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安系统内部审计现状论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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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浅析公安系统内部审计现状论文

  

  公安机关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简析

  丁言峰

  【期刊名称】《劳动保障世界》

  【年(卷),期】2016(000)021【摘

  要】近几年出现的新名词有内管干部这一词汇,其主要是指除上级组织部门管理之外的,由本单位自行管理的干部。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管辖分工,内管干部应由同级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本文重点对公安机关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瓶颈”问题及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总页数】1页(P44-44)

  【作

  者】丁言峰

  【作者单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警务服务中心,山东

  烟台26400【正文语种】中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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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浅析公安系统内部审计现状论文

  

  经济智库论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发展现状及建议王兴堂(临沭县公安局 山东省临沂市 276700)摘 要:内部审计在企业治理结构中作用越来越重要,它对发现企业财务问题、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鉴于此,文章结合笔者多年工作经验,对论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发展现状及建议提出了一些建议,仅供参考。关键词: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发展现状;建议我国的公安机关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有的公安机关还掌握着较高的资金支配权。对此,为了防止不法现象的出现,就需要其内部审计进行良好的内部监督,以此保证其内部的资金支配能够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够减少由于个人原因而导致国家的财产遭受损失的现象出现。同时,有效的应用内部审计,也能实现对于公安机关整体的财务监督,从而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公安机关内部审计的现状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财务内部控制与审计的体系。现阶段我国公安机关还比较缺乏财务内部控制与审计的管理意识,以致于相关的管理工作经验不足。财务内部控制与审计工作开展大多都是在形式上,其相关的原则和方式都是借鉴别人的模式或者直接忽视,管理制度并不健全。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相关财务管理工作由于都是根据工作经验进行,导致其具有随意性,无法实际发挥出本来的作用和效果。除了公安机关之外,我国企业日常管理也因此出现了同样的问题。缺乏审计独立性。在审计的所有性质当中,独立性就是其本质的基本属性。但是,从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较差,其主要体现为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不合理,同时也没有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有的是和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有的是并入财务部门,致使其自身的监督作用无法正常的发挥。此外,内部审计人员也缺乏自身的独立性。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重点明确法律制度规范。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内部审计工作的前提基础就是必须对时下的法律规范有着较为明确的认知。就当下阶段而言,我国已经相机出台了《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政策性文件,因此内部审计工作职员须以相关法律规范文献为基础,彻底把控好法律规范的尺度,同时依据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从业道德规范,尽可能实现对于审计制度体系的管筹统一,审计工作职员通过有效的法律文献确保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积极探索构建适应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内部审计体系框架。公安机关为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效性,需要不断完善内部审计制度,进而充分发挥其监督的职能。公安机关应该结合新政府会计制度深入研究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及难点,并设计具有适用性的具体审计流程,尤其针对传统审计制度中的审计盲区进行重新的调整与完善,确保审计管理工作的全面性,督促公安机关的管理人员与审计人员能够严格地依照并遵守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实施监督财政收支。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的关键重点体现294在对于财政收支的实时监督,对于财政部门的每一笔收入、开支都必须有着明确的文献记录,相应文献的详细程度会直接决定审计工作的整体工作质量,同时,由于时下大多是企公安机关的审计职员是隶属于财务部门的兼职职员,这就会导致其对于审计工作的认知无法完全把控,其不仅在相应的法律、会计等内容的专业性有所匮乏,同时相同部门的监督隐患不言而喻。提高领导重视程度。由于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往往会涉及到单位的敏感问题和难点问题。因此,该工作必须得到领导的足够重视和支持,这样才能够保证其工作的顺利落实。对此,这就需要通过其内部宣传以及相应的理念宣讲来实现该工作的有效落实,同时也要保证公安机关的领导能够提高自身的重视程度,将审计工作进行有效的落实,这样才能够发挥出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同时也能够保证公安机关的平稳运行。拓宽人员选拔途径,强化审计队伍建设。公安机关应拓宽内部审计人员选拔途径,提供晋升渠道,解决人员专业对口和部分人员编制问题。在集中调配管理中,通过内部审计实践“传帮带”的作用,以及依托中介机构专业能力,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同时,建立岗位轮岗和交流任职制度,增加宏观思维。此外,还应加强后续教育和培训,强化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实施审计人员到业务部门轮岗以及到部门交流任职制度。提高审计的独立性。首先,公安机关当中要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并且保证其机构的权威性,同时也要保证该机构是由最高领导的授权来进行相应的内部工作。其次,要保证其内部的经费来做好相应的后勤保障,这样才能够保证其履行独立审计功能的职能发挥,同时也不受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与其他部门发生利益关系,避免其审计工作受到无关因素的影响。最后,想要保证审计人员自身的独立性,就需要保证审计人员就职于自身的审计部门,并没有其他部门的兼职工作,或者是由其他部门的人员兼职在审计部门。这样才能够减少利益冲突,保证其工作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本文综合企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工作现状,在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应用背景的基础上,明确了其在法律基础、机构体系、制度规范、人才引进等内容的工作重点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希望本文所论述的相关内容能够为相关从业职员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参考文献[1]陆勇.公安内部审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南昌大学,2019.[2]马畅,程乃胜.论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发展现状及建议[J].当代会计,2018(09):59-61.[3]刘华.公安机关内部控制改进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篇三:浅析公安系统内部审计现状论文

  

  对公安内部审计发展方向的探讨

  长期以来,我国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是以传统审计为主的,即以内部经济活动单位(部门)为审计对象,以其会计年度所发生的全部经济活动为审计内容,对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传统审计的职能有三个:监督、鉴证、评价,其中监督是最基本的职能,差错防弊是审计最基本的目标。随着我国财政管理制度的变革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公安机关的普遍应用,内部审计所面临的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与其相对应,公安内部审计的审计目标、审计方法、审计手段都与传统审计有很大差异,对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也是公安内部审计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当前公安内部审计面临的挑战

  2000年1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标志着招投标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2003年1月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对政府采购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形式。这两部法律的实施,对于公安机关财政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

  一些公安机关实行了会计核算中心制度,取消原有部分会计核算单位,设立报账中心,将原来分属各部门的会计核

  算、管理、监督等职能委托报账中心统一行使,改变了会计主体以及核算方式.二、适应变革,探索公安内部审计发展新路子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普遍应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了各种装备财务信息化平台,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实现了财务信息无纸化,并可以利用内部局域网进行远程操作、查阅.

  公安内部审计必须围绕自身使命,适应审计对象、内容和手段的变化,不断转变审计观念,才能在发展中不断壮大.

  (一)认清形势,实现公安内部审计重点的转移

  如上所述,在实行“收支两条线”后,公安机关执行财经纪律的自觉性已有很大改观,但面临着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一系列新的要求。如何使公安机关各业务加快适应新的要求?这是公安内部审计面临的一个新任务。当前公安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应该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转变到单位管理活动的经济性、资源利用的效率性、达到目的效果性的评价上来。审计目的不仅仅限于差错防弊,更主要是通过评价活动,实现公安机关经济活动的效益最大化。

  在今后一段时间里,基层单位私设“小金库”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仍将是公安内部审计关注的一个敏感点,但是从整体来讲,公安内部审计更应该注重内部各种资源的使用效益、效果、效率,并能促进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具体而言,公安内部审计就是要实现“五个转化":审计职能由监督为主向管理评价转化;审计对象由单位审计向项

  目审计的转化;审计内容由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向绩效审计转化;审计手段由手工化向电子化转化;审计时间由事后审计向事中事前转化。

  (二)围绕“五个转化”,开拓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新领域

  一是开展专项审计。公安内部审计要改变传统对单个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年度审计的做法,以公安业务开展过程中领导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审计对象开展审计调研,对业务流程的合法、合理、合规性进行评价,提出在业务办理环节可能存在的漏洞,并形成指导性意见,供公安机关领导决策参考。与传统审计比较,专项审计设涉及面广、目的性强、对公安业务进行全过程调查研究,因而对公安业务工作更具有指导意义。它有利于更好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效果也更好.做法上可以采取以资金流向或者某一业务流程为主线、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模式进行。比如对看守所生产费的审计,可以资金的流向为主线;对车管业务经费的审计,可以车管业务流程为主线。对于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要注重从制度上、机制上找原因、提出标本兼治的有效措施,注意从宏观层次发挥指导作用。

  二是开展绩效审计.绩效审计即前述对于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评价。对于公安内部审计而言,就是对公安机关资金、装备甚至人力资源利用情况进行评价。经济性是指审查和评价公安机关投入的各种资源(人力、物力、财力)是否得到经济合理的利用;效率性是指是否实现产出最大化或投入最小化,即支出是否讲究效率;效果性是

  指资源利用多大程度上达到政策目标。绩效审计的开展,是深化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必然要求。它关注的是审计事项的未来,更具有建设性,通过评价,提出促进绩效提高的建议。通过绩效审计,可以促进公安业务创造更好社会效益,也有利于减少人力、物力的挥霍浪费。

  绩效审计在我国并没有全面铺开,由于起步晚,从程序到方法、评价标准等方面均没有成熟的做法,需要内部审计人员结合公安业务创造性地进行评价,具有相对性、灵活性。在内部审计实务中,宜采取先试点再全面的策略进行。可以选取公安业务中相对单一、容易取得审计依据的项目进行.待取得经验后,再对涉及面广、资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业务进行评价.比如可以选取某一次大型保卫活动作为对象,从投入的人力、物力和取得的效果进行比较,并对保卫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可以是以前类似保卫活动所占用的人力、物力数量,还可以包括新闻媒体、领导、市民、干警等对于这次活动的评价;方法可以采取审计抽样法。评价所需资料包括保卫方案、总结材料等,并实地对保卫方案实施过程进行观察。通过审计,总结活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找出原因,为以后更好开展类似活动提供依据。

  同时,在实行部门预算后,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要重点关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支出的真实完整性、支出审批控制、支出结构和支出比例变化的合理性,对超预算、无预算支出以及异常增减的支出项目要引起重点关注.审计要结合各单位公安业务,关注各部门的预算管理编制情况,关注

  专项资金的合理分配、有效使用。通过审计,提高各部门编制预算水平,提高预算执行质量和资金使用效果,规范各单位的财经管理行为.三是开展合同审计、招投标审计。这也是内部审计由事后向事前、事中转化的体现.《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对于采购、建设项目从招投标、签订合同到项目结算都作了详细规定,对具体经办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两个法实施时间不久,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还未能完全适应其需要,因此内部审计人员在为各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方面应该加大力度,减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误的发生。

  对于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也应该加大审查力度。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现象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对此应予以高度关注,如应该公开招标的变为邀请招标,应当邀请招标的变为直接发包采购,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个别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有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等问题都应该成为公安内部审计的一个新的敏感点。

  四是重视会计核算中心审计。会计核算中心对于公安机关来讲,是个新生事物。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各内部单位由于会计核算职能的转移,淡化了会计主体意识,容易放松财务管理工作,因此内部审计必须首先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进行评价,审查有没有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制

  度以及执行效果如何;其次要注重对各单位实物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盘点,长期以来,公安机关都有“重采购轻管理”的管理盲区,审计要重点审查固定资产账实不符情况。再次要把会计核算中心作为一个审计对象,检查会计核算中心建立运行以及自身财务核算情况。包括:纳入中心核算单位和资金范围,双方责权利是否明确;中心集中资金的规模及分户核算、日常管理情况,重点是检查资金管理情况;中心内控制度情况,是否制定了核算操作程序、内部业务流程、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执行情况如何。对于在会计核算中心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要注意区分会计核算中心和报账单位责任.五是善于把握机会、利用新技术,实现内部审计的突破。随着公安机关内部装备财务各信息平台的建立和区域网的应用,内部审计也处于财务信息无纸化包围之中,很难想象要求被审计单位打印财务数据提供给审计人员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内部审计方法、手段、证据甚至部分目标都受到了影响。在财务信息无纸化环境中,内部审计实现了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审计的突破、就地审计向远程审计的突破、手工审计向电算化审计的突破。内部审计人员在办公室的电脑前,就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情况进行动态适时跟踪,了解被审计单位账面资金流动情况,并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由于审计手段科技化,也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

  在无纸化环境下,内部审计工作首先要学会对各信息系统的风险、安全性进行评价;其次要善于使用财会、审计软件,并运用局域网开展远程审计.如利用公安局域网,通过人机合作,实施远程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会数据进行适时收集审核,在网上复制有关数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审计证据等,以及了解审计项目进展,使用内部OA向被审计单位了解有关情况等。

  对于公安内部审计人员而言,技术方面的难点并不是真正的难点。这种审计环境带来的内部审计观念上的冲击是真正的考验。多数内部审计人员已经习惯于多年养成的审计方法、审计手段,已经形成“路径依赖",不愿意或者不会主动去迎接这种变革。

  三、提高公安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适应公安审计发展需要

  提高公安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首先是观念上的创新.内部审计人员要认清形势,把握公安内部审计发展趋势和要求,不断更新自己旧的观念,关注内部审计面临环境的变化,在动态中理解公安内部审计工作。

  其次要对照公安内部审计发展的要求,分析自身业务技能方面存在的不足,缺什么学什么,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目前的审计人员主要是财务审计人员,有较高的财务会计知识,但是对于各类公安业务了解不多,而且欠缺政府决策、治安管理等方面理论知识,不能满足更高层次的绩效审计需要,难以对公安机关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评价。

  同时对于计算机网络技术也很少全面掌握,不能全面开展计算机环境下的审计评价活动.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内部审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审计人员可以结合工作需要,通过培训、自学等多种形式,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就目前公安内部审计队伍状况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内容有必要加强学习:一是绩效审计相关知识,包括相关理论、目前开展比较成功的审计项目做法等。绩效审计在西方开展已有二十多年历史,在我国香港也有成功的审计案例。公安内部审计人员要掌握绩效审计的一般原则、做法等,在工作中要善于学习思考、借鉴成功的审计案例。

  二是公安相关业务及其评价依据。包括(一)涉及经济活动的主要是有收费、罚没、暂扣款物的业务,如:车管业务、经济犯罪侦查业务、取保候审金、看守所生产费以及基层单位的治安联防费等。(二)单一的公安业务项目,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专项行动或者专项建设、专项设备等。熟悉这些是为开展绩效审计作准备的。比如交通智能系统,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对城市的交通秩序有多大改观?又如大规模统一专项整治行动,出动了多少警力、抓获多少犯罪嫌疑人、破获多少案件等。

  三是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知识。如合同、招投标过程以及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等。这里的难点是对于招投标过程以及所采购物品性价比的了解掌握.公安内部审计人员在

  这些方面往往由于缺乏具体操作,因而和被审计对象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不能有效识别效相关业务的合理性、恰当性,达不到审计目标.四是计算机审计应用技术的掌握.包括:(一)专业审计辅助软件的操作;(二)所属公安机关采用财务软件的操作;(三)利用计算机对财务数据的远程访问、查询、下载、分析操作;更深层次的程序编译检测技能等。(四)对计算机环境下审计证据、审计程序的评价技能。由于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审计程序的规范性目前尚无保障,如何对这些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需要公安内部审计人员做出探索。

  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管理状况的影响,各地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发展也不平衡,但是作为今后发展的方向,应该都是一致的。各地内部审计在立足于现在的基础上,认清发展方向,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重点的开展审计工作,相信会开创公安内部审计新局面的。

篇四:浅析公安系统内部审计现状论文

  

篇五:浅析公安系统内部审计现状论文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2.10.30?

  【文

  号】公通字[1992]132号

  【施行日期】1992.10.3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内部审计工作

  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199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加强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部。

  1992年10月30日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公安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安审计机构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策,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管审计的领导人,应当定期部署和检查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听取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经管理监督的需要,设立相应的审计机构或配备与审计业务量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安系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保持相对稳定;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所在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报上一级公安审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公安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对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任务所必需的经费、装备等,应当切实加以解决。

  第八条

  公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安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应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职权

  第十条

  公安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全国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公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重点经费的审计监督和审计调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区、市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地级公安机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地级公安机关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县级公安机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所辖基层所、队实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公安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科研经费、教育事业费、专项经费、基建经费、边防经费、消防经费等的管理和使用;

  (二)财务收支计划、外汇收支计划、装备物资分配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收费、罚没款物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职业据点经费的拨入、使用,经营活动的收入、支出,利润的上交、管理;

  (五)与各项经费收支和装备物资分配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六)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

  (七)国家、单位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八)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十)上级交办或委托以及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公安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自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公安审计机构根据国家和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实行审签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授予本单位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十五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当按时向其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第十六条

  公安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会计凭证、帐表、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有关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五)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建议行政领导予以奖励;

  (六)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以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监督检查经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十)对审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安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九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报送本单位领导。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的单位领导人提出。单位领导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领导人所做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审。申诉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应当照常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审计统计报表是了解公安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各级公安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统计标准及时、准确、如实填报。

  第五章

  审计纪律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审计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意见,报请单位领导或纪律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财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审计)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领导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浅析公安系统内部审计现状论文

  

  对公安内部审计发展方向的探讨

  长期以来,我国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是以传统审计为主的,即以内部经济活动单位(部门)为审计对象,以其会计年度所发生的全部经济活动为审计内容,对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传统审计的职能有三个:监督、鉴证、评价,其中监督是最基本的职能,差错防弊是审计最基本的目标。随着我国财政管理制度的变革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公安机关的普遍应用,内部审计所面临的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与其相对应,公安内部审计的审计目标、审计方法、审计手段都与传统审计有很大差异,对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也是公安内部审计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当前公安内部审计面临的挑战

  2000年1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标志着招投标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2003年1月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对政府采购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形式。这两部法律的实施,对于公安机关财政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

  一些公安机关实行了会计核算中心制度,取消原有部分会计核算单位,设立报账中心,将原来分属各部门的会计核算、管理、监督等职能委托报账中心统一行使,改变了会计主体以及核算方式。

  二、适应变革,探索公安内部审计发展新路子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普遍应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了各种装备财务信息化平台,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实现了财务信息无纸化,并可以利用内部局域网进行远程操作、查阅。

  公安内部审计必须围绕自身使命,适应审计对象、内容和手段的变化,不断转变审计观念,才能在发展中不断壮大。

  (一)认清形势,实现公安内部审计重点的转移

  如上所述,在实行“收支两条线”后,公安机关执行财经纪律的自觉性已有很大改观,但面临着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一系列新的要求。如何使公安机关各业务加快适应新的要求?这是公安内部审计面临的一个新任务。当前公安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应该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转变到单位管理活动的经济性、资源利用的效率性、达到目的效果性的评价上来。审计目的不仅仅限于差错防弊,更主要是通过评价活动,实现公安机关经济活动的效益最大化。

  在今后一段时间里,基层单位私设“小金库”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仍将是公安内部审计关注的一个敏感点,但是从整体来讲,公安内部审计更应该注重内部各种资源的使用效益、效果、效率,并能促进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具体而言,公安内部审计就是要实现“五个转化”:审计职能由监督为主向管理评价转化;审计对象由单位审计向项目审计的转化;审计内容由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向绩效审计转化;审计手段由手工化向电子化转化;审计时间由事后审计向事中事前转化。

  (二)围绕“五个转化”,开拓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新领域

  一是开展专项审计。公安内部审计要改变传统对单个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年度审计的做法,以公安业务开展过程中领导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审计对象开展审计调研,对业务流程的合法、合理、合规性进行评价,提出在业务办理环节可能存在的漏洞,并形成指导性意见,供公安机关领导决策参考。与传统审计比较,专项审计设涉及面广、目的性强、对公安业务进行全过程调查研究,因而对公安业务工作更具有指导意义。它有利于更好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效果也更好。做法上可以采取以资金流向或者某一业务流程为主线、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模式进行。比如对看守所生产费的审计,可以资金的流向为主线;对车管业务经费的审计,可以车管业务流程为主线。对于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要注重从制度上、机制上找原因、提出标本兼治的有效措施,注意从宏观层次发挥指导作用。

  二是开展绩效审计。绩效审计即前述对于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评价。对于公安内部审计而言,就是对公安机关资金、装备甚至人力资源利用情况进行评

  价。经济性是指审查和评价公安机关投入的各种资源(人力、物力、财力)是否得到经济合理的利用;效率性是指是否实现产出最大化或投入最小化,即支出是否讲究效率;效果性是指资源利用多大程度上达到政策目标。绩效审计的开展,是深化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必然要求。它关注的是审计事项的未来,更具有建设性,通过评价,提出促进绩效提高的建议。通过绩效审计,可以促进公安业务创造更好社会效益,也有利于减少人力、物力的挥霍浪费。

  绩效审计在我国并没有全面铺开,由于起步晚,从程序到方法、评价标准等方面均没有成熟的做法,需要内部审计人员结合公安业务创造性地进行评价,具有相对性、灵活性。在内部审计实务中,宜采取先试点再全面的策略进行。可以选取公安业务中相对单一、容易取得审计依据的项目进行。待取得经验后,再对涉及面广、资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业务进行评价。比如可以选取某一次大型保卫活动作为对象,从投入的人力、物力和取得的效果进行比较,并对保卫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可以是以前类似保卫活动所占用的人力、物力数量,还可以包括新闻媒体、领导、市民、干警等对于这次活动的评价;方法可以采取审计抽样法。评价所需资料包括保卫方案、总结材料等,并实地对保卫方案实施过程进行观察。通过审计,总结活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找出原因,为以后更好开展类似活动提供依据。

  同时,在实行部门预算后,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要重点关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支出的真实完整性、支出审批控制、支出结构和支出比例变化的合理性,对超预算、无预算支出以及异常增减的支出项目要引起重点关注。审计要结合各单位公安业务,关注各部门的预算管理编制情况,关注专项资金的合理分配、有效使用。通过审计,提高各部门编制预算水平,提高预算执行质量和资金使用效果,规范各单位的财经管理行为。

  三是开展合同审计、招投标审计。这也是内部审计由事后向事前、事中转化的体现。《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对于采购、建设项目从招投标、签订合同到项目结算都作了详细规定,对具体经办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两个法实施时间不久,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还未能完全适应其需要,因此内部审计人员在为各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方面应该加大力度,减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误的发生。

  对于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也应该加大审查力度。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现象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对此应予以高度关注,如应该公开招标的变为邀请招标,应当邀请招标的变为直接发包采购,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个别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有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等问题都应该成为公安内部审计的一个新的敏感点。

  四是重视会计核算中心审计。会计核算中心对于公安机关来讲,是个新生事物。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各内部单位由于会计核算职能的转移,淡化了会计主体意识,容易放松财务管理工作,因此内部审计必须首先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进行评价,审查有没有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效果如何;其次要注重对各单位实物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盘点,长期以来,公安机关都有“重采购轻管理”的管理盲区,审计要重点审查固定资产账实不符情况。再次要把会计核算中心作为一个审计对象,检查会计核算中心建立运行以及自身财务核算情况。包括:纳入中心核算单位和资金范围,双方责权利是否明确;中心集中资金的规模及分户核算、日常管理情况,重点是检查资金管理情况;中心内控制度情况,是否制定了核算操作程序、内部业务流程、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执行情况如何。对于在会计核算中心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要注意区分会计核算中心和报账单位责任。

  五是善于把握机会、利用新技术,实现内部审计的突破。随着公安机关内部装备财务各信息平台的建立和区域网的应用,内部审计也处于财务信息无纸化包围之中,很难想象要求被审计单位打印财务数据提供给审计人员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内部审计方法、手段、证据甚至部分目标都受到了影响。在财务信息无纸化环境中,内部审计实现了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审计的突破、就地审计向远程审计的突破、手工审计向电算化审计的突破。内部审计人员在办公室的电脑

  前,就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情况进行动态适时跟踪,了解被审计单位账面资金流动情况,并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由于审计手段科技化,也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

  在无纸化环境下,内部审计工作首先要学会对各信息系统的风险、安全性进行评价;其次要善于使用财会、审计软件,并运用局域网开展远程审计。如利用公安局域网,通过人机合作,实施远程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会数据进行适时收集审核,在网上复制有关数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审计证据等,以及了解审计项目进展,使用内部OA向被审计单位了解有关情况等。

  对于公安内部审计人员而言,技术方面的难点并不是真正的难点。这种审计环境带来的内部审计观念上的冲击是真正的考验。多数内部审计人员已经习惯于多年养成的审计方法、审计手段,已经形成“路径依赖”,不愿意或者不会主动去迎接这种变革。

  三、提高公安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适应公安审计发展需要

  提高公安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首先是观念上的创新。内部审计人员要认清形势,把握公安内部审计发展趋势和要求,不断更新自己旧的观念,关注内部审计面临环境的变化,在动态中理解公安内部审计工作。

  其次要对照公安内部审计发展的要求,分析自身业务技能方面存在的不足,缺什么学什么,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目

  前的审计人员主要是财务审计人员,有较高的财务会计知识,但是对于各类公安业务了解不多,而且欠缺政府决策、治安管理等方面理论知识,不能满足更高层次的绩效审计需要,难以对公安机关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评价。同时对于计算机网络技术也很少全面掌握,不能全面开展计算机环境下的审计评价活动。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内部审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审计人员可以结合工作需要,通过培训、自学等多种形式,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就目前公安内部审计队伍状况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内容有必要加强学习:

  一是绩效审计相关知识,包括相关理论、目前开展比较成功的审计项目做法等。绩效审计在西方开展已有二十多年历史,在我国香港也有成功的审计案例。公安内部审计人员要掌握绩效审计的一般原则、做法等,在工作中要善于学习思考、借鉴成功的审计案例。

  二是公安相关业务及其评价依据。包括(一)涉及经济活动的主要是有收费、罚没、暂扣款物的业务,如:车管业务、经济犯罪侦查业务、取保候审金、看守所生产费以及基层单位的治安联防费等。(二)单一的公安业务项目,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专项行动或者专项建设、专项设备等。熟悉这些是为开展绩效审计作准备的。比如交通智能系统,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对城市的交通秩序有多大改观?又如大规模

  统一专项整治行动,出动了多少警力、抓获多少犯罪嫌疑人、破获多少案件等。

  三是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知识。如合同、招投标过程以及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等。这里的难点是对于招投标过程以及所采购物品性价比的了解掌握。公安内部审计人员在这些方面往往由于缺乏具体操作,因而和被审计对象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不能有效识别效相关业务的合理性、恰当性,达不到审计目标。

  四是计算机审计应用技术的掌握。包括:(一)专业审计辅助软件的操作;(二)所属公安机关采用财务软件的操作;(三)利用计算机对财务数据的远程访问、查询、下载、分析操作;更深层次的程序编译检测技能等。(四)对计算机环境下审计证据、审计程序的评价技能。由于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审计程序的规范性目前尚无保障,如何对这些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需要公安内部审计人员做出探索。

  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管理状况的影响,各地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发展也不平衡,但是作为今后发展的方向,应该都是一致的。各地内部审计在立足于现在的基础上,认清发展方向,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重点的开展审计工作,相信会开创公安内部审计新局面的。

篇七:浅析公安系统内部审计现状论文

  

  (二)办理依据

  3、《公安机关民主生活会规定》。

  四、监督范围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和局属各单位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临武县公安局纪委(审计室)

  二、责任人

  审计室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室内全面工作,并对室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公安审计工作责任人为局纪委分管副书记、审计室主任、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2、《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

  3、《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内协发[2003]20号);

  4、《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5、《郴州市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郴公通[201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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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计范围

  (一)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公安特费、交通管理经费、科研经费、教育事业费、基建经费、专项经费、预算外资金等的管理和使用;

  (二)财务计划、装备物资计划的预算和决算;

  (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收入和上缴;

  (四)资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五)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

  (六)各项基金的收支情况;

  (七)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

  (九)其他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

  五、审计程序及时限

  (一)审计的准备阶段

  1、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公安内部审计事项及工作重点,对审计对象进行预测和分类,科学编制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审计事项。

  2、委派人员组成审计组。根据审计事项的特点和要求,组织相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3、拟订审计工作方案。在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与重点,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合理确定审计要点、步骤和方法,明确时间进度和人员分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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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等。

  4、签发《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发送审计通知书时应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填好审计文书送达回证送审计室。

  (二)审计的实施阶段

  1、召开审计工作进点工作会。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之初,应邀请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部门领导召开审计工作进点工作会,说明本次审计的范围、内容与目的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情况介绍,共同确定工作部署。

  2、索取、收集必要的资料。审计组根据情况介绍和审计工作需要,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收集有关资料,并做好登记、清点、移交工作,要求被审计单位填好《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3、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试。审计组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并对其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一是对内控制度健全性进行调查;二是对内控制度符合性进行测试;三是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

  4、实施实质性测试

  (1)分析经济业务特点。通过对经济业务的重要性、复杂程度、业务发生频率及业务处理人员素质等分析,确定各类业务的重要程度、业务处理容易发生错误的环节等作为审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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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查有关会计资料和经济活动,收集、鉴定审计证据。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盘点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是审查分析会计资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审查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审查分析各类帐户、审查有关凭证,开展复核、询证等;二是进行实物盘点和资产清查。

  (3)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当详细、准确的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并注明资料来源。

  (三)审计的报告阶段

  1、整理分析审计工作底稿。通过检查、复核和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对汇集的审计证据进行认真审查,鉴定证明材料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检查审计组是否已经收集到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审计组收集的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2、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审计组编写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室。审计报告由审计室主任签字后,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等一同报呈领导审签。

  3、出具审计决定书或移送处理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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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四)审计申诉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在单位领导人未作出处理前,原审计决定应当执行。被审计单位如对单位领导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复审。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复审后应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

  (五)审计档案立卷保存

  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将有关的资料立档管理。

  六、监督检查

  (一)推行后续跟踪审计。每项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审计,确保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

  (二)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制度。审计事项所形成的审计证据须经初审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三)实行审计工作公开制度。邀请局属相关单位参与审计工作全过程。审计事项结束后,及时将审计结果公示。

  (四)实行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全方位接受监督制度。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局属各单位以及广大民警的监督。

  (五)实行内部审计部门自查自纠制度。对审计工作质量及审计人员廉政情况进行不间断性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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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2、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的;

  3、其他过错情形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责形式

  1、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情节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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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的,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廉政风险点:

  (一)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上任何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影响公正客观地作出审计判断、评价,如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审计报告阶段:在报告中未公正客观反映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对领导决策造成误导。

  十、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二)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

  附件: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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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

  审计项目计划

  明确审计任务,学习、熟悉法规标准

  委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进行初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拟订审计工作方案

  送达审计通知书

  召开进点审计工作会

  索取、收集有关资料

  内控制度测试

  ★分析经济业务特点,审查有关会计资料和经济活动

  ★收集、鉴定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编制审计报告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送呈领导审签

  反馈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

  出具审计意见书或移送处理书

  审计申诉

  上级审计部门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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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

  临武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

  二、责任人

  局纪委、监察室实行纪委书记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由纪委专职副书记代为主持委室日常工作,并对委、室工作负责;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调查责任人为相关领导、纪委、监察室负责人、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5、《行政机关处分公务员处分条例》。

  (二)办理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4月21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第20号令)。

  四、办理范围

  局机关全体民警、一般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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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线索受理

  1、受理对副科级以下单位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受理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局领导交办的及其他单位转办的关于公安民警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调查实施

  1、初核

  (1)初核程序。对受理的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经局纪委、监察室或局党委(局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2)初核任务。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3)初核报告。由参与调查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报局党委(局长办公会)审议。

  (4)初核时限。初步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2、立案

  (1)立案程序。对检举、发现的公安民警的违纪问题,经初核认定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调查人员写出立案呈批报告(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情况报告),报局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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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委(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2)立案呈批。凡需立案的,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呈批报告》,经批准后填写《立案决定书》。

  (3)通知下达。承办人员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并将《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

  3、调查

  (1)组织调查组;

  (2)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

  (3)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措施调查取证。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4)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5)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并确认。

  (6)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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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7)案件调查时限。从批准立案之日起至承办单位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三)调查终结

  (1)调查组集体讨论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与被调查人确认所犯错误事实。

  (3)告知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提出书面意见,调查组对其意见作出说明。

  (4)总结工作并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

  (5)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

  (6)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由承办单位写出《销案呈批报告》,报请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说明情况。

  (四)移送审理

  1、调查中,若发现违纪人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按规定程序移送纪委案件审理部门。

  六、监督检查

  (一)委室内部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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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调查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2、接受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3、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等;

  4、其他过错情形。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案件检查室负责人和承办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案件检查室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委室内部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委室领导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在调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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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纪委、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接受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过错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调查实施阶段

  (1)初核报告:对受理的公安机关和民警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隐瞒不报或者迟报漏报的;

  (2)立案呈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延迟立案。

  (3)调查取证:调查不深入,情况不准确,不如实收集违法违纪证据。

  (二)调查终结阶段。不实事求是出具调查报告。

  (三)移送审理阶段: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不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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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调查人员思想道德教育;

  (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附件: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调查流程及

  廉政风险识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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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初核报告

  初步核实

  线索受理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审理制度

  撤销案件

  移交审理

  ★移交司法机关

  一、责任单位

  临武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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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责任人

  局纪委、监察室实行纪委书记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纪委专职副书记代为主持委室日常工作,并对委室工作负责;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审理责任人为相关领导、纪委、监察室负责人、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五)《行政机关处分公务员处分条例》;

  (六)《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四、审理范围

  局纪委、监察室自办的案件;

  五、审理程序

  (一)受理

  对审理范围内的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经局纪委、监察室专职副书记阅批后,报纪委书记批准后受理。

  (二)审核

  1、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审核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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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与违法违纪民警谈话,确认违法违纪事实;

  3、出具审理报告;

  4、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不明时,报专职副书记后,可中止审理,由办案人员补充有关材料。

  (三)审议和审定

  1、根据局纪委、监察室审议案件会议纪要起草请示,经专职副书记阅批后,报纪委书记审定。

  2、局专职副书记参加局党委会议审议、审批。

  (四)作出处分决定(批复)

  1、党纪处分决定(批复)的落款日期为局党委委审批该案的日期;政纪处分决定的落款日期为局长办公会签发日期。

  2、处分决定(批复)正式成文后,印发政工部门、违法违纪民警单位和本人。

  3、需建议免职的,起草建议免职函送任免机关。

  4、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草移送函移送司法机关。

  六、监督检查

  (一)委室内部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三)局党委进行监督检查;

  (四)其他监督方式。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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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案件的;

  2、接受违法违纪民警单位或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3、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4、其他过错情形。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委室内部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委室领导为责任人。

  3、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在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接受违法违纪民警单位或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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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对案件定性不准、量纪不当。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审理人员思想道德教育;

  (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附件: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审理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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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审理流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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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诫勉谈话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临武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

  二、责任人

  局纪委实行书记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专职副书记主持党风廉政全面工作,并对党风廉政工作负全面责任;诫勉谈话工作责任人为局纪委专职副书记和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二)办理依据

  4、《公安机关纪委谈话制度》

  5、《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湘公党委[2010]1号)

  6、《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四、谈话范围

  1、案件调查、信访初查、行政监察、安全检查、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各项工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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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致给予纪律处分的;

  2、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

  3、影响部门、单位内部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4、本部门、单位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普遍性问题的。

  谈话对象为局科员级(含)以下民警。

  五、谈话程序

  (一)确定被谈话对象

  1、根据群众举报、局属各单位呈报或领导要求,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谈话条件的提出承办意见,对需给予纪律处分的转案件检查室受理。

  (二)做好谈话准备

  1、报请领导批准。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人员,书面请示纪委监察室领导或局领导批准。

  2、指定承办人员。对科员级及以下民警进行谈话时,承办人员一般为纪委专职副书记和1名工作人员。

  3、确定谈话事项。确定谈话重点,制定谈话项目,明确谈话的主要内容;熟悉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

  4、通知被谈话人。在开展诫勉谈话前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谈话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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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行诫勉谈话

  1、明确告知谈话内容,并提出整改要求;

  2、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以及对问题的认识。谈话中应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3、对被谈话人反映的其他重要问题,应作好记录,但一般不记入《诫勉谈话登记表》。

  (四)做好谈话登记

  1、诫勉谈话结束时,应将《诫勉谈话登记表》登记内容给被谈话人查看并签名;

  2、诫勉谈话情况视情通报给被谈话人所在单位;

  3、《诫勉谈话登记表》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或由局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保管,作为民警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开展事后监督

  1、被谈话人应在诫勉谈话结束后9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局纪委

  2、局纪委承办人员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考察,考察情况记入《诫勉谈话登记表》。

  六、监督检查

  (一)局纪委领导要加强对承办人工作的监督;

  (二)谈话记录须经谈话人、记录人和被谈话人签名;

  (三)接受被谈话人及所在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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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行内部自查自纠制度。对谈话工作质量及谈话人员廉政情况进行不间断性自查自纠。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谈话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接受被谈话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的;

  2、不如实反映被谈话人思想认识及整改情况的;

  3、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

  4、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

  5、其他过错情形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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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接受被诫勉谈话人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违反有关纪律条规,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监察室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谈话实施阶段:谈话人碍于情面、避重就轻,造成谈话未达到诫勉效果。

  (二)事后监督阶段:不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导致需整改内容仍未落实整改的。

  十、防范措施

  1、提高纪检监察民警职业道德规范。

  2、严格执行谈话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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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诫勉谈话工作流程及风险识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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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不予受理

  领导审批

  符合条件的转案件调查

  确定承办人

  确定谈话内容

  通知被谈话人员及所在单位

  谈

  话

  谈话报告

  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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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武县公安局机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问责建议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临武县公安局纪委

  二、责任人

  局纪委实行纪委书记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由纪委专职副书记代为主持委室日常工作,并对委室工作负责。委室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问责建议办理责任人为委室负责人、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二)办理依据

  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6、《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7、《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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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办理范围

  局机关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违法违纪行为的问责建议。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发现局机关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由局纪检监察、政工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并在一个月内提出问责建议。

  (二)局党委根据纪检监察、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抄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监察局、市公安局备案。

  (三)被问责的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起书面申诉。

  六、监督检查

  (一)委室内部对问责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检自查;

  (二)局政工室进行监督;

  (三)局党委进行监督检查;

  (四)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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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责建议办理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提出问责建议的;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提出问责建议的;

  3、其他过错情形。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室负责人与承办人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室负责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3、委室内部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委室领导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过错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发现局机关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不按规定提出问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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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建议;

  (二)提出的问责建议明显与违法违纪事实不相符。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纪检监察人员思想道德修养;

  (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附件: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问责建议办理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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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问责建议办理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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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切实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大局能力和执法为民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国家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是指省公安厅、市(州)、县(市区)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负责人。

  第三条

  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履职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公正,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

  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履职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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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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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选用干部,导致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工作失职,对黑恶势力防范、打击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四)因治安防范不力,或处置重大警情不当,导致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刑事犯罪案件或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矛盾激化或转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因治安监管不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事件和案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者导致“黄赌毒”泛滥,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发生重大执法过错,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八)对上级公安机关的重大警务部署、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问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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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因教育管理不力,公安队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十)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

  在问责程序启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问责:

  (一)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坚持或放任过错行为,使损失、危害继续扩大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

  对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轻损失、挽回影响的,或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领导干部,可以从轻问责。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职责的,免予问责。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一年内不能提拔和评先评优。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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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公安机关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原则上一个月之内提出问责建议。

  (二)问责决定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三)省公安厅领导干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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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省公安厅领导班子及内设机构中的正副厅级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征求省公安厅党委意见后,提出问责建议,报请省委决定。

  (2)对省公安厅内设机构正副处长实行问责,由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省公安厅党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备案。

  (四)市(州)公安局及所辖区公安分局领导干部问责程序

  (1)对市(州)公安局长实行问责,是省管干部的,可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征求省公安厅党委和市(州)委意见后,提出问责建议,报请省委决定;也可由省公安厅党委征求市(州)委意见后提请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提出问责建议,报请省委决定。对非省管干部,可由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省公安厅党委商请市(州)委决定;也可由市(州)纪委、市(州)委组织部、市(州)监察局征求省公安厅党委意见后,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州)委决定。

  (2)对市(州)公安局其他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和公安分局中属于市(州)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可由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省公安厅党委商请市(州)委决定;也可由市(州)纪委、市(州)委组织部、市(州)监察局征求市(州)公安局党委意见后,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州)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省公安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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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市(州)公安局内设机构及所辖区公安分局其他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属市(州)公安局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州)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州)公安局党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省公安厅、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州)委组织部备案;属区公安分局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区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区公安分局党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公安局备案。

  (五)县(市)公安局领导干部问责程序

  (1)对县(市)公安局局长、政委实行问责,可由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市(州)委组织部征求市(州)公安局党委和县(市)委意见后,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州)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省公安厅备案;也可由市(州)公安局党委征求县(市)委意见后提请市(州)纪委、市(州)委组织部、市(州)监察局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州)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省公安厅备案。

  (2)对县(市)公安局其他班子成员及其他属于县(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可由市(州)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州)公安局党委商请县(市)委决定;也可由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县(市)委组织部征求县(市)公安局党委意见后,提出问责建议,报县(市)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市(州)公安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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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县(市)公安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中属县(市)公安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由县(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县(市)公安局党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县(市)委组织部和市(州)公安局备案。

  (六)必要时,省公安厅党委可以对市(州)公安局内设机构及所辖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各级领导干部提出问责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市(州)公安局党委可以对所辖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各级领导干部提出问责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事前应听取被问责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理由成立的,应予采纳。

  第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制作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属于各级党委问责的,由各级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代为草拟;属于各级公安机关内部问责的,由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代为草拟。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问责的本人及其所在部门,并将被问责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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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被问责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起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复议决定。申诉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纪委、省公安厅政治部、省监察厅驻省公安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权力行使,依据公安部党委制定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郴州市委制定的《关于对县处级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实行三项监督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国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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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包括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本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各县(市)公安局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服从大局,正确行使权力,保证警令政令畅通,维护班子团结。

  第四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在班子议事决策中,公安机关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末位表态。

  “三重一大”事项的原则范围主要有:一是研究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二是研究并决定管辖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三是研究并决定本级机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后备干部的确定以及公安机关人员的录用、奖惩,机构编制的变动。人才引进、使用政策的确定;四是研究并决定管辖范围内财务预算、基建(维修、装饰)工程的建设及招(投)标、公安设备(装备)添置确需调整或追加的预算经费在10万元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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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重要事项;五是研究并决定管辖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前,必须按程序进行充分的决策酝酿,包括调查研究、技术咨询、公开招(投)标、民主评议和听证、公示等。集体研究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发表意见;与会的班子成员要对议题明确表示态度,表决意见;以超过到会成员半数的意见形成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在执行决策中,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六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党政一把手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干部人事工作。

  第七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党政一把手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制度、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和财务审批制度,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财务。

  第八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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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若干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严禁违规插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人事安排和案件查办,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近亲属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严禁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严禁违规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严禁违规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

  第九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党政一把手要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进一步增强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落实“一岗双责”,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纪律,努力带出一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公安队伍。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追究相应责任。要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年底向市纪委全会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局纪委委员会述廉制度。

  第十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推行党务和警务公开制度,增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党务警务活动的透明度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须保密的事项外,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决策情况、工作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实施、财务收支情况(特别是招待费支出情况)以及民警要求公开的事项,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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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广大民警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党委、纪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采取述职述廉、召开民主生活会、实行纪委负责人与下级党政负责人谈话、诫勉谈话以及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民主评议等措施,加强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把收支数额较大、有财政性资金分配权、行政审批权以及拟提拔或群众举报较多的单位或干部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

  第十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规定,作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止执行职务、禁闭、调离岗位、免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政工、纪检监察审计、督察、执法监督(信访)等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作,纪检、督察部门要将《规定》的督察情况作为纪检(督察)季度工作例会和日常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督察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将纳入各单位精细化管理考核和综合考评范围。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各县(市)公安局对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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