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学习体会(范文推荐)

时间:2022-07-26 11:10:04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条例学习体会(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信访条例学习体会(范文推荐)

 

 信访条例学习体会

  许允 5 月 1 日起, 国家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开始施行。

 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 规范信访秩序, 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 提高了自 身的法律素养, 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与旧条例相比, 新信访条例有 90%的内容做了修订, 新精神、 新规定非常多。在我看来, 新《信访条例》 最大的变化, 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 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从十年前旧《信访条例》 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 将信访人的检举、 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 转给被检举、 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

 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 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 必须给予书面回答;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 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 , 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

 另外, 在新《信访条例》 总则中, 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 归口办理” 信访工作原则, 被修改为“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 被引申为“谁主管、 谁负责, 依法、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

 与此同时,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一系列职责被强化, 我注意到, 有三个“应当” 条目尤为醒目:应当畅通信访渠道; 应当科学、 民主决策, 依法履行职责, 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应当建立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 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 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当然, 新版《信访条例》 并没有无节制地扩张信访主体的诉求权利, 而是在强化中又有规范。

 新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围堵、 冲击国家机关, 拦截公务车辆, 堵塞、 阻断交通, 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 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 在一个法治社会, 任何权利行使和保护都不能偏离法律航线和理性尺度。

 细读新《信访条例》 中的严厉措辞、 饱含问责要义的约束性条目,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打造责任政府的力度清晰可鉴。

 由此可见, 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解决在一线, 解决在萌芽状态, 成为加强党的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一大路径。

 信访有其以柔克刚的优势, 它能以适当的人治性制度缓和法治在一定情形下的过分僵硬和过分刚性。

 但信访并非权利救济和保障的独木桥, 信“ 访” 更应信“法”。

  不可否认, 中国信访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 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

 但它一面敞开大门, 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 另一方面又为对一些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 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一股对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的抵消力。

 中国现行信访制度承载了太多的不合理责任, 已感力不从心。

  正如众多专家呼吁的那样, 社会成员的正当参与和权利保障并不只有信访活动一条独木桥可走, 信访不可能也不应当“包罗万象”、“包打天下”; 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多的应通过国家法律的渠道来实现。

 新版《信访条例》 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 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信访机构不予受理, 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

 新版《信访条例》 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 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

 当前, 我国法治建设的势头良好, 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 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

 这对我们提高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作为一名学校的行政后勤人员, 更应尽快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依法行政、 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总之, 新《信访条例》 的基调凸显了 “规范”, 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 民主决策, 依法履行职责, 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 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2005 年 1 月 10 日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 431 号令, 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 。新《信访条例》 从今年 5 月 1 日起实行。

 《信访条例》 的颁布实施, 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 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访条例》 规定了 3 个方面的重要制度。

 这几项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

 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 。

 一、 畅通信访渠道制度。

  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

 老百姓说, 信访不通, 上层耳聋; 信访不复, 百姓在哭; 信访不查, 贪官不怕。

 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

 1.书信; 2.电子邮件; 3.传真; 4.电话;5.走访。

 新条例规定, 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 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 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 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 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

 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访人主要有 7 项权利和 5 项义务。

 权利:

 1. 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

 ; 2. 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

 ; 3. 请求复查权; 4. 了解权(要求答复权)

 ; 5. 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反映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权。

 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

 。

 义务:

 1. 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 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 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 4. 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5. 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 或者不服下列组织、 人员的职务行为, 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

 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是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派出的人员; 五是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信访内容是:

 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 或者不服下列组织、 人员的职务行为。

 “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

  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 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一般应当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 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 事实、 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 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 事实、 理由。

 三、 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

 第一、 明确受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 应当予以登记, 并区分情况, 在 15 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 法院、 检察院)

 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 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 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 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

 特别要提到是,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 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 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而不是“逐级转送”。

 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 缩短了办理时间。

 “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 明确职责要求。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应当受理, 不得推诿、 敷衍、 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 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 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还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 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 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

 如:

 层层批转, 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

  第三、 紧急信访处理。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 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 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 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 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 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 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 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 , 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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