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支部议事规则

时间:2022-05-24 10:30: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党支部议事规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国有企业党支部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党支部议事规则5篇

【篇一】国有企业党支部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规则

为了加强党支部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特制定党支部议事规则。

1、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范围:根据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结合本支部的实际情况,支部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批示决定,保证完成行政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党员管理教育工作等。

2、党支部委员会的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按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支委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书记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支部书记根据情况确定,在会前要通知各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如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或其亲属,应该回避,根据议题需要支部书记有权确定列席人员。

3、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方法:支委会讨论问题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对需要讨论的议题事先应充分酝酿,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讨论时,各委员要畅所欲言,勇于发表不同意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书记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集中,形成支部决议。如会议议题需要进行表决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表决方式有支部书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形式。决议、决定以获得应道委员过半数赞成票才能通过。如果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通过的决定和决议。

4、党支部委员会决策的实施: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决议通过后,必须各负其责,落实到实处,支部委员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集体的决定,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带头贯彻执行,并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虚心听取和及时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与要求,要紧密依靠群众,及时总结经验。如发现原决策不当或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请支部委员会复议,在未改变原决议时,仍按原决议执行。支部书记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催办或定期检查,保证贯彻落实。支部委员要坚持党性原则,树立全局观念,主动接受支部书记的领导。支部书记要充分发挥委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委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齐心协力抓好支部决议的贯彻落实。支部决议在未公开时,各委员应保守秘密,不得跑风漏气,送情买好。

【篇二】国有企业党支部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实现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政策措施在公司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集团公司和五矿、石港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支部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实行集体决策。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三条、必须经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1、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五矿党委和石港公司党总支的重要决定和指示。

2、研究部署支部自身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包括党小组的设置取消、按有关规定发展和处理党员、制定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党员干部的廉政情况等。

3、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中重要工作安排及工作计划,研究确定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措施。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本单位各队组队长、副队长,审定本单位所属队组班组长的任用,并加强使用管理,对他们的现实表现进行评定考核。

5、审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奖金分配办法、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办法。

6、其它需要由支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会议议题或提交支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经支部书记确定。除临时紧急的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会议议题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使其在会前围绕议题作好充分的准备。各支部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内容需要,召开支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为部长助理以上领导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五条、应出席支委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确定不能出席时,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但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说明自己对会议待讨论决定问题的意见和看法,供会议参考。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支委会讨论或决定问题时,每个支部委员都要表明自己的意见,决定重要问题要坚持口头或举手表决通过。对表决事项同意的委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时,决议、决定有效。

第七条、讨论分歧较大的,要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迅速做出决定的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第八条、支部的决议、决定一经形成,全体委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推诿。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更改决定前,任何人都不得公开发表或在群众中散布同决定相反的意见和言论。

第九条、加强组织纪律性。凡支委会研究和讨论的事项,没有传达任务的,不得向外泄露,以免造成工作被动。涉及到本人亲属子女以及按回避制度应该回避的,应自觉回避。

第十条、支委会议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篇三】国有企业党支部议事规则


**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一一


为保障**公司(以下简称**董事会依法、独立、规
范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一一

董事会向股东负责。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指定。
一一一


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一一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董事长由股东在董事中指定。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
一一一



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一一一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时,经股东委派或指
定可以连任。


一一一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1


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该董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股东应当尽快委派或指定新的董事填补缺额。


一一一


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一一一

公司应当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提
一一一

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一一一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一一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一一一 制订公司发展战略;


一一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定;


一一一 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一一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一一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2


一一一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一一一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一一一 根据股东授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投资、担保以及

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一一一 制订公司境内外子公司(项目公司除外)的设置方案;


一一一一 决定一级分支机构的设置;

一一一一 决定公司一级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一一一一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公司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一一一 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及考核事项;


一一一一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一一一一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等方案;



一一一一 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一一一一 有关法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一一一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一一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一一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
3

件和其他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一一一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向董事会通报;


一一一 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一一一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一一一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一一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

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报告;



一一一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一一一


董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 履行职责。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一一一一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
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原则上应每半年召

开一次。董事会定期会议包括:


4


一一一 董事会年度会议
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


的年度总结、业绩考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事宜。


一一一 董事会半年度会议

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召开,主

要审议公司的半年度工作报告。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增加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议题。


一一一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没有指定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一一

股东认为必要时;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总经理提议时。
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
5一一一

一一一

一一一

一一一一

召开。通讯会议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通讯议案会议等。


一一一一


董事会会议如采取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
召开,其前提是与会董事能够清晰阅读会议材料,能够听清其他 董事发言,并进行交流。以该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录

音和录像并永久保留。董事在该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

的,应当采取口头表决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

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当

时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事后未进行书面签字或者书面签字与口

头表决不一致的,以口头表决为准。


一一一一


董事会会议如采取书面通讯议案方式召开,董
事应当在书面决议上写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表决通知应 当规定表决的最后有效时限,但该时限不得短于该表决通知送达

之日起五日,除非所有董事书面同意放弃该通知的时间要求。董

事提前表决的,视为放弃该通知的时间要求。


第四章


会议提案的提出
一一一一

下列人士或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一一一 董事长;


一一一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6


一一一 总经理;


一一一 监事。

一一一一


提案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提案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提供相关解 释。


一一一一一



提案应当结构完整,包含提案说明和提案正
文,必要时还应当说明根据董事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情况。
第五章


会议通知和会前沟通
一一一一一



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和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两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一一一一一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当发出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一一一一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当事先向全体董事和监
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由召集人签发。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一一 会议时间和地点;


一一一 会议议程、拟审议 的事项(会议议案)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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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一一一 联络人和联系方式;


一一一 除非是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会议通知上应说明未由

董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

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

的说明。


一一一一一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
挂号邮件或者电子邮件。
实行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

收日为送达日。


实行传真送达的,传真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报告单显示为准。


实行挂号邮件送达的,自交付邮递之日起的第五日为送达日。
实行电子邮件送达的,收到邮件回执日为送达日。


对以传真、挂号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书面会议通知的,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应记录。


一一一一一


董事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尽快告知董事会
办公室或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络人是否参加会议。董事如已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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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视为

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一一一一一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安排与所有董事的沟通和联络,收集各位董事对议案的 意见或建议并及时转达议案提出人。议案提出人应当及时完善其

所提议案。


一一一一一


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认为会议召开或拟审议
事项的事由不充分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会议或延期一次审议、不予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六章


会议的出席和召开
一一一一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


一一一一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 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如

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已经表明其表决意见,则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

得作出与委托书不同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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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独立承担法律责

任。


一一一一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予以撤换。


一一一一一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视为未能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继续参加会议,该退 席董事不计入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如因该董事的上述行为导致

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不足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会议

的举行条件的,该次董事会会议应立即终止,已表决议案的表决

结果有效,未审议的议案不再进行审议。


一一一一一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

见或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一一一一一



会议主持人应当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
正式开始后,与会董事应当首先对会议议程达成一致意见。
会议应当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由议案提出者本人或委托他

人向董事会汇报或做出相关说明。


一一一一一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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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可以对各项议案发表意见。如

出现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董事发言的情形,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一一一一一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
不得对未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临时议案进行审议,也不得对未列入 议题的事项作出决议。


对于临时议案,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因事先未得到委托人对

临时议案的表决权委托,该受托人的票数不视为有效票数,除非

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已有类似委托。


第七章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一一一一一


董事会审议提交议案,所有与会董事应当发
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每一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应慎 重表决,一旦对议案表决后,不得撤回。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

放弃在会议上的表决权。


一一一一一


董事会可采用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通过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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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也可根据本规则采取口头、书面和通讯方式对决议进行表决。


口头表决和书面表决自表决做出之日起生效。通讯表决应以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最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未书面表达意见的,视其表决意见为弃权。


一一一一一


采用投票表决方式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统计。会议主 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一一一一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向会议主持人
说明原因并请假。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该董事可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
如不委托,该董事对剩余议案的表决意向

视同放弃。


一一一一一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决议和会议记录。
一一一一一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超过半
数表决赞成意见通过。
一一一一一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一一一一一


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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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说明;



一一一 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董事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董事姓名;



一一一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

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一一一 审议事项的主要内容和形成的意见、建议。

一一一一一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
一一一

一一一

受托人姓名;



一一一

会议议程;

董事发言要点(以书面通讯议案方式开会的,以董
一一一



事的书面反馈意见为准);

一一一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和每名董事的表决情况);

一一一


13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一一一

有关法律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一一一一一


会议的董事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 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一一一一一


记录员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
一一一一一



除会议记录外,还应对会议召开情况作出简
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该次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签发。


一一一一一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
纪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各位董事。根据需要,可增发其他有关人 员。


一一一一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董
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一一一一一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书面会议通知、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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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决议等,应当作为公司的重要档案妥善地永久保存于公

司。


一一一一一



董事会会议涉及的有关保密事项,与会人员
和其他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一一一一一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属于股东批准事项的,
提交股东审议;
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的,由总经理负责组织落 实,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执行情况。不属于股东批准事项和总经

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董事会安排有关部门或机构组织实施和

听取其汇报。


一一一一一



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
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九章


附 则
一一一一一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一一一一一


15
本规则所称的“有关法律”或者“有关法律规
定”,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一一一一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不时颁布
的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一一一一一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 至
少”含本数;
“超过”、、“ 以前”“ 低于”不含本数。

一一一一一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本规则自股东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
一一一一



16

【篇四】国有企业党支部议事规则


**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以下简称**董事会依法、独立、规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指定。

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董事长由股东在董事中指定。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时,经股东委派或指定可以连任。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股东应当尽快委派或指定新的董事填补缺额。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二) 制订公司发展战略;

(三) 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定;

(四) 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和部控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七)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八)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九) 根据股东授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投资、担保以及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 制订公司境外子公司(项目公司除外)的设置方案;

(十一) 决定一级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二) 决定公司一级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十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 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及考核事项;

(十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六)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

(十七) 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八) 有关法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三)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向董事会通报;

(四) 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六)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报告;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规定的职权围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四条 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原则上应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会定期会议包括:
(一) 董事会年度会议
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年度总结、业绩考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事宜。
(二) 董事会半年度会议
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半年度工作报告。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增加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议题。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没有指定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股东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 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召开。通讯会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通讯议案会议等。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如采取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其前提是与会董事能够清晰阅读会议材料,能够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进行交流。以该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录音和录像并永久保留。董事在该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当采取口头表决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当时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事后未进行书面签字或者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的,以口头表决为准。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如采取书面通讯议案方式召开,董事应当在书面决议上写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表决通知应当规定表决的最后有效时限,但该时限不得短于该表决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除非所有董事书面同意放弃该通知的时间要求。董事提前表决的,视为放弃该通知的时间要求。

第四章 会议提案的提出
第十九条

下列人士或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一) 董事长;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 总经理;

(四) 监事。

第二十条
提案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提案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提供相关解释。
第二十一条 提案应当结构完整,包含提案说明和提案正文,必要时还应当说明根据董事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情况。

第五章 会议通知和会前沟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五日以前和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两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三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当发出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当事先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由召集人签发。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 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 会议议程、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及有关资料;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 联络人和联系方式;

(五) 除非是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会议通知上应说明未由董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容以及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挂号或者电子。
实行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收日为送达日。
实行传真送达的,传真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报告单显示为准。

实行挂号送达的,自交付邮递之日起的第五日为送达日。

实行电子送达的,收到回执日为送达日。
对以传真、挂号、电子等方式送达书面会议通知的,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通过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六条 董事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尽快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或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络人是否参加会议。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视为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七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与所有董事的沟通和联络,收集各位董事对议案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转达议案提出人。议案提出人应当及时完善其所提议案。
第二十八条 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认为会议召开或拟审议事项的事由不充分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一次审议、不予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六章 会议的出席和召开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围行使董事的权力,如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已经表明其表决意见,则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得作出与委托书不同的表决意见。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围做出的决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予以撤换。
第三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视为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继续参加会议,该退席董事不计入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如因该董事的上述行为导致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不足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的举行条件的,该次董事会会议应立即终止,已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有效,未审议的议案不再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与会董事应当首先对会议议程达成一致意见。
会议应当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由议案提出者本人或委托他


人向董事会汇报或做出相关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可以对各项议案发表意见。如出现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董事发言的情形,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六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不得对未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临时议案进行审议,也不得对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作出决议。
对于临时议案,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因事先未得到委托人对临时议案的表决权委托,该受托人的票数不视为有效票数,除非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已有类似委托。

第七章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提交议案,所有与会董事应当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每一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应慎重表决,一旦对议案表决后,不得撤回。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围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可采用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通过决议,也可根据本规则采取口头、书面和通讯方式对决议进行表决。
口头表决和书面表决自表决做出之日起生效。通讯表决应以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最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未书面表达意见的,视其表决意见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采用投票表决方式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统计。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第四十条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假。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该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
如不委托,该董事对剩余议案的表决意向视同放弃。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超过半数表决赞成意见通过。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的决议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说明;

(二) 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董事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主要容和形成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
出席董事的以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受托人;

(四) 会议议程;

(五)
董事发言要点(以书面通讯议案方式开会的,以董事的书面反馈意见为准);

(六)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和每名董事的表决情况);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八) 有关法律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容。
第四十七条 记录员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还应对会议召开情况作出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该次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各位董事。根据需要,可增发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董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书面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等,应当作为公司的重要档案妥善地永久保存于公司。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涉及的有关事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均负有义务。

第八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属于股东批准事项的,提交股东审议;
属于总经理职责围的,由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执行情况。不属于股东批准事项和总经理职责围的事项,由董事会安排有关部门或机构组织实施和听取其汇报。
第五十四条 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的“有关法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不时颁布


的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
“超过”、“以前”、“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


【篇五】国有企业党支部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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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二队党支部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支部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好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区队实际,特制定以下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议事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把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精神与区队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坚持在《党章》和有关党的组织纪律规定的范围内议事决策。

二、党支部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行政的决议、决定,研究在本区队的贯彻执行意见。
2、审议本区队的职工队伍建设、党的自身建设、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重要工作的部署及开展。
3、研究本区队工作措施的重大改革,重大措施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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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研究本区队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及时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5、按照本区队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区队人员的配备、班组长的调整、任免、奖惩等。

6、研究发展党员,推荐优秀共产党员等。
7、利益分配和奖惩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8、对重大违纪案件和重大事件作出处理建议和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议。
9、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党支部集体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的准备:
1、党支部议题由区队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由党支部成员负责收集,并报书记审定。党支部会议前,应提前告知支委委员,并通知有关人员作好准备。会议期间提出的临时动议,特别是重大事项,一般不应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2、凡拟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的事项,委员应先作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重大问题或重要工作,要形成向党支部汇报的材料。
3、提交党支部讨论的文字材料应明确、具体,有关文稿应由分管委员严格把关,确认成熟后方可提请党支部讨论,材料要准确,文字简练,内容充分,实事求是,依据充分。

四、议事程序和有关事项:
1、党支部一般每月开会一、二次,如遇重要情况则随时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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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2、党支部会议由区队书记召集并主持。
3、党支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
4、主持会议的书记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委员或有关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和介绍情况,然后进行讨论,个人充分发表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集中意见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人意见做出决断外,应当暂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表决。

5、党支部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赞成什么,反对什么,态度应鲜明。口头表决时未发表不同意见的,则视为同意。表决应根据议题内容逐项进行。
6、党支部列席人员根据需要提出,报党支部书记审定。列席人员严格按议题需要进入和离开会场。
7、每次党支部会议均应由专人作记录,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议题内容、发言要点、决议讨论等逐项记录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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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集党支部研究处理的,书记或主管委员可临机处置,并及时向支委会报告。

五、党支部书记要当好民主集中制的班长:
党支部书记担负着组织党支部的活动和处理日常工作的主要责任。议事中,书记一般不要先发表结论性的意见,要引导各委员围绕议题开展讨论,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书记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以形成党支部决议,不能议而不决。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书记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六、议事纪律:
1、对党支部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支部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应保密的党支部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3、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参加党支部会议的成员在讨论涉及本人及其家属的任免、调整、奖励等问题时应自觉回避。

七、议事监督:
1、每个支部委员都必须模范遵守本规则,并负有监督其他成员执行本规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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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支部成员如有破坏党的纪律的事实,党支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党章和有关党纪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3、对违反本规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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