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核法律制度分析(完整)

时间:2022-07-14 08:15:04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核法律制度分析(完整),供大家参考。

2022年度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核法律制度分析(完整)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核法律制度分析 本文关键词:通航,建筑物,法律制度,审核,运行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核法律制度分析 本文简介:摘要:本文依托交通运输战略规划项目《通航建筑物行业管理制度研究》研究成果,对运行方案编制主体、编制内容、审核主体、审核流程、动态调整、试运行方案等内容进行了分析,明确运行单位的编制主体地位,细化审核主体的确定方法,保证方案公布的及时性、便捷性和获取的便利性,是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核制度的初步探讨。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核法律制度分析 本文内容:

摘要:本文依托交通运输战略规划项目《通航建筑物行业管理制度研究》研究成果,对运行方案编制主体、编制内容、审核主体、审核流程、动态调整、试运行方案等内容进行了分析,明确运行单位的编制主体地位,细化审核主体的确定方法,保证方案公布的及时性、便捷性和获取的便利性,是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核制度的初步探讨。

关键词:通航建筑物;
运行方案;
审核制度

通航建筑物是航道的重要组成,在保障航道条件、确保通航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与水电、水利、航电枢纽融为一体,是枢纽运行的重要组成。《航道法》设立了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制度,明确了运行方案是通航建筑物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船舶通航调度等方面的工作安排。作为运行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构建全国统一的运行方案审核制度十分迫切。运行方案审核制度涵盖编制主体、编制内容、审核主体、审批流程、动态调整、试运行方案等。

一、运行方案的编制主体

按照运行管理控制的观点,实施运行方案的主体就是运行方案的编制主体。当通航建筑物物只有一个运行主体时,能够保证编制主体的唯一性。但现实管理中,通航建筑物并非只有一个运行单位,多个运行单位在无隶属关系的情况下,无法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困局,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明确编制主体。编制主体选择有两种途径:(1)协商优先。法律允许数个运行单位先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指定牵头单位。此种路径的好处是尊重当事人意志,但不足是效率较低,也很难给出一个合理的协商时限。(2)直接协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管理实际情况,直接协调确定承担义务的编制主体,但在多个运行单位的情况下,不宜指定一个运行单位独立编制运行方案,而是作为牵头编制单位存在。由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始介入和主导,可以避免“议而不决”的情形,提高效率。从效率优先的角度考虑,选择第二种路径更为恰当。具体法条可设计为: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运行单位应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
同一枢纽的通航建筑物存在多个运行单位的,由管理部门协调确定牵头单位联合编制运行方案。

二、运行方案的编制标准和内容

运行方案需包含运行管理所需的各项要求,并有一定数量的技术指标,法律不能也不必对其内容做出详尽的规定,只要指明和确定有效的编制标准即可实现法律的要求。同时,不同主体编制的标准在效力上具有差异,只有以国家名义编制的标准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运行方案编制标准需以国家名义制定,服务于运行管理,并与行政管理主体关联。在行业管理的指导思想下,需改变我国对通航建筑物行政管理主体多元化、管理碎片化问题,确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唯一的行政管理部门,运行方案制定依据的编制标准应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即交通运输部制定或认可。具体法条可设计为:运行方案应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运行方案应包括通航建筑物概况、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等内容。

三、运行方案的审核主体

《航道法》规定“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也即“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作为审核主体被法律确定,“主管”部门的问题已经解决。但某一具体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向何地、何级“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提交运行方案则不明确,“管辖”部门的问题尚不清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一般按照四级设置,即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国家级以行业管理为主,在“放管服”的背景下,更不宜过多涉及具体的审核工作,因而不予考虑;
省、市、县三级,从现实情况看,县级管理部门的能力不足,省级管理部门应更多关注宏观管理,因而将审核主体定位于市级管理部门以解决级别管辖的问题较为适宜;
对于地域管辖则以“享有管辖权”作为标准,最后确定具体的市级管理部门。然而,我国航道管理中有一些特殊情况无法按照前述办法确定审核主体。(1)中央直管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如长江干线上的通航建筑物,地方“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不享有管辖权,因而须由国家级管理主体专门设置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2)省界河流上的通航建筑物。由于相关各省的管理部门均享有管辖权,存在省际关系的处理,须经共同的上级管理部门协调确定管理部门,且以省级管理部门审核为宜。具体法条可设计为:运行单位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管理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
长江干线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报送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审批;
通航建筑物位于省界河流上的,运行单位应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省级管理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

四、运行方案的审核方式和重点

运行方案的执行不仅与航运有关,与防洪、发电、水上安全也有直接的联系,为保证管理的相互协调,在审核时有必要征询水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同时,运行方案执行关系着航运企业运输路线的选择、影响着航运成本的高低,因而也有必要征求航运企业意见。运行方案按照编制标准进行全面审核是一般性要求,但就运行方案各项内容对运行的影响而言有较大的差异,从提升审核效率、突出审核重点而言,对事关运行方案能否通过审核的关键内容进行事先界定,可以更好地提醒编制者、审核者。具体法条可设计为:管理部门审查运行方案时可以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审查时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航运企业等有关单位参加。管理部门对运行方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通航建筑物运行条件、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与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和验收文件的符合性;
(2)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与船舶通行需要的适应性;
(3)所辖航道上不同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之间的协调性。

五、运行方案的公布

运行方案的公布应满足及时性、便捷性和获取的便利性。从运行方案编制、审核过程看,编制者、审核者都掌握完整的运行方案,满足公布的便捷性要求,都可以成为运行方案的公布者。从公布的及时性要求考虑,运行方案审核通过后一个较短的时间就应该公布,如果以《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十日内通知”许可决定为标准,公布的时间最好规定为审核通过后十日以内。从获取的便利性考虑,一是要注意利用最新技术手段;
二是要利用关联者关注的信息渠道;
三是通过较有影响力的媒体,因此可选择的公布方式主要有官方网站、行业媒体、通航建筑物所在地的公告。具体法条可设计为:运行方案经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开运行方案主要内容,运行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行业媒体、公示牌等易于船方获知的方式公开运行方案主要内容。

六、运行方案的动态调整

运行方案属于行政许可事项,需经审核通过方能生效,运行单位需严格执行生效的运行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然而,通航建筑物运行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运行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不可抗力、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影响原运行方案的执行,法律需要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设定救济程序。运行方案的内容繁多,如果任何有异于运行方案内容的情况出现都导致方案失效,会极大增加运行单位和审核主体的工作量,在特定时间可能成为无法完成的任务;
同时,运行方案中并非所有内容都与船舶航行有密切关系,因而将运行方案的内容分为两部分,即与航行密切关联内容和非密切关联内容,与航行密切关联内容的变化导致原运行方案失效,编制主体承担重新编制和报送的义务,如运行条件等;
与航行非密切关联内容的变化不影响原运行方案的效力,但可要求运行单位承担向管理部门的报备义务。具体法条可设计为:运行方案批准后,运行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运行方案中与船舶通航密切相关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需要调整的,运行单位应重新编制运行方案并报送管理部门审批。七、试运行方案试运行不是运行方案所指的“运行”,但却是枢纽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的一个必经程序。试运行与运行的区别主要在于发生的时间点和通航建筑物的控制主体不同。试运行时,工程尚处于建设阶段,建设单位对通航建筑物享有控制权;
运行时,工程已建设完工,通航建筑物控制权从建设单位转移至运行单位。时间的差异不影响“运行”的本质,控制权享有主体不同决定义务承担者不同。因为本质相同,因而法律对运行方案的各项要求可以参照性地适用于试运行方案,包括编制、报送、审核、公布等要求;
运行单位所承担的与运行方案有关的义务则需改由建设单位承担与试运行方案有关的义务,以此实现有效和可持续管理[4]。具体法条可设计为:通航建筑物投入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将试运行方案报送管理部门审批。试运行方案的编制、报送、审查、公布参照本办法对运行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综上所述,《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落实了《航道法》总体要求,结合放管服改革,将编制主体、编制内容、审核主体、审核流程、动态调整、试运行方案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能够有效提高运行管理效率,提升水域通航能力,促进通航建筑保通、保畅、保安全。

参考文献

[1]周君亮.内河航运船闸运行研究[J].江苏水利,2014,(04):6-9.

[2]信春鹰,王昌顺.航道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黄月华.整体性治理视角下西江航运干线船闸管理体制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15.

[4]刘临雄,邱房贵.西江航道船闸管理的制度分析[J].水运管理,2015,(03):29-32.

作者:刘晓雷 汪炜 黄起龙 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武汉理工大学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核法律制度分析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推荐访问:通航 建筑物 法律制度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核法律制度分析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核法律制度分析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