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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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粤国资考核〔2005〕85号

  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

  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企业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经贸局、财政局)。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05年5月30日印发

  校对人:谢琼杰

  打字:01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稳定企业人才队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省国资委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核心,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客观、公正、分类考核。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挂钩,短期奖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下达经营业绩目标的方式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考核企业名称;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奖惩;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比较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净利润总额(20分)、净资产收益率(20分),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下达目标值。

  年度净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实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总额。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

  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承担国家政策性和指令性计划任务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另行确定。

  (二)比较指标为盈余现金保障倍数(15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5分),比较指标不下达目标值,采取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标准值对比的办法。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办法按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执行,新增不良资产须相应扣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分类指标由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在备选指标中选择2个指标报省国资委确定,特定行业可按行业特点设置量化分类指标,具体指标在通知中确定(分类指标一经确定,任期内不得更改),分类指标权重30分。备选指标见附件。

  年度经营业绩得分=基本指标得分

  +比较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企业申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分类指标。每年年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

  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分类指标建议,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基本指标目标值参考上年指标实际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平均值的50%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上年良好标准值的50%之和。企业申报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必须同时列出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企业名单,对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企业必须逐户提出整顿计划和工作目标,年终省国资委对其另行考核,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值和分类指标。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建议值和选定的分类指标进行审核,并就此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年终,由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并对列入合并报表范围和未列入合并报表的企业名单、各量化考核指标实际值及因合并范围变化对考核指标的影响程度出具审计意见。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不纳入合并会

  计报表范围企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一式三份报省国资委。

  中介机构的确定:按照省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企业考核结果采取扣分办法,调整年度考核分数,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一个责任期。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资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指标权重40分。任期考核指标60分,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不良资产比

  率、三年销售(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各指标分别占25分、10分、5分,基本指标权重共4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不良资产比率下达目标值,三年销售(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采取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标准值对比的办法。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2.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

  3.三年销售(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销售(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3(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三年前销售(营业)收入

  -1)×100%(二)分类指标由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在下列备选指标中选择1个指标报省国资委确定。分类指标权重10分。

  备选指标:任期技术投入比率、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特定行业可按行业特点设量化分类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除特定行业增设的量化指标外,分类指标不下达目标值,考核时将企业实际完成情况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标准值对比,按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分5个等级计

  分。

  (三)评议指标考核企业经营发展战略、企业管理水平、发展创新能力、经营团队素质、综合社会贡献、安全生产等情况。评议指标权重10分。评议指标考核由省国资委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计分办法另定。

  第十六条

  承担国家政策性和指令性计划任务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申报任期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及拟选择的分类指标。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选定的分类指标、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建议值原则上按前一任期实际完成值50%加上全国同行业同规模良好标准值的50%确定,不良资产比率按照任期初该指标实际值确定。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值和分类指标。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分类指标进行审核,并就基本指标目标值和分类指标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

  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分类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任期和年度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审计意见、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一式二份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核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薪酬与奖惩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五个级别。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为良好,70分(含)以上为中等,60分(含)以上为较低,60分以下(不含60)为较差。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为年度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绩效年薪两部分。

  (一)基薪的确定

  基薪=(上年度当地市职工平均工资×5)×调节系数×分配系数

  分配系数的确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0.60—0.95,原则上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确定,报省国资委备案。

  调节系数为0.80—1.2,由省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资产规模、效益及历史包袱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

  企业由盈变亏,按照利润减少的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基薪;亏损企业增加亏损的,按照增加亏损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基薪。

  (二)绩效年薪的确定

  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当考核结果为较差等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较低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60)/(70-60)”确定,绩效年薪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中等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70)/(80-70)]”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良好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80)/(90-80)]”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优秀时,绩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数-90)/(100-90)]”确定,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绩效年薪当期支付70%,剩余30%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与廉洁风险保证金延期兑现。

  (三)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国有企业的,在一定时期内,企业负责人薪酬由省国资委与企业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并作为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中等以上等级的,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较低和较差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绩效年薪额=任期内积累的绩效年薪×(70-实得分数)/70。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中长期激励主要采用股权激励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社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及其他工资

  11性补贴。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扣回多兑现的奖励,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国资委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质量。发现严重失实或与企业共同作假等情况,取消该中介机构今后对省属国有企业的审计资格。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省国资委建立重大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政治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企业有关负责人依据其责任扣减经营与廉洁风险保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12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年度考核分类指标备选指标

  (一)工业

  1.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2.成本费用利润率

  3.总资产报酬率

  4.流动资产周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6.技术投入比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流通

  1.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2.成本费用利润率

  3.流动资产周转率

  4.应收帐款周转率

  5.资产负债率

  6.上缴税利增长率

  (三)交通

  131.高速公路建设计划完成率

  2.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质量优良率

  3.高速公路建设成本降低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成本费用利润率

  1.主营业务利润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上网发电量增长率

  4.标准煤耗率

  5.总资产报酬率

  6.上缴税利增长率

  1.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2.主营业务利润率

  3.成本费用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六)盐业

  1.成本费用利润率

  2.总资产周转率

  3.应收帐款周转率

  (四)电力生产(五)建筑

  144.碘盐合格率

  (七)其他

  1.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2.主营业务利润率

  3.成本费用利润率

  4.流动资产周转率

  5.总资产报酬率

  6.应收帐款周转率

  7.速动比率

  8.上缴税利增长率

  9.资产负债率

  15

篇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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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人民政府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建立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市xx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参照《xx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xx是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xx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范围为我县正常运营的国有企业,考核对象为上述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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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进行考核。

  按照职责权义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方式,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县国资办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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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第七条

  为科学、合理地设置考核体系,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和经营范围,分类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任期为考核期。任期内因调离、免职、退休等原因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日起至离任日止,考核指标根据实际任职时间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任务按照以下程序下达:

  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企业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县国资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国资办。

  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按以下确定:企业年度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实际完成值;经营波动较大的,可根据前三年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县国资办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和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营环境,对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

  考核指标的调整

  由于国家、市级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申报、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调整经营业绩目标任务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一般在企业负责人任职的第三年末进行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年度考核结果和任期考核分析构成,权重分别为60%、40%。

  任期考核分析,依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审计和企业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结合企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企业文化建设、领导班子测评结果及其他指标综合考评确定。

  第十一条

  县国资办对经营业绩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企业应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向县国资办书面报告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企业应书面向县国资办报告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每年3月31日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审计后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县国资办;

  县国资办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结合县审计局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计分结果,充分听取监事会的评价意见,形成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书面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县国资办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批复企业,由所在企业按相关规定兑现绩效年薪。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监控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

  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为公共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1.营业收入,指经审计后的考核当期的营业收入。

  2.利润总额,指经审计后的考核当期的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在计算利润时应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分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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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分类指标根据企业的经营性质、范围等因素分类确定。

  监控指标

  监控指标为否定性指标,包括完成国资收益上缴额、资产负债率。

  1.年度国资收益上缴额。本年度未完成上年度应缴国资收益,取消考核资格。

  2.资产负债率。融资性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70%以内,其他类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50%以内。

  综合评价指标

  综合指标为党风廉政建设、主管部门评议得分、企业职工评议得分。

  1.党风廉政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体系,扎实开展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公”经费明显下降,全年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无违法违纪情况发生。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情况实行一票否决,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派驻国资办纪检组出具得分文件为准。

  2.主管部门评议指标包括法人治理、财务审计、班子建设、安全稳定、全员业绩考核共五项,每项各1分。以主管部门出具的得分文件为准。

  3.企业职工评议指标包括企业文化建设、基础管理工作、经营班子工作努力程度、社会贡献共五项,每项---------------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各1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出具得分文件。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计分方法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指标得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任期考核分析综合得分。

  第十五条

  客观因素对考核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的,由企业申请,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考核时予以扣除。

  客观因素是指政府征地拆迁政策变化、增加投资、无偿划转、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本溢价、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债权转股权、资产处置、经核准消化以前年度潜亏、自然灾害等。

  第十六条

  考核指标中所有财务数据按照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执行。集团公司的财务数据均为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结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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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基本年薪的确定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综合考虑企业经营规模、经营难易程度及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根据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分档确定,分别为12万元、10万元、8万元及6万元。

  绩效年薪的确定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根据考核得分结果测算的倍数确定,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倍数×职务系数

  考核得分倍数的确定:考核得分<80分,考核倍数为0;80分≤考核得分<85分,考核倍数为;85分≤考核得分<90分,考核倍数为;90分≤考核得分<95分,考核倍数为;95分≤考核得分<100分,考核倍数为1;100分≤考核得分<105分,考核倍数为;105分≤考核得分<110分,考核倍数为;110分≤考核得分<115分,考核倍数为;115分≤考核得分,考核倍数为2。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长职务系数为1,其他副职负责人年薪分配系数原则上为。企业须制定其他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董事会负责企业副职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确定其他班子成员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分配系数可---------------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在之间浮动。

  企业法人代表基本年薪不得大于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年收入的2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大于其基本年薪的2倍。

  企业内部不施行分级考核的,未建立内部考核制度明确员工职责及工作任务的,不予兑现绩效年薪。企业未按要求配备领导职数或未经同意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暂不实行绩效年薪制。

  第十八条

  绩效年薪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20%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延期至任期结束后考核兑现。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设置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由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等,当年绩效年薪的兑现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县国资办初审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国资办批复企业执行。

  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从企业离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将工资关系转出,除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年在对应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从企业免职但未调离的,除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应当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调整薪酬标准,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

  企业其他副职负责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等时,当年绩效年薪的兑现由该企业提出申请,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因届满或工作调整等正常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但未调离本企业的,其薪酬待遇按其原岗位的基本年薪对应,不再享受绩效年薪待遇。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办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情况,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1、2、3、4、5、6、7、8个等级。“考核得分<80分,考核倍数为0,不予确定等级;80分≤考核得分<85分,考核倍数为,列为8级;85分≤考核得分<90分,考核倍数为,列为7级;90分≤考核得分<95分,考核倍数为,列为6级;95分≤考核得分<100分,考核倍数为1,列为5级;100分≤考核得分<105分,考核倍数为,列---------------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为4级;105分≤考核得分<110分,考核倍数为,列为3级;110分≤考核得分<115分,考核倍数为,列为2级;115分≤考核得分,考核倍数为2,列为1级。”

  第二十二条

  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60分以下为不称职、60分——75分为基本称职、75分——90分为称职、90分以上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

  县国资办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

  对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企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由县国资办会同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免职或解聘等处理。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企业负责人,不兑现绩效年薪,并根据具体情况,由县国资办会同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免职或解聘等处理。

  第六章

  年薪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薪作为企业薪酬总额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以外的薪酬。两职合一或多职合一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不重复领取。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由本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分公司兼职的,不得在子企业和分公司领取薪酬。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依法处理外,由县国资办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依法处理外,由县国资办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其绩效年薪。

  第三十条

  县国资办定期对企业负责人的年薪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年薪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绩效年薪;---------------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三)超发工资,突破核定工资总额计划的,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酌情扣减绩效年薪。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设置专户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的扣罚:

  (一)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按责任划分,视情节轻重扣罚企业负责人累计缴纳的风险基金的60%-100%;

  (二)考核或审计中发现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存在潜亏、虚盈的,应相应扣减风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

  经营与廉洁风险保证金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审计或离任审计结束后兑现。

  第三十四条

  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计入企业管理成本。

  第三十五条

  其他公司参照四类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标准表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附件1---------------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标准表

  单位:万元

  类别

  公司名称

  基薪

  绩效

  一类

  xx公司、xx物流公司

  12≤24二类

  xx公司、xx公司

  10≤2三类

  xx工程公司、xx公司、xx旅游公司

  8≤16四类

  xx公司

  6≤12---------------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说明:各类企业的绩效年薪最高为基薪的2倍,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分为8个等级,分别为倍、倍、倍、1倍、倍、倍、倍、2倍。

  附件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指标得分

  各项指标计算得分精确到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基本指标得分

  基本指标基本分为附表中明确的分数。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5个百分点,加2分,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5个百分点,扣2分,扣分最多不超过10分。

  计分公式:基本指标得分=基本分+÷5%×2分类指标得分

  各企业根据附表中的分类指标进行考核。

  分类指标基本分为附表中明确的分数。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4个百分点,加2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低于目标值时,---------------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每低4个百分点,扣2分,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

  计分公式:分类指标得分=基本分+÷4%×2综合评价指标

  1.“三公”经费控制。在上年基础上下降即得满分5分,超支则记零分。以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得分文件为准。

  2.主管部门评议得分。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评议指标进行打分,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评议得分文件为准。

  3.职工评议得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全员参与。以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评议得分文件为准。

  否决性指标

  设置否决指标,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进行限定或否决认定。

  1.资产负债率超过县政府规定的;

  2.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未及时足额上缴的;

  3.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严重违反企业领导人员廉政规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4.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故意虚报、瞒报会计和统计数据,情节特别严重的。

  附件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综合得分=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任期考核分析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权重

  综合得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权重为60%;任期考核分析权重为40%。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分值计算

  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总分为60分。任期三年内每年考核得分以20分为基数,依据年度考核分测算,最高加10%。

  任期考核得分分为4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分别按优秀40分、良好35分、一般30分和较差25分评定。

  四、考核分级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60分以下为不称职、60分-75分为基本称职、75分-90分为称职、90分以上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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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粤国资考核〔2006〕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

  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第三条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

  益;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即企业工资的增长要遵循国家规定

  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

  (四)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费用),推进企业收入分配规范化、透明化和市场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年度薪酬由基

  薪、绩效年薪(或股权奖励)两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一)基薪、绩效年薪由省国资委根据《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菅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确定。-163-

  (二)股权奖励是指省国资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菅业绩考核后

  实施的股权奖励.具体办法按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规定的范围明确。

  第五条企业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补贴津贴

  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和岗位等因素,参照社会同行业及劳动力市场工资价

  位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

  付给员工的工资或奖金。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

  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在事前确定并予

  以公开。绩效工资(奖金)要根据效率优先的原则,向关键岗位、核心

  人才倾斜.企业应严格按照薪酬方案的规定,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

  动成果发放当期的绩效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前提不成

  立时,不得发放当期的绩效工资(奖金),也不得在以后各期进行补发.(三)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主要包括从事特殊行业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通讯费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年功性津贴(工龄工资)等。

  第六条企业支付员工的车改补贴、由企业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未参与福利分房的员工)、计划生育奖和劳动保护费用单列,暂不纳入工资总额构成范围。

  上述各项补贴的发放办法必须报省国资委备案.第三章薪酬的核算与支付

  第七条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一)国有独资及绝对控股企业由省国资委按《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工

  资总额管理的通知》(粤国资考核〔2005〕54号)规定进行核定;

  -164-(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由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按财务有关规定列入成本(费用),并按

  下列规定进行支付:(一)基薪按月支付,企业由盈变亏或亏损企业亏损增加,应扣减的基薪在下年度基薪中扣回,扣减基薪数额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

  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有关规定执

  行。

  (二)绩效年薪的提取,参照上年度省国资委对企业确认的考核结

  果,由企业当年预提,但不提前预支,根据省国资委确认的当年考核业绩

  与奖惩意见,进行清算。70%当期兑现,其余30%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菅

  与廉洁风险保证金延期兑现.(三)延期兑现的绩效年薪由企业实行专户管理,并按资金占用期和

  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企业负责人的福利计划,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五)企业负责人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

  出意见,报省国资委核准后实施。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为个人购买商业保

  险。

  (六)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

  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月工资未超过以

  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实际工资额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

  执行;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

  部分,由企业支付。

  (七)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应依法交纳个人所

  得税,并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其负责人负担个人所得

  税。

  (八)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变更的,按在职时段

  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九条企业员工的薪酬列入成本(费用),并按下列规定进行支

  付:

  (一)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津贴应当按月支付;绩效工资(奖金)由

  企业根据其对员工的考核结果计发。

  (二)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

  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月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

  的,缴存住房公

  积金按照实际工资额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月工资

  (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最高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应

  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

  企业支付。

  (三)员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

  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四)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

  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员工负担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并实行台帐管理。

  企业负责人薪酬列入工资总额,在企业工资统计时作为其中数单列。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年度绩效工资(奖金),应按权责发

  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核算时进行预提;在次年工资总额清算后,根据清算

  结果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对按省国资委规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企业的绩效工资

  (奖金)与省国资委最终工资清算后核定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根

  据清算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额,已预发的应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员工薪酬的一种补

  充形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年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企业年金应当逐年缴交,不得补交以前年度年金,也不得趸交以后年

  度年金.第四章薪酬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

  构成要求,制定企业薪酬管理方案。

  (一)企业薪酬管理方案应当明确本企业员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奖金)和补贴津贴中各项目的名称。主要包括收入分配原则、员工考核

  办法及绩效工资(奖金)的计提发放办法、机构及岗位设置、员工人数、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等内容。

  (二)企业薪酬管理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实施.企业对所投资的独

  资、绝对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方案进行核准。

  (三)企业薪酬管理方案在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如企业因客观原因确

  需作出

  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薪酬管理方案重新报省国资委备案.(四)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确需在子企业兼职,不得在子企业领取报酬。

  第十六条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规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增加职务消费

  的透明度。

  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交通费用补贴

  标准,改革方案必须报省国资委批准。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省国资委规定的薪酬(巳

  经省国资委审核)以外的其他工资、奖金类收入.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及绝对控股企业在省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之

  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项目。工效挂钩

  企业的所有增加工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其他非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应

  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按“两个低于”的原则,严格

  控制人工成本(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要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在工资总额的发放上要留有余地,以丰

  补歉.同时,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应付工资结余的用途.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效挂

  钩核定的工资总额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不得超标发放和计提,不得以发

  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

  第二十条加强对企业薪酬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薪酬审计作为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国资委根据需要组织薪酬专项稽核检

  查,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企业的薪酬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工资的发放情况。企

  业每年1月30日、7月30日前要及时将每半年工资发放情况汇总报省国

  资委;

  (二)省国资委每年采取专项抽查的办法,组织对企业工效挂钩和工

  资总额计划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视情通报。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规,视

  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超过规定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除按规定扣回超发部分薪酬

  外,对企

  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按实绩降低一个等级。

  (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除责令企业扣回违规发放外,对企业及

  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三)对违反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超提或超发工资,侵害

  所有者权益或职工利益的行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省国资委将冻结该企

  业下年度新增效益工资提取,并对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四)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法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

  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

  的,除依法依纪处理外,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其他

  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负责人及特殊人才的薪酬,由

  企业董事会根据人才市场价位情况,与受聘方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后报省国

  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境外企业的薪酬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

  定。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参

  照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薪酬管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四: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

  —

  1—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

  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业绩考核目标实行年度与任期相统一,与企业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计划目标相衔接.

  第八条

  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

  2—

  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企业可在考核当期提出书面调整报告,市国资委可视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第十条

  市国资委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每半年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做强主营业务、彰显—

  3—

  功能特色、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从自主经营业务业绩(以下简称自主经营业绩),公益性、政府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与建设(以下简称公益项目投资)及功能类任务三方面业务设定系统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自主经营业绩。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业绩净利润、经济增加值;(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及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由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和经认定的其他适用指标构成,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三)评议指标,指市国资委对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表现、基础管理、发展创新、行业影响、社会贡献、安全生产及维稳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基础上做出的综合评价,主要反映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当期所采取的各项经营管理措施及其成效。

  第十三条

  公益项目投资。主要考核企业自筹资金承担的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建设、重大产业发展及其他政策性项目的投资与建设情况:

  (一)政府项目工程投资完成率。根据企业所承担的政府项目工程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与时间进度,按年度计划投资—

  4—

  额进行考核.(二)政府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率.考核企业所承担的政府项目工程经批准的概算投资总额与项目实际决算工程造价总额的对比情况。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在批准的投资概(估)算内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控制,从设计、施工到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有效节约工程造价成本.确属必须进行概(估)算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相关部门审批。具体指标考核要求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第十四条

  功能类任务。根据企业承担的政府确定的专项融资任务、社会事业项目及其他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等情况,设置相关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五条

  对于公益项目投资、功能类任务的收益及政策性补贴收入,不计入年度自主经营业绩,待一个任期结束,其投资转化为企业资产或经营收益时,再在其经营任期业绩上体现.第十六条

  确定公益性企业和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本市及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于每年初提出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主要业绩指标的目标建议值,以本—

  5—

  企业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为基数,原则上不低于对应的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年度预期增幅。

  (二)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为:(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组织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设定四项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

  6—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

  (三)不良资产比率,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任期内每个年度自主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得分确定.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二)市国资委根据经批准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程序为: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

  7—

  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第五章

  薪酬构成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主要由基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任期特别奖励构成。

  第二十四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五条

  基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基薪=基薪基数×调节系数

  (一)基薪基数=(上年度漳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

  +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3倍

  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国资委根据参与考核的各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高管)统计提供。

  (二)调节系数=国有净资产系数×30%+净利润系数×25%+资产总额系数×20%+营业收入系数×15%+职工平均人数系数×10%

  —

  8—

  企业各项指标系数按指标名次对应取值,即指标排名第一的,系数为1。1;指标排名最后一名的,系数为0.9;其他名次的,系数为1。0.各指标名次每年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财务决算结果排序提供.第二十六条

  在国有资本保值的前提下,基薪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因企业经营结果造成国有资本减值的,原则上应按减值率的4—10倍扣减企业负责人下一年度的基薪。对自主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当年为60分以下的,予以黄牌警告且次年基薪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下浮10%。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清产核资、减员增效、改革改制、产权转让、资产划拨、重组,导致确定基薪的因素发生变化,其负责人的基薪已确定的在当年内不予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在基薪的3倍以内确定。

  绩效年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绩效年薪=2×基薪×()+1×基薪×

  自主经营业绩指标考核得分小于60分的,以60分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超额完成业绩净利润对标值(年度考核目标值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中的最高值之比的较高者)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年薪奖励。其—

  9—

  中,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均以市国资委核定的业绩净利润为准.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年初预算、年终考核结算制。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和本办法,制订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包括基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等)并附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审批。市国资委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时,应当听取外派监事会的意见.委托管理的企业在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对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的批复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考核当期完成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方可兑现绩效年薪.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三十三条

  薪酬的发放以现金形式支付,按月预发,年度结算。月度预发金额由企业综合考虑基薪、绩效年薪预计完成情况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70%在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税后)延期至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由市国资委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兑现金额;对于离任的法—

  10—

  定代表人,还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兑现金额。对于承担公益项目投资、功能类任务跨任期的,待项目竣工结算或任务完成后,确定涉及部分延期兑现方案。

  第三十四条

  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的薪酬分配系数确定为1,党委书记、总经理为0.95,其他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系数在0.6—0.9之间,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其个人能力、水平以及所任职位,承担的责任、风险,对企业做出的贡献等因素确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对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管理进步、品牌建设、队伍建设、改革重组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给予企业领导班子任期特别奖。

  第三十六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将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三年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100—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100第三十七条

  按照审慎原则对主业明晰、内控机制健全的上市企业负责人,探索试行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计划。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于全员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第六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

  11—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其下属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不得在兼职企业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每年要定期报告职务消费情况,并将在兼职企业的职务消费情况纳入厂务公开内容.企业负责人在兼职企业的履职情况应纳入年度及任期考核内容,违反规定擅自兼职或兼职取酬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同意,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经市国资委审核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它货币性收入。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企业制定的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四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为税前薪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单位按实际发放额代扣代缴。

  第四十五条

  市国资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执行本办法过程中—

  1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市国资委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延期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市国资委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同时,根据具体情节,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当年绩效年薪、延期绩效年薪或任期特别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订、完善权属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办法和程序,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13—

  市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东委派或推荐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四十九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考核、中长期激励计划等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预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具体由市国资委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订.第五十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具体制定相关计分与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意见(试行)》(漳国资统评〔2009〕4号)同时废止.—

  14—

篇五: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8.06?

  【字

  号】

  【施行日期】2009.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根据《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及奖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净利润、主营业务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管理费用总额、成本费用总额、平均单位成本、经济增加值(EVA)、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率、投资收益率、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总额、成本费用利润率、平均单位成本、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安全间隔里程、产销差率、项目管理指标、融资计划完成率、经营净现金流入、总资产增长率、资产管理效益指标、经济增加值(EVA)以及特殊客户核定指标(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等。

  (二)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年度履职定性评价、全面预算管理情况、基础管理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维稳工作等指标。

  第五条

  国资委目标值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全国同行业优秀值

  (三)企业预算目标值

  (四)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

  (五)全市相关指标的总体水平

  (六)国内、外经济环境重大变化及企业战略重组等重要因素

  第六条

  考核权重的确定

  (一)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国资委目标值时:

  考核权重=基准权重;

  (二)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

  (三)考核权重最低不低于基准权重的50%,最高不超过基准权重。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

  (一)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计分

  1、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计分公式

  当指标实际完成值优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当指标实际完成值劣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

  2、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考核权重的180%。当企业无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且无全国行业优秀值时,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考核权重的120%。

  3、在分类指标中若有特殊客户核定指标,则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相应该项指标得分按企业实际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情况评定。

  (二)综合评价指标的计分

  综合评价指标对应的分数为30分,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具体如下:

  1、综合评价的基本指标: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定性评价占10分,由市国资委考核委员会根据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全面预算管理情况占10分;基础管理情况占5分,由市国资委业务科室和财务总监根据企业内部管理、财务报表资料报送以及问题整改等基础管理情况进行评价;企业法人治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占5分,根据考核企业章程和产权代表请示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评定。

  2、奖励加分项目:全面预算管理指标中,企业各指标实际值控制在预算目标值的5%以内,另奖励加5分;企业领导班子被评为

  “四好”领导班子,另奖励加5分。

  3、社会责任项目:该类指标不设权重。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维稳工作指标,当企业在以上方面工作发生事故时,视事故等级扣分,最多扣至综合评价得分为零。

  综合评价指标的每项考核内容及其权重将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结合市国资委监管需要进行调整确定。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等重大情况的,对企业有关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有充分证据可免责的除外),其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扣减15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扣减10分。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任期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下列四项: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3、不良资产比率

  4、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二)非经营性企业任期考核指标为:

  1、任期内项目完成情况

  2、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条

  国资委目标值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前一任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企业定位及发展规划

  (三)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

  (四)全市相关指标的总体水平

  (五)国内、外经济环境重大变化及企业战略重组等重要因素。

  第十一条

  考核权重的确定

  (一)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国资委目标值时:

  考核权重=基准权重;

  (二)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

  (三)考核权重最低不低于基准权重的50%,最高不超过基准权重。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不良资产比率基本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

  或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任期内项目完成情况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

  其中: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良资产比率等指标的计分:

  当指标实际完成值优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当指标实际完成值劣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

  (二)在任期内项目完成情况指标中若有特殊客户核定指标,则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相应该项指标得分按企业实际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情况评定。

  (三)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计分以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分数加权平均值乘以权重所占比例计算。

  第四章

  薪酬与奖惩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金。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档,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薪酬的兑付

  (一)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发放;任期奖励金在任期考核完成后发放。

  基本年薪的分配系数的确定。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分配系数为1,担任总经理、副董事长,分配系数为0.9,其余被考核人的平均分配系数为0.75,个人分配系数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由董事会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确定,涉及董事会成员本人的,应予以回避。

  (二)基本年薪、通讯补、车改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和社会保险费按在岗时间支付和缴存。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将工资关系转到新任职企业,并按新任职务标准支付和缴存,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调离市属国有企业的,调离的下月停发(停缴存)。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为税前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年度薪酬的调整兑现

  (一)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岗位及月份数兑现其当年年度薪酬。

  (二)考核年度内企业负责人因病请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本年薪按90%发放。企业负责人因事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按30天计)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按80%发放;超过2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按60%发放;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停发。不在岗期间绩效年薪不予兑现。

  (三)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中途辞职、被辞退或被羁押的,按考核结果及在岗月数兑现绩效年薪。

  (四)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因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制度,受到警示谈话处理的,考核年度绩效年薪按95%兑现;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按考核结果及在岗月数计算的绩效年薪的80%兑现;受到降职处理的,按考核结果及在岗月数计算的绩效年薪的50%兑现;受到免职处理的,扣减全部考核年度绩效年薪。

  (五)考核当期按时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方可兑现绩效年薪。未经批准未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不兑现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未经批准未按规定时间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酌情扣减企业全部负责人绩效年薪,至零为限:

  扣减额=考核年度绩效年薪×迟交月数÷12(六)市国资委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前年度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对企业以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予以调整,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并要求企业相关负责人退回多兑现的绩效年薪。

  第十六条

  任期奖励金的调整兑现

  (一)任期内调整岗位或辞职而未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需进行离任审计的根据离任审计视情况进行奖励,不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离职一年后按每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二)任期内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视情况减少企业全部负责人的任期奖励金,至零为限:

  减少额=任期内企业累计积存的任期奖励金×(1-国资收益任务完成率)

  (三)企业负责人未经批准领取兼职报酬、超发薪酬的,超发部分应退回企业,并由企业将超发、退回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视情况减少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奖励金,至零为限:

  减少额=任期内企业以该负责人绩效年薪的基数累计积存的任期奖励金×(实发薪酬-应发薪酬)÷应发薪酬

  (四)任期内被辞退或被刑事处罚的,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五)国资委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前年度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对企业以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予以调整,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损失金额不足500万元但占净资产5%及以上)的,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七)企业负责人发生涉及企业经营的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超过净资产5%以上)的,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八)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节能减排不达标、维稳工作中发生群体上访省政府或中央政府事件的,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第十七条

  管理与监督

  (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列入工资总额管理,在企业工资统计时作为其中数单列。

  (二)

  年度薪酬和任期奖励金按上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当年预提,按有关财务规定列入考核年度的成本费用,待考核结果确定后调整次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未奖励的任期奖励金退还企业调整退还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

  (三)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奖励金的收存、管理和奖励。

  (四)每年1月31日前,各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当年的薪酬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薪酬计划内容包括当年各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计提的任期奖励金、通讯补、车改津贴、住房公积金、年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计算依据、标准和发放(缴存)金额及方式。

  (五)通讯补、车改津贴、住房公积金、年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以下规定发放(缴存):

  1、通讯补的发放标准: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1000元,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副董事长为900元,其他企业负责人为800元。此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及下属企业领取或报销限额以外的通讯费用。

  2、车改津贴实行分级最高限额制度,具体标准参照《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车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此外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用车辆和报销限额以外的用车费用。

  3、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基本年薪。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4、企业负责人年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除有关法律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外,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保险。

  (六)企业负责人除取得本通知规定的薪酬外,不得领取其他收入,兼职取酬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对于超标准发放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视情节轻重,交由纪检部门处理,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离、辞职、辞退等,应接受由市国资委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离任审计。离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按本通知之规定扣减其年度薪酬和任期奖励金。经市国资委及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确认的企业虚报利润,不得作为计算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的依据。

  (九)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订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规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对礼品费、业务招待费、出国(境)考察培训等公务消费,应当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中,市属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说明

  分别

  指标名称

  数

  具体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综合A-年度履评价职定性评国资委综合评10价

  考核委员会根据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被评为“四好”领导班子,另加5指标(30)价

  分。

  根据全面预算管理情况评定,最多扣10分:

  1.各指标的实际值控制在预算目标值的一定范围内,超出预算幅度±10%开始扣分,每超B-全面预预算控制、执出±5%,扣1分;实际值控制在预算幅度算管理情10行及预决算的±5%以内,另加5分。

  况

  偏差情况

  2.预算管理制度和程序不完善的,扣0.5分;不按时按质上报企业全面预算,扣0.5分;未做好预算的执行、调整工作,扣1分。

  根据财务报表资料报送以及问题整改等基础管理情况,由市国资委业务科室和财务总监C-基础管5基础管理情况

  理情况

  1.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每个扣2分;

  2.未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及资料,每次扣1分。

  进行评价,最多扣5分:

  D-企业法人治理相关制度执企业章程和产5权代表请示报告等制度执行每违反一次章程,扣0.5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请示报告工作暂行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应报未报一

  行情况

  情况

  次扣1分,最多扣5分。

  该否决指标不设权重,最多扣至综合评价得分为零:

  1.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事故,被市相关部门每查处一次,扣综合评E-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价分5分,被省级及以上部门查处,扣至综生育、维稳工作否决指标

  合评价得分为零;

  2.维稳工作,发生群体上访事故,每上访省政府一次,扣综合评价分5分,上访中央政府,扣至综合评价得分为零。

篇六: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政府、×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的×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委直接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科学合理,监管有效的要求,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

  —1—

  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导向原则

  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统筹处理好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的关系,强化激励约束,引导企业做强做优主业,不断提升盈利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分类考核原则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建立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分类评价和差异化薪酬分配,增强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业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按照企业分类,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竞争类企业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及市场竞争能力。

  功能类企业是主要承担全×重大战略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全×性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及风险控制。

  —2—

  公共服务类企业是以保障城市日常运行、服务民生为主要目标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及服务保障能力,引入社会评价。

  第六条实施企业经营业绩目标预算管理,提高业绩考核目标预算的科学性、严谨性。设立考核指标目标值,考察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偏移度,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横向与纵向对比的方式,科学进行考核。

  第七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周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个性指标(含承担政府工作任务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构成。个性指标(含承担政府工作任务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并结合行业特点分别设置。具体指标及计分标准(附件1)在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约定。

  竞争类国有企业,引导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升股东价值和持续发展能力。主要评价实现利润、经济增加值、地方贡献等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市场竞争能力。

  功能类国有企业,引导企业在×域投资开发、战略性新兴产

  —3—

  业培育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提升服务政府战略任务能力,兼顾经济效益。在评价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评价承担的全×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风险控制能力。

  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引导企业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共同提升,关注公共服务质量和保障城市运行能力。主要评价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节能减排和保障能力,并引入社会评价。

  第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周期,重点关注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资产周转率以及运营效率等可持续发展指标。具体指标及计分标准在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约定。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每个任期开展一次,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时间的,需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条经营业绩考核设置综合评价考核等指标。依据×委组织部的考核结果,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综合评价考核为不胜任的,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零分;依据监管单位的考核结果,企业未达到所承担专项任务考核目标的,扣除相应分数。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程序及方式

  第十一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采取签订年度考核目标—4—

  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责任书内明确考核内容及指标、奖惩方式等。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核定考核目标值。根据×委、×政府重点工作计划责任分解,结合企业实际,经×分管领导同意,客观合理地确定年度考核目标及有关内容。考核期初,企业结合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周期及本企业发展规划等情况,提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年度考核目标原则不低于前三年平均完成值,任期考核目标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任期完成值。

  (二)签订考核目标责任书。每年3月底前,签订本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考核内容及指标目标值、计算方法及计分标准;责任书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考核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的跟踪程序

  (一)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签订后,×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完成考核指标情况及相关分析材料报×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属国有企业财务运行情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属国有企业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各×属国有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

  —5—

  重大经济损失或因重大投融资、资产重组等情况,对经营业绩考核产生较大影响的,或因非企业自身因素和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如期完成的年度任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年终将本年度影响考核指标因素汇总上报。

  第十四条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属国有企业应于考核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对上年度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做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年度内×属国有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

  4、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5、措施和建议。

  (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中介机构对列入考核范围×属国有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和经营业绩进行审计与绩效评价。

  (三)×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审计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属国有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听取×领导和相关部门评价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属国有企业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对企业负责人的年—6—

篇七: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管,是指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原则

  第四条

  省国资委负责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管体系,制定规范省属企业财务行为的监管办法和具体工作规则,建立省属企业财务负责人与省国资委的日常沟通机制,对省属企业执行财经法规以及省属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督促和指导省属企业切实建立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的财务监管体系。

  第五条

  省属企业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本企业以及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管办法,建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重大财务事项审核程序,积极探索完善上市公司、金融企业以及境外企业等特殊企业的财务监管制度。

  第六条

  省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财务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全责,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主要责任人;财务机构负责人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省国资委按照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完善内部控制、有利于风险控制、有利于稳健经营的原则对省属企业进行财务监管。

  第三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作为省属企业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省属企业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由省国资委对其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等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省国资委意见,任免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省属企业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会计师或中级审计师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省属企业应推行财务人员委派制,通过向所属企业逐级委派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等方式,强化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督。

  第十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企业的财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成本、费用和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按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组织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督促所属企业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自评。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纳入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全面预算。省属企业应以发展战略为导向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通过有效组织、协调和整合各部门、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省属企业应规范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实现年度预决算工作一体化,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省国资委组织中介机构对省属企业年度决算进行审计,并对参与年度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以此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省国资委对年度决算报告进行审核,以审核数为基础进行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利润分配。省属企业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利润分配方案应按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符合企业发展方向、兼顾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制订。

  第十六条

  捐赠赞助。省属企业应制定和完善捐赠赞助管理制度,明确捐赠赞助的支出范围、限额、权限以及审核流程,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赞助。

  第十七条

  结算中心。省属企业应按照“统一监管、统一预算、统一信贷、统一调控、统一结算”的原则设立财务结算中心(财务公司),构建以资金管理为主导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保障资金安全。

  省属企业应以结算中心建设为核心,推行财务信息化,通过建立财务信息系统强化财务管理与资金监控。

  第十八条

  大额资金。省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严格预算管理,按照授权审批和领导班子联签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省属企业对外担保要经董事会审议,严禁违规代开信用证、虚构贸易经营等非真实交易的融资业务。未经省国资委批准,不得为所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所投资企业提供超过其持股比例的担保。

  对外拆借。省属企业对外借款要经董事会审议,未经省国资委批准,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借款,以及对所投资企业提供超过其持股比例的借款。省属企业对外借款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履行委托贷款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预警。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化解财务风险。

  第六章

  审核、备案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财务事项分为审核事项、备案事项和报告事项。审核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由省属企业填具备案表并报省国资委备案,报告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以下事项为审核事项:

  (一)合并报表范围;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预算调整方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

  (六)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信托产品等重大融资事项;

  (七)单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捐赠事项,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捐赠对象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捐赠事项以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赞助事项;

  (八)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拆借,以及超过其持股比例对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拆借;

  (九)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内部财务制度;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四)单项10万元以下的捐赠事项以及纳入年度预算的赞助事项;

  (五)不超过持股比例对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拆借;

  (六)涉及重组、合并、兼并、分立、破产和关闭退出等经审计的财务清算结果;

  (七)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月报表;

  (三)当期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诉讼仲裁、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

  (四)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重大财务审核事项实行一事一报,省属企业应按下列要求以正式文件报省国资委审核。

  (一)利润分配、对外担保、对外拆借和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的对外融资等事项,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审核;

  (二)捐赠赞助事项、合并报表范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在收到省属企业上报的重大财务审核事项材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重大财务备案事项和重大财务报告事项应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国资委:

  (一)内部财务制度和重要会计政策于印发时抄报省国资委;

  (二)捐赠赞助情况、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月报表按有关规定上报;

  (三)其他应向省国资委备案和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内容上报:

  1、事项主要内容说明;

  2、事项对省属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在收到省属企业上报的重大财务备案事项材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

  第七章

  评价与罚则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财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省属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对省属企业的财务检查,依照本办法和具体工作规则对省属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出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考核、任免省属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以及财务机构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本办法出台具体财务监管工作规则。

  第三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企业财务监管主要特点

  一)涉及面广。首先就企业内部而言,财务管理活动涉及到企业、供应、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与资金

  不发生联系的现象是不存在的,每个部门都在如何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上接受财务的指导、监督和约束,同时,财务管理部门本身为企业生产管理、营销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活动提供及时、准确、完整、连续的基础资料。

  (二)综合性强。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管理是一个由生产管理、营销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等诸多子系统构成的复杂系统。财务管理渗透在全部经营活动中,涉及供应、生产、销售的每个环节和人、财、物的各个要素。所以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就要坚持以财务管理为突破口,通过价值管理来协调、促进、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敏感度高。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面向市场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企业要生存发展,必须扩大收入。收入增加意味着人、财、物相应增加,都将以资金流动的形式在企业财务上得到全面的反映和体现,并对财务指标的完成发生重大影响。因此,财务管理是一切管理的基础、管理的中心,抓好财务管理就是抓住了企业管理的牛鼻子,管理也就落到了实处。

篇八: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抓手作用,引导促进企业提高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收益,加快转型升级、加强创新驱动、提升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类设置年度考核指标

  根据监管企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

  1、考核利润。考核利润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发生的可视同利润调整的因素,但应扣除当期收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化支出、企业非因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需要而处置企业资产所取得的收益以及省国资委审核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收益。计算公式为:

  考核利润总额=报表利润总额+审计调整数额+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视同利润调整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化支出-资产处置收益-省国资委审核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收益

  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的改革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的支出费用,经企业申请、省国资委审核,可部分或全部视同考核利润。

  2、经济增加值。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实施方案见附件3)。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二)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一般2—4个,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考虑企业发展目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设置反映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管理短板和功能任务的指标。

  1、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由反映市场竞争能力和“管理短板”的指标构成。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有针对性地设置,主要包括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市场占有、成本控制、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指标。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市场竞争力指标采取行业对标考核,具体对标行业(或企业)、对标指标由省国资委商企业确定。

  2、功能类企业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承担战略功能设置,主要包括重点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工作进度情况、保障能力、资产质量、投融资能力、风险防控、成本控制等方面的指标。

  3、公益类企业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点设置,主要包括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客户满意度、保障能力、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指标。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公共服务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

  (三)考核指标权重。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基本指标分值70分,其中考核利润30分、经济增加值3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分;分类指标30分。

  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的功能类企业,基本指标分值50分,其中考核利润20分、经济增加值2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分;分类指标50分。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公益类企业,基本指标30分,其中考核利润10分、经济增加值1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分;分类指标70分。

  二、分档确定年度考核目标值

  (一)省国资委主导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基准。

  省国资委基于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需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经济工作要求,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行业对标情况、企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主导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基准。

  (二)考核目标值的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

  年度考核目标值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各项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值。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的企业,基准值可适度下浮。

  近两年经济效益连续下滑或新签合同量连续减少、主要产品价格持续下跌,且预计考核期内没有明显改善的行业,可认定为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的企业,相关考核指标目标值的基准值可适当下浮,下浮基准值以上年全行业实际平均降幅及当年预期降幅为参考。

  (三)分档设置基本指标目标值。

  基准指标目标值分别设置三档标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考核目标建议值。

  第一档:目标值超过较好值,增幅高于监管企业预期整体增

  长幅度,且考核利润和经济增加值目标必须为正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必须大于100%。较好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前三年实际完成值两者中的较高值。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或下浮基准值,仅适用于行业周期下降企业,下同),但低于较好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或下浮基准值)。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考核利润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年度经营管理评价得分-考核扣分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考核利润指标计分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考核利润指标分值分别为30分、20分、10分,根据目标值所处档次实施分档计分。

  1、考核目标处于第一档(即目标值高于较好值):

  (1)目标值与较好值相比的增幅高于10%及以上:

  目标值与较好值相比的增幅高于10%以上,完成指标即得满分;目标值与较好值相比的增幅高于10%及以上,且目标与较好值相比的增加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完成指标即得满分,并可获得额外加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1%加0.5分,最多加5分;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0.5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9分,功能类企业最多扣6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4分。

  (2)目标值高于上年,但与较好值相比的增幅低于10%:

  目标值高于上年,但与较好值相比的增幅低于10%,完成指标即得满分。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0.6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9分,功能类企业最多扣6分,公益类企业最多

  扣4分。

  2、考核目标处于第二档(即目标值超过基准值但低于较好值):

  (1)目标值高于上年,但低于较好值:

  目标值高于上年,但低于较好值,完成指标得满分的90%。以满分的90%为基础,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的4%,加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加3分,功能类企业最多加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加1分;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0.7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6分,功能类企业最多扣4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2分。

  (2)目标值低于上年,但高于基准值:

  目标值低于上年,但高于基准值,完成指标得满分的90%。以满分的90%为基础,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的5%,加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加3分,功能类企业最多加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加1分;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0.8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6分,功能类企业最多扣4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2分。

  3、考核目标处于第三档(即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且幅度不超过10%(不含)时,完成指标得满分的80%。以满分的80%为基础,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6%,加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加3分,功能类企业最多加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加1分。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0.9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3分,功能类企业最多扣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1分。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且幅度超过10%(含)时,完成指标得满分的80%。以满分的80%为基础,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时,完成值

  每超过目标值7%,加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加3分,功能类企业最多加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加1分。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3分,功能类企业最多扣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1分。

  当-1000万元﹤实际完成值﹤1000万元时,以实际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50万元视为低于1个百分点计算。

  (二)经济增加值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分值分别为30分、20分、10分。当目标值超过较好值的10%及以上,且增加额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完成时可获得额外加分,最多加5分。

  经济增加值指标计分规则同考核利润。

  当-1000万元﹤实际完成值﹤1000万元时,以实际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50万元视为低于1个百分点计算。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分值均为10分。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且大于(等于)100%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大于(等于)100%时,完成指标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的90%,即9分。以9分为基础,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1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

  目标值小于100%时,完成指标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的80%,即8分。以8分为基础,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1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

  多扣1分。

  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未完成目标时,以满分为基础,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

  (四)分类指标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分类指标分值分别为30分、50分、70分。

  分类指标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扣分不超过该指标分值的30%。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该指标分值的90%;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以该指标分值的90%为基础,扣分不超过该指标分值的20%。

  分类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未完成目标时,以满分为基础,扣分不超过该指标分值的30%。

  (五)年度经营管理评价

  省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年度经营管理评价,分值10分,经营管理评价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六)考核扣分

  1、企业董事会运行不规范、发生决策失误的,省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2分。

  2、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事件、不稳定事件、法律纠纷案件等,省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2分。

  五、严格确定考核等级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考核结果等级受限或降级:

  1、任一基本指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不论完成情况如何,不得进入A级。

  2、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的功能类企业,重点战略、重大专项任务完成差距较大的,不得进入A级(受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不可抗因素影响企业除外)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或实际完成值小于100%、且实际完成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考核级别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

  4、由盈利转为亏损、且低于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企业,或连续处于亏损状态且较上年增亏、且低于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企业,考核级别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

  5、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或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不稳定事件、或重大违纪事件、或重大法律纠纷事件,给企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在省委、省政府年度有关考评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企业,省国资委视情况给予降级处理或者直接定为D级。

  六、计算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考核等级,计算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7+0.3×(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7—2;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3+0.4×(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

  布区间为1.3—1.7;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0.3×(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1.3;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或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考核利润低于上年的企业,无论考核结果处于哪一级别,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

篇九: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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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人民政府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建立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市xx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参照《xx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xx是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xx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范围为我县正常运营的国有企业,考核对象为上述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进行考核。

  按照职责权义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方式,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县国资办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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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第七条

  为科学、合理地设置考核体系,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和经营范围,分类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任期为考核期。任期内因调离、免职、退休等原因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日起至离任日止,考核指标根据实际任职时间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任务按照以下程序下达:

  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企业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县国资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国资办。

  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按以下确定:企业年度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实际完成值;经营波动较大的,可根据前三年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县国资办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和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营环境,对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

  考核指标的调整

  由于国家、市级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申报、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调整经营业绩目标任务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一般在企业负责人任职的第三年末进行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年度考核结果和任期考核分析构成,权重分别为60%、40%。

  任期考核分析,依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审计和企业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结合企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企业文化建设、领导班子测评结果及其他指标综合考评确定。

  第十一条

  县国资办对经营业绩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企业应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向县国资办书面报告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企业应书面向县国资办报告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每年3月31日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审计后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县国资办;

  县国资办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结合县审计局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计分结果,充分听取监事会的评价意见,形成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书面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县国资办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批复企业,由所在企业按相关规定兑现绩效年薪。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监控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

  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为公共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1.营业收入,指经审计后的考核当期的营业收入。

  2.利润总额,指经审计后的考核当期的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在计算利润时应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分类指标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分类指标根据企业的经营性质、范围等因素分类确定。

  监控指标

  监控指标为否定性指标,包括完成国资收益上缴额、资产负债率。

  1.年度国资收益上缴额。本年度未完成上年度应缴国资收益,取消考核资格。

  2.资产负债率。融资性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70%以内,其他类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50%以内。

  综合评价指标

  综合指标为党风廉政建设、主管部门评议得分、企业职工评议得分。

  1.党风廉政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体系,扎实开展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公”经费明显下降,全年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无违法违纪情况发生。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情况实行一票否决,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派驻国资办纪检组出具得分文件为准。

  2.主管部门评议指标包括法人治理、财务审计、班子建设、安全稳定、全员业绩考核共五项,每项各1分。以主管部门出具的得分文件为准。

  3.企业职工评议指标包括企业文化建设、基础管理工作、经营班子工作努力程度、社会贡献共五项,每项---------------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各1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出具得分文件。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计分方法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指标得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任期考核分析综合得分。

  第十五条

  客观因素对考核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的,由企业申请,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考核时予以扣除。

  客观因素是指政府征地拆迁政策变化、增加投资、无偿划转、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本溢价、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债权转股权、资产处置、经核准消化以前年度潜亏、自然灾害等。

  第十六条

  考核指标中所有财务数据按照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执行。集团公司的财务数据均为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结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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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基本年薪的确定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综合考虑企业经营规模、经营难易程度及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根据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分档确定,分别为12万元、10万元、8万元及6万元。

  绩效年薪的确定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根据考核得分结果测算的倍数确定,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倍数×职务系数

  考核得分倍数的确定:考核得分<80分,考核倍数为0;80分≤考核得分<85分,考核倍数为;85分≤考核得分<90分,考核倍数为;90分≤考核得分<95分,考核倍数为;95分≤考核得分<100分,考核倍数为1;100分≤考核得分<105分,考核倍数为;105分≤考核得分<110分,考核倍数为;110分≤考核得分<115分,考核倍数为;115分≤考核得分,考核倍数为2。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长职务系数为1,其他副职负责人年薪分配系数原则上为。企业须制定其他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董事会负责企业副职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确定其他班子成员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分配系数可---------------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在之间浮动。

  企业法人代表基本年薪不得大于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年收入的2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大于其基本年薪的2倍。

  企业内部不施行分级考核的,未建立内部考核制度明确员工职责及工作任务的,不予兑现绩效年薪。企业未按要求配备领导职数或未经同意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暂不实行绩效年薪制。

  第十八条

  绩效年薪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20%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延期至任期结束后考核兑现。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设置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由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等,当年绩效年薪的兑现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县国资办初审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国资办批复企业执行。

  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从企业离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将工资关系转出,除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年在对应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从企业免职但未调离的,除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应当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调整薪酬标准,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

  企业其他副职负责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等时,当年绩效年薪的兑现由该企业提出申请,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因届满或工作调整等正常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但未调离本企业的,其薪酬待遇按其原岗位的基本年薪对应,不再享受绩效年薪待遇。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办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情况,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1、2、3、4、5、6、7、8个等级。“考核得分<80分,考核倍数为0,不予确定等级;80分≤考核得分<85分,考核倍数为,列为8级;85分≤考核得分<90分,考核倍数为,列为7级;90分≤考核得分<95分,考核倍数为,列为6级;95分≤考核得分<100分,考核倍数为1,列为5级;100分≤考核得分<105分,考核倍数为,列---------------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为4级;105分≤考核得分<110分,考核倍数为,列为3级;110分≤考核得分<115分,考核倍数为,列为2级;115分≤考核得分,考核倍数为2,列为1级。”

  第二十二条

  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60分以下为不称职、60分——75分为基本称职、75分——90分为称职、90分以上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

  县国资办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

  对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企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由县国资办会同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免职或解聘等处理。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企业负责人,不兑现绩效年薪,并根据具体情况,由县国资办会同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免职或解聘等处理。

  第六章

  年薪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薪作为企业薪酬总额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以外的薪酬。两职合一或多职合一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不重复领取。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由本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分公司兼职的,不得在子企业和分公司领取薪酬。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依法处理外,由县国资办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依法处理外,由县国资办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其绩效年薪。

  第三十条

  县国资办定期对企业负责人的年薪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年薪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绩效年薪;---------------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三)超发工资,突破核定工资总额计划的,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酌情扣减绩效年薪。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设置专户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的扣罚:

  (一)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按责任划分,视情节轻重扣罚企业负责人累计缴纳的风险基金的60%-100%;

  (二)考核或审计中发现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存在潜亏、虚盈的,应相应扣减风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

  经营与廉洁风险保证金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审计或离任审计结束后兑现。

  第三十四条

  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计入企业管理成本。

  第三十五条

  其他公司参照四类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标准表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附件1---------------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标准表

  单位:万元

  类别

  公司名称

  基薪

  绩效

  一类

  xx公司、xx物流公司

  12≤24二类

  xx公司、xx公司

  10≤2三类

  xx工程公司、xx公司、xx旅游公司

  8≤16四类

  xx公司

  6≤12---------------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说明:各类企业的绩效年薪最高为基薪的2倍,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分为8个等级,分别为倍、倍、倍、1倍、倍、倍、倍、2倍。

  附件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指标得分

  各项指标计算得分精确到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基本指标得分

  基本指标基本分为附表中明确的分数。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5个百分点,加2分,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5个百分点,扣2分,扣分最多不超过10分。

  计分公式:基本指标得分=基本分+÷5%×2分类指标得分

  各企业根据附表中的分类指标进行考核。

  分类指标基本分为附表中明确的分数。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4个百分点,加2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低于目标值时,---------------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每低4个百分点,扣2分,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

  计分公式:分类指标得分=基本分+÷4%×2综合评价指标

  1.“三公”经费控制。在上年基础上下降即得满分5分,超支则记零分。以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得分文件为准。

  2.主管部门评议得分。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评议指标进行打分,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评议得分文件为准。

  3.职工评议得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全员参与。以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评议得分文件为准。

  否决性指标

  设置否决指标,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进行限定或否决认定。

  1.资产负债率超过县政府规定的;

  2.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未及时足额上缴的;

  3.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严重违反企业领导人员廉政规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4.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故意虚报、瞒报会计和统计数据,情节特别严重的。

  附件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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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综合得分=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任期考核分析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权重

  综合得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权重为60%;任期考核分析权重为40%。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分值计算

  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总分为60分。任期三年内每年考核得分以20分为基数,依据年度考核分测算,最高加10%。

  任期考核得分分为4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分别按优秀40分、良好35分、一般30分和较差25分评定。

  四、考核分级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60分以下为不称职、60分-75分为基本称职、75分-90分为称职、90分以上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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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广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广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占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权重为50,基本分为7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7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5分,最多加3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5分,最多扣30分。

  2、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企业考核期当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与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考核期当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10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之和3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任期考核指标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占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权重为20,基本分为7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7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3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30分。

  (二)分类指标

  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发展能力、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包括企业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预算、盈余现金保障、应收帐款或存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研发投入、托管企业工作及其他重点专项工作任务等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项。

  分类考核指标占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权重为30。具体指标及计分办法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约定。

  (三)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及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的计算办法

  1、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50+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得分×20+分类指标得分×32、经营业绩考核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经营业绩考核系数=1+(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70)/100第七条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每年12月份,企业负责人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参照近三年的经营实绩,结合企业的年度计划及年度经营预算,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以及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年度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企业上一年或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2企业负责人于考核期初,根据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战略规划,提出任期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及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一并报市国资委。任期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3在预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时,应同时说明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办法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

  (二)核定考核目标及目标建议值

  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全市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年度经营总计划,结合各监管企业的实际进行测算、分解,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及目标建议值进行核定。

  (三)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

  (四)考核指标的调整按经营业绩责任书约定的程序办理。

  Vi为效益年薪应发数,其计算公式由《广州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其中“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盈利企业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由市国资委确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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