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行业自律公约_行业自律公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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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行业自律公约_行业自律公约格式

商会行业自律公约_行业自律公约格式3篇

商会行业自律公约_行业自律公约格式篇1

附件15:

XXX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创新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工作机制,在XXX协会倡导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XXX协会会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XXX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本公约的发布组织和实施机构,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协会负责指导、检查会员对本公约的履行情况,有权将履行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公约的行为。协会应对举报的情况组织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协会组织实施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细则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依法经营,维护行业声誉,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公开、公正、诚信、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客观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对其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质量、技术和信誉赢得市场,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价格指南合理报价,反对劣质低价、无序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组织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二)参加竞争性谈判时应自觉维护招标、投标秩序,遵循正规流程,杜绝“暗箱”操作;

(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依法经营,廉洁自律,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正气;

(四)同行互尊、互助、互促、互学,加强交流、共同提高;

(五)现场勘查记录、检测检验数据、影像资料、过程控制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应如实记录,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六)安全评价、检测检测、标准化评审等技术报告应当认真编制,严格校审,确保结果的科学、客观、正确;

(七)强化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积极研究并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不断促进行业技术创新;

(八)自觉接受协会和社会的监督;

(九)不得私下委托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编写报告及开展相关工作;

(十)严格遵守《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承接检测、评价、培训考核、标准化评审等专业服务业务时,做出保证通过或取得证书等违背原则的承诺;

(二)从委托单位接受、向委托单位索取与技术服务合同无关的好处或采取商业贿赂方法获得项目;

(三)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敷衍了事,甚至弄虚作假;

(四)以任何欺骗手段获得客户信任,招揽业务;

(五)借用或出借相关资质;

(六)档案资料不按规定管理;

(七)恶意造谣、诋毁其他机构及从业人员;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组织进行检查,以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各会员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四条 对于在履行本公约过程中表现优秀的机构或个人,协会将进行表彰,并在网站公告。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本公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协会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公告谴责以及上报主管部门等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 协会发现机构或个人有可能违反本公约时,应及时制止。对于违反本公约的机构或个人,协会秘书处可依据本公约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组织会员单位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XXX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建议其他在广东省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参照执行本公约。

商会行业自律公约_行业自律公约格式篇2

自律公约

为维护六盘水市金融广告秩序,营造良好金融市场环境,树立良好行业风气,依据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凡从事金融业务,承认本公约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如有违反,可在公约的框架内协商解决。

加入本公约的金融行业经营者(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当同意并遵守以下金融广告规范:

一、金融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金融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三、禁止虚假和误导金融广告;
禁止夸大或片面宣传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高利率等与产品风险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禁止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禁止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以明显的艺术夸张手法作为表现形式、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除外。

四、在互联网发布的金融广告,禁止包含以下内容:

(一)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收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二)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金融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广告。

(四)引用不真实、不准确 数据和资料的。

(五)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五、金融广告不得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

六、金融广告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金融广告不得夸大、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做出虚假或夸大表述。

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金融广告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发布广告。

九、金融广告诉求和信息传递,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受众的认知能力,不得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十、金融广告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他人专属的广告创意,未经许可不应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受保护的各类作品。

十一、金融广告应当尊重良好道德传统,弘扬健康民族文化,不应表现低俗、迷信和其他不良行为。

十二、金融广告活动主体之间应通过公平的方式开展竞争,认真履行各项签订的金融广告合同,不得以商业贿赂、诋毁他人声誉、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达成交易,不得利用金融广告进行不正当的市场营销,或干扰、损害他人合法的金融广告活动。

十三、金融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提供真实、可靠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和齐备的证明材料,不得怂恿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不实广告。

本条约自签署之日生效,如需修改和解除条约,应征得本条约一半(含)以上的签署者的同意。

商会行业自律公约_行业自律公约格式篇3


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银行卡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卡市场公平有序
的竞争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卡业务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卡委员会”)
是银行卡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银行卡业务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防范
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利益。
第四条成员单位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发展、合作共赢、防范风险、优
化服务。
第五条本公约适用于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第二章自律约定
第六条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的银行
卡业务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七条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
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当手段干预或影响银行卡业务市场秩序。
第八条成员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业
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成员单位应树立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经营观,共同营造良好的银行
卡发展环境,规范银行卡营销行为;加强对外部营销的监督检查,加强授信风险管理,严格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审批授信。
第十条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遵循公平、公
正、统一的原则发展特约商户,不得通过错配商户类别恶意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费率等方式发展商户。
第^一条成员单位应加强自助设备的安全管理,POS机具>ATM等自助设
备的布放不得无序竞争,并必须符合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POS机具管理和操作的培训。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必须依法合规开展催收业务,并建立配套的申诉机制妥
善和及时处理催收相关纠纷。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应加强银行卡使用和风险防范方面的公众宣传工作,保证
客户对银行卡业务计息、收费标准及相关风险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一)成员单位应加强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信用卡计息规则的
涵义,应在信用卡申请表中以突出的字体明确说明计息规则,并通过网站等宣传渠道提供计算规则及模拟案例;
(二)成员单位应执行监管规定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
信用卡息费计收方式和相应的优惠措施,但应将相关信息明确告知信用卡申请人(或持卡人),确保申请人(或持卡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决定是否接受。



(三)成员单位应于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之前至少3天通过账单、短信息、
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持卡人进行还款提示。
(四)成员单位可提供多个账单日供持卡人选择、更改,可限定更改次数。
第十四条成员单位应努力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为持卡人提供人性化的用卡服务,倡导各信用卡发卡行建立信用卡还款“容差服务和容时服务”或对贷记卡透支额在免息还款期内已还款部分给予利息减免优惠:
(一)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应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
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二)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
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
第十五条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成
员单位可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成员单位应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管理办法并认真实施。
第十七条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投诉渠道,加强服务投诉管理,保障客户
权益。
第十八条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测算业务成本,合理
制定银行卡业务服务收费标准,避免不正当竞争。
第十九条成员单位应共同促进多层次信用体系建设,在催收、保全、专案
管理等方面紧密合作,加强对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不良持卡人、不良商户等有关风险信息的资源共享及银行卡业务风险联动防控。
第二十条成员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及时向银行卡委员会报送
业务数据和信息,促进成员单位间的业务交流及合作。
第二十一条成员单位愿意积极配合和支持银行卡委员会和监管部门的工作,
积极参加银行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银行卡委员会应代表成员单位积极与监管部门开展沟通交流,定
期、不定期向监管部门反映银行卡业务相关信息、风险状况和监管规范建议等,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银行卡委员会鼓励成员单位互相监督,成员单位及非成员单位
均可向银行卡委员会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银行卡委员会定期组织银行卡业务状况评估,并发布行业发展
报告。在成员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银行卡委员会应本着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维护成员单位
的正当权益,维护银行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银行卡委员会查实后可根据违约程
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



(四)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暂停、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五)对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将有关违法、违规情
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反映和检举。
第二十七条成员单位对银行卡委员会依据第二十六条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
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反映。
第二十八条成员单位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成员单
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有异议时,可向银行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公约经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中国银行
业协会备案,其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自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三十条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成员资格
的单位,自取得成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
第三十一条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由银行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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