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人民调解工作在纠纷解决方面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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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人民调解工作在纠纷解决方面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2022年)

1、人民调解工作在纠纷解决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6篇

1、人民调解工作在纠纷解决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篇1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找文章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也日益显现,但人民调解组织原有的工作机制已无法应对,因此,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灵活、方便、快捷、节约社会成本的优势,积极妥善化解各类人民内部矛盾。

一、存在的问题

1、没有真正形成联动大调解格局。乡(镇)一级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法、综治、民政、国土、村建、林业、计生、工青妇等部门组成,但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仍然是以政法综治部门为主,使得政法综治部门疲于应付,联动大调解形同虚设。

2、领导重视不到位。稳定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在少部分党政领导中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紧要,但落实起来次要。表现在乡(镇)调委会缺乏交通工具,出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赶赴现场,村(居)委调委会办公经费及调解员的误工补助偏低。自然村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虽已建立,但发挥作用有限。

3、运作不够规范。由于村级调解员未接受系统的法律培训,致使有些调解员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存在重结果、重口头、轻程序等问题,有的口头调解没有笔录,也没有制作调解协议书或登记造册,无法作为诉讼的证据。

二、强化对策

1、建立领导责任机制。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健全层级管理机制。一是乡(镇)层面。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处;
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乡(镇)调委会认真依法调处;
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由乡(镇)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村级层面,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较大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

总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

3、建立联动大调处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充实调整乡(镇)、村(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进一步深化“两站一点”建设,健全完善综治工作站、人民调解工作、治安报警点,落实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乡(镇)国土、村建、民政、计生、林业、工青女等部门职责,对本乡(镇)范围内矛盾纠纷实行联动大调处,不得把本级的矛盾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4、建立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一是领导负责包案制度。坚持一把手负责,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制定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四是排查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五是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调处、限期解决。六是个案查处和工作预案制。七是信息反馈及报告制度,实行小事每周报,大事随时报,无事零报告。八是奖惩制度。通过表彰奖励、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制度。

5、健全保障机制。一是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各级调解组织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簿。对于调解员要给予一定的工资或补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二要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各级综治委、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或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三要抓好经费保障。建议通过法定程序,将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也可以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金,倡导社会各界捐资,确保调解、奖励经费充足、稳定。

1、人民调解工作在纠纷解决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篇2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基层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基层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现结合我办实际,谈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对策: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村级调解人员不足。村级调委会名义上由3至4名委员组成,但实际上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往往只有1人,而且这些调解员全都是兼职,除了担任调解工作外,还身兼其它职务。这些兼职人员长期处于工作压力大、任务重、超负荷工作状态,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村级调解工作,更谈不上提高调解水平了。

2、村级调解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从整体上看,村级调解员队伍普遍存在年龄老化、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缺乏的特点,严重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群众对此项工作的参与和信任。

3、调解队伍人员不稳定。由于各种原因,调委会人员更换频繁,队伍建设不稳定,有的村调委会更是名存实亡,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出现民间纠纷或遇到突发事件,无人敢管,没人调解,导致矛盾激化,致使事态扩大恶化,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

3、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法院在对其作性质认定时,难以认定其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的效用难以发挥。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对策

1、认清形势,提高对做好农村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要认识到村调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中能了解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能利用人熟、地熟,就近便利等优势,及时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是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在保一方平安维护广大农村和基层稳定中具有不能替代的作用。

2、要把建设好村调委会、调解好农村各种纠纷矛盾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建立和恢复村调委会组织网络,坚持“少而精,能管用”的原则,组建调解委员会,注意吸收懂法律、懂政策、群众拥护的离退休干部、教师、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调解工作,形成了一支浩大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基层稳定的重要力量。

3、基层司法所应抓好调解主任、调解委员的培训,要通过培训,使广大调解人员了解到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程序与方法、工作制度与纪律、工作地位与作用,如何做一名组织信任、群众满意的人民调解员等等。要认识到做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要为人公正,严于律已,且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要立足服务,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
要勇于探索开展调解工作;
要通过培训,提高调解人员对做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调动他们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合力强的战斗集体。

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为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和发挥更大的作用。

程营村 谈文忠

2013年11月11日

1、人民调解工作在纠纷解决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篇3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效率不高。目前,xx县共有人民调解组织xx个,其中xx个调解组织分布在乡(镇)、村(居)两级,受场地、人员、经费的制约,难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息纷止争、维护稳定的作用。

2、人民调解员作用发挥不够。人民调解员(除专职调解员外)基本上都是乡(镇)、村(居)在职人员,身兼数职,且基层工作繁多,人民调解员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时间、精力难以保障。且由于缺乏经费保障,积极性受到影响。

3、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滞后。在行业性、专业性、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方面,由于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单位)作用发挥滞后,延伸建设工作难以有效推进,且缺乏考核监督机制,延伸建设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4、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滞后。

5、专职调解员经费保障渠道不畅通,标准过低,经费保障不足,影响了行、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推进和作用的发挥。

6、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多兼职过多,变换频繁,且无补助经费,难以发挥作用。由于受经费保障等多种原因影响,专职调解员到位率低,选聘后未到位或到位后又离职,造成部分行、专调解机构人员不足,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建议

(一)加强领导

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提升党政领导重视程度,是更加快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前提。

(二)切实规范人民调解组织

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保证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提升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延伸窗口建设,不断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的不断增长,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加强人民调解员指导、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各乡镇全年组织培训不得少于XX次,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要达到XX%,实现人民调解员全员培训。培训重点应是: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等方面。

(五)落实经费保障

落实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实行全县统一标准、统一补贴,确保人员不流失,确保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1、人民调解工作在纠纷解决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篇4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名:卷号:人民调解员:调解日期:立卷人:立卷日期:保管期限:备注:



卷内目录

序号文书名称页号备注
123456789
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卷宗情况说明
封底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
1、2、3、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月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
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与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③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登记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年月日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间:地点:参加人:被调查人:记录:
调查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记录
时间:地点:当事人:参加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
2、调解不成□;
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记录人(签名):
年月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本协议共2页第1页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本协议共2页第2页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编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人民调解员(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事人调解协议编号回访事由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回访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年月日


卷宗情况说明


立卷人:



立卷人:

审核人:
立卷日期:年月日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使用说明

一、调解卷宗
“调解卷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所涉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作为卷宗的封面。其中“卷名”栏目填写纠纷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型,如“ΧΧ与ΧΧ之间合同纠纷”。纠纷类型同“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中的“纠纷类型”栏。“卷号”按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一案一卷。对于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二、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起纠纷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目录,供查阅卷宗时检索使用。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


址。调解申请书应载明当事人申请事项。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或者主动调解纠纷的简要记载。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应登记当事人姓名、依申请受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时间、纠纷类型和纠纷简要情况等。“案件来源”栏直接选择打√,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和登记人签名。
五、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六、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开展调解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调解记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记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
八、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是纠纷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口头协议主要内容的记录。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


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载明填写日期。
九、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调解协议编号”栏填写回访所涉纠纷调解协议书编号。“回访事由”栏填写纠纷名称。“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回访人”是指开展回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十、卷宗情况说明
对案件卷宗制作情况进行的必要说明。十一、封底
封底是卷宗的末页。封底由立卷人、审核人共同签名。


编号:存根
人民调解员案件登记单

年月日,调解、之间的纠纷。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类型:()婚姻家庭纠纷②邻里纠纷③房屋宅基地纠纷④合同纠纷⑤损害赔偿纠纷⑥劳动纠纷⑦村务管理纠纷⑧山林土地纠纷⑨征地拆迁纠纷⑩环境污染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纠纷医疗纠纷其他纠纷调解情况:
1.调解成功,达成①口头协议②书面协议。
2.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①行政②仲裁③诉讼④其他途径解决调解员: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编号:正本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年月日,调解、之间的纠纷。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调解情况:
调解员: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备注:1.本单用于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工作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2.在本单相关栏目序号上打√。
3.本单一式两联,正本联沿虚线裁下交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根联由人民调解员留存。



年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
填报日期:
调解结果
调解员姓名

履行情况
调解不成


调解案件数


达成协议口头

书面
已履行

未履行

备注


填表人:审核人:


说明:本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汇总填写,作为掌握了解调解员工作情况的依据。


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
组织情况
村委会设调委会
居委会设调委会
乡镇街道调委会调委会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调委

队伍情况
表彰因公伤情况亡情况
保障情况
其中人员构成

委项
会目
总数
村委会建制数
调委会数
居委会建制数
调委会数
企事业单
乡街
调调位镇道
委委调建建
会会委制制
数数会数数数

通事故调委会数医疗纠纷调委会数劳动争议调委会数物业纠纷调委会数
调解其员他总调人委数会数
村调委会人数居调委会人数
乡镇调委会人数街道调委会人数
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人数
司法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推选化
政专兼职
调委会人数聘任程



培指训导
交医劳物情人通疗动业其集个致牺推聘高况民事纠争纠他选任中体人伤牲调
(故纷议纷调解专兼调((
调调调调委调含工职职解解)委委委委会委员以作
员)上会会会会人经)人人人人数费
数数数数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单位序号
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人人人人人16
17
18
19
20
人人人人人22
23
24
25
人人人人人人27
28
29
30
31
人万万万
个人人人次元元元32
33
34
35
36
37
38
39
1234567891011121314152126


填报人:审核人:


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
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和报送要求
本表填写单位为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地(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填写报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此表并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本表报送周期为半年报和年报。半年报统计周期为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7月20日前报到司法部。年报统计周期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20日前报到司法部。
二、指标解释
1、组织情况:由于村、居、乡镇、街道的合并撤销,其建制数随之变化,为掌握建制数和所设调委会数,在该项中要分别填写统计期内的建制数和所设的调委会数。
2、第15项“其他调委会数”指除11、12、13、14项所列调委会之外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调委会。驻公安、法院等单位的调解室,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派驻机构,不应计算在内。
3、第17至20项中担任村(居)调委会主任并兼任乡镇、街道调委会委员的只作一次统计。
4、培训情况:统计期内人民调解员参加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培训的人次数。
5、表彰情况: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和其他相关部门表彰人民调解委员会个数和人民调解员人数。


6、保障情况:指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第38、39项),包括各级财政保障经费、司法行政机关划拨经费和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为人民调解开展工作提供的工作经费。
三、数据关系
1=(3+5+7+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16=27+2816=29+30


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
调解情况
不同主体调
解情况
协议形式
履行情况
排查预防情况
案件来源案件分类情况
社会企团事体

乡业和调涉疑协
项解及调难议居镇单其目案当解复涉调街位他

道调组件事成杂及

调委织总人功案金

解会调数数件额解
案调委案
件解会件
数案调数
件解数案
件数
接受依主委
申动托
请调移
调解送

调解



姻邻合

家里同

庭纠纠

纠纷纷




生损劳村山征计环路产害动务林地划境交经赔争管土拆生保通营偿议理地迁育护事纠纠纠纠纠纠纠纠故纷纷纷纷纷纷纷纷纠

达成司

履法
物医其口书议
行确
业疗他头面后

纠纠纠协协起纷纷纷议议诉

止法

院排预间判查防纠决纠纠纷维纷纷引

持自

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防止群体性上访防止群体性械斗


单万
件人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次件件人件人件人件人位元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
3334444478901234





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和报送要求
本表填写单位为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地(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填写报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此表并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表周期为季报和年报。季报统计周期为:第一季度从本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底,4月20日前报到司法部,第二、三季度,以此类推。第四季度按年报统计报送,统计周期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20日前报到司法部。
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季度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
二、指标解释
1、第1项“调解案件总数”指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调委会主动调解和有关部门委托移送调解的案件总数,无论调解成功,还是不成功都应计算在内。
2、第4项“疑难复杂纠纷”指涉及当事人众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久调不结、调解周期长的纠纷,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人员伤亡的纠纷。
3、第5项“协议涉及金额”指统计期内调解纠纷达成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所涉及的金额。
4、第13至28项“案件分类情况”:当一个案件涉及多


个类型时,仅依其中一类属性进行统计。
5、第13项“婚姻家庭纠纷”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包括夫妻、婆媳、姑嫂、翁婿、妯娌等因生活琐事发生的纠纷和离婚、继承、赡养、抚养、分家析产等纠纷。
6、第18项“损害赔偿纠纷”指基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引发的纠纷。因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物业管理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统计在劳动争议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物业纠纷栏内。
7、第21项“山林土地纠纷”指因林权制度改革、土地承包、草场、滩涂使用等引发的纠纷。
8、第24项“环境保护纠纷”指因施工扰民、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纠纷。
三、数据关系1=6+7+8+91=10+11+12
1=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
1≧29+301≧3

1、人民调解工作在纠纷解决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篇5

人民调解工作目前存在的困惑

人民调解不用花钱、程序简单、时间又短,纠纷当事人还能握手言和重归于好,被誉为“东方一枝花”。农村调解主任利用人员熟悉、情况了解就地化解许多民间矛盾纠纷。但经常看到有关报道,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激增,法官人手捉襟见肘,疲于应付,导致许多纠纷案结而事不了,形成涉法涉诉上访,甚至长期越级或赴京上访,有许多“好事者”针对上述问题经调查研究,认为是农村调委会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在实践中笔者不认为全是他们不作为的问题,而是我们如今的人民调解工作体制问题。不妥之处请同仁批评指导。
一是人民调解工作确实存在不足之处。主观方面,确实我们有些调解主任自身素质不高,法律知识不多,工作方法欠妥,导致有些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化解;
客观方面,目前农村调解主任本身没有待遇,有些村里两委主干或副职兼调解主任,还有适当的报酬,而单纯的系统调解干部就很少有待遇,另外调解又不收任何费用,遇到纠纷,调委主任搭上时间,赔上工夫,自家活不能干,磨破嘴皮跑断腿,尽心尽力将一碗水端平,往往还遭遇不理解、甚至当事人还谩骂,应了农村那句俗话“管闲事,落不是”,这就严重影响了调解人员从事本职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来做后盾,来保障调解协议的

强制执行,使人民调解在农村地位逐日下降。就像协议书中没有违约责任一样,协议内容说得天花乱坠,违约后怎么办却成了空白,那这份协议还有什么法律效力呢?实践中,比如一起因邻里关系引起的轻微打架纠纷,东家把乙家打伤住院,经村调委会调解,东家愿意承担医疗费等损失,并签订协议。过几天东家反悔不履行协议,调委会又束手无策,把一起本来很简单的民间纠纷解决不好,最终导致乙家反过来报复甲家,形成民转刑案件,有的甚至致人死亡。此类案件比比皆是,而此类案件让派出所调解就能迎刃而解,是派出所人员法律素质高吗,也不完全是,关键派出所的“杀手锏”是甲违约后具有强制力,不行把他“抓起来”,那么甲就乖乖履行协议,付给乙方相关赔偿,问题就能消化解决。
三是许多矛盾纠纷发生后根本就不经过村调委会的调解,直接就到法院起诉,村调委会就没有表现的机会,调委会很是无奈。只要是“对簿公堂”,既使是老人告儿女不赡养的问题,父子也会成仇人。何况矛盾双方当事人立即产生对应情绪,把本能解决的矛盾激化,最终双方都托关系,找熟人,抱着能把钱花在“官堂”上也决不给对方的心理,一审打完再上诉,你方告罢我方告,双方上演“拉大锯”论持久战电视连续剧,结果是“两虎相斗两败俱伤”,双方互不相让,互不服气,再走上访之路,“路漫漫,踏征程,默默无语两眼泪”,怨怨相报,何时是了?那么八十年代为什么

就很少有这种现象呢?是当时老百姓就没有矛盾纠纷吗?不一定。据了解,当时可能是没有“提倡保护人权”,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有一定程序,首先由村调委会调解,调解不成的然后给乡镇调委会开介绍信,当事人才能到乡镇去调解,若再调不成,才由乡镇调委会给法院开介绍信,法院才能受理案件,这样以来,大部分矛盾纠纷在一环一环的“关口”中就基本消化,最终走到法院的案件就了了无几。如今这样制度已荡然无存,更多的矛盾纠纷直接涌向法院就顺其自然了。

夏县司法局王立国


1、人民调解工作在纠纷解决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篇6

如何处理邻里纠纷
如果把调解民间纠纷的任务比作河,那么调解方法就是过河的桥或船。可见,对于调解委员会来说,掌握正确的调解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方法主要是说理的方法或说服教育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主要有:第一,要以关心爱护的态度,疏导说理的方式,启发当事人的政治觉悟;
第二,要善于适用法律条文、政策规定和优良传统教育感化当事人;
第三,要善于取得当事人社会关系中的积极力量的帮助,说服教育当事人;
第四,要善于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可先入为主,偏听偏言;
第五,要善于调查研究,查清事实真相,找出纠纷发生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和纠纷中的关键人物;
第六,要善于把说服劝导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第七,要善于抓典型人、典型事、解决一件,教育一片;
第八,要善于适时回访,巩固调解成果;
第九,凡是涉及两个单位群众之间发生的纠纷,调解组织必须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要善于总结经验,推广经验。
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靠说服教育,疏导和感化的方法,做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当事人提高认识,达到互谅互让的目的。但是,说服教育工作不是万能的,光靠疏导感化并不能完全奏效,还应该辅之于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从客观上消除发生纠纷的基础,使纠纷解决的更加彻底。
人民调解是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疏导和感化的方法调解民间发生的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执,促成当事双方达到协议和谅解,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控制纠纷和调解纠纷的基本方法,归纳起来就是“听、授、集、告、正”五字。
一、听:即倾听,做一个细心、耐心的倾听者。倾听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详细了解纠纷发生的过程和基本情况;
二是可以了解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发生后以及近一段时间的情绪和心理变化;
三是可以了解当事人的真正想法,需要解决什么“关键”问题。
二、授:即传授,做一个有资格的传授者,当事人有许多疑点,有许多困惑,许多困难需要我们解答、解决,农村纠纷当事人对诸如“男女不争,尊老爱幼,一手伤人一手拿钱”等日常道理易于接受,但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是有限的,或一只半解,这就需要我们接待他们的同时,根据他们提出的具体问题给予解释和传授。
三、集:即收集,做一个善于收集资料、证据的有心人。收集证据是调解纠纷的关键环

节,证据是有效调解纠纷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证据,在调解时,难以控制调解局面,难以让当事人双方心悦诚服,在调解工作中,需要注意收集以下材料和证据:一是当事人双方的谈话笔录,即在与当事人双方接触交谈中,就必须留下笔录;
二是现场勘察,制作示意图,并由现场人,当事人双方、乡、村、组干部签字认定;
三是图片资料,有历史遗存的图片,现场拍摄的图片;
四是乡、村、组保留的历史文字、表格等档案;
五是与纠纷相关人员的谈话,调查笔录;
六是历史遗存的与纠纷相关的有效证件。
四、告:即告知,做一个明白人,当事人对自己发生的纠纷是明白的,他们对纠纷发生的过程,纠纷的焦点,自己在纠纷中对与错,他们心中是有数的,而我们作为调解人员应当通过调查,做一个明白人,要对纠纷的发生、发展、当事人的想法、当事人的愿望等做全面、客观、准确的了解、掌握和评价,这是一个成功调解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职业规范,通过我们向当事人“告知”,让当事人也做一个明白人。
五、正:即公正,做一个公正无私的铁面人。要做到“正”,首先要有公心,调解人内心要公,行为要端正,如何公正地对待纠纷,如何公正的对待当事人,如何公正的调解纠纷,这是广大调解工作者首先要解决的自身问题。调解人除了具备良好的人格品德外,还有具备极强的人格影响力,要用自己的人格品质去影响周围的人。
人民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其精髓是“和为贵”、“止诉息争”,按照《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要求,不能“止诉”,当人民调解要达到“息争”的目的,以和为贵,构建和谐社会,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基础。我们身边每天都有矛盾纠纷,每时每刻都存在纠纷隐患,人民调解员苦于应付各种复杂纠纷,苦于不能成功调解,苦于平凡而又不被理解,乐于成功之后的自我满足和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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