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菁选3篇

时间:2023-03-10 12:05:03 浏览量:

律师事务所疫情防控应急预案1  按照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管控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严格做好“防输入、防扩散、防感染”工作本所制定以下疫情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事务所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律师事务所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菁选3篇

律师事务所疫情防控应急预案1

  按照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管控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严格做好“防输入、防扩散、防感染”工作本所制定以下疫情防控措施:

  一、防疫小组组织构架

  1、为保障本律所及律师、行政人员身体健康,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防疫小组组织构架如下:

  领导小组组长:xxx

  领导小组成员:xxx、xxx、xxx

  工作小组组长:xxx

  工作小组成员:xxx、xxx、xxx、xxx

  组长职责:全面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相关复工复产及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

  成员分工:

  ⑴宣传与教育:对全员进行新型冠状肺炎进行相关宣传与教育工作。对于疫情的发展态势,宣传疫情防护知识,避免产生恐慌情绪,做到不信谣、不传谣,行政部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手册》宣传到所有律师及行政人员进行学习并按要求执行。

  ⑵消毒与检查:制定相关施工区域消毒制度,并对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

  ⑶联络与上报: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2、高度重视,坚决把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抓紧抓实抓好,按照*及司法局部署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3、加强防疫知识的普及与宣传,积极学习防疫知识,利用微信短信等手段,进一步提高认识,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有序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做好宣传与疏导,积极关注本所律师及行政人员的生理健康,心里健康。

  4、派发资料及宣传传染病的防控知识,加强个人卫生教育,勤洗手,注意个人卫生,使用肥皂或洗手液和流动水洗手。

  5、资金与物质:由内勤负责,设立疫情专项经费,采购相关疫情防控物质及安全设施,确保物质满足疫情防控工作的需求,配备体温计、75%酒精、84消毒液,口罩等应急防控物品。

  二、办公场所疫情防控要求

  1、加强人员管理,对返宛或来自重点地区及重点地区人员接触的律师及行政人员,一律暂缓上班,隔离观察。就本所律师及行政人员14天前的外出史、健康状况、是否为密切接触者等情况开展调查并信息登记。

  2、交通出行,正确佩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3、加强律所办公区域准入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值班人员对本所律师、行政人员及外来人员实行严格准入制度。所有外来进入人员须佩戴口罩,经过体温检测(不得超过37.2℃),发现发热特别是伴有咳嗽、咽喉疼痛等状况等身体异常人员,立即采取隔离、送医等应急处置措施。

  4、严格落实办公场所的通风、消毒措施。对于办公场所每天进打无死角消毒,进行预防性消毒,落实通风措施,保障办公区域空气流通,切实做好卫生管理、个人卫生防护和办公区域内垃圾装袋清理,做好防范措施。

  5、办公室防御物资储备:额温枪、水银体温计、口罩、84消毒液、洗手液、橡胶手套等。

  6、安排专人实施12小时值班和项目负责人带班,带班人员和值班人员要确保在岗在位、通信畅通,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现场防控方案执行和每日疫情防控情况形成日报反馈到领导小组。若出现疫情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及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疫情防控应急预案2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确保广大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委、省*工作部署及省司法厅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在全省或当地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执行。

  一、强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导

  1.律师协会要强化大局观念,切实了解有关机关及部门的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切实做好律师事务所和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防止行业发生重大疫情传播事件。

  2.律师协会要做好行业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宣传有关机关、部门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提高行业疫情防控意识和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防控主体意识。宣传卫生健康和疫情防控知识,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

  3.除事关疫情防控工作外,如非必要和迫切,律师协会不组织到律师事务所检查、指导或调研日常性工作,相关指导工作通过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

  4.律师事务所应加强本所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主管机关和指导单位相关政策和要求,对本单位场所和工作人员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5.暂缓组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及组织面试考核,视当地疫情情况决定具体举办时间。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实习期间感染的",就医期间可暂停计算实习时间,待康复后重新起算;期间不能参加的相关培训,应另行安排。

  二、加强工作场所疫情防控

  7.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场所,在工作人员返岗前,应进行全面卫生清理及消毒工作,确保工作场所卫生。

  8.工作场所应保持通风和干净卫生,按照当地有关机关要求定期进行消毒,有条件的应坚持每天消毒。

  9.要求在办公场所办公或来访的人员,应当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检测,不接受体温检测、不佩戴口罩的应拒绝其进入办公场所。

  10.在办公场所发现工作人员有疑似症状的,应劝诫其前往就医;有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人员应按要求进行隔离,并请*门到办公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11.办公场所应备置体温计、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消毒物品等物资。

  三、做好从业主体疫情防控工作

  12.律师事务所要提高认识,担负起从业人员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提高本所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意识。

  13.律师事务所应掌握本所工作人员近期相关行程及活动情况,对于有近期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接触史、与患者有接触史的,应当要求其自行隔离14天。

  14.律师事务所合理安排好节后返岗时间,在执行国家统一休假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疫情和本所实际情况合理延长假期或安排集中休假。

  15.假期结束确需开工的律师事务所,尽量减少现场办公人员,除行政、后勤等日常运作必须到岗的工作人员外,鼓励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等在家或网上办公,尽量延迟到办公室上班时间。

  16.律师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结合工作时间自由的职业特点,非必要尽量不到办公场所办公,倡导在私人场所工作。

  17.建议律师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减少客户面谈,尽量通过通讯方式讨论案件或商谈委托事宜。

  四、严格控制举办集体聚集活动

  18.律师协会及行业相关组织原则上不举办需要邀请本单位部门之外人员参加的大型会议、论坛、培训等现场活动,相关活动可通过电视电话、网络等形式进行。不得*外出聚餐、娱乐等非工作必需的活动。

  19.确需举办本单位部门内部人员聚集活动的,一律不得在酒店、会议中心等公共场所举办,具备条件的可在本单位场所进行,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20.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举办现场聚集的开工仪式或春茗、开业典礼、乔迁仪式,以及集体外出聚餐、休闲娱乐活动等,不举办与外单位的交流、联谊等活动。

  21.全行业相关人员应当注重做好个人及家庭疫情防范,尽量减少或不参加多人的聚餐、娱乐等活动,相关防御措施按照*门发布的指引执行。

  五、确保律师行业正确的舆论导向

  22、要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律师行业舆论引导,把律师行业力量汇聚融入到*、*和省委、省*的工作部署上来,在行业中形成积极向上、正面的社会舆论导向。

  23.依法依规代理涉及疫情的相关案件,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借涉疫情案件恶意炒作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24.广大律师及相关人员要传播律师行业正能量,切实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更不能造谣。严格按照律师行业纪律要求,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话坚决不说,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事坚决不做,不随意传播和散布未经权威机构部门证实的疫情信息。

  六、建立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机制

  25.建立全行业疫情防控每日报告机制。律师及相关人员向律师事务所报告本人情况,律师事务所向当地律师协会报告本所情况,各市律师协会向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是否有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患者接触史及近期疫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等情况。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务必按要求每日15:00前准时报告,无论是否有相关情况均应报告。

  26.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注重单位、家庭和个人一体防范,严密监控和防范疫情。

  27.建立疫情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应当制定本地律师行业和本单位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况预定应对处置方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28.建立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各地律师协会应当加强与*门沟通,密切关注和落实*门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必要时请求支持;建立与公检法司等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处理好当事人会见、阅卷、开庭等工作;协调相关单位部门,暂停安排律师参加涉法涉诉案件调解、法律援助、信访部门值班等。

  29.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单位应适当安排经费,用于购买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疫情防范支出。

  七、本指引在全省或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降低后,仍可视疫情防控具体情况继续参照实施,至疫情全面结束时止。

律师事务所疫情防控应急预案3

  为确保在疫情发生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确保单位干部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办公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办公场所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凡在办公场所出现干部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咳嗽及乏力等可疑症状时,均应按本预案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办公场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防控领导小组),作为办公场所内应急处置疫情的指挥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

  三、进入办公楼扫码应急处置

  工作人员扫“吉祥码”时,当发现有人是橙色或者是红色“吉祥码”,禁止该人员进入办公楼,同时上报局机关党委和市疾控中心。

  四、进入办公大楼体温异常处置

  测温时,当发现有人(包括办公楼内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体温超过37.3℃时,一律不得进入办公楼,并建议到医院发热门诊就医,如果体温超过37.3℃者是办公楼内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向机关党委报备。

  五、工作期间出现可疑症状应急处置

  如果各部门负责人发现或工作人员自称有发热、咳嗽、乏力等可疑症状时,按以下程序处置。

  1.及时报告。各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向机关党委报告。

  2.初步排查,就地隔离。机关党委和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将可疑症状人员送到指定隔离室,并对其进行腋下测温,体温高于37.3℃时,建议其自行就医,如果患者不能正常行动,则拨打120救护车,同时上报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疾控中心,并严格按照市疾控中心要求开展工作。

  3.严格排查,彻底消杀。机关党委负责排查与其密切接触人员,实施隔离观察;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对其工作活动场所及使用的物品进行消杀处理。

  4.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处置好发热人员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排查防控薄弱环节,堵塞漏洞,完善制度。

  六、几点要求

  1.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手册》开展工作,提前做好防护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做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每天监督本部门人员身体状况,有发热、咳嗽、乏力等可疑症状及时报告。

  2.参与处置发热人员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带符合标准的口罩、手套、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防止次生感染。

  3.各派出分局及驻外事业单位参照本预案执行。有情况及时向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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