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整改措施(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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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整改措施(完整文档)

招待费整改措施5篇

第1篇: 招待费整改措施

招待费管理规定

    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招待的事由
  1、上级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前来视察、调研、检查、指导、接洽工作等;

  2、外地有关单位的访问、参观、联系工作等;

  3、乡镇及局、集团以外的本县盐业企业前来接洽工作;

  4、局、集团城圈外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前来办理公务;

  5、会议;

  6、主要领导决定的其他事由。
  二、招待的内容
  招待的内容包括用餐、住宿、烟酒、水果等。
  三、招待的标准
  (一)餐费及陪客人员数标准:餐费标准含菜、酒、烟、饭等发生在用餐时的所有费用。陪客人员的餐费标准按相应招待对象计算。
  1、接待局、集团城圈外下属企业人员,安排工作餐,午、晚餐25元/人以内。
  2、接待本县有关部门、乡镇及局、集团以外单位领导人员及随行人员,午、晚餐35元/人以内;
非领导人员来访,午、晚餐30元/人以内。
  3、接待本市各县盐业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午、晚餐35元/人以内;
非领导人员来访,30元/人以内。
  4、接待省、市部门领导或本市以外的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早餐15元/人以内,午、晚餐45元/人以内;
非领导人员来访,早餐10元/人以内,午、晚餐40元/人以内。
  5、营销业务交往或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招待标准由主要负责人酌定。
  6、未经批准而超出标准的招待费,有招待申报人自负。
  7、陪餐人员数一般控制在2-3人,应为接洽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人员,必要时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面,但陪餐人员最多不超过4人。
  四、招待的管理
  (一)用餐招待
  1、用餐招待实行对口申报。即哪个处室的业务由哪个处室的负责人(或分管此处室的局领导)申报。申报时首先由申报人到办公室填写派餐单。派餐单各项目必须真实、全面、正确填写,项目不全的不予批准。派餐单填写后,交办公室进行审批(办公室接待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批准后,由申报人持派餐单到指定地点就餐,并将派餐单交于饭店,结账时附于账单后。用餐申报人员必须在饭店账单上填写金额大写,但一律不准签名。凡有签名者,不论有无派餐单,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领导不予以签字报销(主要负责人用餐招待除外)。
  2、派餐单必须事先取得。如分管招待的办公室负责人不在局内,可向主要领导申请批准。主要领导不在局内时,要在电话中请示批准。在电话中请示被批准的,在补办派餐单时,必须由主要领导和分管本处室的领导签发补办派餐单批准证明,申报人持此证明到办公室补办派餐单手续,凡无此证明的,办公室一律不得提供派餐单,否则追究办公室人员的责任。
  3、急需招待而又因故无法取得与办公室负责人或主要领导联系而进行的招待,要补办派餐单。首先由接待人写出申请,说明为什么未事先取得派餐单,为什么事先未能与领导电话联系,为什么招待等。申请要交局主要领导审批。凡被批准的,持有主要领导人签字的申请到办公室补写派餐单,否则,办公室一律不准提供派餐单。派餐单补办完毕后,由申报人交相应饭店,并附于账单后。
  4、凡无派餐单或有派餐单而在帐单上有签名(县外发生的用餐单据除外)的用餐单一律不予签字报销。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本局人员外出在无棣境外需就餐或回无棣后需就餐,每人每次不超过25元。如遇特殊情况,需超过此标准的,要向主要负责人电话请示和批准。此情况均要交纳现金,单据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
  (二)招待用茶、烟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办理,其他内容的招待由局领导指定人员办理。
  (三)凡工作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
其他招待外来人员的用餐场合,陪餐人员必须饮酒的,必须适量,不得因酒误事或损害单位形象。
  五、本制度自XX年五月 日执行。
  
    

第2篇: 招待费整改措施

公司招待费标准

北京正兴华泰数码影视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业务接待行为,有效控制招待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业务招待费适用范围:业务费招待费是指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礼金、礼品、赞助费、会务费、餐费、娱乐费用等。

第三条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原则:业务招待费应遵循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预算开支。

第四条

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原则:

1.业务招待费使用实行预算控制原则。所有的招待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2.严格执行分档次接待原则,对应接待。禁止越档次接待。

第五条

业务招待费基本标准及使用对象:

1、招待费标准:用餐标准分为A、B、C三个档次(不包括酒水):

就餐标准 酒水标准 香烟标准 住宿标准 档 次 元/桌 元/瓶 元/盒 元/间

A ?2000 ?500 ?80 星

B ?1500 ?300 ?60 星

C ?1000 ?200 ?40 星

2、招待费标准适用对象:

(1)招待政府主要官员用A档,由经理级人员负责安排接待; (2)招待政府相关业务单位主要领导及关联公司的领导用B档,由相关业务部门

安排接待;

(3) 招待相关业务单位的部门经办人、关联公司部门负责人用C档,由对应部门负责安排接待。

第六条

业务招待费的审批程序:根据需要一般性招待,由经办人填写《公司招待申请表》(见附表),经部门经理、综合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招待。第七条

业务招待归行政部门及财务部门共同管理,用于招待的烟酒,由财务部统一购买,烟、酒并保存入库。业务招待用的烟、酒,各部门根据招待需要到财务部统一领取。

第八条

饭店、宾馆实行定点制度。行政部根据业务招待需要经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与该饭店、宾馆接触洽谈,并签订协议。

第九条

业务招待所需要的烟、酒领用,应由经办人填写《招待礼品领用申请表》(见附表),经部门经理、行政部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交行政部经理领取。

第十条

业务招待费报销遵循谁经手谁报销的原则,不得由他人代报业务招待费。

注: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及财务部共同制定,适用公司内各业务部门及人员。

北京正兴华泰数码影视技术有限公司

2012-09-12

第3篇: 招待费整改措施

招待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内外招待的管理与控制,使招待规范化及合理化,避免不必要的开支与浪费,合理控制公司招待费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招待内容

本制度所指的招待行为指就餐招待、烟酒、饮料、水果招待以及住宿招待(娱乐费用、礼品费用需提供具体方案报董事长批示)。

第三条 招待原则

(一)适度原则,公司所有招待要适度,对不是十分必要的不予招待。

(二)节俭原则,招待必须坚持节俭原则,力求花最少的成本,达到最好的沟通效果,不搞奢侈性的招待。

(三)公开原则,各领导、部门招待费用公开透明,公司将定期对各部门招待费用进行统计发布。

第四条 就餐、烟酒、饮料、水果招待

(一)招待对象:

1、为了促进公司发展而进行的业务交往所需要的正常业务招待;

2、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

3、政府部门来视察、检查、指导、接洽工作等;

4、有关业务单位的访问、参观、联系工作等;

5、会议;

6、公司领导决定的其他事由。

(二)招待标准:

餐费标准含菜、酒、烟、饮料、水果、饭等发生在用餐时的所有费用。陪客人员的餐费标准按相应招待对象计算。

1、接待政府部门人员,领导人员及随行人员,早餐50元/人以内,中、晚餐200元/人以内;
非领导人员来访,早餐30元/人以内,午、晚餐100元/人以内;

2、接待有关业务单位人员,领导人员及随行人员,早餐30元/人以内,中、晚餐100元/人以内;
非领导人员来访,早餐25元/人以内,中、晚餐80元/人以内;

3、公司管理人员会议的聚餐,中、晚餐50元/人以内;

4、公司领导决定的其他事由(经董事长同意后),一般按中、晚餐50元/人以内执行;

5、为了促进公司发展而进行的业务交往所需要的正常业务招待、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按照营销方案执行标准;

6、重大会议或特殊情况的招待标准,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三)招待相关规定:

1、公司高层领导及部门负责招待时应依据标准严格掌握,未经批准超出标准的招待费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2、接待用餐一般应就近安排饭店招待;

3、午餐招待原则上不饮用酒类,确有需要时也应适量控制;

4、陪餐人员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应为接洽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办事人员,必要时由营销助理、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出面,但陪餐人员最多不超过4人;

5、招待费实行提前申请、审批的原则;

6、执行招待任务前,除出差人员外,一律填写《招待费申请单》;

7、接待人员凭业务招待费申请单办理借款和报销。

(四)招待程序:

1、接待政府部门就餐由相关部门安排就餐或通知行政人事部安排;

2、接待有关业务单位人员由营销助理或市场部安排就餐或通知行政人事部安排;

3、各类会议就餐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负责安排;

4、董事长决定的其他事由,营销业务交往或招商等特殊情况,就餐由主要负责领导安排或通知行政人事部安排。

第五条 住宿招待

(一)招待对象:

1、受公司邀请的客人;

2、省内外政府部门领导;

3、有关业务单位人员;

4、其他类型需要安排住宿的人员;

5、参加公司会议员工。

(二)招待标准:

公司招待来客一般安排到宾馆普通标准间,重要来客安排为酒店豪华标间或规格更好的房间,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三)招待住宿程序:

1、接待政府部门住宿由相关部门通知行政人事部安排相应标准;

2、接待有关业务单位人员住宿由营销助理或市场部通知行政人事部安排相应标准;

3、各类会议住宿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负责安排;

4、高层领导安排的住宿,由主要负责领导安排或通知行政人事部安排。

第六条 招待费申请程序

1、公司管理人员及部门执行招待前,先到行政人事部填写《招待费申请单》,报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财务部确认后方可借资招待。《招待费申请单》一式两份,申请人和行政人事部各执一份;

2、公司管理人员及部门,外出差前先填写出差申请及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凭出差申请预算的招待费到财务部借资,特殊情况未预算到的招待费应电话逐级上报至总经理或董事长,经总经理或董事长同意后,方可招待,出差回来后两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第七条 招待费报销程序

1、招待费报帐时实行两单一票的原则。即由接待人员在招待任务完成之后凭招待费用的正式发票、财务规定的报帐单和《招待费申请单》到行政人事部确认,由行政人事部经理确认后,再持报帐单、正式发票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2、负责接待人员在申请中有虚假行为,每发生一次扣罚200元并通报批评;

3、招待费用正式发票的客户名不能空着,统一开湖南百年一笑堂药业,除定额发票外,没有公司名称的一律不报;

4、报销招待费时,招待费发票要单独粘贴,不得与本次招待无关的报销票据共用一张粘贴单;

5、招待费发生后一个星期内必须完成费用报销程序,一个星期后财务不予报销;

6、外地出差时发生的招待费,返回公司后三日内完成费用报销程序。

第八条 本制度 年 月 日起试行,

第九条 本制度各条款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招待费用申请表

申请时间:20 年 月 日

备注:报销时财务部留存,按月装订存档。

招待费用 20 年 月统计表

编制部门:
编制时间:20 年 月 日

编制人:

招待费用 20 年 月汇总统计表1

编制部门:
编制时间:20 年 月 日

编制人:

招待费用 20 年 月汇总统计表2

编制部门:
编制时间:20 年 月 日

编制人:

编号:

会议费用报销延期申请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20 年 月 日

第4篇: 招待费整改措施

公司业务招待费申报单

年 月 日

申报部门:

接待部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来宾(访)单位或业务联系主要内容

接待人数

陪同人数

共 人

其中:领导 人、其他 人

用餐时间:
年 月 日(早、中、晚)至 年 月 日(早、中、晚)

用餐地点:

住宿时间: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房间数量:
套 单 标

住宿宾馆:

其他接待要求

公务接待费用估算

其中:用餐 元、住宿 元、其它 元

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备 注

注:1、除用餐、住宿安排外,需安排赠送礼品及作其他安排的,在“其他接待要求”栏填明;

2、此申报单由公司财务部门自行保管。

公司业务招待费审批单

年 月 日

申报部门:

接待部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来宾(访)单位或业务联系主要内容

接待人数

陪同人数

共 人

其中:领导 人、其他 人

用餐时间:
年 月 日(早、中、晚)至 年 月 日(早、中、晚)

用餐地点:

住宿时间: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房间数量:
套 单 标

住宿宾馆:

其他接待要求

公务接待费用估算

其中:用餐 元、住宿 元、其它 元

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备 注

注:1、除用餐、住宿安排外,需安排赠送礼品及作其他安排的,在“其他接待要求”栏填明;

2、此申报单由公司财务部门自行保管。

公司工作餐审批单

年 月 日

申报部门:

接待部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来宾(访)单位或业务联系主要内容

接待人数

陪同人数

共 人

其中:领导 人、其他 人

用餐时间:
年 月 日(早、中、晚)至 年 月 日(早、中、晚)

用餐地点:

住宿时间: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房间数量:
套 单 标

住宿宾馆:

其他接待要求

公务接待费用估算

其中:用餐 元、住宿 元、其它 元

公司分管部领导审批意见

管理办公室审批意见

意见

备 注

注:1、除用餐、住宿安排外,需安排赠送礼品及作其他安排的,在“其他接待要求”栏填明;

2、此申报单由公司财务部门自行保管。

第5篇: 招待费整改措施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19开办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其超标扣除是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企业如果不能对业务招待费进行正确的税前扣除,不仅可能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还可能增加企业汇算清缴时的工作量。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正确列支,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对此,本文将详述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政策及会计处理方法。

xx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假定某企业 xx 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是 25 000 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 120 万元。则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的调整金额计算步骤如下: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25 000×0.5%=125 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 60%=120×60%=72 万元,低于扣除标准,所以应按实际发生额的 60%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72=48 万元。

1. 《实施条例》规定,不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多少,最多只能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就需要至少作 40%的纳税调整。以前,无论原《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都不存在这种将业务招待费先打六折, 再计算剩余部分是否可扣除的规定。

2. 在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中,可扣除上限不得超过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 5‰。

相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按业务收入来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根据业务收入大小,最高可按业务收入的 1%计算扣除)而言,扣除比例大幅下降。

3.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不分行业,都按统一标准执行。改变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区分不同行业,按不同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额。

4.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只要发生业务招待费,就必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不必要多交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更应该作好业务招待费预算,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

在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实践中,业务招待费列支的具体范围一般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用于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企业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这些支出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也都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__》(国税发[xx]56号)进一步明确,自xx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 __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主要包含:一是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二是处置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指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需把握以下两点:

我国现行的税收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没有作出详细的解释,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如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的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另在《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合理的支出”中也指出了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者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等。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在列支业务招待费时,是不是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三个标准,都需要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依据上述规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包括工程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和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等。由此可见,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应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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