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考察工作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2-05-27 17:40:0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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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考察工作方案【精选推荐】

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考察工作方案5篇

第一篇: 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考察工作方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仔细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
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
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
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仔细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仔细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篇: 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考察工作方案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 总则

1.1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干部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列党政领导干部:

1.2.1 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2 公司分厂、部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3 公司派往投资单位的公司级党政领导干部;

1.2.4 公司中层干部派往担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

1.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

2.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2.1.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1.2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2.1.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1.4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1.5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1.6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2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2.2.1 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提任中层助理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2.2.2 提任党委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2.3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2.4 身体健康。

2.2.5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2.6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2.2.7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2.2.8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原单位(部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原单位(部门)以外选拔任用。

3 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3.1 民主推荐

3.1.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1.2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组成:公司党委委员、经营领导成员,所在单位(部门)党、政、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3.1.3 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分别在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和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中公示,经公司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2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在公司范围内,竞争上岗在本单位(部门)内部进行。程序如下:

3.2.1 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3.2.2 报名与资格审查;

3.2.3 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3.2.4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3.2.5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 考察

4.1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指令组织部门归口进行严格考察。

4.2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3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4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4.5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主要缺点和不足;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4.6 考察组由公司党委派出,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党委委员任组长,组织、人事、纪委、工会负责人和组织部门人员参加。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4.7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领导汇报。

5 讨论决定:

5.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5.2 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5.2.1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超过与会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

5.2.2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6 任职

在已经作出任免、推荐、提名决定和选拔建议后,履行下列程序:

6.1 组织部门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会签,主管领导签发,总经理办公室撰主题词、编文号、打印,分别盖党委或行政公章及总经理章;

6.2 分管领导同本人谈话;

6.3 在适当的会议上宣布;

6.4 组织部门开出调令,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

6.5 正式宣布后三天内到岗。

7 落选的处理

公司推荐、提名、建议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法定程序选举而落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员,也可以在下一次领导干部变动时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两次推荐未获通过的,不得第三次推荐同一职务人选。

8 免职、辞职、降职

8.1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8.1.1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8.1.2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8.1.3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8.2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8.2.1 因公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应当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8.2.2 自愿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门,转呈党委领导研究,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8.2.3 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8.2.4 责令辞职:公司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8.3 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8.4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9 纪律

9.1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9.1.1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9.1.2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1.3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2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9.2.1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9.2.2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9.2.3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9.2.4 不准拒不执行集团公司调动领导干部的决定;

9.2.5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9.2.6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2.7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2.8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篇: 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考察工作方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这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党的干部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重要制度成果,是精准科学选人用人的新标尺,是新时代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制度保证。

  好干部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是共产党人最鲜明的本质特征,坚定政治理想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好干部就是要做到对党忠诚,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

  好干部要把担当作为记在心间。新时代呼唤新担当,新担当需要新作为。好干部就是要在越是艰难的环境中,越是敢于担当作为。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提出的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就是为这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好干部撑腰鼓劲。

  党的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培养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是新时期干部工作的根本方向,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高组织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

  用什么样的标准选干部,选什么样的干部,就决定了党和人民的事业会有什么样的前途和未来。“好干部”标准是历史的。习近平总书记从统筹伟大事业、伟大工程的战略高度指出:“好干部要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这是新时期选“好干部”的标准,也是组织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选贤任能的重要方向。

  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是党和人民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是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重要使命。为此,必须紧密结合干部工作实际,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制度机制,确保育好干部、选好干部、用好干部。

  新修订的条例,对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作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充实了动议要求,调整了民主推荐程序,突出了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关内容,把党的领导进一步贯穿到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以及依法推荐、提名等各项工作之中,使党管干部原则得到更好坚持,将党的领导和把关定向作用充分彰显出来,为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选好人用对人提供了坚实保障。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为契机,坚持党的原则第一、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大力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乘风破浪、不断前进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四篇: 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考察工作方案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 总则

1.1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干部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列党政领导干部:

1.2.1 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2 公司分厂、部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3 公司派往投资单位的公司级党政领导干部;

1.2.4 公司中层干部派往担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

1.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

2.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2.1.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1.2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2.1.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1.4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1.5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1.6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2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2.2.1 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提任中层助理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2.2.2 提任党委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2.3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2.4 身体健康。

2.2.5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2.6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2.2.7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2.2.8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原单位(部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原单位(部门)以外选拔任用。

3 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3.1 民主推荐

3.1.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1.2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组成:公司党委委员、经营领导成员,所在单位(部门)党、政、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3.1.3 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分别在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和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中公示,经公司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2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在公司范围内,竞争上岗在本单位(部门)内部进行。程序如下:

3.2.1 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3.2.2 报名与资格审查;

3.2.3 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3.2.4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3.2.5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 考察

4.1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指令组织部门归口进行严格考察。

4.2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3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4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4.5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主要缺点和不足;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4.6 考察组由公司党委派出,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党委委员任组长,组织、人事、纪委、工会负责人和组织部门人员参加。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4.7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领导汇报。

5 讨论决定:

5.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5.2 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5.2.1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超过与会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

5.2.2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6 任职

在已经作出任免、推荐、提名决定和选拔建议后,履行下列程序:

6.1 组织部门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会签,主管领导签发,总经理办公室撰主题词、编文号、打印,分别盖党委或行政公章及总经理章;

6.2 分管领导同本人谈话;

6.3 在适当的会议上宣布;

6.4 组织部门开出调令,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

6.5 正式宣布后三天内到岗。

7 落选的处理

公司推荐、提名、建议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法定程序选举而落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员,也可以在下一次领导干部变动时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两次推荐未获通过的,不得第三次推荐同一职务人选。

8 免职、辞职、降职

8.1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8.1.1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8.1.2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8.1.3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8.2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8.2.1 因公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应当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8.2.2 自愿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门,转呈党委领导研究,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8.2.3 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8.2.4 责令辞职:公司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8.3 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8.4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9 纪律

9.1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9.1.1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9.1.2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1.3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2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9.2.1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9.2.2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9.2.3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9.2.4 不准拒不执行集团公司调动领导干部的决定;

9.2.5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9.2.6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2.7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2.8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篇: 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考察工作方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xx列宁主义、xx思想、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

第二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测试题

姓名:得分:

单位:

一、填空式选择题:(共20题,每题4分,共80分)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有力武器。

a、基本规章不正之风b、基本依据腐败问题

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

a、重要参考b、重要依据之一

3、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主持。

a、上级党委组织部门b、同级党委(党组)

4、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推荐。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

5、近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等次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a、两年不称职b、三年基本称职以下

1a、差额定向社会团体b、全额定向无党派代表人士

6、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a、推荐材料并署名民意基础b、推荐材料突出实绩

7、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a、作风建设干部履历b、党风廉政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8、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a、考察材料b、考察对象

9、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与协管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决定。

a、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方

b、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协管方

1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成员到会;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党委(党组)在对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表决时,以党委(党组)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a、三分之二以上超过半数应到会成员

b、超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实到会成员

1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

1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提拔担任部分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

a、一年b、两年

13、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之日起计算。

a、主管领导签发任职通知b、党委(党组)决定

14、公开选拔面向进行,竞争上岗在内部进行。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同意。

a、社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所在单位

b、本系统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15、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注重能力素质和,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a、考评结果综合表现

b、实绩竞争一贯表现

16、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指定交流人选。

a、可以可以b、不得不得a、五个b、七个

17、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安排职务,两年内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a、一年内不得b、两年内可以

18、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a、基本称职影响单位绩效考核

b、不称职受到组织处理

19、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这是干部工作必须坚持的,也是中央三令五申、反复强调的重要。

a、基本原则干部政策b、基本要求工作纪律

20、中组部《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2x‟5号)明确要求:对违规超领导职数配备的干部要,未消化前不得新配备干部;
对违规超非领导职数配备的干部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消化任务。

a、尽快消化逐步消化b、逐步消化尽快消化

二、判断式选择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21、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a、对b、

22、配偶已移居国(境)外;
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a、对b

23、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a、对b、

24、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可以采取“低职高配”等形式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

a、对b

25、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干部档案可以涂改。

a、对b

26、可以出台“土政策”,用职务或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从而激发干部工作积极性。

a、对b

27、严禁突破比例限额、超出规定范围,以“正副乡科级干部”等名义变相设置非领导职数配备干部。

a、对b

28、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若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a、对b、错

29、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a、对b

30、《干部任用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a、对b、错

第三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部分

一、判断题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组织实施。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厅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半年内完成培训。

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组织部门主持。

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报协管方备案。

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1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1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组织人事部门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1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1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按照领导班子意见推荐。

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1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效、勤、绩、廉。

1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1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2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2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审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2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组织(人事)部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2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上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2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视情况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2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2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2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三、多选题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

a党管干部原则

b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c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d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等方式进行表决。

a口头表决b举手表决c无记名投票d署名投票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a党校b行政院校c干部培训班

d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五年被评为优秀等次

b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c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d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b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c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d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

第四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五个细节看选人用人新导向

细节一: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

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这二十字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干部工作首先要选出好干部,但好干部不能泛泛而谈,讲感觉凭印象,一定要有标准。”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

专家表示,这二十字标准既坚定不移地体现着党对干部任用一以贯之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又充分体现出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

以此为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这些要求既确立了统一的干部任用基本标准,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又为充分发挥干部的个性风格留出了广阔的空间。”辛鸣说。

细节二:干部任用第一环节从“民主推荐”改为“动议”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

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我们过去选拔干部,‘民主推荐’是第一环节。”辛鸣说,从干部工作的实际操作程序看,某一干部的任用不可能是在党委和组织部门完全心中没数的情况下突然冒了出来。

负责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和组织部门的同志往往会对岗位状况、干部结构、人选要求等有个初步的酝酿,这一过程客观存在,但过去没有明确进入干部工作程序,因而导致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之处,现在把“动议”这一环节明确提了出来作为初始环节,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既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依据,也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

细节三。民主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将民主推荐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的同时,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

同时,条例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从而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作用。

干部工作一定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但这些年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民主推荐中的“利益票”“感情票”和“老好人”等现象,真干事的干部有可能会因得罪人而丢票,民主推荐甚至变异成了简单以票取人。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和改进完善民主推荐,既有继承又有创新,这是把党管干部原则与发扬民主更好结合起来的一个亮点。

细节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防止“凡提必竞”

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等不少方面积极作用明显。

“但走向极端就会出现问题,比如一些地方规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人员必须达到干部任用的多少比例,甚至进一步绝对化为‘凡提必竞’。”竞争性的选拔,从抽象的道理上推论,应该是德才素质好、能力强、实绩突出的干部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情况远不是这样简单。

现实中一些干部把心思都放在复习、迎考上,干得好不好没关系,只要考得好就行了,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了“考试专业户”,这就挫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影响了事业发展,偏离了正确用人导向。过度强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对那些埋头苦干和离公众视线较远、做事讲原则、从大局出发和从长远出发的干部来说并不公平,而条例的修订既坚持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强调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加强组织把关,突出岗位特点和实绩竞争,改进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着力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这些新规定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防止简单以考试分

数取人,还真正干事的干部一个公正的发展环境。

细节五:对“破格”“裸官”“复出”的规定体现从严治吏

近年来,一些单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现不少问题,有的资格条件把关不严;
有的人选把关不严,存在“拼爹”现象;
还有的暗箱操作,工作不透明。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并从严进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

条例在明确具体适用情形的同时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并在审批把关和过程公开方面严加要求,防止“破格”变成“出格”。

同时,条例针对近年社会上广为关注的“裸官”和官员“复出”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细致严格的规定。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列出6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其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明确列入其中。

针对官员“复出”,条例规范了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条例着力解决选人用人中的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第五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题

(二)

姓名:单位:

职务: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20分):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于年月发布。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我们党规范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法规,内容极为丰富,共有章条。

3、干部的四化是指革命化、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

5、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6、民主推荐部门领导,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7、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8、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9、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机关单位或本系统进行。

10、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有权向上级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举报、申诉。

11、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12、对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13、民主推荐包括集体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14、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全额定向推荐。

15、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16、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17、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18、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19、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20、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

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二、选择题(每题至少有1个正确答案;
每题2分,共50分):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c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a党管干部的原则b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c《中国共产党章程》d《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参照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有cd。a国有大中型企b社团组织

c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d县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3、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a)经组织考核认

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a.1/3b.1/2c.1/

4d.2/

34、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a并署名。a推荐材料b考察材料c证明材料d鉴定材料

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c,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a为官一任,造福一方b大公无私、为民作主

c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d兢兢业业、开拓创新

6、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a拟任职务人数。

a多于b少于c等于

7、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重点是ab的领导成员,defg的主要领导

成员。

a地方党委b地方政府c人大常委会d纪检委

e人民法院f人民检察院g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

8、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b的培训。

a一年以上b三个月以上c半年以上d一个月以上

9、ab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监督。

a组织(人事)部门b纪检机关(监察部门)c干部调查审理d干部调查研究

10、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a。

a必须回避b没有发言权c可以列席会议d可以提出建议

11、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b。

a由党委(党组)书记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决定b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c暂缓表决

12、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c。

a同级交流b降职使用c责令辞职d转任非领导职务

13、干部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d或者降职使用。

a通报批评b撤销党内职务c警告或者严重警告d就地免职

1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其中有acd。

a党管干部的原则b公开选拔的原则c民主集中制的原则d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15、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内容包括bcd。

a党政主要领导的意见b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特长

c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d主要缺点和不足

16、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abcd。

a夫妻关系b近姻亲关系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直系血亲关系

17、辞职包括bcd。

a因私辞职b责令辞职c自愿辞职d因公辞职

18、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的资格其中有b。

a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b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c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d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19、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abd等明确意见。a同意b不同意c不表态d缓议

20、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其中包括bc。

a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b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c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d不准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2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六条原则中,除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依法办事原则等以外,还有一条是(b)。a、效率优先原则b、党管干部原则c、近亲回避原则

22、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c)。

a、政治立场和工作表现b、德、能、勤、绩c、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23、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范围是(b)。

a、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b、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

c、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2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权是(c)。

a、参与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b、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监督权

c、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25、提拔担任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a)以上文化程度

a、大学专科b、大学本科c、研究生

三、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每题1分,共10分):

1、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考察组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对考察材料负责。

3、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可以同时易地交流。(×)

4、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5、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可以按照原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的同意方可进行。(√)

7、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六条原则;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六项基本条件;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七项任职资格。(√)

8、由党委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但不能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9、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副职的任免由上级组织部门决定。(×)

10、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领导干部不允许辞职。(×)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经过的程序有哪些。

2、什么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六个基本程序”和“三个关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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