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社区矫正工作总结(精选文档)

时间:2023-02-04 14:00:08 浏览量:

法院社区矫正工作总结1  一项重要改革,事关大局,影响深远,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几年来,该院十分重视非监禁刑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妥善做到“谨慎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社区矫正工作总结(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法院社区矫正工作总结(精选文档)

法院社区矫正工作总结1

  一项重要改革,事关大局,影响深远,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几年来,该院十分重视非监禁刑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妥善做到“谨慎适用、判前考察、合力矫正”。2007年至2009年三年间,抚松法院共判处刑事被告人667人,共对128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占已判决被告人总数的19.19%,无一重新犯罪,无一脱管。该项工作经验和做法得到了上级党委和法院的肯定。

  该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做法是:

  一、坚决贯彻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谨慎适用

  通过近几年的审判实践,该院充分认识到:刑事审判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刑事审判工作决定着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效果,决定着非监禁刑罪犯的社区矫正的效果。为此,该院根据本县的社会治安状况,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制定了《抚松县人民法院非监禁刑适用暂行规定》,细化了适用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和禁止适用的情况,其中特别强调在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具备帮教条件”三个条件的,方可适用非监禁刑。同时,该《暂行规定》也在操作程序上特别强调:除一般交通肇事案件、轻伤害案件,在被害人及其家属得到实际赔偿并谅解被告人的以外,其他拟适用非监禁刑的刑事案件,一律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于该院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法律和历史负责的态度,严格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尺度,使该院非监禁刑的适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并由院长在县人大例会上做了专题汇报,同时,对于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适用非监禁刑争议较大的刑事案件,该院还实行了邀请*、*委员和社会各界参加庭审旁听、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度,定期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他们对人民法院非监禁刑适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也为下一步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矗

  二、落实审判环节被告人是否具备适用管制、缓刑条件的责任,做好判前考察

  该院规定非监禁刑适用的“三级负责制”,即主审人(或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判前考察被告人是否具备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深入到案发地、被告人住所地的*派出所、社区、学校、家庭进行走访,重点考察被告人案发前的一贯表现,以及是否具备判后社区矫正条件,对于*时表现不良,不具备帮教条件的,坚决不得适用非监禁刑罚,如在审理被告人刘某抢劫一案中,主审人通过判前考察发现,刘某辍学多年,*时经常到周围邻居家小偷小摸,父母离异,其随父一起生活,尽管刘某犯罪时刚满14周岁,尽管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当庭提出希望能对刘某适用缓刑的建议,但主审人考虑到刘某属入户抢劫,*时表现不良,不具备帮教条件,最终在合议庭评议时主审人未提出适用缓刑意见,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被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审判庭庭长是审核负责人,负责审查非监禁刑卷宗材料的审查,主管副院长是第一负责人,对全部适用非监禁刑的适用负责,宣判前负责判决书的最终核定工作,为非监禁刑的适用把好最后一关。

  三、坚持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合力矫正

  为收到非监禁刑适用的效果,该院加强与*、检察、司法和当地党政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途径:

  1、送达法律手续。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在宣判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时,向县司法局矫正办公室送达《罪犯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刑事判决书》,同时向县*局治安管理大队送达《执行通知书》和《刑事判决书》,为社区矫正提供第一手材料;

  2、自建档案。该院建立了非监禁刑罪犯考察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记载考察起止时间,被考察人的具体情况,考察方案,考察负责人;

  3、定期回访。该院会同检察、*、司法和当地党政等部门,对于非监禁刑罪犯实行定期回访制度,对于一般非监禁刑罪犯每半年回访一次,对于生活困难或有重新违法犯罪苗头非监禁罪犯回访次数适当增加,采取的方式是面对面帮与邮寄材料相结合,思想帮教与生活帮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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