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温馨提示】山西省规定:凡设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均开征房产税。

凡在上述开征地区范围内的房产,除另有规定免税者外,均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对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三、计征依据

(一)基本规定

房产税采用从价计征,分为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温馨提示】房产余值计税是对自用房屋的计征方法,租金收入计税是对出租房屋的计征方法。

【名词释义】

房产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二)房产余值计税的具体规定

1.房产原值中应包括各种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政策解读】房屋的各种附属设备一般与房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些配套设施又不单独计价,因此房产原值中应包括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和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
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
电梯、升降机、过道、阳台、晒台等。在确定附属设备的价值时,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电灯网、照明线、通讯线等各种管线,从进线盒连接管算起。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中均应包括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2.房产余值扣除比例的规定

【政策解读】自用的房产按照房产原值实行从价计征,考虑到房屋的自然损耗因素,为了计算便利,国家规定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作为计征依据。山西省规定:1980年底以前修建的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征依据,1981年1月1日以后修建的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屋原始价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照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于没有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核定其房产原值以作为计算余值的依据。

3.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规定

【政策解读】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建筑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的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具备房屋功能的自用地下建筑,作工业用途的,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山西省规定为50%。作商业和其他用途的,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山西省规定为70%。

【政策解读】该处所指的采用折价计算房产原值的地下建筑,特指地下建筑物单独存在,地上没有地上建筑物的情形。

【案例示范】2009年建造的某商场,分地下室和地上三层,税务机关在计算征收房产税时,对该商场自用的房产,按全部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不适用地下建筑的政策。如果该商场只有地下室用于经营,地面上无房屋,则对企业按地下室原值的70%计征房产税。

4. 融资租赁的房产,房产税计征依据为房产原值

【政策解读】商贸业单位和个人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房产进行经营的,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房产原值实行从价计征。

5.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应就纳税单位使用的部分计征房产税。

【政策解读】商贸业经营者如果与行政单位或学校等免税单位共同拥有并使用同一建筑物,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就商贸业经营者实际占用的建筑物面积计算分摊房产原值,扣除规定的比例后的余值为依据,从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房屋的,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政策解读】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

(四)以房产作为投资与他人联营的,房产税的计征依据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区别确定计征依据。

【政策解读】投资人以房产投资于商贸业中,如果参与经营利润分红,并共担风险的,以房产原值作为计征依据;
如果只收取固定费用,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进行的出租行为,应以租金收入作为计征依据。

四、税目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和4%。其中,企事业单位出租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税率为12%,用于个人居住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个人出租的住房不区分用途,税率均为4%。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一)基本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出租的房屋,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按月征收房产税。

【温馨提示】山西省规定,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按半年预缴,上半年于6月份征收入库,下半年于12月份征收入库。

(二)具体规定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温馨提示】对商贸业经营者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一般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但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施工企业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将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作价转让给经营业主的,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房屋接收的次月。

【温馨提示】临时性住房如果不形成固定资产,企业在接手后一个月内就予以拆除的,则不缴纳房产税,否则无论是有偿取得还是无偿取得,都应从接手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六、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有多处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点的,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温馨提示】商贸业纳税人如果属于连锁经营,其经营地点不在同一县区,或不属连锁经营但有多个经营点的,其房产税应分别向各房产坐落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七、税收优惠

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的房产税税收优惠主要指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于损坏不堪居住的房产或危险房产,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房屋大修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4.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5、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6.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7、商贸业单位和个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八、计算公式

房产税区分为从价或从租两种计算缴纳形式。

1、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原值×{1-20%(或30%)}×1.2%

半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原值×[1-20%(或30%)]×1.2%÷2

2、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或4%)

月应纳税额=月租金收入×12%(或4%)

【案例示范】

例1:山西省某超市成立于1979年,自有房产的账面原值共20000万元,除职工住宅建于1999年外,其余房屋全部建于1980年以前。2010年超市的全部房屋原值和用途为:职工宿舍用房原值500万元,企业办幼儿园房产原值500万元,超市经营占用房屋原值15000万元,出租门面房原值2000万元,月租金收入35万元,门卫值班室、管理办公等用房原值200万元,独立的地下停车场用房原值1800万元。计算该超市2010年上半年应纳的房产税。

解析:根据税法规定:

(1)1980年以前修建的房产,按房产原值的30%扣除;
1980年以后修建的房产,按房产原值的20%扣除;

(2)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3)企业办幼儿园房产免税

(4)地下室用于商业的按70%计征房产税。

解答:

(1)职工宿舍、经营、办公、地下停车场自用房产按余值计税。

上半年应缴纳房产税=[500×(1-20%)+(15000+200)×(1-30%)+1800×(1-30%)×70%]×1.2% ÷2=71.532(万元)

(2)出租门面房按租金收入计税。

上半年应缴纳房产税=35×6×12%=25.2(万元)

(3)该超市上半年应缴纳房产税=71.532+25.2=96.732万元

第五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上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二)具体规定

一般来讲,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但有以下特殊情况,应区别对待: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政策解读】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出借给其他人使用或管理,自己又不在土地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缴纳;
同理,租借别人的土地从事商贸业的,如果出租、出借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由从事商贸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温馨提示】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温馨提示】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与其他纳税单位共同拥有同一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就各自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土地使用权上的多层建筑,应就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占用的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租用集体土地进行经营的,由租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温馨提示】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占用的土地如果属于集体土地,则不考虑土地的权属关系,由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纳税单位缴纳。

【温馨提示】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免税单位的土地,在使用时既不支付租金又不发生其他经济利益,尽管土地使用权属于免税单位,但应由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温馨提示】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列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在上述范围内从事商贸业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土地,不论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名词释义】

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的镇;

工矿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府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城市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温馨提示】城市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以行政区划确定的区域为准,城市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的行政区域,县城征税范围为县级国家机关所在的城镇行政区域,建制镇征税范围为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种植、养殖、饲养生产用地和农民居住地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用的土地;
工矿区征税范围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未设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的行政区域。

凡在上述开征地区范围内使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商贸业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除另有规定免税者外,均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使用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2.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但土地登记簿上有登记的,按照登记簿上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3.没有土地使用证书、土地登记簿上也没有登记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土地使用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4.征用的耕地或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文中批准的征地面积为依据确定。

5.租用集体土地的,按租用合同签订的租用面积确定。

6.纳税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共有土地使用权上的多层建筑,在确定计税土地面积时按各方实际占用的建筑面积比例来计算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

【案例示范】某大型商场与其它单位共同拥有一栋综合大楼,综合大楼建筑总面积为30000平方米,土地总面积为8000平方米,商场占用的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商场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8000×(6000÷30000)=1600(平方米)

四、税目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差别定额税率,即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状况,按照城镇规模、基础设施、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把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各等级规定不同的年税额,以平衡税负,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级差收入。

1.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规定上述幅度定额税率,并保特一定的交叉,便于各地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因地制宜地划分土地等级,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国家规定的税额标准只是一个大的范围,没有进行具体的地域等级划分,纳税人不能直接套用。为此,国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山西省规定报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温馨提示】商贸业单位和个人不能直接套用国家规定的税额标准。

2.山西省规定的各等级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

(1)大城市3元至30元分为3个等级:1等15元至30元,2等9元至24元,3等3元至9元。

(2)中等城市3元至24元分为3个等级:1等9元至24元,2等6元至15元,3等3元至6元。

(3)小城市1.8元至18元分为3个等级:1等9元至18元,2等6元至9元,3等1.8元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9元至12元分为3个等级:1等4.5元至12元,2等2.4元至6元,3等0.9元至3元。

【名词释义】

大城市:
市辖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

中等城市:
市辖区非农业人口总计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

小城市:市辖区非农业人口总计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政府规定的土地等级和定额幅度,各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各等级的具体范围和适用税额进行细划,经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同意后予以公布。

3.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政策解读】国家规定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按照国家规定,山西省将贫困县确定为经济落后地区,并规定贫困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一)基本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山西省规定纳税期限为: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的税款分别于3、6、9、12月底缴纳入库。

(二)具体规定

纳税人征用的耕地,应当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非耕地,应当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温馨提示】纳税人新征用土地后投资商贸业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是商贸场所建成后开始营业之日,而是根据征用土地的性质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

【温馨提示】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县(区)管辖范围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税收优惠

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基本规定

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温馨提示】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特殊规定

1、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无偿占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3、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6、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8、经批准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使用之月起,10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9、国家直属储备粮、棉、糖、肉、盐库自用土地,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风险警示】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将土地的实际占用情况进行明细划分,以便确定应税土地面积和免税土地面积;
如果未进行土地占用情况的划分,则按全部占用面积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计算公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征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其中,计税土地面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免税土地面积

每季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4

【案例示范】

山西省某大型国有商贸企业年初占地总面积2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情况如下:

(1)经营用地10万平方米,围墙内草坪道路占地6万平方米,自办幼儿园占地1万平方米,向社会开放小公园和道路占地2万平方米,出租房产占地1万平方米。

(2)无偿占用主管部门(为政府机关)土地2万平方米用作停车场。

(3)当年10月30日批准新征用非耕地6万平方米。

该单位所占用和新征用的土地均为一等土地,年单位税额为10元/平方米,计算该企业第四季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根据税法规定:

(1)围墙内草坪道路占地应按规定纳税

(2)企业办幼儿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向社会开放的道路和公园用地免税;

(4)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单位无偿占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由纳税单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自有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免税土地面积=2万+1万=3万(平方米)

应税土地面积=10万+6万+1万=17万(平方米)

自有土地四季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7万×10÷4=42.5万(元)

(2)无偿占用主管部门2万平方米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2万×10÷4=5万(元)

(3)新征用的非耕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6万×10÷12×2=10万(元)

(4)该企业四季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42.5万+5万+10万=57.5万(元)

第六章 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具体到商贸业,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旧房的转让,并且多是临时性行为。

二、课税对象(征收范围)

(一)基本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政策解读】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名词释义】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国家法律、合同等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利。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名词释义】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殖物和其他物品。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具体地,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另一种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公益事业的行为。

【温馨提示】商贸业的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直接捐给其他单位不免税;
捐助对象不是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公益事业的行为也不免税。

(二)具体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是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2、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建成后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交换房地产

交换房地产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机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按照规定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未发生房地产权的转移,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6、房地产出租

房地产出租,出租人虽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7、房地产评估增值

房地产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8、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根据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9、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

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关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计税依据

(一)基本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温馨提示】土地增值额的大小,取决于两个因素: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

1、收入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

【政策解读】对取得的实物收入,要按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
对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要进行专门的评估,在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
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应当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额。当月以分期收款方便取得的外币收入,按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

2、扣除项目

在确定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和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从房地产转让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及其金额,从征税对象或税基划分,商贸业经营者涉及到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土地使用权人将未建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买受人时,允许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及其金额。二是纳税人出售旧房及建筑物,允许扣除的项目及金额。

【政策解读】(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名词释义】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转让己使用过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折扣率后的价格。

【风险警示】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己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

(3)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
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二)评估价格及有关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四种情况的,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

【名词释义】评估价格,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

1、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应按评估价格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

评估的基本方法是:对于出售的旧房及建筑物,首先应确定该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然后再确定其新旧程度(即成新度折扣率),最后,以重置成本价乘以其成新度折扣率,以确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对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对于纳税人申报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屋按照评估出的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房屋的成新度折扣率,确定房产的扣除项目金额,并用该房产所坐落土地取得时的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来确定土地的扣除项目金额,房产和土地的扣除项目金额之和即为该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底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这种情况,应按评估的市场交易价确定成交价,并以此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税目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其中,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具体如下表: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五、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所谓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温馨提示】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发生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应在房产坐落地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然后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商贸业纳税人发生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应自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七、税收优惠

(一)一般减免税规定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温馨提示】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亦给予免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特殊减免税政策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己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八、计算公式

1、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3、确定适用税率

依据计算的增值率,按其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

4、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扣除项目金额的核算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重点,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

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在转让旧房时:

扣除项目金额=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案例示范】某商业企业转让一幢1990年建造的临街门面房,当时造价5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300万元,该房子七成新,售价300万元,支付有关税费共计16.725万元,支付评估费用2万元。计算企业转让旧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解:(1)评估价格=300×70%=210万元

(2)允计扣除的税金及评估费用=16.725+2=18.725万元

(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10+18.725=228.725万元

(4)增值额=300-228.725=71.275万元

(5)增值率=71.275/228.725=31.2% 适用30%的税率

(6)应纳税额=71.275×30%=21.3825万元

第七章 车船税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拥有《车船税法》规定的车船的,应当缴纳车船税,为车船税纳税人。

【名词释义】

车船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通常情况下,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一致的。但在我国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车船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形,如国家机关拥有所使用车船的管理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都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船舶。

【温馨提示】对于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不论是否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都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三、计税依据

乘用车按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

商用车中的客车、摩托车以车船的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商用车中的货车、挂车、其他车辆以整备质量吨数作为计税依据

船舶中的机动船舶以净吨位作为计税依据

船舶中的游艇以艇身长度米数作为计税依据

四、税目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征收,根据车船的排气量、车辆数、吨位和长度,国家规定了不同档次的税额。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名词释义】

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动机械。

【温馨提示】山西省规定的税额标准尚未确定。

五、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温馨提示】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也可以到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缴纳。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温馨提示】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缴纳车船税时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申报期限为当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也可以到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缴纳,缴纳期限为缴纳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当天。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七、税收优惠

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的车船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一般减免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特殊减免

1、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八、计算公式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或由收取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一)乘用车应纳税额的计算

乘用车年应纳税额=乘用车数量×适用的年税额(按排气量)

(二)商用车应纳税额的计算

商用车(客车)年应纳税额=商用车数量×适用的年税额

商用车(货车)年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三)挂车应纳税额的计算

挂车年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适用的年税额×50%

(四)其他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他车辆年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五)摩托车应纳税额的计算

摩托车年应纳税额=摩托车数量×适用的年税额

(六)船舶应纳税额的计算

机动船舶年应纳税额=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游艇年应纳税额=艇身长度×适用的年税额

【温馨提示】在计算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案例示范】

某国有商业企业2012年拥有载货汽车辆10辆(整备质量全部为10吨),乘用车15辆(其中2.4排量的轿车5辆,2.0排量的轿车5辆,1.6排量的轿车5辆),商用车客车一辆,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车船税.

(假定载货汽车每吨税额80元,乘用车1.0升以上至1.6升的,每辆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的,每辆600元, 2.0升以上至2.5升的,每辆1000元,商务车客车每辆900元)

解答:载货汽车车船税按整备质量每吨计算

应纳车船税10×10×80=8000元

乘用车车船税按辆计算

5×360+5×600+5×1000=9800元

商务车车船税按辆计算

1×900=900元

全年合计应纳税8000+9800+900=18700元

第八章 印花税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经营商贸业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行为的,应当缴纳印花税,为印花税纳税人。

(二)具体规定

1.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

【名词释义】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2.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应各就所持凭证的金额缴纳印花税。

【温馨提示】凭证的保人、证人、鉴定人,由于其对凭证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是签订凭证的当事人,不负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3.对政府部门发给的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

(一)基本规定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各种凭证,具体包括五大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名词释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当事人之间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而设立的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政策解读】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于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供应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表等),应当区分其性质和用途,即看其是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还是代替合同使用的,以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

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温馨提示】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2)纳税人未按期兑现的合同应贴花。

(3)办理一项业务如果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
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名词释义】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账册。包括资金账簿和其它营业账簿。

【名词释义】

资金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其它营业账簿: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资金账簿以外,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名词释义】

权利、许可证照是政府授予单位、个人其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种证照的统称。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温馨提示】商贸业经营者所涉及的合同主要是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主要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转移书据。所涉有的营业账簿包括资金账簿和其它营业账簿。所涉及的权利许可证照主要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二)具体规定

1.印花税采用正列举的方式确定征税范围,对不属列举范围内的合同凭证则不应缴纳印花税。

【温馨提示】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对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的凭证,只要其性质属于印花税条例列举征税范围的,均应照章征税。

2.将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借款、财产保险等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照合同凭证纳税。

3.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
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名词释义】贴花:是指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印花税税额,购买并一次在应税凭证上贴足印花税票。

4.印花税的课税对象是应税凭证,因此,不论采取书面形式的或是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计税依据

(一)基本规定

1.购销合同,以购销金额为计税依据;

【温馨提示】在商品购销合同中,采用以货易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购、销合计数计贴印花。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或承揽收入为计税依据;

【政策解读】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计载加工费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若合同中未分别计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以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为计税依据;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为计税依据;

5.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6.货物运输合同,以运输费用(运费收入)为计税依据,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政策解读】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7.仓储保管合同,以仓储保管费用(保管费收入)为计税依据;

8.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额为计税依据;

9.财产保险合同,以保险费收入为计税依据,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以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计税依据;

【政策解读】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以凭证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12.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其他账簿以件为计税依据,按件贴花。

【政策解读】企业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己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13.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二)特殊规定

1.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3.对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
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四、税目税率

印花税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

1.购销合同,适用税率为0.3‰;

2.加工承揽合同,适用税率为0.5‰;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适用税率为0.5‰;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适用税率为0.3‰;

5.财产租赁合同,适用税率为1‰;

6.货物运输合同,适用税率为0.5‰;

7.仓储保管合同,适用税率为1‰;

8.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9.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1‰;

10.技术合同,适用税率为0.3‰;

11.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税率为0.5‰;

【政策解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从2007年5月30日起,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2008年4月23日,财政部宣布证券交易印花税从4月24日起由3‰下调至1‰。2008年9月19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单边收取。

12.营业账簿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0.5‰的比例税率;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

13.权利许可证照,以件为计税依据,按件贴花5元。

【温馨提示】对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五、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印花税应当在应税凭证的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纳税人应当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履行完税手续。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的,则应在国内使用时缴纳印花税。

七、税收优惠

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纳印花税;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主要包括: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4)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5)单位和个人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印花税;

(6)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属于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7)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己贴花的,不再贴花。

(8)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9)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税。

(10)应税凭证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八、计算公式

印花税根据应纳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分别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

1.采用比例税率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温馨提示】按比例税率计算纳税而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凭证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1角计算。对财产租赁合同,应纳税额超过1角而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纳税。

2.采用定额税率计算征收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的数量×固定税额

【案例示范】

例1:某商场2010年10月发生了以下业务,一是向银行贷款5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二是与某供应商签订了购货合同,合同金额5000万元,三是委托某仓储单位保管粮油一批,支付保费100万元,四是资本公积增加100万元,新启用经营账簿2本,五是向学校捐赠学生办公桌椅20万元,订立捐赠协议。计算该商场5月份应缴纳的印花税。

解析:该单位10月份签订了借款合同、购销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资金账簿金额增加,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新启用的营业账簿应按件贴花;
将财产捐赠学校所书立的协议不贴印花。

该单位10月份应缴纳的印花税额=500万×0.05‰+5000万×0.3‰+100万×1‰+100万×0.5‰+2×5=16760(元)

九、缴纳方法

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发生纳税义务时,实行“三自纳税”的方法。其程序是:

在凭证书立或领受的同时,由纳税人按照应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相应金额的印花税票,并粘贴在凭证的适当位置上,然后自行按规定的方法注销。

鉴于有些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较大(500元以上)和贴花次数频繁的实际情况,为了简化手续,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采取缴款书代替贴花和按期汇总缴纳两种办法。按期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采取按期汇总缴纳的,应事先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纳税人在贴花时,必须遵照以下几项规定:

1.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2.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严禁揭下重用;

3.已经贴花的凭证,凡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部分,应补贴印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纳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十、风险警示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3.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5.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
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第九章 契税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时,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房屋买卖。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情况:

(一)视同买卖房屋的情况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二)房屋赠与

【名词释义】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其中,将自己的房屋转交给他人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作房屋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屋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为受赠人。

(三)房屋交换

【名词释义】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住户、用户、所有人为了生活工作方便,相互之间交换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行为。

(四)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4.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5.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6、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7、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四、税目税率

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山西省执行的契税税率为4%。

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山西省规定,从2002年8月26日起,我省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

【温馨提示】山西省普通住宅的具体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各市可在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上浮20%的范围内确定本市普通住宅标准。

五、纳税地点

契税在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七、税收优惠

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2、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在规定标准面积内的,免征契税。

3、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虽己超出但不超出30%的,免征契税。

4、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5、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6、对交易双方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己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己纳契税应予以退还。

7、己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8、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契税政策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
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7)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9、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10、中粮公司契税有关政策

(1)中粮公司拟将部分下属企业进行吸收合并,被吸收企业不再保留法人地位。如合并方均为中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则不征收契税。

(2)中粮公司拟将部分下属企业进行吸收合并,被吸收企业不再保留法人地位,由于股权划转不影响企业法人的存续,其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故不征契税,

11、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计算公式

契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契税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案例示范】山西省某国有商贸企业2010年3月份购置经营用办公楼一幢,成交价格1000万元;
原有国有划拨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费用150万元;
用原有的办公楼一幢与另一单位的办公楼进行交换,双方都没有支付差价,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契税。

解答:购置办公楼应按成交价缴纳契税

1000×4%=40万元

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费用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150×4%=6万元

房屋交换未支付差价,不用缴纳契税

合计应缴纳契税40+6=46万元。

第十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温馨提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相同。

三、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实际缴纳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具体到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则是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温馨提示】一般来讲,商贸业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但涉及到有兼营行为时,也可能缴纳营业税,相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税目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乡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划,分别规定7%、5%、1%三档不同的比例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根据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需要,并兼顾纳税人财力的可能设计制定的,其具体规定是: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含县级市)范围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的市区、县城、镇(指建制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温馨提示】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行政区划所在地确定。

五、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和所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分别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七、税收优惠

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三税时,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但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己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5、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纳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温馨提示】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八、计算公式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案例示范】地处县城的某商场,2010年8月份应缴纳增值税60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6000元;
应缴纳营业税600元,实际缴纳营业税540元,该商场8月份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如下: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6000+540=6540(元)

适用的税率为5%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6540×5%=327(元)

第十一章 相关规费(基金)

从事商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纳税的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还需要缴纳规费(基金),其中,由山西省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或代征的规费(基金)有: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一、教育费附加

(一)缴纳人

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

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缴纳教育费附加,为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

【温馨提示】2010年12月1日以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具体到商贸业,主要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温馨提示】一般来讲,商贸业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但涉及到有兼营行为时,也可能缴纳营业税,相应缴纳教育费附加。

(三)征收标准

教育费附加按纳费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计征。

(四)缴纳地点和缴纳期限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地点、缴纳期限均应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优惠政策

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三税时,相应也减免了教育费附加,因此,教育费附加原则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但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己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己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3、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5、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纳免征教育费附加。

【温馨提示】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六)计算公式

应缴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

【温馨提示】从事商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只缴纳增值税,则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
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则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

【案例示范】某市百货大楼是一家大型商场,2010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0000万元,该年度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600万元,另外柜台租赁收入200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10万元,计算该商场2010年度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解析: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600+10)×3%=18.3万元

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一)缴纳人

凡在山西省境内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在山西省境内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的商贸业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二)计征依据

1、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流转税总额。

2、有生产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

具体到商贸业,是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温馨提示】一般来讲,商贸业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但涉及到有兼营营业税行为时,也可能缴纳营业税。

(三)征收标准

1、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流转税总额的1%缴纳。

2、有生产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的2%缴纳

(四)优惠政策

1.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停工停产企业,确实无力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向所在地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核实批准后,予以减、免。

2.依法享受流转税减免的单位和个人,减免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五)计算公式

应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税额×1%。

【温馨提示】从事商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只缴纳增值税,则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则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案例示范】某市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大型超市2010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0000万元,该超市共申报增值税600万元,兼营行为缴纳营业税40万元,计算该超市2010年度应缴的河道工程维护费。

解析:河道工程保护费的征收范围是受河道工程和洪涝工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工商户,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为计征依据。

应缴纳河道工程维护费=(600+40)×1%=6.4万元

三、价格调节基金

(一)缴纳人

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和应税劳务收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从事商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为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单位或缴纳人。

(二)计征依据

价格调节基金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具体到商贸业,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温馨提示】一般来讲,商贸业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但涉及到有兼营营业税应税行为时,也可能缴纳营业税。

(三)征收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1.5%计征。

(四)优惠政策

1.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或者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2.价格调节基金减缴、免缴、缓缴的具体办法比照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减缴、免缴、缓缴政策。

(五)计算公式

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1.5%。

【温馨提示】从事商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只缴纳增值税,则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则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案例示范】某超市是一家集体企业,2010年实现经营收入800万元,缴纳增值税20万元,出租房屋收入20万元,缴纳营业税1万元,计算该超市2010年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

解析:价格调节基金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

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20+1)×1.5%=0.315万元

(六)【风险警示】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从滞纳价格调节基金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价格调节基金0.5‰的滞纳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缴纳人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国有 (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晋企业)、集体、外商投资、民营及其它性质的企业,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商贸业经营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人。

(二)征收标准

根据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按照企业本年度应安置残疾人人数与实际安置人数的差额和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计算。

【政策解读】

1.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计算。具体征收依据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

2.安置一名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3.企业直接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可计入本单位安置残疾人数。

4.伤残军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数;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的残疾人和工伤后不符合国务院发布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工伤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残疾人数。

(三)征收方式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各企业发放由山西省地税局和山西省残联联合印制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各企业认真填写后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给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核实各企业的在职职工人数、在职残疾职工人数,计算出各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作为地税机关征收的依据。

(四)缴纳期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7—9月份为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期。

(五)优惠政策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实有困难的企业,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并征得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关的同意后,可适当减缴或缓缴。

(六)计算公式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年度企业在职职工人数×1.5%-本企业安排残疾人数)×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

【案例示范】某商场2010年度实现收入2500万元,该商场共有员工120名,经核实已安排1名残疾人,该地城镇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2万元,则该商场2010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0×1.5%-1)×2=1.6万元

(七)【风险警示】未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根据《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每年10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五、工会经费

(一)缴纳人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应缴纳工会经费。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工会经费,为工会经费的缴纳人。

(二)计征依据

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

【政策解读】

1.全部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含临时工、长期工)。

2.工资总额按照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征收标准

1.工会经费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征缴工会经费。目前情况下,考虑到一步到位的困难,先征缴应上解全国总工会和省市县的工会经费,即2%的50%。基层工会留用的50%工会经费,地方税务部门监督企业足额拨缴。

2.工会筹备金

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从职工提出组建工会之日起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工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时按规定返还企业工会筹备金的50%。

私营企业不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应当从职工提出组建工会之日起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2%向上一级工会缴纳工会筹备金,筹备金待工会建立时按规定返还企业工会50%。

拒绝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应当每月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一级工会拨交工会筹备金,筹备金待工会建立时按规定返还企业工会50%。

(四)缴纳期限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按季征收。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缴纳人应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有关申报表,经审核后,由地方税务部门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并办理缴纳手续。(从2010年7月1日起,使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风险警示】逾期不缴或少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按照欠缴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由各级总工会按工会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计算公式

1.工会经费

应缴纳工会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50%

2.工会筹备金

应缴纳工会筹备金=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案例示范】

例1:我省某大型超市共有职工220人,2009年度实现收入24000万元,该企业成立了企业工会,当年提取并发放职工工资300万元,计算2009年度该企业应缴纳的工会经费。

解析:工会经费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征依据,与其营业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如建立工会组织,应按工资总额的2%的50%向地税机关缴纳,另外50%由企业工会留存。

应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工会经费=300×2%×50%=3万元

拨缴企业工会留存的工会经费=30×2%×50%=3万元

例2:某小型超市共有员工10名,于2010年1月1日提出组建工会,尚未批准,2010年1季度提取并发放工资8万元,计算该企业2010年1季度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

解析:工会筹备金应当从职工提出组建工会之日起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工会筹备金.

应缴纳工会筹备金=8×2%=1600元

六、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一)缴纳人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安置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经落实安置计划指标的安置部门批准,按规定标准缴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商贸业经营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安置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经落实安置计划指标的安置部门批准,按规定标准缴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二)征收标准

根据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承担安置计划指标的有关单位,按计划每少接收1名城镇退役士兵,酌情缴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5—10万元。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征收方式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地税部门征收。

城镇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下达后,各级政府安置部门应将本级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填写《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送达同级财政或地方税务部门和应缴款单位,缴款单位从接到《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款。

【风险警示】逾期不缴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由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分别从该单位财政经费或银行账户中代为扣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七、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缴费人

在我国境内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从事商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广告业务时,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二)计征依据

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计征依据。

(三)征收标准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四)缴费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纳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

【温馨提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实行申报制度,申报期限随同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申报期限,缴费人在办理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申报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

(五)缴费地点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计算公式

应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八、路径导引

缴纳规费(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对于相关规费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山西省各级地方税务局规费主管部门,也可通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篇3】论税收政策对公司理财影响

自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以来,中国政府先后推出多项结构性减税政策。经过一年多的反危机的政策操作,中国经济已经有了回升向好的趋势,然而整体经济形势仍然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在此背景下,2010年我国的税收政策安排,可能会更加复杂,也更令人关注。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博士为我们做了梳理和展望。
当前,大家普遍认为经济拐点已经出现,但同时也认为这种回升的基础不牢。究其原因,高培勇博士认为,迄今为止我们所获得的经济回升向好这样一种时机,主要靠的是来自于政府的政策拉动,而不来自于经济增长的内生因素。因而在目前的条件下,有关政府的各种刺激性的政策安排就不能也不利于过早的退出,但在这一年当中还必须时刻准备适时退出,因而今年的形势相对于去年和前年就变得比较复杂。
前两年我们的目标是单一的,那就“保增长”。而今年在“保增长”的同时,必须时刻防止通货膨胀的预期转化为通货膨胀的现实。这因为过去一年多来,在全球范围之内,各国政府向通过各种渠道向经济当中注入了大量的流动性,这种流动性按照经济学的常识,迟早要释放,只不过是集中释放还逐渐的释放。
抓大放小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的众多的不确定性之中,企业应如何把握?高培勇博士建议企业的管理者,在观察中国经济的走势时,不要逐个税种一把抓,而要重点关注其中的大势。
“本着事半功倍的思维方式,我建议大家关注税收政策的时候把注意力主要锁定在占税收份额91%的五个税种上。”高培勇博士逐一介绍了五大税种在2010年的主要走势。
第一大税是占44%的增值税,增值税在2009年已经完成了改革的一个步骤,企业也因此获得了实际的减税好处。2010年,增值税将面对的下一个改革任务是扩围,就是要对商品和服务的流转系统统一征收增值税,取消营业税,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范围。考虑到要转变生产方式,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这项改革其实是早就确定的一个目标,但是这项改革目前遇到了困难,同时又面临着紧迫性的考验。
大家都知道,在增值税实施转型改革之前,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办法是按照综合征收来征的,即工业6%,商业4%.但伴随增值税转型过程,这两个行业所适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综合税率已经统一到3%.而处于服务业的企业,由于它所缴纳的税种是营业税,营业税目前的税率是5%,这样就导致了不同行业中的企业税负的极大不公平。这是目前统一征收增值税紧迫的主要原因。
第二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减税效应,企业已经体会得很充分了。两法合并的改革减轻了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这由三部分构成:第一个是主体部分,第二是税法的实施细则,第三是相关配套措施。作为税费改革的依据,2010年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将会继续深入、完善。
第三营业税占13%,营业税的改革前景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前提之下得到了进一步

确认,那就是统一归并到增值税。但是也遇到了几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财政收入体系的安全和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问题。
第四个人所得税,占到全部收入的7%,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处在改革的十字路口,就是正在寻求一种综合的改革路径。现在我们是不算账就征税,但是考虑到不同收益群体的差异,考虑到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的差异等等,就要求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先算账、后征税,而算账的过程就是加总求和一个人所有收入,然后实行综合征收的税制。
但是,这样的综合税制要有很高的税费,在目前的条件下实行综合制还会遇到种种困难,有目标却难有实质动作、难以起步。因此,2010年还在进一步考验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治理能不能进一步创造条件,尽早迈开步子。
第五个消费税,虽然占比6%,但是在中国的税费体制当中地位非常特殊,主要表现在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附加税。其征收对象主要是两类,一是奢侈品,二是与节能减排以及与政府政策相关的一部分产品,比如燃油税。这个税种在实践当中作用非常显著,比如车购税带给整个汽车销售量的刺激力度非常大。2010年这个税种还会得到更大范围的运用,其税负还有进一步上调的空间。
比如燃油税的改革,2009年,考虑到税负的稳定性是保证不再增加普通百姓税负,将养路费通过征收消费税的办法征收。还有另外一个改革有待完成,就是通过消费税、燃油税的调控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还有两个税种,一个是资源税,这是目前条件下在2010年必须推出的。第二是物业税,严格意义上讲,物业税的开征,所面对最大的挑战来自于税务部门的征管机制,需要一些条件。目前还很难一下子适应这种需要。
变与不变
对于2010年中国的税收政策的总体走势,高培勇博士概括道,2010年中国的税收政策是不变当中的变,即在不变的趋向之下实现变的内容。变的是减税的力度、节奏和范围,需要做局部的调整。
减税的结构性安排和特点具体包括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次是不管将来形式怎么变化,现有税制体系要继续实行下去,比如两法合并都是要继续的。
第二个层次,凡是着眼于应对金融危机的减税政策,要随着形势变化而适时推出,比如二手房交易环节的低税收政策、出口退税的提高等的调整肯定要择机而征。
第三是伴随新形势、新变化,通过税收的工作而实施经济的扩张其力度会逐步减轻,这将是一个不变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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