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湖北省考考什么60篇

时间:2023-02-22 16:35:07 浏览量:

2023湖北省考考什么1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介绍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部分。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应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湖北省考考什么60篇,供大家参考。

2023湖北省考考什么60篇

2022湖北省考考什么1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介绍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部分。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进行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

  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查报考者运用语言文字进行思考和交流、迅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包括根据材料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正确理解阅读材料中指定词语、语句的含义;概括归纳阅读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断新组成的语句与阅读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据上下文内容合理推断阅读材料中的隐含信息;判断作者的态度、意图、倾向、目的;准确、得体地遣词用字等。

  数量关系主要测查报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主要涉及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常用题型有数字推理和数*算两种。

  判断推理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主要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常用题型有图形推理、定义判断、类比推理、逻辑判断四种。

  资料分析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文字、数字、图表等统计性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能力。

  申论介绍

  申论试卷由注意事项、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组成。申论考试按照县(市、区)及以上机构的职位、乡镇(街道)职位的不同要求,设置两套试卷。

  县(市、区)及以上机构职位的申论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

  阅读理解能力——全面把握给定资料的内容,准确理解给定资料的含义,准确提炼事实所包含的观点,并揭示所反映的本质问题。

  综合分析能力——对给定资料的全部或部分的内容、观点或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多角度地思考资料内容,作出合理的推断或评价。

  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借助自身的实践经验或生活体验,在对给定资料理解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和界定问题,作出评估或权衡,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措施。

  文字表达能力——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运用说明、陈述、议论等方式,准确规范、简明畅达地表述思想观点。

  乡镇(街道)职位申论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阅读理解能力——能够理解给定资料的主要内容,把握给定资料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对给定资料所涉及的观点、事实作出恰当的解释。

  贯彻执行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

  解决问题能力——运用自身已有的知识经验,对具体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

  文字表达能力——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对事件、观点进行准确合理的说明、陈述或阐释。

  综合知识测试介绍

  考试内容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村(社区)发展、联系服务群众、依法依规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突出岗位适应性和实际工作能力。

2022湖北省考考什么2

  2月18日,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发布《湖北省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2022年湖北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招录9545人,为历年之最。考生可于明天(2月19日)9:00至2月25日17:00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 报名。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3月26日,*专业科目考试和综合知识测试时间为3月27日,相比以往四月下旬笔试时间有所提前。

  本次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向重点人群和基层倾斜

  按照*、*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工作要求,安排3737个计划专门招录2022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80%以上的职位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以报考,服务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坚持基层导向,全省县乡机关共计划招录8564人,约占总计划数90%。按照*和省委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部署要求,安排2676个计划补充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充实乡镇(街道)机关工作力量。安排557个计划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优秀村(社区)干部、本地事业单位人员、在军队服役满5年以上的大学生退役士兵,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突出政治素质测查考察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将对考生政治素质的测查评价体现到资格条件设置、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等各环节。笔试、面试把学习贯彻*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作为重要测查内容,重点测查用*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严格落实中组部2021年9月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重点了解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意识、政治表现和政治理论学习等情况,注重发挥所在单位(学校)党组织政治把关作用。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录用。

  进一步提高考试的科学性精准性

  根据公务员分类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的需要,按照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要求,深入推进分类分级考试。公共科目笔试申论试卷分为两类,省市县机关职位突出测评理论思维、综合分析等方面能力,乡镇(街道)机关职位突出测评贯彻执行、基层工作等方面能力。报考*机关职位的,还需要参加*专业科目考试。报考面向村(社区)干部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职位的,突出岗位适应性和实际工作能力,只考综合知识测试一科。4家省直单位将在面试前开展专业测试,加强专业能力测评。

  营造公*公正的考试环境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与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加强考试管理、净化考试环境,严厉打击考试作弊、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全力保证考试安全、维护公*公正。凡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在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对有关工作安排作适当调整,届时请广大考生理解、支持和配合。

  湖北省公务员局提醒: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做人之本、立业之基,更是成为一名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条件。希望有志于成为公务员的考生,从选择报考的那一刻起,就向公务员的标准看齐,诚信报名、诚信准备、诚信考试、诚信守约。本次招考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有关公*培训、网站或者出版物等,以及各类机构或网站等开展的政策解读、报考人数预估、考试成绩预测、排名查询等,均与本次招考无关。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莫被误导干扰,谨防上当受骗,共同维护良好的公*秩序。


2022湖北省考考什么60篇扩展阅读


2022湖北省考考什么60篇(扩展1)

——2022湖北省茶叶订购合同 (菁华1篇)

2022湖北省茶叶订购合同1

编号:___________

甲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茶叶,订购茶叶的品种名称、品级、数量、质量标准及要求如下:_______

第二条订购茶叶的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项执行:_______

(一)固定价格:_______元/公斤,合计总价款为_______元。

(二)保护价格:基准价为_______元/公斤。收购_____日茶叶市场价高基准价时,按市场价收购;收购_____日茶叶市场价低基准价时,按基准价收购。

(三)浮动价格:基准价为_______元/公斤。收购_____日茶叶市场价高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_____%;收购_____日茶叶市场价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______%。

第三条茶叶由_______提供包装物并负责包装,包装标准为____。

第四条交货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第五条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_______项执行

(一)送货。

甲方将所订茶叶送达____,交货_____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件_____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_______承担。

(二)提货。

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____提货,交货_____日期以书面通知_____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_______承担。

(三)代办托运。

甲方通过火车(汽车、轮船或_______)将所订茶叶托运到___________,交货_____日期以运输委托手续_____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_______承担。

第六条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到达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代办托运以___________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______乙方在收到货物之_____日起____________日内验收完毕。乙方对茶叶的质量、品种、数量、包装等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_____日起____________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___________。

(四)自然损耗:茶叶自然损耗应在_______%以内(含_______%)。

第七条乙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_______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付货款。

第八条货款结算按下列第_______项办理

(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____________日内,把货款汇入甲方开户银行____,账号____。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未达成协议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茶叶的,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交付的茶叶少所订数量的,按少交茶叶总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付所订茶叶的,按逾期交付茶叶总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愈期交付超过____________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茶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购_____日市场价格交付茶叶;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拒收所订茶叶的,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少收所订茶叶的,按少收茶叶价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接收所订茶叶,按逾期接收茶叶价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等相关损失。

(四)愈期支付货款的,乙方应支付完货款,同时,按同期银行利率向甲方支付愈期部分的利息,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项办理:_______

(一)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____日


2022湖北省考考什么60篇(扩展2)

——2022湖北省考考什么 (菁选2篇)

2022湖北省考考什么1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介绍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部分。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进行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

  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查报考者运用语言文字进行思考和交流、迅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包括根据材料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正确理解阅读材料中指定词语、语句的含义;概括归纳阅读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断新组成的语句与阅读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据上下文内容合理推断阅读材料中的隐含信息;判断作者的态度、意图、倾向、目的;准确、得体地遣词用字等。

  数量关系主要测查报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主要涉及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常用题型有数字推理和数*算两种。

  判断推理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主要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常用题型有图形推理、定义判断、类比推理、逻辑判断四种。

  资料分析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文字、数字、图表等统计性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能力。

  申论介绍

  申论试卷由注意事项、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组成。申论考试按照县(市、区)及以上机构的职位、乡镇(街道)职位的不同要求,设置两套试卷。

  县(市、区)及以上机构职位的申论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

  阅读理解能力——全面把握给定资料的内容,准确理解给定资料的含义,准确提炼事实所包含的观点,并揭示所反映的本质问题。

  综合分析能力——对给定资料的全部或部分的内容、观点或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多角度地思考资料内容,作出合理的推断或评价。

  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借助自身的实践经验或生活体验,在对给定资料理解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和界定问题,作出评估或权衡,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措施。

  文字表达能力——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运用说明、陈述、议论等方式,准确规范、简明畅达地表述思想观点。

  乡镇(街道)职位申论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阅读理解能力——能够理解给定资料的主要内容,把握给定资料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对给定资料所涉及的观点、事实作出恰当的解释。

  贯彻执行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

  解决问题能力——运用自身已有的知识经验,对具体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

  文字表达能力——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对事件、观点进行准确合理的说明、陈述或阐释。

  综合知识测试介绍

  考试内容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村(社区)发展、联系服务群众、依法依规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突出岗位适应性和实际工作能力。

2022湖北省考考什么2

  2月18日,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发布《湖北省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2022年湖北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招录9545人,为历年之最。考生可于明天(2月19日)9:00至2月25日17:00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 报名。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3月26日,*专业科目考试和综合知识测试时间为3月27日,相比以往四月下旬笔试时间有所提前。

  本次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向重点人群和基层倾斜

  按照*、*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工作要求,安排3737个计划专门招录2022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80%以上的职位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以报考,服务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坚持基层导向,全省县乡机关共计划招录8564人,约占总计划数90%。按照*和省委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部署要求,安排2676个计划补充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充实乡镇(街道)机关工作力量。安排557个计划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优秀村(社区)干部、本地事业单位人员、在军队服役满5年以上的大学生退役士兵,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突出政治素质测查考察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将对考生政治素质的测查评价体现到资格条件设置、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等各环节。笔试、面试把学习贯彻*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作为重要测查内容,重点测查用*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严格落实中组部2021年9月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重点了解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意识、政治表现和政治理论学习等情况,注重发挥所在单位(学校)党组织政治把关作用。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录用。

  进一步提高考试的科学性精准性

  根据公务员分类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的需要,按照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要求,深入推进分类分级考试。公共科目笔试申论试卷分为两类,省市县机关职位突出测评理论思维、综合分析等方面能力,乡镇(街道)机关职位突出测评贯彻执行、基层工作等方面能力。报考*机关职位的,还需要参加*专业科目考试。报考面向村(社区)干部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职位的,突出岗位适应性和实际工作能力,只考综合知识测试一科。4家省直单位将在面试前开展专业测试,加强专业能力测评。

  营造公*公正的考试环境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与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加强考试管理、净化考试环境,严厉打击考试作弊、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全力保证考试安全、维护公*公正。凡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在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对有关工作安排作适当调整,届时请广大考生理解、支持和配合。

  湖北省公务员局提醒: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做人之本、立业之基,更是成为一名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条件。希望有志于成为公务员的考生,从选择报考的那一刻起,就向公务员的标准看齐,诚信报名、诚信准备、诚信考试、诚信守约。本次招考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有关公*培训、网站或者出版物等,以及各类机构或网站等开展的政策解读、报考人数预估、考试成绩预测、排名查询等,均与本次招考无关。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莫被误导干扰,谨防上当受骗,共同维护良好的公*秩序。


2022湖北省考考什么60篇(扩展3)

——湖北省购销合同

湖北省购销合同1

  订立合同双方:

  供方:______

  需方:______

  供需双方本着*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商品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

  第二条 商品质量标准

  商品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__项作标准:

  1、附商品样本,作为合同附件。

  2、商品质量,按照____标准执行。(副品不得超过__%)。

  3、商品质量由双方议定。

  第三条 商品单价及合同总金额

  1、商品定价,供需双方同意按____定价执行。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2、单价和合同总金额:_________。

  第四条 包装方式及包装品处理_______。

  (按照各种商品的不同,规定各种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规格。包装品以随货出售为原则;凡须退还对方的包装品,应按铁路规定,订明回空方法及时间,或另作规定。)

  第五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

  第六条 验收方法__________。

  (按照交货地点与时间,根据不同商品种类,规定验收的处理方法。)

  第七条 预付货款

  (根据不同商品,决定是否预付货款及金额。)

  第八条 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_______。

  第九条 运输及保险_________。

  (根据实际情况,需委托对方代办运输手续者,应于合同中订明。为保证货物途中的安全,代办运输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代为投保运输险。)

  第十条 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需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供方无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__%的违约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应偿付需方此批货款总值__%的违约金。需方如不按交货期限收货或拒收合格商品,亦应按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值__%的违约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已付款,应订明退款退货办法),但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供方负责,如经供方要求代为处理,并须负责迅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4、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___仲裁机构仲裁的解决)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

  需方:_____(盖章) 供方: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盖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2022湖北省考考什么60篇(扩展4)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3篇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用农产品的销售除外。

  第十一条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省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对食品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的质量控制和追踪,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保障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供货者索取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和查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查验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采购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按照批次查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配送食品台账;采用电子化管理的,应当保证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经营场所查询食品台账。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公示。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专用贮存设施,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后七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

  第十六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自动售货设备、商品及其放置地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条件,对到期食品应当及时更换。

  利用电视购物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通过第三方*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第十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食品安全检查、违法行为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在网络*台上予以公开。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并建立档案;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推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视频监控,保障学校用餐安全。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封闭工具;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装显著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并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

  利用互联网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包含网络经营的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取得包含集体用餐配送经营的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设立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形式,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仓储、物流配送企业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的仓储、物流配送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查。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清洁、无毒无害,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

  受托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委托方身份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并承担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提供场所的出租者,应当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并留存复印件;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食品交易会、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许可证、经营范围和商品信息,并在举办前三个工作日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告知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实施许可和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或者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的,所在地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接触食品的餐具、饮具、设备和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节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二)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保证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档案,记录入场销售者基本信息,留存入场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资料,档案或者证明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的六个月;

  (四)查验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采购协议等来源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印制并督促入场销售者使用格式统一的销售凭证;

  (六)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第三十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或者抽样检验,并及时公布结果。

  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

  第三十一条 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销售者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无法提*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之一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自销的少量食用农产品除外。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市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当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三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用电子数据追溯,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三十三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经营等场所,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有效分隔,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生产加工场所*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五)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

  (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和生产工艺说明;

  (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许可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范围等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食品、瓶(桶)装饮用水、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配制酒;

  (三)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州)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和时间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进货和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业规范,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指导。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报许可部门备案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四节 小餐饮

  第四十条 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经营场所设在室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间;

  (三)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五)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六)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与安全设施等示意图。

  第四十二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小餐饮服务单位名称、经营者姓名、许可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禁止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五节 食品摊贩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市容、环境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具体范围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规定。

  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并将食品摊贩登记信息告知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在确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办理延续手续。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四十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保证食品不受污染;

  (二)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三)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配备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冷冻设备;

  (四)具有防尘、防虫、防蝇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五)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和包装材料要求;

  (六)餐具使用前按照规定清洗、消毒,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八条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

  (一)不经复热处理的熟食,自制生鲜乳饮品;

  (二)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三)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2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五)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七)本级人民*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明确专门人员,具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引导等职责。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和培育健康、科学的食品安全文化,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3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保健食品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食品安全检查、违法行为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以外摆摊设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在其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不能查询食品台账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贮存设施或者未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的;

  (三)利用自动售货设备、电视购物、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未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对外配送食品,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未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样品的;

  (五)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场所的出租者,未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或者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报告的;

  (六)食品交易会、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档案、报告的;

  (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查验相关证明的;

  (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按照规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公示相关信息的;

  (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示相关信息的。

  第八十一条 已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被吊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

  第八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湖北省考考什么60篇(扩展5)

——湖北省旅游包车合同 (菁华2篇)

湖北省旅游包车合同1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制

湖北省旅游局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双方不予约定的,应当划“×”示别。

二、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未选定的,不做标记。

三、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专属合同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索赔的凭据和法律诉讼的证据。

五、本合同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旅游局制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

甲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算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道路客运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算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维护旅行社和道路旅游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给旅游者提供安全、舒适、优质的旅游客运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本着诚信、*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就旅游客运包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仅供甲方与乙方发生包车业务时使用。

本合同甲方应为持有旅*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乙方应为持有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旅游客运经营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必须对旅游包车费用实行“公对公”统一结算。

(二)甲方签订合同后,必须提前____日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乙方预订用车计划,包括所需车型、座位数、行驶路线、包车时间、接团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要求等,双方协商一致后,通过《旅游包车确认单》书面确认。

(三)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使用车辆,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如乙方提供的车辆不具备《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车辆定期安全检测合格单》,驾驶人员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者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相关服务,并向乙方索取赔偿。

(五)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及目的地,甲方应游客要求需变更行程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在取得乙方同意后,协商变更后的包车费用。

(六)车辆行驶过程中,甲方应尊重和配合乙方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无故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按规定需要配备双班驾驶员的,必须同意乙方配备双班驾驶员。驾驶员(双班驾驶员)在执行甲方团队任务时所产生的食宿费由甲方承担(如有特殊情况另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七)车辆使用中,导游或领队应在专用座位就座,并负有向游客宣传爱护车辆设施设备的义务和责任。出现人为损坏车辆设施设备时,应依法赔偿。

(八)发生争议或出现特殊情况时,应在旅游团行程结束后解决。甲方擅自终止、延误行程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其与游客发生的纠纷,努力降低损失。由于甲方不协助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损失扩大的,甲方应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必须对旅游包车费用实行“公对公”统一结算。

(二)乙方在接到甲方《旅游包车确认单》后,应在____日内以书面方式确认,确认后一般不得变更。乙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约定提供车辆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甲方。

(三)乙方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必须持有具备包车和旅游客运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提供的车辆必须具备《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车辆定期安全检测合格单》,必须喷贴全省道路旅游客运车辆统一标识和使用旅游客运车辆专段号牌,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将驾驶员后排两个座位作为导游、领队专用座位,并注明“导游领队专座”字样,且配备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卫星定位装置;驾驶人员必须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按规定需配备双班驾驶员的,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

(四)乙方在按照双方确认的《旅游包车确认单》相关内容提供旅游包车客运服务时,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超过车辆限额搭载乘客、要求驾驶员超时驾驶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要求;在条件许可和不损害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甲方提出的行程变更建议,相应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

(五)车辆运行过程中,乙方驾驶员应自觉守法遵规,不开违章车,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行驶、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做到着装整洁,用语礼貌,待客热忱,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并在旅游过程中配合导游工作,履行相关协助义务,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六)发生争议或出现特殊情况,应在旅游团行程结束后解决。乙方擅自终止、延误行程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旅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到人身伤害时,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与甲方共同组织参与救援;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

(八)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其与游客发生的纠纷,努力降低损失。由于乙方不协助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当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包车费用

(一)包车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结算单,并提供有效发票;甲乙双方各自保存订车单和结算单。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关包车费用主要有:

1.车辆租用费;

2.过路、过桥费;

3.停车费;

4.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账号“公对公”转账结算包车费用。

(三)付款期限约定:

□每____月结算一次,结算月的最后一天为结算截至日期;

□每团结算一次,团队行程结束后_____日内进行结算;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旅游包车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修理费、驾驶员违规罚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乙方有权解除当次旅游包车约定,甲方应承担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乙方支付约定包车费___%的违约金。

(二)甲方因实际团队人数与约定团队人数不符需要乙方另行安排车辆的,应当提前___小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双方重新协商用车标准及包车费用。如甲方未按期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或者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前款所述标准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行程延误,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用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四)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车辆损坏或造成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已经投保的部份由保险金优先支付承担。

(五)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包车费用的,按照未支付金额每日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应付金额的30%)。

第七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配备车辆及驾驶员,且经甲方通知仍未在合理时间内到达的,甲方有权解除当次旅游包车约定,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约定包车费___%的违约金。

(二)乙方提供车辆、驾驶员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被甲方拒绝的,乙方按前款约定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接团而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约定车费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的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改正的,乙方应当减少或退还约定价款与所提供车辆租用价款的差额,并向甲方支付约定价款___%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

(五)因乙方驾驶员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有关规定或协商解决;因车辆或驾驶员的原因引起团队游客投诉,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乙方车辆中途发生故障___小时内无法修复,造成旅*程延误或无法执行的,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甲方与旅游者的合理诉求,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采取补救措施时提供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应减少或退还约定价款与补救时所提供车辆租用价款的差额。乙方车辆中途甩团,造成旅*程延误或无法执行的,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约定包车费___%的违约金。

第八条 突发事件处理

旅*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致旅游者或者双方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先行垫付经费或启动各自保险理赔,优先救助伤亡人员,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的,由乙方督促第三方共同采取积极救治措施,依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后由乙方负责向肇事者追索赔偿,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 责任免除

(一)遇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应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二)其他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述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附件

(一)甲方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旅行社基本情况信息表》;

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证明;

5.旅行社责任保险证明;

6.银行账号;

7.业务经办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二)乙方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4.《在营旅游客运车辆台账》(台账中必须记录车辆型号、车牌号、营运证号、行驶证号等基本信息);

5.《在营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台账》(台账中必须记录驾驶员姓名、性别、驾驶证号、从业资格证号、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6.银行账号;

7.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证明;

8.业务经办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后,如营运车辆及车辆驾驶员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三)合同签订后,每趟(次)旅游包车业务通过《旅游包车确认单》予以确认。

(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对各自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以上合同条款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中明确的甲乙双方业务经办人的行为视为代表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磋商、确认及采取措施等符合合同目的的行为均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业务经办人有明确授权时依授权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名):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名):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

甲方基本信息

附件2

乙方基本信息

附件3

乙方旅游车辆信息(盖章: )

附件4

乙方驾驶员信息(盖章: )

附件5

旅游包车确认单 确认单编号:

甲方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将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共___天___夜,租用乙方(旅游客运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辆___________牌______座旅游客车,从事旅游接待活动。游客及导游人数:______人。

旅行社经办人:__________座机:________传真:_______手机:___________导游(随团工作人员):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

乙方填写:乙方(旅游客运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座机:_______传真:_______手机:__________

应甲方需求将安排以下旅游车和驾驶员为甲方提供旅游包车服务。

租车价格:根据编号________租车合同,本次包车共计_______元,付款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湖北省旅游包车合同2

本合同是关于乙方(卖方)向甲方(买方)提供________的合约。(以下买方均称甲方,卖方称乙方)。

第二条价格及设备清单

设备总价格:人民币____元;

工程安装调试费用:____元;

设备清单(见后附页)

第三条付款方式

甲方预付订金____元人民币。

乙方设备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付清全部款项____元人民币,否则本公司将收取设备总价5‰/天的滞纳金。

第四条交货、验货方法

乙方按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货物运抵后,由双方代表共同验收,并签收验货单,乙方不再承担保管风险,移交于甲方保管。

第五条安装与调试及布线工程

有关布线工程,合同另附。

安装位置乙方应征求甲方同意。调试过程中,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操作。

乙方预计安装天,调试天。安装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月日

乙方承诺的日期若未能实现,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滞纳金5‰元/日。

安装完毕,乙方工程人员对甲方的操作人员进行基本的操作培训。

乙方工程人员提交安装资料(基本操作说明)。

第六条责任与保证

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产品为甲方指定厂家生产,无质量问题,能完成其预设计的功能,其技术性能达到规定的标准。

乙方对设备安装时出现的一切故障负直接责任,随时解决设备故障问题。本公司承诺如发现所售产品有假货,将负责双倍赔偿。

装机、验收完毕后,甲方必须签收“集团电话验收单”。

乙方承担设备的免费保修期为壹年,保修期自验收结束之日算起。

第七条技术文件

中文安装说明书

中文用户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仲裁和法律

由执行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端,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端应按照《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除裁决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支付。

仲裁期内,除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的其余部分。

本合同应遵循*法律,所有争端均应按合同条款和其它有关合同的协议解决。

第九条售后服务项目

免费保修期为壹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乙方将定期派员对甲方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测,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当甲方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将及时派员赴现场检修,乙方免收各种诊断费用、维修费及材料费,前往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再承担设备的免费保修义务:

由于打雷、火灾等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故障

由于人为原因而造成的故障

在调试完成后如因电话线而引起的故障(包括电话局外线的故障)

甲方更换设备消费品(如电池等),费用自理。

保修期后,甲、乙双方可另行鉴定维护合同,乙方适当收取费用。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2022湖北省考考什么60篇(扩展6)

——2022湖北省农药买卖合同 (菁华1篇)

2022湖北省农药买卖合同1

湖北省农药买卖合同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药管理条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所出售的农药有合法证明。

第二条乙方购买的农药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如下:

农药名称

登记号

备案号

生产许

可证号

生产商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万仟佰拾元角分

第三条农药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双方约定:________(约定标准不得低国家标准)。

第五条农药交付期限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运输及相关费用由_______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自收到农药之_____日起__________日内完成验收。验收有异议的,应自验收完毕之_____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

第七条乙方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__________元,结算时,预付款冲抵首批货款。

第八条结算按下列第_____项办理:_____(一)乙方自收到农药之_____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批货款(大写)__________元,验收合格后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货款(大写)__________元。(二)乙方自收到农药之_____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_____汇入首批货款(大写)_____元,验收合格后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汇入剩余货款(大写)__________元。

第九条甲方交付的农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补足、更换或退货;甲方迟延交付农药的,按“延迟时间(天)_____迟延农药价款(元)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农药质量问题或者甲方延迟交货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其损失。乙方迟延支付价款的,按“延迟时间(天)_____迟延价款(元)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延迟支付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其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项办理:_____(一)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


2022湖北省考考什么60篇(扩展7)

——最新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最新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用农产品的销售除外。

  第十一条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省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对食品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的质量控制和追踪,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保障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供货者索取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和查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查验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采购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按照批次查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配送食品台账;采用电子化管理的,应当保证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经营场所查询食品台账。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公示。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专用贮存设施,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后七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

  第十六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自动售货设备、商品及其放置地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条件,对到期食品应当及时更换。

  利用电视购物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通过第三方*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第十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食品安全检查、违法行为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在网络*台上予以公开。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并建立档案;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推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视频监控,保障学校用餐安全。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封闭工具;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装显著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并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

  利用互联网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包含网络经营的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取得包含集体用餐配送经营的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设立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形式,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仓储、物流配送企业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的仓储、物流配送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查。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清洁、无毒无害,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

  受托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委托方身份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并承担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提供场所的出租者,应当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并留存复印件;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食品交易会、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许可证、经营范围和商品信息,并在举办前三个工作日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告知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实施许可和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或者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的,所在地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接触食品的餐具、饮具、设备和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节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二)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保证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档案,记录入场销售者基本信息,留存入场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资料,档案或者证明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的六个月;

  (四)查验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采购协议等来源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印制并督促入场销售者使用格式统一的销售凭证;

  (六)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第三十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或者抽样检验,并及时公布结果。

  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

  第三十一条 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销售者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无法提*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之一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自销的少量食用农产品除外。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市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当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三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用电子数据追溯,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三十三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经营等场所,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有效分隔,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生产加工场所*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五)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

  (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和生产工艺说明;

  (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许可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范围等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食品、瓶(桶)装饮用水、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配制酒;

  (三)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州)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和时间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进货和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业规范,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指导。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报许可部门备案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四节 小餐饮

  第四十条 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经营场所设在室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间;

  (三)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五)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六)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与安全设施等示意图。

  第四十二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小餐饮服务单位名称、经营者姓名、许可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禁止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五节 食品摊贩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市容、环境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具体范围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规定。

  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并将食品摊贩登记信息告知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在确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办理延续手续。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四十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保证食品不受污染;

  (二)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三)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配备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冷冻设备;

  (四)具有防尘、防虫、防蝇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五)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和包装材料要求;

  (六)餐具使用前按照规定清洗、消毒,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八条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

  (一)不经复热处理的熟食,自制生鲜乳饮品;

  (二)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三)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2022湖北省考考什么60篇(扩展8)

——湖北省最新大学排名公布

湖北省最新大学排名公布1

  湖北省共有18所一本大学参与了2017年湖北一本大学排名及分数线,其中排名第一的是武汉大学,排名第二的.是华中科技大学,排名第三的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排名前10的大学还有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农业大学、武汉科技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北大学。

  以下是湖北一本大学排名2017具体榜单(依据历年理科录取*均分排名,包含某些专业在一本招生的二本大学):

湖北一本大学排名学校名称学校所在地录取批次
1武汉大学985211湖北本科一批
2华中科技大学985211湖北本科一批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11湖北本科一批
4武汉理工大学211湖北本科一批
5华中师范大学211湖北本科一批
6*地质大学(武汉)211湖北本科一批
7华中农业大学211湖北本科一批
8武汉科技大学湖北本科一批
9中南民族大学湖北本科一批
10湖北大学湖北本科一批
11湖北工业大学湖北本科一批
12武汉工程大学湖北本科一批
13三峡大学湖北本科一批
14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本科一批
15长江大学湖北本科一批
16武汉纺织大学湖北本科一批
17江汉大学湖北本科一批
18武汉轻工大学湖北本科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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