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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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5篇

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篇1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完善蔡甸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会议议事事项的管理,提高议事决策的质量、效率和水平,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是指供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会、议事时共同遵守的规章和制度。

(三)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例会。会议视工作需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可以由召集人临时决定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为: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列席的人员为:邀请与会议内容相关的人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经审会主任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会经审会委员到会才能举行。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同级工会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汇报情况,听取审查意见并回答委员所提出的问题。

二、议事规则

(一)议事按照“会下酝酿、会上讨论、集中研究、民主集中、

会议决定”和“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原则,严谨、科学、规范地进行。

(二)议事一般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议事前要确定明确的议题,并事先通知出席人员作好准备。议事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如遇特殊情况,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能列入(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三)议事应围绕议题展开,观点明确,言简意赅。出席的人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列席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四)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最后形成决定、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议事内容

(一)选举产生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二)审定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的经审工作报告;听取审议向同级工会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常委会)的财务工作报告。

(三)对同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重大开支事项、经济活动等进行审查监督;听取审议审计组向本级经审会提交审议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并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工会有关规定等作出相应的评价、结论和决议。

(四)审议通过本级年度经费收支预决算(草案);审议通过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审计计划方案;审议通过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指导性文件等。

(五)讨论、审议经审会其他重要事项。

四、会议制度

(一)按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例会制度的规定,按时举行经审会全体会议。每年年初召开经审会全委会,审查审议并通过本级工会年度经费收支预、决算草案;上年度本级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应接受同级经审会审计组的审计,审计情况应向同级经审会全委会报告,由其审查并形成决议。同时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本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通过的年度经审工作报告要向工会委员会全委会或全委扩大会议报告。每年7月份召开经审全委会议对本级工会上半年经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追加专项预算须经同级经审会全委会审查同意。

(二)经审会负责人参加同级工会常委会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的制度;研究制定工会经费、财产管理制度和所属企事业的资产管理办法,应征求同级经审会的意见。经审会对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有权直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五、议案或事项执行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或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审会主任可责成驻会经审委员或经审委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执行、落实和处理,并接受经审会主任的督促和指导。各责任人对各应贯彻的事项负有检查、督办、催办的职责。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其主任根据经审会的决议精神处理,属于经审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可提请下次全委会重新讨论。经审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均应有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表决的

重要事项和会议纪要,经审会送同级党组或工会主要负责人阅处,并

催办和听取处理意见,检查处理结果。上级经审会对下级经审工作进

行督促检查。

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篇2

立项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直接投资业务,控制直接投资业务风险,根据《立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召开方式、程序

第二条 立项审核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的3名成员组成。设立项审核委员会主任1名,由总经理担任,主持立项审核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立项审核委员会设业务秘书1人,由企业综合部负责人担任,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记录,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概括总结会议讨论的所有具体事宜,并对会议形成的评价结果和表决结果做出书面记录。立项审核委员会成
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立项审核委员会通过立项审核会议开展工作,立项审核会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立项审核会议可以通过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网络会议等方式进行,所有形式都应以书面形式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立项审核流程

第五条 立项审核委员会业务秘书应及时将投资部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材料(电子文件)提交立项审核委员,立项审核委员会在收到立项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召开立项审核会议。

第六条 立项审核会议由立项审核委员、投资部负责人和项目组负责人、运营部负责人、风控部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立项审核会议根据《立项管理办法》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讨论,决定是否立项,并分析项目存在的问题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第八条 立项审核会议参会人员应从下述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进行客观、充分地分析,发表独立的评价,对项目是否立项出具明确的意见。
1、判断是否符合《立项管理办法》规定的立项标准;

2、从拟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及所处的行业前景及行业地位等方面判断项目的可行性;

3、判断项目实施效率,审核项目操作费用。对项目组拟定的负责人、项目人员以及项目实施计划和拟投资金额等提出指导意见;

4、从拟投资企业规模、历史沿革、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地位等方面,评价企业未来上市可能存在的障碍和风险;

5、根据企业的资金状况、财务安排等方面对项目支持发表意见;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以及直接投资业务的市场情况等方面全面判断项目的风险、项目的实施成效。
第九条 立项审核委员会委员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记名方式进行投票,并注明相关理由。投票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不设弃权票,投票人员1/2以上表示同意为通过。表决结果直接发送至会议记录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对表决内容、表决结果严格保密。
第十条 立项审核会议由业务秘书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全面真实地记载参会人员的意见及立项审核结果。
第十一条 在有关于发行证券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依法公开前,立项审核会议参会人员不得向任何协议外人员、机构及其他组织泄露或者公开,如发生以上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投资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并提请企业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篇3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篇4

家长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1条 家长委员会性质

它是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又是促进学校、家庭、社会联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2条 家长委员会的职能

1、参与功能: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管理,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

2、配合功能:主动配合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学生素质教育。

3、督促功能:督促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德、智、体、美、劳五育全面发展。

4、沟通功能:沟通学校与家庭、学生、老师和家长之间的联系。

第3条 具体任务

1、关心和扶持木兰实验小学教育事业发展,支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听取学校工作安排,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2、有计划地参与学校的重要活动,积极提供教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等课外活动基地,积极提出教育、教学等建议。

3、参与学校管理,为改善办学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组织家长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协助学校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为优化学校教育环境创造条件。

4、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家长对学校教育的要求,并通过健康有效渠道提出合理化建议,让学校及时了解家长的心声,社会对学校和老师的反映。协助调解校、班、家长之间的各种问题。负责向社会传递信息,做好学校宣传工作,扩大学校影响和知名度,促进社会逐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

第4条 工作制度

1、每年制订好工作计划,做到各项工作和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安排四落实。学期末做好工作总结。

2非会议与集体活动时间,应积极与学校、班级加强个别联系,主动配合开展有关工作。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到校听课,参与学校管理。

3参与学校的评教师、评学生活动。

4加强家长委员会所在单位与地区联系,帮助和推动学校教育工作。

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篇5

立项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直接投资业务, 控制直接投资业务风险, 根据《立项管理办 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召开方式、程序

第二条 立项审核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的 3 名成员组成。设立项审核 委员会主任 1 名,由总经理担任,主持立项审核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立项审核委员会设业务秘书 1 人,由企业综合部负责人担任, 负责会议 的组织协调和记录, 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概括总结会议讨论的所有 具体事宜, 并对会议形成的评价结果和表决结果做出书面记录。

立项审核委员会 成

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立项审核委员会通过立项审核会议开展工作, 立项审核会议根据项目的 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立项审核会议可以通过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网络会议等方式进行,所有形式都应以书面形式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立项审核流程

第五条 立项审核委员会业务秘书应及时将投资部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材料 (电子 文件)提交立项审核委员, 立项审核委员会在收到立项材料后 2 个工作日内召开 立项审核会议。

第六条 立项审核会议由立项审核委员、 投资部负责人和项目组负责人、 运营部 负责人、风控部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立项审核会议根据 《立项管理办法》 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讨论, 决定是 否立项,并分析项目存在的问题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第八条 立项审核会议参会人员应从下述方面 (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进行客观、 充分地分析,发表独立的评价,对项目是否立项出具明确的意见。

1、判断是否符合《立项管理办法》规定的立项标准;

2、从拟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及所处的行业前景及行业地位等方面判断项目的可行 性;

3、判断项目实施效率,审核项目操作费用。对项目组拟定的负责人、项目人员 以及项目实施计划和拟投资金额等提出指导意见;

4、从拟投资企业规模、历史沿革、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地位等方面,评价企 业未来上市可能存在的障碍和风险;

5、根据企业的资金状况、财务安排等方面对项目支持发表意见;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以及直接投资业务的市场情 况等方面全面判断项目的风险、项目的实施成效。

第九条 立项审核委员会委员以书面、 传真、 电子邮件等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并 注明相关理由。

投票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不设弃权票, 投票人员 1/2 以上表 示同意为通过。表决结果直接发送至会议记录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对表决内容、 表决结果严格保密。

第十条 立项审核会议由业务秘书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全面真实地记载参会人员 的意见及立项审核结果 第十一条 在有关于发行证券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依法公开前, 立项审核会议 参会人员不得向任何协议外人员、 机构及其他组织泄露或者公开, 如发生以上行 为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投资部负责制订、 修改和解释,并提请企业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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