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与建康学校建设指南(4篇)

时间:2023-05-03 19:35:03 浏览量:

篇一:营养与建康学校建设指南

  

  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

  对学生的营养与健康的学校建设是必须重视的。教育部高度重视营养与健康教育,特别是强调从学前阶段起就建立良好的营养与健康习惯,从而通过促进营养素良好的膳食结构,让学生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维持良好的体质和功能。

  学校的教育任务应重点围绕营养与健康开展,把营养与健康看作一种整体,在日常教育活动中加强营养健康教育,坚持长期、全方位、细致化的营养与健康管理,丰富学生空闲课余时间活动,参加饮食或其他有益健康的活动,并让学生通过体育锻炼,建立良好的生活秩序。

  (一)设立营养与健康相关课程

  改革学校的课程,开设营养与健康教育的专业课和任选课,让学生了解主要营养素的来源及补充,加强学生对膳食结构及其它健康咨询的重视,推进学生对健康食品知识和营养膳食文化的识别。

  (二)加强卫生教育

  在全日制学校实施校本卫生教育,让学生认识学校卫生的重要性,提高卫生意识,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环境,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的疾病预防,为学生提供抗病毒活动的指导,减少学生被感染的风险。

  (三)鼓励体育锻炼

  学校应加强体育教育,推广体育锻炼,每天给学生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鼓励运动健身,让学生在室外参加户外活动拓宽视野增长见识,参加多种比赛及各项体育活动,增强身体素质,提高竞技能力。

  三、发挥营养与健康领导者作用

  学校要发挥营养与健康领导者作用,教会学生有利可图的营养与健康生活方式,及早让学生创造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积极参与社会的健康宣传和教育活动,体现社会的健康观念,塑造学生发展健康心态,为社会“健康中国”的实现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四、持续改进营养与健康学校

  学校要加强营养与健康建设,建立更加务实、全面、规范的校本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营养与健康教育水平,不断完善教育系统,致力于教育改革,更新教学模式,不断改善因学校环境及学生对营养健康的认识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不断创新和发展营养与健康学校,为学生健康成长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篇二:营养与建康学校建设指南

  

  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要求,为指导和规范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营养与健康学校的建设,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建设营养与健康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连续3年未发生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连续2年未受过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落实卫生防疫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营养与健康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将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纳入到工作规划,并提供人员、资金等保障。

  第八条

  设立由学校领导、后勤、工会和食堂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营养与健康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

  第九条

  建立防范和抵制食物浪费制度,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四章

  健康教育

  第十条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制度,拓展健康教育课程资源。将食品安全、合理膳食、卫生防疫、科学运动、口腔健康、视力保护、心理健康等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完善并实施教学评价与质量监控。营

  造珍惜食物、节约为荣的氛围。重点培养学生珍惜食物的认识,不偏食不挑食,读懂食品标签标识,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

  第十一条

  明确健康教育课程课时安排。以班级为单位的健康教育课程开课率达到100%,每学期至少6学时。

  第十二条

  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健康教育教师,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依托“5·20”中国学生营养日、“师生健康中国健康”主题健康教育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对学生、教师和家长开展主题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学校设立健康社团,班(年)级设立健康兴趣小组,开展健康讲座和实践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关活动。

  第五章

  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并保留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和食品留样等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确保提供的餐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原料采购、食品贮存及食品加工制作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要实施“明厨亮灶”,鼓励运用

  “互联网+明厨亮灶”加强对食品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和家长陪餐制度。制定陪餐计划,明确陪餐人员和要求,做好陪餐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内不同类别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

  开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要分类(色标)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要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操作区,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校外供餐单位要提供备餐、分餐、送餐温度和时间等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餐具饮具要使用物理高温消毒。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要实施分餐制度,提高餐饮健康安全水平,要求学生餐一人一份(套)餐具、一人一份(套)饭菜,实现餐具、菜(饮)品等不交叉、无混用的餐饮方式。座位间要保持一定距离,避免高密度聚集用餐。

  第六章

  膳食营养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根据当地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饮食习惯搭配学生餐,做到营养均衡;制定食谱和菜品目录,每周公示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带量食谱定期更换。

  第二十七条

  学生餐每餐供应的食物要包括谷薯杂豆类、蔬菜水果类、水产畜禽蛋类、奶及大豆类等4类食物中的3类及以上。食物种类每天至少达到12种,每周至少25种。

  第二十八条

  学生餐要采用合理的烹调方法,尽量减少煎、炸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烹调方式。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降低盐、油和糖的用量。

  第二十九条

  按照《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对所提供的餐饮食品进行营养标示;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提供自制饮料或甜品时,要标示添加糖含量。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营养指导人员需要具备为不同人群提供营养配餐的能力,指导采购、配料、加工和营养标示,制定食谱和菜品目录,开展营养

  健康教育,指导食堂分餐员帮助学生合理选餐。定期组织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食堂从业人员等进行营养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防控技能培训。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食堂从业人员需要接受食品安全及营养健康、卫生防疫以及食物采购、储藏、烹饪和“三减”等方面的重点培训,每年度不少于

  20学时;食堂炊事员需要接受低盐、低油、低糖菜品制作技能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食堂从业人员的岗位能力自我测评和考核。

  第七章

  营养健康状况监测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了解学生膳食、体重、骨骼、口腔、视力、脊柱、心理等状况,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将体检结果及时反馈家长,提出有针对性、有效的综合干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显著位置摆放身高和体重测量工具,张贴自测自评方法,并定期维护。

  第八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第三十三条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设立专(兼)职报告人。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规程。

  第三十四条

  定期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控知识及技能宣传和培训。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第九章

  运动保障

  第三十五条

  宣传科学运动理念和方法,培养运动健身习惯,实施学生体重管理,构建体医融合模式。

  第三十六条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配备要达到国家标准,按照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及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每天在校需要进行至少1小时符合要求的阳光体育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拉伸练习、平衡灵敏协调练习、心肺耐力练习、力量练习、脊柱健康练习和骨质增强型运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需要掌握1~2项运动技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优良率小学达到80%以上、初中75%以上、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70%以上。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体育教师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十章

  卫生环境建设

  第四十条

  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改善校园环境卫生,整治校园整体环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改善教学设施和条件,为学生提供符合用眼卫生要求的学习环境。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落实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宿舍等采光和照明要求,使用有利于视力健康的照明设备。教室照明达标率达100%。

  第四十二条

  坚持实施眼保健操等护眼措施,提醒学生采用正确的执笔姿势。要科学合理使用电子产品,教学和布置作业不依赖电子产品,使用电子产品开展教学时长原则上不超过教学总时长的30%。

  第四十三条

  采购符合标准的可调节课桌椅,每间教室内至少配置

  2种不同高低型号,教室内学生应当每人一张。根据学生座位视角、教室采光照明状况、学生视力变化情况及卫生防疫要求,每月调整学生座位与间隔距离,每学期个性化调整学生课桌椅高度,使其适应学生生长发育变化。

  第四十四条

  向学生提供免费、充足、符合卫生标准的白开水或直饮水。盛装开水的器皿(如保温桶等)要定期清洗消毒并加盖上锁。教室或宿舍桶装饮用水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饮用水机等涉水产品要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批件。

  第四十五条

  按照学生与教职员工数量,配备洗手、消毒设施或用品。

  第四十六条

  建设无烟校园,校园内全面禁止吸烟,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指南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和体育总局依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的通知

篇三:营养与建康学校建设指南

  

  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

  等。191(二)应当以食堂为主体组织举办膳食营养相关宣传活动,包括营

  养健康专题讲座、知识问答和厨艺大赛等形式,每年度不少于

  2次。

  (三)鼓励主动推送营养健康知识,征求用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七条

  配餐和烹饪要求。

  (一)食物种类应当符合《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的推荐要求。每一

  餐食谱中应当提供至少

  3类食物(不包括调味品和植物油),同类食物

  之间可进行品种互换(详见附件12常见食物互换表)。食谱中提供食物类别

  及品种要求6谷薯杂豆类6每周应当至少

  5种,注意粗细搭配。

  蔬菜水果类6每周应当至少

  10种新鲜蔬菜,兼顾不同品种,深色

  蔬菜宜占蔬菜总量一半以上;鼓励提供水果。

  水产禽畜蛋类6每周应当至少

  5种,鼓励优选水产类、蛋类和禽类,畜肉类应当以瘦肉为主。

  奶及大豆类6每周应当至少

  5种。

  植物油6使用多种植物油。不用或少用氢化植物油,如使用应当进

  行公示。

  (二)食物烹饪方法应当符合营养健康原则。烹饪和加工环节,鼓

  励优先采用减少营养成分损失和保持自然风味的食物烹饪方法,少用炸、煎、熏、烤等烹饪方法。鼓励创新开发健康烹饪方法,在保持菜品风味

  特

  色的基础上尽量减少盐、油、糖(包括含盐油糖的各种调味品)的用

  量。(三)应当提供低盐、低油、低糖菜品,减少盐、油、糖含量较高

  的菜品供应。食堂就餐场所不摆放盐、糖。

  (四)应当制定合理膳食营养配餐计划。提供套餐或份饭的食堂,一周内食谱尽量不重复。鼓励自由取餐的食堂参考季节气候天气、本单

  位职工劳动强度、年龄性别结构等提供标准化套餐以满足其一餐能量和

  主要营养素需求(标准化套餐及其带量食谱示例参照附录11)。

  (五)提供套餐或份饭的食堂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带量食谱及营养标

  识。自由取餐的食堂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营养标识,鼓励公布带量食谱。

  201(六)鼓励食堂根据用餐人员健康状况供餐,向肥胖或

  营养相关疾

  病人群提供特殊营养配餐(医院中为病人设计的营养配餐不属于此范围)。

  (七)鼓励食堂使用智能化系统,指导配餐和用餐。

  第八条

  供餐服务要求。

  (一)采用分餐制供餐。自由取餐的食堂应当为每道菜品配备公筷、公勺或公夹。提供桌餐服务的食堂应当配备公筷、公勺等分餐工具,并

  引导用餐人员使用。

  (二)应当主动销售小份或者半份菜品、经济型套餐等。

  (三)应当提供免费白开水或直饮水。

  (四)配备洗手、消毒设施或用品。

  (五)座位间保持一定距离,避免高密度聚集用餐。

  第九条

  本指南的有关术语6食谱6以餐次为单位提供的含有主食和副食名称、原辅料品种、供

  餐时间和烹调方式等的一组食物搭配组合。

  带量食谱6包含主食、副食、原辅料等重量的食谱。

  分餐6在用餐过程中,实现餐具、菜(饮)品等的不交叉、无混用

  的餐饮方式。

  第十条

  本指南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营养与建康学校建设指南

  

  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方案

  根据鲁卫函【2022】396号的工作要求,为推动我校营养与健康建设,结合我校实际,进一步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校成立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研究和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实施学校学生营养与健康计划的具体工作的领导小组,严格我校食堂管理责任制度,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校长必须第一时间到场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事务长主要负责食堂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一)

  坚持以人为本、学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把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环节的食品安全。

  (三)学校同食品安全监管等相应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学校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定点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保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有效实施。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食品采购管理1、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对学校所需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一般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对蔬菜、肉(禽)类等农副产品可实行定点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

  2、学校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认真查看

  “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要定期公示采购物品的数量、价格等情况,接受学生、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3、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学校定期同供货商结算账目,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从农户个人采购的食品及食材,应做好购货记录。

  4、我校要加强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一律取消其供货资格。

  5、严禁采购下列食品及食辅原料:“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五)食品存放管理

  (1)学校建立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食品在校储存期间,要按照食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安全管理;要严防食品在储存期间发生霉变、腐烂和生虫不洁等现象;对过期食品和霉变食品要按规定及时处理,严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学校食堂和学生餐桌。

  (2)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3)学校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卫生专家对我校进行巡查,通过现场指导、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指导各学校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师生和餐饮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食堂管理

  (一)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中小学食堂实行自办自管,按照公益性、零利润的原则,学生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

  (二)学校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把其列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食堂经营服务工作。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食堂管理。同时设立伙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三)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

  (四)结合我校实际,在招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身体、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有问题的不能录用。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饮食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学校炊管人员专业知识岗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食堂工作。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食堂炊事员不得兼管理员,管理员不得兼采购员。

  (五)加强学校食堂供餐管理。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要求,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实行成本独立核算,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学校行政人员及值周教师每天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口,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四、资金管理

  1.我校制定“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计划”资金。

  2.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3.学校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4.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5.建立“计划”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学校要加大对“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每年都要将“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

  6.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学校食堂收入核算以自身的经营服务活动为依据,主要包括伙食收入。

  (二)学校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它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三)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伙食管理委员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四)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弄虚作假,虚列支出;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六、加强应急处理能力学校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制定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学校秩序。学校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处理。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副校长、学校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其他校委会成员及各班主任为成员的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学校后勤处,履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职责。

  七、加强宣传教育我校要充分利用墙报、班刊、演讲等形式,全方位大力宣传“计划”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积极营造“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引导和促进广大群众参与和支持“计划”实施;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

  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八、监督检查学校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查违法违纪问题,严格责任追究。

  (一)监督检查重点

  1.学校食堂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

  2.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3.食品配送服务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是否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4.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5.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供餐食品是否有营养,食谱搭配是否合理,实行“计划”后学生的身体素质是否有明显提高。

  6.国家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到学生个人,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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