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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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优秀范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

 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保障公 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 维护安定团结的 政治局面, 有领导、 有计划、 有步骤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 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重申: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 的政治基础, 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 保证。

 一九八二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的宪法的序言指出: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 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 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 民,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 坚持真理,

 修正错误, 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今后国家的根 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 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 泽东思想指引下,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社会主义道 路,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 逐步实现工业、

 农业、 国防和科学枝术的现代化, 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 明、 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 这就表明, 四项基本原则 反映了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规律, 也是中 国亿万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作出的决定性选择。

 一 个时期以来, 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滋长、 蔓延, 否定四项 基本原则, 是违背宪法, 违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 意志的, 必须坚决反对。

 二、 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中国人民推翻了压在自己头上的 “三座大山” , 摆脱了被奴役的地位, 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 人, 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 巨大成就。

 各族人民从切身经验中得出的最基本的政治 结论就是:

 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只有社会主义 才能救中国。

 当然, 正如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决 议指出的, 党在历史上也犯过大大小小的错误, 包括“文 化大革命” 的严重错误。

 党本着坚持真理、 随时修正错误 的精神, 公开承认并认真纠正自己的错误, 这表明了中国 共产党是一个郑重的对人民负责的党, 又表现了 它自身

 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三、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是我们的根本指 导思想。

 宪法规定: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 道德教育、

 文化教育、 纪律和法制教育” ,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 建设。

 ” “国家提倡爱祖国、 爱人民, 爱劳动、 爱科学、 爱社 会主义的公德, 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国际 主义、 共产主义的教育, 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 义的教育, 反对资本主义的、 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 想。

 ” 为了使我们的现代化建设事业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 发展, 使我们的人民获得向这个目 标前进的精神动力, 必 须帮助越来越多的公民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 义的世界观, 自觉地走历史的必由之路。

 这是思想战线 上的一项长期的根本的任务。

 四、 宪法规定: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

 中国人民坚决地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 就是因为他们从 实践中认清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

 建国三十多年以来, 我们在原来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基 础上, 建立起了一个独立的、 比较完整的、 社会主义的国 民经济体系, 国家经济实力大为增强, 教育、 科学、 文化迅 速发展, 一些尖端科学技术达到了 世界先进水平, 人民的 物质文化生活得到显著改善。

 当然, 我们的社会主义经 济制度由比较不完善到比较完善, 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 程。

 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 下, 实事求是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改革那些不适应或者 不完全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具体制度, 使我们的 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起来。

 五、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 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 家。

 ” 作为我们这种国家制度的本质特征, 宪法规定:

 “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人民行使国家权 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 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国务院, 即中 央人民政府,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是最高国 家行政机关” ,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 工作” 。

 宪法并且规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 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 会事务。

 ” 这就是说, 我们必须在人民内部实行充分的真 正的民主, 只有这样, 人民才能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 团结起来,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人民民 主专政, 除了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的一面, 还有全体人民 对于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一面。

 宪法指出:

 “在我国,

 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 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 范围内长期存在。

 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

 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必须进行斗争。

 ”

 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得以实现的保障。

 六、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 主集中制的原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

 “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 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 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是高 度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否定民主, 只要集中, 就不是真正 的集中, 而只能是专制主义。

 只要民主, 否定集中, 就是 无政府主义, 只会使国家成为一盘散沙。

 民主选举是实 行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为了切实保障选民根据自 己的意 愿行使选举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法规定, 县、 乡 两级实行直接选举; 在此基础 上,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代表; 各政党、 各团体、 选民或者代表都可以依照法定的 程序提出候选人, 经过酝酿讨论, 根据较多数选民或者代 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 票和差额选举;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并有权罢免自 己选出 的代表。

 真正按照这种具有中国特点的根本政治制度办 事, 我国各族人民就能通过自己的代表掌握国家权力, 这 是我们的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的可靠保证。

 当然,

 我们的国家制度有一个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高度的 社会主义民主也有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正因为 如此, 我们才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同时, 我们在发展社 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 还存在着这样 那样的缺点和失误, 已经确立的制度和已经制定的法律 还没有得到普遍的严格遵守。

 有的地方不尊重人民代表 大会应有的职权, 使它不能真正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 用。

 在选举中, 有的单位的领导竟然勉强群众选举或者 不选举这个人那个人, 有的拒绝将选民依法提出的候选 人列入候选人名单, 等等。

 这些行为都是违背宪法和法 律规定的。

 这种现象必须加以改变。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 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尊重和保障公民享有宪法赋 予的自由、 民主和其他权利。

 七、 宪法规定:

 我国“公民有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的自由。

 ”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其他的广泛的自

 由和权利。

 我们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这 些自由和权利。

 宪法同时规定:

 “公民在行使自 由和权利 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 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这样规定, 正是为了 保障全国 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 保障所有公民都能真正享有宪法 规定的自由和权利。

 八、 宪法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 镇压叛国和其 他反革命的活动, 制裁危害社会治安、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

 和其他犯罪的活动, 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 一九七九年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规定,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

 扰乱社会秩 序情节严重, 致使工作、 生产、 营业和教学、 科研无法进 行, 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 ; “聚众扰乱车站、 码头、

 民用航空站、 商场、 公园、 影剧院、 展览会、 运动场或者其 他公共场所秩序, 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抗 拒、 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情节严重 的” ; “严禁聚众‘打砸抢’ 。

 因‘打砸抢’ 致人伤残、 死亡 的” ,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 ;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 法, 包括用‘大字报’ 、 ‘小字报’ ,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 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 ; “以反革命为目 的” , “煽动 群众抗拒、 破坏国家法律、 法令实施的” , “以反革命标语、

 传单或者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 社会主义制度的” , 都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 都要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听任一些人“无法无天” 地闹事, 到 处串连煽动扰乱社会秩序、 工作秩序、 生产秩序、 教学秩 序、 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肆意冲击国家机 关、 工厂、 商店、 学校、 科研单位, 扰乱住宅、 宿舍区的安 宁, 国家工作人员就不能正常工作, 工人就不能正常做 工, 商店就不能正常营业, 学生就不能正常读书, 科研人 员就不能正常地进行科研, 人民群众就不能正常地生活 和休息。

 这样, 势必损害公民的合法的自由、 民主和其他 权利, 危害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干扰改革、 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这是非常清楚的。

 九、 宪法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 严。

 ” “全国各族人民、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 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 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的职 责。

 ”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 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 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中国共产党在党章中规 定: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 所有公民都必 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并且维护宪法和法律的 实施。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认为,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是我们国 家面临的一项根本任务。

 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教 育, 使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广大人民群众熟悉 和掌握宪法和法律, 做到人人知法、 守法, 并且运用法律 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 维护人民的 合法的自由、 民主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 维护安定 团结的政治局面。

 这样, 我们就一定能够比较顺利地建

 设一个具有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 的有中国特色的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宣传贯

 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

 决定的通知》 , 指出:

 “这个《决定》 是在全体人民中进行

 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教育的重要教材, 是当前坚持四项

 基本原则、 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维护安定团结的强有

 力的法律武器和思想武器, 必须认真组织学习、 宣传和

 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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