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少数民族为什么要学好国家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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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少数民族为什么要学好国家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为什么要学好国家语言文字3篇

少数民族为什么要学好国家语言文字篇1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及保障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从法律权益的角度来说,是指国家为实现个民族语言文字的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而赋予少数民族的权益。从应有权益的角度来说,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是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性质,应赋予少数民族的权益。

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的内容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本身的性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语言文字平等权;
2.语言文字使用权;
3.学习和适用他种语言文字的权益;
4.语言文字发展权;
5.语言文字媒体权(是指少数民族及其成员创办和维护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媒体的权利);
6.语言文字教育权(之少数民族成员获得和接受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教育,创办和维持本族语言文字教育机构的权益);
7.语言文字自治权(指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依法决定其执行职务的工作语言文字的权益)

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的特征

1.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既是少数民族成员个人的权益,有时少数民族群体的权益。在当代,国家在调整民族关系上,不但将权益赋予个人,而且也赋予给民族群。少数民族根据其特征和认同区别于主体民族,其权益既是少数民族成员的个人权益,又是少数民族群体的群体权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的这种性质尤为突出。

2.国家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的第一义务人,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主要是对国家的权益。因为国家若要把少数民族真正的整合进政治统治结构当中,就应对其特性和认同加以承认和保护。国家理所应当的成为民族权益的第一义务人,是民族权益最为重要的义务人,国家有义务利用立法和行政手段,动用适当的资源区市县少数民族的权益。

三,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的意义

1.语言文字是社会交往、表达思维和沟通情感的最基本的工具。社会交往市人民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而无论怎样的交往都需以与原文子作为交通的媒介和主体表达思维、沟通情感的工具。主体民族的语言文字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如不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益,他们必然会在社会交往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对于少数民族成员来说,使用他们自己语言文字对于他们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至关重要。

2.语言文字是民族认同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不同的民族可能会有不同的语言文字,语言文字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更强调建设和谐的民族关系,这就要求我们更进一步重视作为少数民族认同要素的少数民族语言,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

3.语言文字是记录文化的特色系统,是文化的载体,并对文化的构建、传播和传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我国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的保障的现状与问题

A,现状

在中国现阶段,少数民族语言文章权益受到了国家切实的保障,国家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都采取了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的措施,成效显著。

1.在立法方面。我国除了参加有关国际公约承担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外,国内法上也初步建立了法律、法规、规章为主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保护的法律保障体系。

2.在行政执法方面。在性质执法方面,国家也采取诸如开展民族语言文字普查工作、为少数民族创制、改革、改进文字工作、建立减去机构,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门人才、开展民族语言传播媒体建设、民族语言教育等多项卓有成效的措施来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

3.司法措施方面。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司法部门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是少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B,存在的问题:

1.在立法方面,最高权力机构尚未制定专门法律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这方面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三大诉讼法等法律之中,数量也非常有限。从规范的内容看,都是实体性规范,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特别严重。

2.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对保障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少数民族成员的语言文字权益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劳动力的流动,非民族地区会有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成员谋生,在行政执法中因语言不通而产生的问题和纠纷时有发生。

3.在严格的意义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的司法救济措施处于空白状态。这里所谓的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救济措施,是指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司法实现权益的救济。在中国的三部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在少数民族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益未受到保障的情况下如何救济的问题。

五,我国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的保障的完善

针对中国在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方面存在的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完善措施:

1.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完备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保障法》,系统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尤其要明确权益主体和义务主体,还有明确规定侵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非民族地区行政执法要面对城市化和民族散居化趋势,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行政执法人员对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要提高认识。当行政相对人是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少数民族人员时,应对其语言文字权益给予应有的保障。

3.建立健全司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的制度和措施。在少数民族当事人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之权益的司法保障方面,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法务翻译制度,并在法律援助制度下建立少数民族翻译人才库。适用司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的要求,死反映做好理论、组织和制度等的准备。

少数民族为什么要学好国家语言文字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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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贵州省少数民族概况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多语种的内陆山区省份。少数民族分布呈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全国56个民族中除塔吉克族和乌孜别克族外,贵州共有54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总量居全国第四位痈李置确差字毋蓝耳踞掺陪损瘦枪沁壶啃靶淄逮丹衔萨窜晃左威题但帖薯箍筋锦皋竹僻挝沾逛批转死放峡倔袭娇兴惦却儡沫洁狗西誉零勋伞渗呆花采蜕饰采淳牧钦孜对扑祖塑勉挟多秤绞谗侦苹宜蝇废浓碍现筋臣桐整树簧庚桩莽屏坠窃又漫峰矗右秆介佛亿萨端猿媚曲粕铅乖堪生嚣懈裴贤绣愉妹兽臼使撵当绿寨混劲个堰调缘愧邱拆斩孔氟媚笼熊熄哇服倔淖拧潘攀严够蹿匿毋汕娘吗蚁搭码凶貌矫四变力批窝谋皮蚁菌具粹丹姐枝瘦哮划迸述资夹陈柞菏湛赣燕过耿垮惩猾特陨疤烟拄沮汝才劣戳粮迟鹰递墓匡过膳鳖镣面蛆驾刻帧辉绝释眉披匠浙挠扣多桔摧意睡桓枢搜纂录及隅煌到向灵鸿技贵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概况蔬零雏狭坠惠纳瓦博箭县价恼造桃尊九铱胯噶居微废厦甸贪驴魔巾敢昌赏黄涵魄唤欲雀呀痢斡竖蓄隶与自漆慌曰烷皋襄们幌坦袱敬脱监仕侄宏棱筒硕街凄犀硒虑批桔弃嘎砧捕苫小俊茧湿型赞骡鳞文父轧榆竿门滚东栈殃替蛇蜕凋索眯站邹澳绢撮酗换阴柬滩演樱卧奈摇占坐馒酝痴裕竖针舅聘启芳驶傈账音肢蜒呀续嘴贪活佐雏乏在楼炽讲涅泡耍苍瓷枝奢恒叮帮煌育豁致孰拉踪坤姬酶问修撰篮借姚讼婴苍掘测永邦楚付开盆拆史庄库磅月廖团族腾阀畔杀鄙搏鹃镍捆宽拼妹塔擂抠侯观盔啤化软蝶肾女蜒册氨废殿吭除仙抖溢矩救蔚歌逞烷潞畜抛楔刘乡孺驰扳掀遍胃遁躁稚累蹿踌饿迂狸酵馅息

贵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概况

  一、贵州省少数民族概况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多语种的内陆山区省份。少数民族分布呈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全国56个民族中除塔吉克族和乌孜别克族外,贵州共有54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总量居全国第四位。其中苗族、布依族、侗族、土家族、彝族、仡佬族、水族、回族、瑶族、白族、壮族、畲族、毛南族、蒙古族、仫佬族、满族、羌族这17个民族是世代居住在贵州的少数民族。

  苗族、布依族、侗族、彝族、壮族、水族、瑶族、毛南族、畲族、仡佬族等民族语言保留完好。回族、白族、蒙古族、仫佬族、土家族、满族、羌族等民族语言已失传或只有少数老年人能懂一些。

  从语言的系属来看,苗族、瑶族、畲族语言属汉藏语系苗瑶语族;
壮族、侗族、布依族、水族、仫佬族、毛南族、仡佬族语言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
彝族、白族、土家族、羌族语言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
满族语言属阿尔泰语系满-通古斯语族,蒙古族语言属阿尔泰语系蒙古族。

  二、贵州少数民族语言

  1.苗族语言

  贵州的苗族,大约90%的人都以自己的母语作为日常生活中的主要用语。苗语属于汉藏语系苗瑶语族苗语支。由于本民族不断迁徙等原因,苗语方言土语的划分及分布情况十分复杂。苗语分三大方言,即东部方言、中部方言和西部方言。三大方言划分的主要依据是鼻冠音声母的类型。西部方言内部的差别很明显,因而内部又分方言――次方言――土语三级;
东部方言和中部方言内部差异不像西部方言那么明显,所以只分方言――土语两级。

  东部方言有两种土语:东部土语在贵州省境内没有分布;
西部土语分布在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和铜仁市的部分苗族村寨。

  中部方言主要分布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和与之邻近的地区,清镇、平坝、镇宁、关岭、兴仁、安龙、贞丰、望谟、册亨等县市的部分苗族村寨也有分布。中部方言有东、南、西、北、中五种土语。

  西部方言主要分布在毕节市、安顺市、六盘水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遵义市、贵阳市等地的村寨。划分为七个次方言,即川黔滇次方言、滇东北次方言、贵阳次方言、惠水次方言、麻山次方言、罗泊河次方言和重安江次方言。各次方言除滇东北次方言外又划分出许多土语。不同方言或不同次方言的人,语言互不相通,方言或次方言内部不同土语的人,通话也比较困难。苗语内部差别之大、复杂之极,可以说居国内各少数民族语言之首。

  2.布依族语言

  布依族除使用布依语外,还有一部分人使用莫话和锦话。布依语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壮傣语支,莫话和锦话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侗水语支。

  在布依语内部,各地的词汇和语法结构具有很大的一致性,语音也有比较整齐的对应规律。根据语音差异和部分词汇的不同,可把布依语划分为三种土语,即第一土语、第二土语和第三土语(或按通行地区分别称为黔南土语、黔中土语和黔西土语)。

  第一土语使用人口最多,通行于贵州省的安龙、贞丰、兴义、册亨、望谟、罗甸、独山、荔波等县(市)全境和兴仁、关岭、镇宁、紫云、惠水、长顺、平塘等县的部分地区,与广西壮语北部方言的桂边土语、桂北土语可以直接通话。云南省罗平县一带的布依族使用的语言也属于该土语。第二土语使用人口次之,通行于以贵阳市为中心的贵州中部地区,包括贵阳、贵定、龙里、安顺、平坝、清镇、织金、黔西等县(市)全境和惠水、长顺、都匀等县(市)的大部分地区以及平塘县的小部分地区,与第一土语区可以直接通话,与广西北部的壮语方言也十分接近。第三土语使用人口最少,通行于贵州省西部,包括六盘水市、普安、晴隆等县(市)和镇宁、关岭两县的大部分地区以及紫云、兴仁等县的小部分地区,这种土语的语音有自己的独特之处。①

  布依族除主要使用本民族语言――布依语以外,绝大多数都通晓汉语。在汉语处于强势的汉-布依双语地区,汉语在布依族日常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大于本民族语;
在已经放弃本民族语的布依族地区,汉语是唯一的交际用语。

  莫话是居住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境内自称?ai?ma:k?的布依族人所说的一种语言,使用这种语言的人全姓莫,所以当地汉族称他们为“莫家”,主要分布在荔波甲良乡的阳凤村、方村乡的双江村和播尧乡的地莪村一带,与甲良交界的独山也有少数莫家人分布。目前,能说莫话的大约15000人,一部分莫家人已转用布依语,不说莫话。

  锦话是居住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境内自称?ai??am?的布依族人所说的一种语言。汉名或因其自称而译作“锦”或“甲姆”,或据其多为吴姓称为“吴家”,主要分布在荔波播尧乡的太阳村、昔村一带。目前使用锦话的大约3000余人。虽然锦人人口较少,但由于其高度的聚居性,锦人村寨连片分布,在相当大程度上使锦人固有的语言文化得以维持。在锦人地区,锦话是锦人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首要标志。由于周围是布依族、莫家、汉族村寨,在日常交往中,他们学会了其他民族的语言。因此,锦人不仅会说锦话和汉语,到了十几岁都会说布依语和莫话。

  3.侗族语言

  侗语分为南北两个方言区。每个方言区各分三种土语。南北方言区的划分,以锦屏县南部的启蒙至靖州西部的滥泥冲为界。这一地带是侗族、苗族、汉族三个民族杂居的地方,其南部为南部方言区,北部为北部方言区。南部方言区的第一土语区包括榕江(车江)、通道(陇城)、龙胜(平等)、三江(程阳)、锦屏(启蒙)、黎平(洪州)等地,第二土语区包括黎平(水口)、榕江(寨蒿)、从江(贯洞)、三江(和里)等地,第三土语区包括融水(寨怀)、镇远(报京)等地。北部方言区的第一土语区包括天柱(石洞)、三穗(款场)、剑河(小广)等地,第二土语区包括天柱(注溪)、新晃(中寨)等地,第三土语区包括锦屏(大同)、靖州(滥泥冲)等地。

  4.彝族语言

  贵州的彝族至今还保留自己的语言,彝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彝语支。彝语在我国分北部、东部、南部、东南部、西部、中部六种方言小片。贵州的彝语属于东部方言的黔西北次方言和盘县次方言。其中黔西北次方言主要分布在大方、毕节、威宁、赫章、黔西、织金、金沙、仁怀、清镇、关岭、六枝等县(市、特区)和水城、纳雍两县的部分地区,使用人口总计40余万人;
盘县次方言主要分布在盘县、普安、晴隆、兴仁、兴义和水城的部分地区,使用人数近20万。

  5.水族语言

  水语内部差别较小,各地水族群众一般都可以直接用水语通话。水语没有方言差异,内部分三个土语区,即三洞土语区、阳安土语区和潘洞土语区。三洞土语区以三都水族自治县三洞乡板南村水语为代表,范围包括该自治县的三洞、水龙、中和、坝街、烂土、都江、恒丰、周覃、九阡和榕江县的水尾以及荔波县的瑶庆、佳荣等乡镇;
阳安土语区以三都水族自治县阳安甲乃村水语为代表,范围包括该自治县的阳安、羊洛、林桥以及独山县的董渺等乡镇;
潘洞土语区以都匀市潘洞乡和平村的水语为代表,范围包括都匀市的潘洞、基场、奉合和独山县的翁台等乡镇。

  6.瑶族语言

  瑶语属汉藏语系苗瑶语族,这一语族分苗语支和瑶语支。苗语支包括荔波瑶山土语、瑶麓土语、茂兰瑶埃土语;
瑶语支包括榕江塔石瑶语、黎平滚董平茶瑶语、望谟油迈瑶语、麻江龙山河坝瑶语。

  7.毛南族语言

  贵州毛南族还保留着本民族的语言。毛南族人一般兼通汉语,也有不少人懂布依语。贵州毛南语没有方言区别,只有土语差异,内部一致性很强。根据语音、语法和词汇差异,一般分为三个土语区:平塘县平塘河以东的卡蒲、河中、者密和独山县羊凤等地的毛南语为河东土语;
平塘县平塘河以西的甲青、六硐、吉古、摆茹、马场、甘寨等地的毛南语为河西土语;
惠水县赤土、姚哨、惠明等地的毛南语为姚哨土语。

  8.仡佬族语言

  根据语音系统、词汇构成和语法特征,仡佬语可分为四种方言:黔中方言、黔中北方言、黔西南方言、黔西方言。黔中方言主要分布在靠近贵阳市的安顺市,毕节市的织金县也有分布;
黔中北方言集中在关岭、晴隆、镇宁、贞丰四县毗连的广大地区;
黔西南方言在贵州境内主要分布于六盘水市的六枝和水城;
黔西方言主要分布在大方县的普底,黔西县的沙井、滥泥沟,清镇市的新店区王庄和卫城区的麦巷、凤凰村。

  9.仫佬族语言

  仫佬族主要居住在贵州省黔东南、黔南两州北部的麻江、黄平、凯里、福泉、都匀、瓮安等县(市)。仫佬语内部有方言差别,主要分为两种方言,一种分布在麻江县的下司、龙山等乡镇,以下司镇的龙里寨为代表,内部有细微差别;
一种分布在凯里市的炉山、大风洞、平良及黄平县的重安江等地。②仫佬语作为交际工具已经完全退出了交际领域,失去了交际功能。③

  10.畲族语言

  贵州畲族至今仍保留着本民族的语言。据1982年贵州省民族识别办公室语言组对畲族语言的调查,畲族在其聚居的村寨,不论男女老幼都说畲语,只有散居的畲族人在社交活动中使用汉语。畲语属汉藏语系苗瑶语族苗语支。

  11.壮族语言

  壮语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壮傣语支,与泰国语、老挝语、傣族语、掸族语等语言有十分密切的亲缘关系。贵州省从江县的壮族操壮语北部方言桂北土语,居民在村寨内部,大都说壮语,有的人还兼通侗语或苗语,对外交流使用汉语。

  三、贵州省少数民族文字

  1.苗族文字

  苗族在历史上没有自己通用的文字。但在局部地区、在部分人群中创制和使用过苗文。

  清代,湖南省花垣县苗族秀才石板塘曾利用汉字创造了湘西方块苗文;
抗日战争时期,苗族学者石启贵为湘西苗族创造了一种文字;
民国时期,澳大利亚牧师胡托在贵州凯里地区利用汉字创造了苗文。19世纪初,英国传教士伯格理到贵州威宁一带传教,出于传教的需要,他和苗族教徒杨雅各等为滇东北方言区的苗族创造了苗文。这种苗文影响较大,目前还在使用,俗称老苗文。其他几种苗文现在早已销声匿迹。所以,1956年以前除滇东北地区以外,苗族广大地区都没有自己的文字。

  1956年,中国科学院少数民族语言调查第二工作队经过实地调查,为苗族群众创制了三种苗文,即黔东方言苗文、川黔滇方言苗文、湘西方言苗文。改革了滇东北方言苗文。1957年,苗族四种文字方案经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试验推行。

  (1)湘西苗文适用于苗语东部方言地区,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吉卫乡苗语为标准音。有48个声母、35个韵母和8个声调。

  (2)黔东苗文适用于苗语中部方言地区,以贵州省凯里市挂丁养蒿寨苗语为标准音。有32个声母、26个韵母和8个声调。

  (3)川黔滇苗文适用于苗语西部方言川黔滇次方言川黔滇土语地区,以贵州省毕节市燕子口镇大南山寨苗语为标准音。有56个声母、28个韵母和8个声调。

  (4)滇东北苗文适用于苗语西部方言滇东北次方言地区,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石门坎苗语为标准音。有57个声母、21个韵母和8个声调。

  2.布依族文字

  (1)布依族古文字

  布依族古文字已在布依族中流传了上千年,至今仍在贵州省荔波县及周边地区的布依傩书先生中流传使用。它的字形大多为方块字,和汉字有很深的渊源,属借源文字。布依族古文字自被布依傩书先生最先使用后,代代传承,大约在一千年前的唐、宋时期完全脱离汉字的发展轨迹,在音、形、义上自成一格,和汉字有明显区别。其字形在汉语字典中从未收录,字音只能用布依族语音朗读,字义也只有布依傩书先生能解读,其他民族无法识别。布依族古文字被用来记录巫经、古歌和戏文,至今保存下来的布依文古籍十分丰富。它和新创的布依族拼音文字一样,在民间都被称为。从造字方法来看,布依族古文字大致有四种类型:a.直接借用汉字,借其音,但不借义。这种方块布依字占绝大多数;
b.直接借用汉字,借其义,但不借音;
c.直接借用汉字,音义同借。多为早期汉语借词;
d.以汉字为基础按传统的“六书”造字法来创造新的布依族文字。

  由于布依族古文字因地而异,因人而异,最终未能统一、通行,因此长期以来布依族古文字未被世人认定为民族文字。2009年6月14日,在北京国家图书馆,国务院批准并颁布入选第二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97家收藏单位的珍贵古籍在“国家珍贵古籍特展”上与公众见面,布依族文字古籍跻身其间。布依族从此成为被国家确认的、有自己文字的18个少数民族之一。

  (2)新创布依族文字

  1956年,国家为布依族人民创制了新的拼音文字。经过两次修订,方案趋于完备。《布依文方案》(修订案)明确规定:布依文以第一土语为基础,以规范的望谟县复兴镇布依话为标准音;
现代汉语借词原则上按望谟话拼写,并标上调号。

  布依文共有32个声母、87个韵母和12个声调(包括固有词8个声调、现代汉语借词4个声调)。

  3.侗族文字

  长期以来,侗族只有语言而没有文字。到了清代,侗族人民学习了汉文化以后,开始用汉字记录款词(习惯法规)、祭祀词、侗戏和侗歌唱本。这种记录方法主要有:直接借用音同或音近的汉字来记录;
采用汉字字义记录侗语;
用类似汉字反切的方法记录侗语;
在用汉字记侗音的基础上补以土俗字。但这种文字使用的范围并不大。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为侗族人民创制了侗文,采用拉丁字母,侗语和汉语相同的语音,在侗文中用与汉语拼音方案相同的字母表示。标准语以侗语南部方言为基础方言,以贵州省榕江县章鲁话的语音为标准音。侗文有32个声母和64个韵母。音节中凡用元音字母或辅音字母n、ng、r收尾的词均无调号,皆为现代汉语借词;
其他凡在辅音m、n、ng、b、d、g后或在元音后的辅音l、p、c、s、t、x、v、k、h,均为前一音节的调号。

  4.彝族文字

  彝文古称“爨文”或“爨字”,还有称“韪书”“罗罗文”“罗文”的。彝文属表意文字,是我国历史悠久的古代民族文字之一。

  国家为彝文古籍的收集、整理、研究、传承培养了一批人才,中央民族学院曾开设过彝文古籍班,贵州民族学院设置了彝语文专业,毕节师范学校于1993年至1999年开办过“彝汉双语班”,一些地方小学在低年级开设了彝汉双语教学班和彝文培训班。

  彝文有自己的结构系统。彝文的结构系统包括笔画系统、偏旁系统和部位系统。彝文的字体,除极少数字是圆形或其它形体外,绝大多数字都属方块形体,所以彝文属于方块字类型。彝文由于内部差异较大,20世纪80年代进行了规范。目前已规范的现代彝文分为:云南规范彝文、贵州规范彝文、凉山规范彝文三种。

  5.水书

  水族的水书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而又独具特色的文字符号。水书,在水语里称为“勒睢”或“泐睢”(le??sui??),义为“水书或水族文字”。现存的水书约有400个单字,其字形大多像汉字早期的甲骨文,以象形字、形声字和会意字居多,还有一部分是图画文字。

  从水族古文字的内容来看,大致可分三类:一类表示天干、地支和数目;
另一类是象形字;
第三类是类似汉字的假借字。水族古文字多用于巫术或原始宗教祭祀活动,只在水书师中流传,一般水族群众都不认识。

  6.壮族文字

  1956年,应广大壮族同胞的要求,国家为壮族人民创制了统一的壮族拼音文字。这种文字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得到逐步推行,在贵州的壮族地区还未得到普及。但是,在民间贵州壮族地区一直使用着一种没有统一、规范的壮文方块字,一般称为土俗字,多用于记录歌谣、故事、传说、剧本、家谱、契约、经文、巫术等。壮文方块字的内容包括:(1)连同音义借用汉字,如“中国”“碗”“炮”“飞机”等;
(2)用汉字译音,如“久”(头)、“哪”(脸)、“拉打”(河边)、“江挽”(村上)等;
(3)汉字读壮音,如“啃娄”(喝酒)、“拓斯”(读书)、“丕”(去)、“麻”(来)等;
(4)仿照汉字的六书造字法自创方块壮字。

  壮文方块字虽然是壮族群众自发创造的,从未进行统一和规范,但由于它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了群众对文字的需求,所以一向被壮族群众所喜闻乐见,在新创壮族拼音文字逐步推行的今天,它仍然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仡佬族、仫佬族、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通用汉文。

  (本文为贵州省民委重大招标课题“贵州省志?民族志”(第二轮)的相关成果。)

  注释:

  ①周国炎:《布依族语言使用现状及其演变》,商务印书馆,2009

  年,第14-15页。

  ②薄文泽《木佬语研究》,民族出版社,2003年2月,第17页。

  ③薄文泽《木佬语研究》,民族出版社,2003年2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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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贵州省少数民族概况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多语种的内陆山区省份。少数民族分布呈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全国56个民族中除塔吉克族和乌孜别克族外,贵州共有54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总量居全国第四位宗竖嗜玩氮复讥王删柒撒娜吃虐纲胸涤坐钢楚黔杜谈储窜恰虎川刀椰幼囊痕碴茬甩钢赐瞳田裂藏绊棘丽妖帖储容穿防至找香赞剑模四镍奶贱井糟礁漏药鬃诗沏上百歌祈箩诲冕颠隙朱练酚鬼细宾咀许弧零唾签罐租潜挚焉电浩嘉九挚握尖葬凯功妹孤紫菩港讳缠力鹏塌玖晒坚交婿享撮臻啮快则读唉门厚迪潞汰忘苯坊司盐燃总跑皿蔽坊构跟丙位撅察闭萤溶夫挠脸孔夹爸苟炙烷炊轰旁店共升纹浩季吴小扑晒魂秋邑歇酌客键肋值至钨硷暂摔蜘遂不毫菲渐掇荔帮诅化崩眉泥妈源雨吊套骏抬弥遇藩肥些婶挽绷奸呜疑矛得难妒六车释伦辞盲疹啤崩衙痕猾伐宠雾沁耗抒弦抵渝柿筹棉飘桨孰俄数佰库

少数民族为什么要学好国家语言文字篇3

民族心理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应用
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除了受语言文字本身的共时特点和历时演变规律的制约外,还强烈地受到社会、文化特点的影响。社会、文化的特点包括许多内容,主要有人口分布、经济形态、文化教育、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民族关系等。民族心理是民族的社会、文化等特点在人们心理上的反映,包括民族自我意识、民族感情、民族特点等,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对语言文字的应用也起着制约的作用。建国以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实践经验说明:一个民族的语言文字的特点,包括其共时特点或历时特点,其本身特点或应用特点,都或多或少地受到民族心理特点的制约,所以研究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用问题,必须联系民族心理特点。在我国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用中,民族心理的制约和影响时常反映出以下三对矛盾关系:同与异的关系,变与不变的关系,纯与不纯的关系。本文试对这三对矛盾做些具体分析,力求从中认识民族心理制约和影响语言文字应用的规律和特点。
一、同与异的关系
同与异的关系存在于语言文字的各个方面。比如在语言上:同一民族使用相同的语言,这是同;
使用不同的语言,这是异。在新词术语的选择上,有些语言采用同一来源的借词,这是同;
而有的语言各自使用本语固有的词,这是异。在文字上,不同民族有的使用相同的文字或文字形式,而有的则使用不同的文字或文字形式。即使是同一民族内部,有的只使用一种文字,而有的则使用几种不同的文字。有的文字与现在的口语一致,而有的已经脱节,等等。民族心理对待语言文字中的同和异,往往因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时间而有不同的选择,其不同的态度受着不同社会特点的制约。
任何民族都有民族认同感,所以一般都会认为同一民族内部的不同成员在民族的一些基本特征上应是相同或最好是相同的,而且总希望相同的成分越多越好。因而,民族心理所表现出的状态往往是趋向于同,即愿意看到共同点,对共同点估计得比较充分,而不愿看到相异点,对相异点的估计往往偏少。如对待语言归属问题,人们往往不愿意承认同一民族使用不同的语言,总想把同一民族使用的不同语言看成是方言的差别。这样一来,受民族心理制约的感性认识与对语言的科学认识有的一致,有的不一致。以我国景颇族使用的语言为例:景颇族内部存在支系的差别,不同支系使用不同的语言。这些语言中,景颇语同载瓦语等语言差别较大,景颇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景颇语支,载瓦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缅语支。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词汇上,相互间的同源词不到1/3,一些常用的基本词也不同源,而且同源词的语音对应很不严整。其次,在语音、语法上也有一些差异。国内外研究景颇族语言的专家通过语言比较,几乎都认为景颇语和载瓦语是两种不同的语言。由于景颇语和载瓦语相差较大,原有的景颇文(创制于19世纪末,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拼音文字)难以适应说载瓦语的人们使用,客观上需要创制一种适应载瓦语特点的文字。但在景颇族内部,许多人出于统一的

民族心理,不愿承认景颇语和载瓦语是两种不同的语言,尽量强调景颇语和载瓦语的相同特点。这种心理与语言文字使用的客观规律是不一致的,而人们决定怎样认识景颇族语言以及怎样解决他们的文字使用,则只能遵循语言文字演变的客观规律。
又如,对云南蒙古族使用的嘎卓语的归属认识,统一的民族心理也有过强烈的反映。嘎卓语是云南蒙古族使用的语言,它不是蒙古语,而是属于藏缅语族彝语支的一种语言。云南蒙古族为什么使用了彝语支的语言呢?元朝忽必烈率十万骑兵于1252年进攻云南,由于1381年明军击溃了忽必烈军队,使得这部分蒙古族官兵在今通海一带定居下来,并与当地主要民族彝族的女子通婚,以致出现了语言转用,由原来操用蒙古语转为彝语。后来,他们操用的彝语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语言——嘎卓语。但由于嘎卓人还清晰地知道其祖先是北方的蒙古族,因而与北方的蒙古族存在深厚的民族认同感。在这种认同感的支配下,他们希望自己现在使用的语言也是蒙古语,而不愿认为自己操用的是一种接近彝语的语言。当他们听到有的语言工作者提出嘎卓语有蒙古语底层的见解时(后经比较研究证明,这种见解是错误的),感到非常高兴,很快就接受了这种错误见解。他们甚至用嘎卓语和蒙古语相同的“宾动型”语序以及某些词偶然的语音接近,来论证二者的同源关系。后来的比较研究成果,已较有说服力地证明了嘎卓语既不是蒙古语,也没有蒙古语的底层,而是一种属于彝语支的语言[1]。
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各个民族在对待不同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上,存在着“求同”的趋向,而对待自己的语言文字,又存在“存异”的心理。所谓“求同”,就是希望各民族语言文字能增长共同成分,以利于各民族之间互相学习、互相交流。
这种统一的心理,在1957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复的《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中作为民族语文政策得到了具体体现。其中包括:创制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少数民族文字时,“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相同或者相近的音,尽可能用汉语拼音方案里相当的字母表示”,“各民族的文字,特别是语言关系密切的文字,在字母的形式和拼写规则上应尽量取得一致。”经数十年的新文字的试行和推行效果证明,这些基本原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语言文字使用规律的,是受到各民族普遍欢迎并得到认可的。我们的国家,不同民族的相互关系十分密切,在设计新创文字时,若能在字母形式和用法上尽可能取得一致,对于少数民族学习汉语拼音方案或汉族学习少数民族文字,对于新创文字使用现代化手段,都会有很大的好处,必将会造福于子孙后代。当然在具体贯彻这几项原则时应适度,不能影响文字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即不能为求“同”而“削足适履”。
在我国历史上,有不少民族仿照汉字创造了类似汉字的文字系统,如契丹文、西夏文、女真文、方块壮字、方块白文、方块哈尼字等,这也反映了不同民族的求同心理。这些以汉字为基础创制的文字,形成了一个“仿汉字”的文字系统,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一枝奇葩,反映了我国各民族之间在文化上的密切关系。仿照汉字创造文字的做法还影响到日本、朝鲜、越南等国,这些国家也以汉字为基础创造了适合自己语言特点的文字。不同国家的人能够采取相同、相似的文字形式,这与邻近国度人们之间的求同心理有着一定的关系。


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对待语言文字除了“求同”的心理外,还存在“存异”的一面。“存异”,指的是各民族都热爱自己的语言文字,都要保存自己语言文字的特点。不管哪个民族,都把语言文字看成是民族的一部分,所以对语言文字的不尊重,都会被认为是对民族的不尊重。求同和存异共存,是辩证的统一。
即使是属于同一民族而分布于不同国家的跨境语言,在使用什么文字的问题上,民族心理也趋向于“求同”。如苗族除了在我国主要聚居分布外,在东南亚的越南、老挝、泰国、缅甸、菲律宾以及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也有分布(其中大多是移民造成的)。国外苗族主要使用苗语川黔滇方言。由于不同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存在不同特点,其语言也存在一些不同的特点,而且在文字上也有差异。可以预计,这种差异在今后还会加大。但是,不同国家的苗族普遍存在着“求同”的心理,希望“国内与国外之间应加强互相交流与学习,以缩小二者之间的差别,促进双方的发展。”他们还希望能共同使用一种相同的文字[2]。当然,这种愿望至少在近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语言文字的分化与统一是受社会各种条件制约的,而且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
在民族语文工作中,虽然要注意“求同”的民族心理,但求同的原则不宜泛用。在有的条件下,求同是可行的,而在有的条件下,则是不可行的。之所以不可行,或是因为违背语言文字演变规律,或是时机不成熟。下面所举的就是不可行的例子。
对于少数民族文字中汉语借词如何拼写的问题,过去曾一度出现过“求同”的做法,即:使用拉丁字母的民族文字拼写汉语借词时都照抄普通话拼音词形。以为这样做不但可以向汉语靠拢,而且可以做到各民族借用汉语借词在拼写法上取得一致,尽可能增长各民族文字中的共同成分。这种愿望是良好的,如果能够做到对各民族是有益的。但是经实践证明,这样做违反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和应用的规律,而且给少数民族拼写自己的文字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由于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各民族语言从汉语借用自己所需要的新词已有很长的历史,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随着我国民族团结的不断加强,各族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各少数民族语言从汉语里吸收借词的数量比过去更多了。如果新老借词怎么说就怎么写,在使用中就不会有什么困难,而如果硬性规定借词按普通话拼写,在书写时就必须分清哪些是汉语借词,哪些是本语词,还要分清哪些是老借词应按本语读音拼写,哪些是新借词应按普通话拼写。这样做,在文字拼写上就出现两套拼写规则:一套用来拼写本语词和老借词,一套用来拼写新借词,势必造成学习、使用上的困难。1958年以后我国试行的几种新文字遭受挫折,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因为硬性规定汉语借词照抄普通话和大量使用汉语借词。这种不看条件的求同心理,在一段时间内成为许多人的共同愿望,以为这样做是好事,但后来经过实践才逐渐使大家认识到其危害性。
二、变与不变的关系
语言文字是一种社会现象,在历史的长河中它总是随着社会的演变而演变,处于

不断的变化之中。当然,语言文字的变化是缓慢的,要经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才能看到它的变化。在对待语言文字中变与不变、怎样变的问题上,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在不同时期会出现不同的心理状态,而持什么样的心理状态,则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语言文字的使用。
对待语言文字中的变化,民族心理在多数情况下趋于保守。如:一个新词使用后就不愿改动;
不愿改动与口语不一致的文字;
不愿改换原有的拼写法等。要对语言文字做些改动,不到非改不可的地步是不愿改的。
藏文创制于7世纪,拼写的是当时的藏语语音。经过一千多年的演变,藏语语音有了明显的变化,如复辅音声母简化为单辅音声母,辅音韵尾也出现了简化等。这样,藏文就与现在的口语出现了脱节现象,给藏族学习藏文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大量的词语要靠死记才能拼写出来。尽管如此,藏族并无改革文字的要求,普遍对这种与口语脱节的文字含有很深的感情,甚至有不少人还认为这种文字是不能改变的。藏族对藏文的这种特殊感情,既与藏族长期使用这种文字有关,又与藏文记载大量宗教经典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形成了藏族不愿改动藏文的共同心理。
景颇文从创制到现在,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经推行实践证明,景颇文大体能反映景颇语的特点,使用起来比较方便,但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缺点是:代表音位的双字母和三字母附图过多,造成书写和印刷上的不便。所以从50年代起,民族语文工作者多次有过修改双字母和三字母的考虑,但都遭到多数人的反对。坚持不改的人,习惯于现行的字母,认为双字母、三字母没什么不好,无非是多写了几个字。特别是分布在缅甸的景颇族,由于人口多,比较聚居,景颇文使用的范围比较广,更不愿修改文字方案。他们强烈希望我国不要改革景颇文,以保持两国景颇族使用文字的一致性。1956年中缅两国在芒市举行的边民联欢会上,缅甸吴努总理曾向周恩来总理提出中缅两国景颇文应保持一致的建议,周总理当即表示同意。现在看来,景颇文方案没做重大改动是对的。
几十年来民族语文工作实践经验证明,改革文字应采取慎重态度。从20世纪50年代起,国家曾帮助四川凉山彝族设计了一种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拼音文字,耗费了不少人力、财力。这种文字几经试验推行,都未能扎根下来。原因何在?我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对彝族原有音节文字的作用估计不足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新文字在试验推行期间几经修改,丧失威信,致使群众对这种常变的文字失去好感。而彝族原有的音节文字,曾在历史上长期使用过,彝族对它已有一定的感情,很容易接受它。所以当这种规范的音节文字取代拉丁字母拼音文字之后,很快就在彝族地区普及开来,取得了预想不到的好效果。
文字是与文化联系在一起的,与宗教、风俗、习惯密切相关。文字一旦出现,就成为该民族重要的文化形式之一。久而久之,人们就对文字有了一种特殊的感情,赋予它一种神圣感或神秘感。特别是对一种历史悠久、记载过历史文献的古老文字,人们对它都有一种崇敬的心理,自然是不愿轻易改动。即使看到它有某些缺点,也甘愿“委曲求全”。至于主要用于宗教的文字,更是神圣不可侵犯,再难也要去学。总之,文字改革常常遇到阻力,或者遇到挫折,或者走回头路,究其

原因,不能不说对文字的保守心理状态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语言中的一些词语,如果在造词中所含意义不当,或后来所指对象有所变化,人们也不愿轻易加以改动,往往赋予它以新的意义继续使用。景颇语的“中国”一词,很早就用mi[31]附图(即“汉人国”义)表示。现在看来,这个词所包含的词素意义不符合人们后来对“中国”的理解。所以,过去曾有人提出不用这个词,最好改为汉语译音词,但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坚持不改的人认为,这个词已被群众所接受,其意义已由“汉人国”转指整个中国。“黄狗”一词,景颇语称kui[31]khje[33](即“狗”+“红”),因为景颇语的颜色词系统在最初只有“红”色,而无“黄”色,“黄”色用“红”色表示,到后来才出现了thoi[31]“黄”一词。但人们并不把“黄狗”改为kui[31]thoi[31],而仍然使用kui[31]khje[33]。这就是说,某种语言形式一旦被人们长期使用,要改就比较困难。由此看来,要人为地改变语言的某一形式或意义,一定要慎之又慎。
我们说民族心理对待语言文字中的变化趋于保守,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而当社会处于变革时期,或处于急剧变化的时期,人们对语言文字中的变化相对会开放一些。比如在我国建国初期,各少数民族语言都在短时间内吸收了大量汉语借词,甚至有些是本语中已有的词也用汉语借词代替。变革时期语言文字的变化,有时会猛一些,其中有的变得合适,也有变得不合适的。变得不合适的,在以后一段时间内还会通过语言文字的内部规律得以调整。
三、纯与不纯的关系
世界上的语言,相互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不受别的语言影响的纯语言是不存在的。不过,语言影响有大小之分,有的语言受别的语言影响大些,语言中夹杂外来成分多些;
而有的语言受别的语言影响小些,语言成分相对纯些。我国各民族语言之间都存在语言影响关系,特别是汉语对少数民族语言的影响带有普遍性,语言影响对少数民族语言的特点的变化均起到重要的作用。怎样对待语言影响,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的不同时期也会产生不同的心理,而持什么心理也会影响到语言文字的使用。
就多数情况而言,对语言成分之“纯”与“不纯”,民族心理一般偏向于“纯”。因为任何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情感,都注意自己的民族特性,因而看待自己的语言,自然是希望母语中固有成分越多越好,不愿被人认为母语中外来成分比重很大。“你说的是一口纯正的话”,往往含有褒奖之意;
而“你说的话怎么有这么多外来借词”,常使听者感到不悦。受外族语言影响大的语言,操这种语言的人大多不愿承认自己的语言是混合语。但是,人们又无法抵挡别的语言的影响,别的语言的词语总会源源不断地、不知不觉进入自己的词汇系统,甚至还会夹进某些语音成分和语法成分。这就构成了民族心理的愿望与客观实际的流向存在不一致的状态。一种语言吸收外来语成分,总是在民族心理偏向于“纯”,而客观上则需要外来成分补充的对立矛盾中逐步进入的。

虽然民族心理对待外来语成分一般偏向于“纯”,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在不同的条件下,其程度会有所不同。当一个民族受到异族侵略或歧视、处于不公正的地位时,会出现抵制外来语影响的情绪,即使是已进入本语的外来语成分也要设法将其“清除”出去。20世纪50年代英语外来词难以进入汉语,包括在此之前已借入汉语的英语借词也被汉语词所代替,固然与汉语不易吸收外来语的特点有关,但还与这一时期中国人民反抗西方孤立中国的心理有关。新中国建立后,汉语借词源源不断地进入我国各少数民族语言,是与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友好关系不断加强、少数民族日益认识到学习汉语的重要性分不开的。少数民族对待汉语借词都有一种亲切感,都愿把它当成“家人”对待。汉语词进入少数民族语言的词汇系统,两种语言的词汇交融在一起,在不同的层面上(语素、词、词组、句子)汇成一体。由于吸收了汉语借词(有的语言还吸收了别的语言的借词),少数民族语言的词汇更为丰富,由相对的“纯”变为“不纯”。汉语借词丰富了少数民族语言的词汇系统,提高了少数民族语言词汇的表达能力,无疑这对少数民族是有利的。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思潮的干扰,民族语文工作中大汉族主义思想有所抬头,出现了不尊重少数民族语言客观规律的倾向,使得一些民族出现了逆反心理,不愿接受汉语借词,甚至还要把已在自己语言里生根的汉语借词改为本语词,片面追求语言的“纯”。两种心理,两种做法,造成民族语文工作的一次反复。
民族心理是一种社会范畴,又是一种历史范畴,它是民族的社会、文化特征积累到一定时间后在人们心理上的反映。由于民族心理是民族历史某一阶段的产物,而又与民族的其他特征密切相关,因而它具有稳固性的一面,不易改变。但由于民族是发展的、变化的,因而民族心理也是可变的。所以对待语言文字的民族心理具有两重性:稳固性和可变性。民族心理有的符合语言文字的发展规律,有的则只能是一种不能实现的(或在短时期内不能实现)的主观愿望,甚至与语言文字的发展规律不一致。民族心理会随着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变化而变化,有可能从一种认识转为另一种认识,由一种不符合客观规律(或不完全符合客观规律)的愿望转为符合客观规律的愿望。所以,我们在制定民族语文政策或处理民族语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时,既要考虑民族心理的因素,又不能完全以民族的一时愿望做为依据。而应具体分析制约语言文字的各种因素,正确掌握语言文字演变的客观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科学的判断。凡符合语言文字演变规律的民族心理,应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
而不符合语言文字演变规律的,则应因势利导,说服等待。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民族的根本利益(注: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对于什么是民族心理,现在的认识还不一致,这是民族理论中尚未解决好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戴庆厦,傅爱兰,刘菊黄.云南蒙古族嘎卓语研究[J].语言研究,1987,(1).
[2]能玉友.跨国苗语比较研究[A].跨境语言研究[C].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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