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货物买卖合同样式二,菁华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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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货物买卖合同(样式二)1                       日  期:  *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外货物买卖合同样式二,菁华2篇,供大家参考。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样式二,菁华2篇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样式二)1


                        日  期:
  *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数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规格:指标项目              试验方法
  ①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   gb 1884-80
  ②含硫:重% 最高            gb 387-64
  ③含水:重% 最高            gb 260-77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
  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
    第2季度       吨
    第3季度       吨
    第4季度       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青岛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
  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执行由   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  方:*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买  方:
  地  址:北京西郊二里沟               地  址:
  电报挂号:sinochem beijing              电报挂号:
  电  传:22243 chemi cn               电  传:
    22553 chemi cn
  
   第二部分
  
  一、总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交货条件:
  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④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⑤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⑥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装船通知:
  ①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②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对方根据储罐,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③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④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⑤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⑥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装货定额:
  ①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
  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②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③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一)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二)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
  (三)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④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⑤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①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
  
  五、滞期费:
  ①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worldscale 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afra运费率计算。
  ②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③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④ 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六、商品检验:
  ①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② 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 syb20xx-59 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
  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
  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七、投保油污责任险:
  ①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 & i 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
  ②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卖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
  ③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八、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
  
  九、罚款: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
  
  十、仲裁: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 在*,在*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
  
  十一、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样式二)2


                           合同号:
                          签字日期:
  买方:*       公司       *,
  (电报挂号:      电传号:            )
  卖方: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
  
  ┌────┬───────────┬─────┬─────┬──┬──┐
  │项目序号│  商品名称及规格  │ 单 位 │ 数 量 │单价│总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值                                │
  └──────────────────────────────────┘
  

  2.生产国别和制造厂:
  3.包装:以新的,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并能防潮,防湿,防震,防锈及防止粗暴装卸,适合于远程海运,邮包邮寄,空运运输。由于采用不适当或不妥当的包装而引起生锈,损坏,丢失,其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4.唛头: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号,尺码,毛重,净重和诸如“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唛头。
  5.装船时间:
  6.装船港口:
  7.目的港口:
  8.保险:装船后由买方负担。
  9.支付条件:
  (1)如以信用证支付:买方接到本合同11条规定的卖方装船通知后在交货期15~20天前,由*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装货总值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开户银行开具的汇票和本合同第10条中所规定的装船单据付款。
  (2)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货后,卖方经由卖方银行通过*银行寄送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
  (3)如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后于七天内付款.
  10.付款单据:
  (1)为了议付货款,卖方应向支付银行呈交下列单据:
  1)全套清洁无疵,注明“运费到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和通知目的港已“装船”的海运提单。
  2)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和唛头(一个以上唛头应分别开发票)。
  3)装箱单五份:注明发货重量及相应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4)由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明书两份,如14条第(1)项中所规定。
  5)通知买方已装船的电报抄件一份。
  (2)装船同时,卖方应将上述单据副本各一份(本条5项除外)寄送目的港。
  11.装船条件:
  (1)卖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四十天,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件数,毛重,尺码,港口备妥待运日期,以便买方洽订舱位。
  (2)*        公司(电报挂号:      ),将作为买方的船代理洽订舱位。
  (3)买方应于船只预计抵港日期前十天,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卖方应与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必须换船或船提前或推迟到港时,买方或其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三十天内到达港口,买方应担负自三十一天起所带来的仓租费和保险费。
  (4)如船只按时抵达装船港口后,而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由此产生的空仓费和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5)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前的全部费用,风险由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以后的全部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
  12.装船通知: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价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卖方未及时以电报通知买方,而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质量保证:卖方保证货物采用最好的和未用过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艺,其成品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规定相符。货物的保证期为货物抵目的港后  月。
  14.检验和索赔:
  (1)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质量证明书应附有制造厂试验项目和结果的报告。
  (2)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局)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初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如该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二者有出入,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日内拒收该货物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将申请商检局进行检验,并凭检验报告有权向卖方索赔(包括换货)。所有费用(检验费,退货和换货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和装卸费等)均应由卖方承担。
  (4)若买方提出索赔后三十天内卖方未予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受上述索赔。
  15.人力不可抗拒:凡是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卖方推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可不负责任。但发生上述事故时,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十四日内,给买方航寄一份由主管*当局颁发的事故证明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交货。如事故延续十周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迟交货罚款:除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支付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价的5%。罚款率按每七天收0.5%,不足七天时以七天计算。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十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卖方仍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款。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当提交北京*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8.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两份,采用中,英文(略)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买方:               卖方:
  *       公司       ×国     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见证人:
            (×××律师)
              (签字)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号:
                         签字日期:
  卖方      *           公司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买方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2)数量│(3)单价│(4)总值│
  ├────────────────┼─────┼─────┼─────┤
  │                │     │     │     │
  │                │     │     │     │
  │                │     │     │     │
  │                │     └─────┴─────┤
  │                │卖方有权在  %以内多装或少装  │
  └────────────────┴─────────────────┘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
  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的*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       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  天在*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cif/c&f)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与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两份,采用中,英(略)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正式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                买方
  *      公司           ×国     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见证人
         (×××律师)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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