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试析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是实现强军梦必由之路(全文)

时间:2022-05-24 16:45:0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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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试析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是实现强军梦必由之路(全文)

试析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是实现强军梦的必由之路3篇

第1篇: 试析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是实现强军梦的必由之路

坚持和完备审判独立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

季卫东


【摘要】目前所有的司法腐败本质上只是司法行政腐败,与审判独立原则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正因为司法权以及审判独立目前还没有真正确立才导致腐败的蔓延。没有司法公正,政府就无法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审判独立表明:即使是强势群体,即使是国家权力自身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办事,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司法公正以及司法的权威性。审判独立了,责任所在也就清楚了,问责的压力会促进司法公正,也会改变对法官的要求。对司法裁量权的限制始终在电脑量刑之类的机械化与舆论监督之类的民主化思路之间摇摆,公开透明的程序和推理论证的辩论的作用始终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改革是可以绕开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之争而向前推进的。在制度设计和技术操作问题都没有解决之前就搞诸神之争,只能陷入历史的轮回。
【全文】

  从1988年开始,中国启动了民事与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整个1990年代,司法改革曾是中国的一道非常引人注目的改革风景线。但是近年来司法改革似乎有所淡化,人们对于司法的现状则有不少议论。一方面,每天可以在媒体上看到大量关于诉讼的报道、评论,说明审判制度越来越受到关注了;
另一方面,司法腐败等问题引起群众不满,很容易诱发法律秩序的危机。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因贪污受贿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今年3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处无期徒刑,此案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波。

  “黄松有案”令人震惊之处至少有三点。第一、像黄松有这样的大法官居然走上了被告席,人们感到不可思议。这就提出了如何定位法官、如何理解司法独立原则的问题。第二、黄松有犯罪主要是在执行过程中,接受律师的贿赂,左右下级法院的决定。这反映了中国司法仍在审执不分、审辨勾结、审级串通的现象。如何限制和监督法官的裁量权,是该案提出的另一个问题。第三、黄松有主导的2001年8月13日司法解释,以宪法司法化著称,是司法能动主义的一次重要尝试。如何理解司法能动性,如何妥当协调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关系,是该案提出的第三个问题。

  大家都觉得,中国这样的司法腐败是一种很特殊的情况,如果法官有身份保障,腐败就不会发生。但十天前台湾揭露的司法官集体渎职案件,构成了反例。仔细分析问题的背景就可以发现,台湾与大陆的审判机关其实有着同样的欠缺,例如庭长享有对判决事先进行审查的特权,这有文化上的原因,也有制度设计上的原因。所以,仅靠法官的特殊待遇,不足以在中国社会保障司法公正。我们需要推动更有针对性的、深层次的司法改革。海峡两岸的司法腐败,是危机、也是转机。在我看来,新一轮司法改革正蓄势待发。

  以下我就“黄松有案”提出的三个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和讨论。

  中西法官定位不同:独立与监督大家都知道,在西方,正义女神Themis蒙着眼睛,她只按照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判断做决定。而在中国,作为公正司法象征的包青天睁大眼睛,他要对事实和人情明察秋毫。其实,西方正义女神并非天生就被蒙上双眼。根据意大利学者丹尼艾拉?比福科的研究,欧洲的正义女神像是在15世纪下半叶才被蒙上眼睛。为什么?目的是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严刑重罚治不了经年腐败15世纪是历史的重大转折点,当时中国和西欧的权力腐败都很严重,有些制裁方式也差不多。在中国,明朝的贪官被剥皮,皮被制成灯笼挂在衙门里,以威慑警示;
意大利等欧洲国家也对贪渎的法官采取活剥人皮这样的恐怖惩罚,有油画为证。但这些酷刑似乎没有显著的、可持续的效果。可以说,在追求司法公正上,东西方的出发点是相同的。但后来采取了不同的制度导致了不同结果。

  监督无处不在却仍有盲点在中国,从隋唐开始的科举制度使司法官僚具有精英意识和世俗的权威,但由于税收和财政制度安排上的特征,寻租在一定程度上被默许,以此来获得朝廷命官的行政团队费用,寻租也是对官员的一种激励机制。而对过度的贪渎以及枉法行为的防范,主要采取上级监督和互相监督的方式。在监督的思路下,司法官僚没有独立的空间,也没有终极判断权,公正的信誉也很难确立。到15世纪,监督的方式已经登峰造极,东厂、西厂、锦衣卫,都是睁大眼睛的方式,皇帝的耳目虽然无所不在,但并没有起到防止腐败的作用。

  西欧选择了另外的制度化路线,在文艺复兴的背景下,欧洲把罗马法的形式合理性注入统治秩序中,通过司法独立的安排,让审判机关不受当事人的身份特性以及社会力量对比关系的影响,只服从法律,只服从自己的良心,所以正义女神的眼睛被程序之布蒙盖了。也就是说,在西方,从15世纪以后进一步强调了法官只对上帝以及普遍价值负责,通过与世俗世界隔离、严格的遴选制度、终身的身份保障等等,加强了法官的神圣性和独立性,以这样的方式来维持司法公正。

  19世纪末之后,中国面临西方文明的挑战,开始推行法制的现代化,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过100多年的各种曲折发展,今天的中国法官队伍已经极其庞大,达25万人之众,良莠不齐的现状似乎很难引进现代西欧法官身份待遇的模式。同时,中国近年的司法改革还采取了一些非常激进的做法,有些似乎掉进了彻底市场化的陷阱,有些地方提倡法官竞争上岗、竞争绩效,提出要以当事人和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标准,监督渠道众多,这就使得司法独立无从谈起,法官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甚至为柴米油盐、任免升贬的俗念所累。

  非人情化的制度彰显人性西方的正义女神被蒙上双眼还有一层含意,就是要坚持制度的非人情化,不考虑复杂的特殊关系或特殊感情,只追求法律适用上的公正。而中国的传统文化向来注重人情,司法的群众路线和大调解能起到进一步加强人情的作用,这就使得司法制度的形式合理化难以推进。但是,出发点有人情,并不能保证结局也有人情。现实中,不少曾经的优秀干部因为腐败而被关进监狱,甚至处以极刑。这样的尴尬让我们不得不从制度设计上进行反思:能否通过制度的非人情化来确保制度的理性和人性?

  怎样寻找裁量权的绿色地带怎样保障司法公正?首先要求法官严格按照已经确定的规则去审理案件,以防止滥用裁量权。这种思想是东西方共通的。中国传统上存在“法无二解”的观念。从秦代开始,法律解释就被专职的官员垄断。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了专职官员的解释方式,就像制定细则、下达命令一样,毫不含糊,没有留下裁量的余地。而在西欧,法律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但必须通过律师间围绕说服力的竞争找出唯一正确的解答。在解释方式上,具有法律教条主义的特征,必须在规范文本上咬文嚼字。站在法律教条主义的立场上看,法官就像一台自动售货机,从上面投进去事实和条文,下面就会掉出判决来。由此可见,在限制裁量权方面,中国与西欧都曾有机械化的倾向,只是一个采取细则化的立法者思维方式,另一个采取教条化的司法者思维方式。

  但法律规定得再周详,也不可能穷尽社会的各种事实关系。法官必然要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进行裁量。尤其是19世纪末之后,社会越来越复杂,流动性越来越大,欧美各国都出现了对教条化、机械化的法律思维方式的调整。在德国表现为自由法学派的运动,在法国出现了巴黎高等法院的裁判长马尼奥脱离法律条文作出实质性公正的判决,以抑强扶弱而得到民众的欢呼和支持。在这样的背景下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其历史必然性、合理成分以及潜在的问题也就更清楚了。

  司法群众路线容易导致审判的不确定性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针对从西欧导入的现代法律制度的刚性、形式性以及脱离社会实际的弱点提出来的,具有反其道而行之的特征。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讲程序,根据群众意见、当地风俗以及案件的具体事实作出实质性公正的决定,与法国马尼奥法官有异曲同工之妙。在这个就地办案、民主办案的过程中,实际上司法裁量权被空前扩大了。什么是群众意见,什么是个案民意,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其实是会发生变化的。所以非法化与反法化的倾向很容易在这样的情境里滋生。

  当然,这也是一种追求执政合法性、追求基于合意的强制的方式。一方面加强国家权力的渗透,对群众进行动员。另一方面让国家权力与群众意见直接联系在一起,通过调解把强制与合意混合起来。实际上,后来的制度变迁只是这两个侧面此消彼长而已。司法群众路线似乎走进隘路了,就通过加强国家权力来另辟蹊径。司法的专业化改革其实也是以权力为契机的。当专业化与一种比较集中的行政权行使方式结合在一起,很容易造成专断和腐败,很容易让民众不满。怎么办呢?那就再把群众意见或者合意这个侧面加强。总而言之,一种非常集中的权力,与一种随意动员的群众直接结合在一起,这是非常难以安定化的结构,裁量权很容易伸张,从而造成了审判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客观主义的电脑量刑会否定司法的本性鉴于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为了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一种绝对客观主义的、更加机械化的思路又出现了,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近年来出现的电脑量刑。

  在德国、俄罗斯、美国,法律专家都对电脑量刑有研究,但均未涉及到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税法、民法等技术性比较强的领域内研究,也一直没有在司法系统推行。因为毕竟法律运用涉及到很多复杂因素,涉及到人的生死自由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实际上,电脑量刑也会导致司法制度的自我否定。如果从软件里可以自动得出审判结果,还需要法庭辩论、法律推理以及上诉制度吗?还需要法官吗?

  只求当事人满意会消解司法的权威性另一种思路是极端主观能动主义的,强调随时随地的讨价还价和妥协。重视当事人的意见和司法参与、采取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是否有道理?有。但这样做要有前提条件。如果无条件地以当事人同意或群众满意为标准,就会滑到法律虚无主义的泥潭里去。有本中国的政法文集里就描述过这样的事例。当时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无理取闹,闹得法院不能工作,又不能强制,只能反复说服,动员各种关系来劝说,结果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

  换个视角来看,随着市场化、全球化的进展,社会的风险性增大了,法院的决定越来越难做。于是开始采取分散风险的决定方式。比如在医疗事故的处理上,确立了“知情同意”的处理原则。这种思路反映到司法里,就是大调解的主张。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分散风险的知情同意,重点在知情。也就是司法必须首先公开化,让百姓知情,知道法律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以及案件事实的全貌。没有公开透明的程序,大调解就会变质。

  舆论监督用之不当会陷入司法政治化在强调司法参与和调解的情境里,舆论的重要性势必增大。舆论和司法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舆论既可以监督司法,同时也可以伤害司法。如果把舆论监督强调到一个不适当程度,就会出现法律碎片化现象,就会导致一人一是非的状态,甚至会使社会呈现出霍布斯所描绘的那种万人对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政治化的后果非常严重,很可能诱发大规模的秩序危机。

  司法能动不要变为司法乱动黄松有曾因2001年8月13日关于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而闻名天下。这个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把宪法条款直接作为民事审判的规范和依据,通过实际上的宪法解释开启了宪法司法化的门扉。可以说,正是这个司法解释在中国开了司法能动主义的先河。

  最近关于司法能动性的理论和实践,涵意有所不同。在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法院成立应急小组,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这种积极为经济社会服务的政策指向,被认为是司法能动性的重要表现。另外,大调解也都是司法能动性的一部分。但围绕这样的能动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一直存在争议。

  如何理解司法的本质要准确地界定司法能动性,在我看来,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司法,什么是司法权。

  不言而喻,司法的最基本的职能是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但行政机关也有类似的职责,所以我们要把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之间的界线划清楚。简单地说,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站在多数派立场上来行事的,而司法机关即法院则要站在少数派的立场上来行事。为什么?因为立法是多数派意志的表现,行政采取的是功利主义思维方式,如果少数派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个人与多数派或强势集团有不同的诉求,即使正确也无法反映到法律规定及其行政执行过程当中去。但司法机关不一样,只要有合理的诉因,就必须受理任何人提出的案件。

  在法院,任何一个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法官必须倾听当事人的声音。如果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少数派或普通个人应该获得胜诉的判决。因为这个判决是在考虑了案件的具体事实和特殊情况、他的具体诉求之后做出来的,可能会对法律是一个补救,对行政机关举措是一个校正。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机关是可以对立法、行政机关进行制衡和某种纠正的,也可以成为少数人、个人推动社会进步、推动制度变迁的渠道。这才是司法的能动性。

  独立审判是司法能动性的前提因此,审判机关应该握有关于法律解释和判断的最终决定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制的统一和稳定。为此,法院应该超然于不同的利益集团之上,应该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以及个人的干预。关于审判独立,我国1954年宪法已经作了很好的规定,现行宪法也有明文规定。

  审判独立有助于确立和维护以及加强执政合法性。在社会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很大的情况下,公民的有些合理诉求不能及时反映到立法中去,需要在审判过程中弥补法律缺陷,进行适当的救济。如果审判不独立,人们就会感到求告无门,就会在不信任中产生绝望情绪。在这个意义上,审判独立是司法能动性的前提。

  以退为进,司法才能真动所以,法院没有必要去跟人大代表比提案数量,没有必要跟各级政府部门比经济政绩,没有必要跟企业比创收金额,没有必要跟律师比对当事人的法律服务态度。否则,越搞这类“能动”,就越没有审判独立。也就是说,法院首先退回到司法的本分,退回到司法解释和判断的终局决定权,然后才有真正的司法能动性可言。换句话说,中国目前司法改革最重要的举措是把司法和政治区分开,要走的第一步是退到司法消极主义,那样才能真正实现审判独立,司法才能在该能动的地方能动起来。

  毫无疑问,民主化是我们今后政治改革的方向。但是不要寄期望于司法机关实现民主。有信誉的司法机关,特别是独立的审判能给民主政治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使得民主政治以更加有序的、平稳的、成熟的方式实现。但把审判与民主政治进行短路的结合,将会带来灾难。要不要加强司法参与?审判机关要不要倾听群众的呼声?当然要。但是,在法庭里不能实现直接民主制的设想。司法的民主性归根结底是由立法民主来决定的,司法的根本职责是严格适用符合民意的法律。只有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才能适当考虑把人民性和专业性、舆论和法律形式进行制度化组合。本文据季卫东7月24日第33期文汇讲堂现场演讲整理

【作者简介】
季卫东,现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

文件提供: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V3.0

第2篇: 试析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是实现强军梦的必由之路

实施国防专利制度实现改革强军之路

  摘要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务之急需要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发展,提升我国国防实力的专利制度体系。洞悉全球科技发展趋势,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好我国国防专利技术,为加强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解决和处理好周边环境安全问题,实现强军强国之梦,挤身世界军事强国之列保驾护航。

  关键词 实施;
国防专利:制度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6363(2016)04-0004-01

  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历史时期,无不是优先发展军事科技,把先进技术成果首先服务和应用于军事领域的同时,再以军事科技带动民用科技。纵观我国历史,先进的科学技术在军事上的运用由来已久,大秦的强弓劲弩,蜀汉的木牛流马,盛唐的铠甲唐刀,元代的金戈铁马,明朝的火铳火炮,这些都是我们祖先运用军事科技开疆拓土,抵御强敌的真实实例。

  当今国际环境风云变化,美国的军事全球化战略,俄罗斯的强军计划,中国的改革强军战略,印度的地区性有限威慑战略,朝鲜的先军政治。实践证明谁拥有了先进的国防军事技术,谁就掌握了战场上的主动权,谁就能巩固国家的国际地位。

  面对我国复杂的周边环境、国家安全形势时刻发生着变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强军之梦,提供强有力的国防安全保障,就必须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步伐,努力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现代国防科技、军事技术的发展瞬息万变,只争朝夕,时代迫切需要我们要建立自己的国防专利制度体系,并以此为依托,铸造国之重器,打造军之利器,紧跟世界科技发展步伐,大力实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引领、辐射和支撑国防科技创新发展,迅速使我国步入世界科技强国、军事强国的行列。

  1国外国防专利发展历程

  19世纪中叶,英国首部《军需品发明专利法案》颁布实施,开启了国防专利制度的先河,该项法案的实施引起了各国军事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国相继成立自己的国防专利管理部门,不断完善和修订自己的国防专利保护制度。随着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更多的国防专利技术被用于军事,在战场上大显身手。冷战时期,美苏两国军备竞赛,国防专利技术竞争成为新一轮热点,双方各国都不甘落后,不断刷新着国防专利技术应用领域的榜单。冷战结束后,世界各军事大国更加注重完善国防专利制度,用来保护国家核心安全利益,促进国防科技的创新发展。随着海湾战争、伊拉克战争、国际反恐等局部战争中先进军事技术的运用,一批先进的国防专利技术大量的在实战中被检验、实践、完善、更新及运用。现代战争有力地推动了各国国防专利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新一轮围绕国防专利技术的革新在全球范围内悄然开始。

  2我国国防专利状况

  1990年我国首部《国防专利条例》颁布施行,标志着国防专利制度正式确立。现阶段,我国《国防专利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颁布并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之后,陆续出台和颁布了《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国防专利补偿办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任务实施方案》等法规制度和指导性文件,系统的构建和规范了我国国防专利的发展框架,规划了国防知识产权战略近期及远期发展目标。进一步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专利法规制度体系,极大推动了国防专利制度的发展进程,成为新常态下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提高我军现代防卫作战能力,推动武器装备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

  我国白建立并实施国防专利制度以来,相继成立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国防专利审查中心、中国国防科技信息中心、国防专利服务中心等相关机构,逐步形成了地方与军队相结合的国防专利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国防专利制度不断完善和修订,建立了相应的保障和奖励机制,极大的激发了军事科技队伍开拓创新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了军工科研自主研发,科技创新能力,拥有并掌握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防核心科技,充分发挥专利技术为国防服务的作用,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技术引领和支撑。近年来,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国防专利申请量快速上升,呈现蓬勃发展态势。国防高精尖技术装备的自主式发展,跨越式发展,可持续发展势不可挡,已成为我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依法治军,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趋势。

  3我国国防专利面临问题及未来发展

  1)国防专利观念意识还有待于提高。目前,我国国防专利只限于小范围或少数军事科研单位和为数不多的高校涉及。民众对国防专利的了解少之甚少,造成国防专利神秘莫测,国防科技高不可攀的假象。大力提高国防专利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及忧患意识,调动社会资源及公众参与热情,营造注重国防建设、倡导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使国防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

  2)国防专利自主研发还有待于加强。我国国防专利取得了一些成绩,一些科技创新成果在军事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技术水平还相对滞后,相当范围内,国防科研技术差距较大,特别是在核心关键技术领域方面存在“瓶颈”、“短板”问题。面对诸多问题,需要注重政策支持,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国防科研项目资金投入及技术扶持,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提高原创研发能力,从而大幅度提升国防专利申请量及质量,尽快扭转在国防专利技术上受制于人的不利局面。

  3)国防专利人才结构有待于优化。国防专利管理人才匮乏,管理和技术研发人员比例严重失衡。“十三五”规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加大对国防科研人员的培养及知识更新,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的国防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打造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逐步提升我国军事科研人员的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国防专利自主研发的主动性。

  4)国防专利技术合作还有待于深化。随着国防专利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也要加强国防专利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国防专利不能关起门来独白发展,更不能闭门造车,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习借鉴的同时配合自主研发。进一步促进我国同国际领域国防专利技术的有效融合,为今后的自主研发打下坚实基础,为全面提升我国国防专利技术国际核心竞争力提供科技支撑。

  国防专利管理体制还有待于完善。目前《国防专利条例》颁布实施已经12年,国防专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大量的现实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应结合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条例》并制定实施细则。逐步完善我国国防专利政策法规体系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建立和规范国防专利管理机构。形成制度体系规范,审批高效流畅,成果转化显著,激励机制和保护措施并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专利制度。

  4结论

  实践表明,国防专利在国防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阶段需要我们牢牢扭住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这个战略基点,认清国际形势,顺应科技发展,积极抢占未来国防科技的制高点,大力推进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科学发展我国国防专利事业,是实现军民融合和富国强军的必由之路。

第3篇: 试析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是实现强军梦的必由之路

中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里程碑意义的变革

2015年9月3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 周年纪念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图为领队机梯队接受检阅 2015年11月24日至26日,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一场以强军目标为引领,推进力度之大、触及利益之深、影响范围之广前所未有的国防与军队改革,正式开始了。

  2015年11月24日至26日,中央军委召开改革工作会议,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作出全面部署。

  以此次会议为标志,中国新一轮国防和军队改革进入实施阶段,国防部新闻发言人杨宇军称,这“在人民军队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消息的发布似显突然,但筹划早已如静水流深,徐徐潜行。

  为何要改革

  “我经常看中国近代的一些史料,一看到落后挨打的悲惨场景就痛彻肺腑!”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013年12月27日在“一次重要会议”上的这番讲话,后来被媒体广为传播。

  不过,习近平当时说的另一段话,更阐明了军队改革的现实必要性:“当前,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加快推进军队改革,谋求军事优势地位的国际竞争加剧。在这场世界新军事革命的大潮中,谁思想保守、固步自封,谁就会错失宝贵机遇,陷于战略被动。”如习近平所说,“军事上的落后一旦形成,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将是致命的。”

  从军事革命的角度看,正如习近平的判断,世界新军事革命已进入深入发展阶段,现代军队领导指挥体制正在各国以不同的形态呈现,但全球共同的追求无不是体制编制的联合化、精干化,以及武器装备的信息化、精确化、隐形化和无人化。

  这种改革和转型是全方位的,从军事理论形态到作战形态等与国防军队有关的领域,无不被囊括其中。

  军事专家赵小卓告诉《?t望东方周刊》,在地区冲突和动荡此起彼伏,恐怖主义活动层出不穷,核安全、能源资源安全、网络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的当下,变革是必须走的一步棋。

  而从中国军队自身来看,改革的需求亦很迫切。

  以陆军为例,长期以来,中国军队陆军数量庞大,历次精简后仍然拥有全球人数最多的队伍。但就是这支全球最大的陆军,在中国军队系统中,却始终没有一个专门的领导机构。

  改革前,中央军委对陆军的领导,通过解放军四总部与分布在全国的七大军区施行。专家认为,这不利于陆军部队的专业发展,也影响了联合作战的效能。

  在上述会议上,习近平直言,中国军队当下存在“领导管理体制不够科学、联合作战指挥体制不够健全、力量结构不够合理、政策制度改革相对滞后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在此之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深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其中明确要求,推进军队领导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军委总部领导机关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完善各军兵种领导管理体制。健全军委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和战区联合作战指挥体制,推进联合作战训练和保障体制改革。

  除了这些问题,习近平在上述会议中还提到军队存在的其他问题,如“我军总的数量规模还有些偏大,军兵种比例、官兵比例、部队和机关比例、部队和院校比例不够合理”,“干部考评、选拔、任用、培训制度还不够健全,征兵难、军人退役安置难、伤病残人员移交地方难等问题”。

  按中国国防部对此次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目标任务的说法,2020年前,在领导管理体制、联合作战指挥体制改革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在优化规模结构、完善政策制度、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改革上取得重要成果,“努力构建能够打赢信息化战争、有效履行使命的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

  这无疑是一场全方位、立体式的重大改革。

2013年5月,解放军狙击手在昆明集训。图为狙击小组利用信息化装备向指挥部传递战场情况

  860余次座谈论证会

  改革决策并非一日之功。事实上,全军亦对整体性、全局性的改革早有呼声。在赵小卓的回忆中,这种呼声也始终伴随着谨慎。毕竟,一支长期的胜利之师,对自己“动起刀子”来,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部署,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被专门作为一个章节呈现。全会强调,要深化军队的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推进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公报》公布后,举世瞩目,赵小卓记得,当时很多人都开始期盼国防与军队改革的启幕。

  不过消息公布后,人们并没有见到想象中的迅速行动。2015年赵小卓随团出访匈牙利,该国驻华武官问他:你们的(国防和军队)改革还有动静吗?

  但改革是复杂的。如赵小卓所说,中央军委制定改革方案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2014年3月15日,习近平在中央军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发表讲话。这意味着,统领全军深化改革工作的组织机构其时已经正式成立。

  赵小卓说,军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后,为深化认识,统一思想,习主席多次听取各总部、大军区领导的意见建议,了解他们的想法与见解,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与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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