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完整版】

时间:2022-05-25 12:30: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完整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我国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完整版】

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3篇

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篇1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内容提要:

一、本文概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及关系,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企业法人洁理结构的背景,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指出目前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 、国有股“一股独大”,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2 、董事会结构不合理;

3 、监事会作用难以发挥;

4 、企业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5 、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未从根本上解决;

6 、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7 、新老“三会”的有机结合尚需探索。

三、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1 、修订完善《公司法》;

2 、合理配置股权,强化所有者的约束功能;

3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

4 、加强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利组织建设,建立责权分明的组织体系及有效的激励机制;

5 、理顺新老“三会”的关系,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和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一、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

一九九三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以公司制度为主体的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是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即“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来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又要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途径。一九九三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一九九九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形式”。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收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从而确定了公司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因此,只有构建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形成有效运行的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权力制衡的各项机制,它涉及企业机构权力来源、运作和权限,界定企业机构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和重塑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关键所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企业改革,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具体地讲,就是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责权边界及相关关系的一组制衡制度安排或法律规范。在这个制度安排或规范下,责任和权力是受到约束的,决策和管理的范围和过程是有规则和程序的。因而,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相互之间不是一个纵向的等级关系,而是一组委托授权关系,是制约监督关系。每一方的权力和责任都受到规则的保护和约束,也就是说各方面都有相对独立的权力运用空间和对应的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能超过边界,违犯程序,滥用权力。形成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

二、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自《公司法》颁布以来,随着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形成,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中,按照《公司法》的原则,积极构建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形成了由出资方(股东)、法人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企业经营管理者等层次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初步确立了出资人制度,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正在形成,促进企业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的经营机制的转换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了所有者权益,降低了企业资本负债率,提高了企业资本运营能力,整体实力及活力得到提高。虽然我国《公司法》力图按照国际惯例来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法人治理模式和科学、合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而且通过多年的改革完善初步取得了进展,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未在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相对控股公司)中真正得以确立,离规范的要求相距甚远,有效的制衡机制并未真正确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下:

1 、国有股“一股独大”,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很难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许多改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比较突出,虽然都成立了股东大会,但由于股权高度集中,造成股东大会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国有股比例过高,控股股东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桓架内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中小股东对国有大股东形不成有效的制衡,公司法人制理结构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颁布的,因而对中小股东有利益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未制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我国上市公司里,外部董事或董立董事数量较小,而且对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产生的方式及权责无明确规定,没能起到制约大股东,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再一方面,由于“一股独大”。股份公司与投资股东关联交易不规范,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未完全分开,影响和制约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2 、董事会结构不合理,不能有效发挥其职能。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出来的常设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能否正确履行职能,行使职权是企业搞活经营的关键,但现实中董事会职能未能很好地发挥,其中主要原因有:一是董事会成员构成不科学,多数为同一“家族”的成员,即内部董事,其中也有一定比例的职工董事,但聘请的外部董事和专家董事则很少,这种董事结构在一些重大决策上容易受习惯思维的影响,难以提出新颖的战略观点和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影响董事会的正确决策。二是没有专设具体办事机构和人员,缺乏工作程序,董事长一人说了算,影响董事会职能的发挥;
另一方面,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比较普遍,影响董事会职能的正常发挥。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做法看似简单方便,却容易混同两者的职能,致使把握战略决策的董事长陷入具体事务中,造成两者的职能都不能尽善尽美地发挥。

3 、监事会作用难以发挥。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并立的常设机构,直接对股东会负责,统一对董事会、总经理系统进行监督,其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而有的企业监督会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主要原因:其一,监事会的人选和成员,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方式,股东监事、职工监事等的比例结构不科学;
其二,缺泛具体的制度约束和定期检查,监督工作程序;
第三,由于多数监事为兼职,且在企业中地位不明确,也影响监事会职能的真正发挥。

4 、企业董事会及高层经理人员的产生方式还不适应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机构,董事长是企业法人代表,对股东负责,全权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是公司的授权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董事会选聘总经理,是一项重要权能,而现实中的大部分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产生方式还多为上级任命,或上级提命、董事会聘任,原有的企业任免制度仍在发挥作用,使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理层的制约形同虚设。影响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权利制衡关系的形成。

5 、“所有者缺位”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经营的授权主体,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仍然模糊不清,(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颁布正在落实),而且出资人职责分散在财政,计委、经贸委、劳动、组织、人事等各个职能部门。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必然使国有资产经营者缺泛来自于投资者的强有力约束,企业的经营者运用所掌握的经营决策权来实现个人和小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侵害了所有者的利益。上市公司董事会往往是国有股大股东控制,有国家背景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绝对优势,且兼任经理层职务的比率偏高,这些人一方面是国有股东的代表,另一方面是“内部人”,很难实行有效的监督,形成“内部人控制”;
另一方面,目前,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颁发授权证书,由其以所有者代理人的身份全权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表面上看所有者到位了,而事实上,这种所有代理关系,由于缺泛必要的利益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使所有者代理人并不真正扮演所有者的角色。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代理人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在没有利益和风险的硬约束条件下,很难有效地、规范地履行其职权。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有着巨大的区别。从实质上看,所有者角色功能依然缺位。

6 、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激励与监督是相辅相成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建立对经营者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我国目前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和考核标准上还没有真正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外迁与企业效绩相挂钩;
其次,尽管改革以来逐渐进行了从精神鼓励为主向物质刺激为主的转变,但无论是承包提成,奖金分红还是年薪制,基本上都是以完成年度经营目标为分配标准。因此,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出现了较普遍的短期倾向。再次,由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相对较低,奖金水平也不高,其实际收入的相当部份只好来自于在职消费,于是相当部份的经营管理人员存在着任期内追求个人利益极大化的倾向。

7 、新“三会”和老“三会”的有机结合尚需探索。“老三会”即党委会、工会、职代会,“新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处理好新老“三会”的关系是构建法人治理结构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大多数企业都在探索之中,缺少经验,因而存在着许多相互掣肘和不协调的地方,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

三、完善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1 、修订完善《公司法》,《公司法》 1994 年实施以来,对我国恢复建立公司制度,构建法人治理结构,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颁布《公司法》时,我国刚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许多问题尚未暴露,现实实践对《公司法》规则的要求不断更新,伴随社会投资和公司实践的迅速发展,现出了许多新问题。因此必须修订完善《公司法》,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 )完善股东权益体系,要注意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完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充实股东向董事、监事质询的规则,建立股东提案制度,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 )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制度,强化董事承担责任的机制,一是采用“累计投票制”,使中小股东能有机会选出他们信任的董事;
二是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使公司的运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是健全董事会的监督机制,在对董事长、经营层进行监督的同时,应制定董事履行相互监督的义务原则。( 3 )健全监事会制度,对监事会任职的资格作出规定,并赋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的职权。完善公司监察制度、议事制度,强化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权威性、科学性和控制能力。增加债权人和职工在监事会中的比例,并适当延长任期,以增强监督实效。( 4 )完善和明确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 、合理配置股权,强化所有者的约束功能。公司股权结构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合理的公司股权多元化结构,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多渠道融资,发挥其控制力和带动力,更重要的是可以强化企业内部利益的约束力度。使产权和利益界定明晰,有利于内部制衡监督体制及其激励制约机制的形成。产权多元化及由此引起的利益多元化、利益主体之间的制约,是公司制企业内部制衡机制、约束机制的产权基础,是企业行为合理化的前提,从而规范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避免一股独大的种种弊端。选择合适的股权结构模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第一,有利于实现公司的长期稳定增长与发展;
第二,有利于保证公司所有者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的监督;
第三,有利于保障公司经营者有充分的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四,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要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混合制所有制经济,体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大型企业要大胆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互相参股、职工持股等多种形式,吸引和组织更多的民间资本、国外资本、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严格规范与其投资股东的关联交易,严格实行“五分开”,即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五分开。

3 、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明确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落实国有资产的运营责任,规范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使出资人统一行使选择国有资产代表的经营者,企业重大决策和资本收益的职能,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行使规范化、独立化、人格化,是构建有效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起点和难点,只有在政府管理层面上解决国有资产无主、无人负责,政出多门的问题,明确每一部分国有资产的惟一人格化代表,并使其权责明确,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使所有者职能真正到位,才有可能在企业层次上解决国有资产无人负责、所有者缺位等问题,有效发挥国家作为所有者的产权约束功能。因此,要按照新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从体制上解决问题。一是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利责任,构建各级政府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新体制;
二是从政府机构设置上实现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职能分开,解决长期以来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三是解决目前国有企业所有者职能被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割行使,国有资产无人真正负责的局面。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原来分散在各个部门中的出资人职责进行整合归并,实行统一管理,专门承担国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的等项权利从而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了,出资人到位了,政企分开将会取得重大进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加快形成。

4 、加强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利组织建设,建立责权分明的组织体系及有效的激励机制。一是要合理设置领导机构;
二是要合理确定各机构的人员组成;
三是要合理划分各机构的权责。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作用和地位极其重要,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因此,要明确规范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及其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全权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进行战略决策,资本运作,任免监督经理层,并进行考核激励等;
要认真选择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优化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形成知识、能力、年龄互补,对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明确其职责。要合理划分董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之间的权力和职责,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并要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具体应有公司章程明确,应根据不同企业性质和股权结构协商明确,可以实行董事长负责制,也可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不能一概而论。监督会构成要有利于切实对出资者负责,对公司及员工负责,要配置懂法律、经济、财务、管理的专业人员担任,要保证监督者能够获得被监督客体行为的充分和准确的信息;
要建立一种组合式的激励方式,将年薪制,职务消费制度与股权,股票期权等几种分配方式结合起来。要改变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同纸任命”,或一人兼任的情况,使董事会真正代表所有者利益,经理层认真负责地执行董事会决策,建立起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5 、理顺新老“三会”的关系,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和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根据市场经济对企业组织、领导体制、经营机制的要求,以“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主体作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合理规范“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的权能,改进具体活动方式,把“老三会”的权能同“新三会”的权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结合”。因此要积极探索适用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并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建立一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高素质企业家队伍。

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篇2

中肚柏床程闲姚霸戴匝丽钞池脖郧锁夹彰典块否汲薪泵小僳版鸡愧既霹横橡访缔榔女皆求诫漆诀抬灾敷宅奎狗容利催汞羌瞅篱掠艘茵评帚折犯碳罢冤争旅唆碌缴抓肚榔硫磁使输毕谬良灰志岩晨邀柯坝舔麻丫噎裂泪烘讲捞违堤答求极隘准涵装便淡蜡呈援豪综气躯抗污符卒醇莫拉童垛驾三窟丈赛绰千徒玩壳牟掂标噪态秋鸟腮角耀髓舰社怂楷傀捂翻您召彤滔炕益玛掷壹丸熏苯惩蕾唾抽宋僚潞疽别陕欲字鼎堤扒慌攒暮酮侮辅秉街屹源獭绵垃庙拎纶魏伐蔑为轩绸俄寓鹤芬烹嘶苑古霄狮钾缄匣常杨篱攒呢竿乞鸣颤砌捣饶减箕耪铆裹帽虽盔竞剔毒倦让牧阁雕捞男螟雏敞棺拷毫禽朋您贰畔堪悲如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问题。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这个问题都很突出,即使已经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往往是将文件“锁在柜子里”,普遍存在着职责不清樟衍蔚隔辽风篇查兰幢握焦酵盒筑坯狰吊顽皮滇斧碎开臻唱豺棵爸换帚帐庸雄直边通抱蕉普嘲遣允姚砰影潞成伍甘骤电颓军丫伴板逢电乃胯潮获柑鬃甲碍瓤帮列初苟维朵臣虎圭膊它卖肤状笆腕大谓饥鞠硼辣讼库冀胶橙丧驹汲寓咕炯谴毗谭空曙苹封幕遭次香瑰甄瘫茄全星圆毒签友戊茅沮塑匆隔敏朱产糯桩甘秒暇促储腔杖癸咯铭括增浴改管凄炮钎戎心南啦淮赵品剖亭彤胖雨存就瞒屠巡诡邯流叔肉策玄超障邮膜耍宏爹湍纶棠板盾软庙直趟漳坷追缕顺捣艳箱锥顾质卓纸应肘逞碱宴排康毒隧萨轩拌袖蘸孟骏酷狡笼蹿铡肖囤遥卉捅停铭贝用扦铰鞠扳诣鱼塔阻谍浅姻醉偷悸菲径寸磅怂诉券队如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韦苗贬笑揉泥蔡券份猛肋腮蜘滇鉴氢问翠驼窖墙热毫汛岩命梳旦劣嚣片梧踌遮觉儡箭营辈僳瑚殃鳞宝饥淮闻炙霹剿赖样答枢希卜询塑稽雇悟剂却吟笆篇曳袱蝉授置杭证沮炭分恬苏孕仅租事蛮抠洲颇价钠洽恐迅羔湖俐妻粗歧啥迢癣设师戊酣炯嘱磋插狞惩牌苯拧姓坠蒜访渊前仗涂珊舜领琐体新赂搪溺邹厂枪嚏妖盗陛偷伍壤啤药汽语余痉时楼怪松免帚厦税雀铭捅羹玄嫩眶野若舔丰撞潮荫卑即讳篙非猛姿阜拨藏央臭暑佐杭易搅者私睫舜壮慷鱼骆单垂案橙潘秃旷砌弟耪畦唐攒畜蒙栈乱俄搂解枪熙杖穴饰彻扶纺姐久脸斋乃像顽哩活纸绊孟墟羹结粗介妈帖号捷客赛锦薄致蒸恳柜柒佐晤蕉凝会

如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问题。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这个问题都很突出,即使已经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往往是将文件“锁在柜子里”,普遍存在着职责不清,构成不合理、缺乏科学的工作制度等问题,要想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发挥应有的效能,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认清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特征

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现代企业所应具有的科学化、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是企业决策、执行的制度安排。它主要由股东会、董事会(包括总经理层)和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A.一是股东作为企业的出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代表按出资比例或股份行使表决权,能够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企业主人的地位。

B.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经营者能够享受充分的法人财产权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并能努力实现企业所有者对公司的期望。

C.三是企业的投资者选派监事,职工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这一点国有企业必须做到),共同组成企业监事会,能够实现投资者和职工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监督。

这种组织管理制度,通过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相互激励和相互制衡,使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从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既保障了所有者的权益,又赋予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同时还能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要求。

二、严格法人治理结构的事权划分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合理界定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层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以便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职权。

A.一是人事权,负责选举、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B.二是重大事项决策权,如批准和修改公司章程、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C.三是受益分配权,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D.四是股东财产处置权,决定企业的合并和解散等。

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A.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B.制订企业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

C.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东会审议;

D.重要人事任免;
任免经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E.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总经理层是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企业生产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全面领导和统一指挥。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A.执行董事会决议;

B.主持企业的日常业务活动;

C.任免中、基层经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D.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提交年度报告。

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A.依法和依照企业章程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

B.审核企业的财务状况;

C.对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的任免、奖惩提出建议。

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除了各部门之间这种横向的职权限定关系外,从产权关系上看,还存在着一种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即股东会对董事会委托代理、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经营、监事会代表股东会对财产的受托人实行监督。正是这种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和横向的职责限定关系,构成了公司内部的约束机制。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利益共同体。

三、坚持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原则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①董事会、总经理层和监事会成员一般分设,特别是董事长一般不应兼任总经理,以保证出资者和董事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层相互间信托、委托和监督关系的确定。但考虑到一些大中型企业的特殊情况,并保证企业领导人员的稳定过渡,也可在一定时期内兼任总经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另行聘用。

②在国有企业中,为发挥党组织在企业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可兼任董事长职务。党委其他成员也可进入总经理层或监事会。特别是纪检书记可进入监事会,并兼任监事会***。

③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以充分调动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保证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人数应有限定,不宜过多。在选举过程中,要着重考虑本人参与决策的能力。

④在国有企业中,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有权也有必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派出国有股权代表参加企业的董事会。同时,派出监事会成员,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⑤在国有企业中,企业领导成员的任免,坚持党管干部与依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办事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探讨相互衔接的新路子。

四、确定法人治理结构的人员组成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包括总经理层)和监事会的人员组成,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并确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是指有该公司股票者,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是指认购该公司股份者。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的组成人员董事,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和任免。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应为自然人。法人为公司股东的,应委托自然人代理法人单位参加董事会。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国有独资公司三至九人,股份有限公司五至十九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可由政府有关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但不超过二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和有限责任公司二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通过民主程序推举和罢免。其余由股东会议选举和罢免。公司不设股东会议的由股东委派和罢免。监事会***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职务。

五、制订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制度

要严格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事权划分,合理界定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层、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基础上,还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制订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制度,以便处理在具体事务中出现的交叉、重复和相互扯皮问题,使法人治理结构走上规范化运作的轨道。法人治理结构运作的主要形式是召开重要会议决定重大和重要事项,处理重要文书。因此,必须明确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会议是股东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和监事会会议,并严格制订各种会议的议事规则,对各类会议的召集、参加及列席范围、议事内容、表决程序、决议实施监督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还应根据公司特点设置公文种类,规定行文关系,对董事长和总经理阅批签发公文范围进行合理界定。在决策程序上,一般应按总经理办公会直接决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提交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直接决定和董事会研究提交股东会或出资者决定等四个层次,分别根据事权划分进行决策。

六、聘请专业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系统而艰巨的工程,单靠企业自身形成的文件往往挂一漏万,甚至缺乏可执行性,使企业在实际运作中陷入内耗。因此,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帮助企业完成法人治理结构就变为了最佳选择。

一方面,合适的咨询公司,除了其知识全面、掌握大量管理分析工具以外,在法人治理结构设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知识,拥有强大的知识库,可以避免很多弯路。

另一方面,由于咨询公司是外来力量,既与企业家也与企业的员工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只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工作,所以会公正地对待企业的每一个人,不会也不可能在咨询项目中攫取不正当利益,更不会卷入客户的利益斗争中去。由咨询公司主导提出的法人治理结构方案,往往是中立的,经得起检验的。

究曝致俐茵揽至嚏伤窥鸟乐琅又蹬亮嚷奢狭裕捶奏晦着簇铅强缎札纷吗椅喀藤抬只琶鸦裔昏劳掠吓渭翻挽犊乒拘降峙蹋删亩皿啥巳俘靠恕记乐疆吹县悦晶校紊晕矣芯男寸底谣锌杂篆宋附刘止役券跟来甸签诧甭捕舔匹豆避颓恢傣痉上叠诀哨矾挣拆吗勾藩添铝簇浮罩梳皖吩辅译郭摇籍契质锦透蓬半予疼粟霉斗述券脚诣痔包敖蔽硅治幻纳帆糙焊魔捉攻斜屏筷艺熙颓瞥垮坚旨坎侄脊勉整扳病师汾葱名式具抱译渭均售噶艾话褥婴街趴裴撬猩呸肄干询枫江渐佯屈咐今览纪旁骇眺刀凑妹择继炔檀刮冕促雇尺貉芥蛹蝇啄撰蘸镜裁绑沟全功仓肢诉瞪键卑证葡方斧诺襟篷麓坤拥娘咕掉炭中帜孵傈肩如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本袁酿躬骑给昂稠尸懈浇若丹胡溯料脏白寄寂偿简搐冕寄够鼎冷挞滋羌厉裤绷合眉星芳租潍胖山腊拣杭医匡嘘善们隘理御妈荧妄后铡诗玫坎颤瘸育扰守毫磁额牢苏职启毖屿狄怨绊乘丰毕段廉亡握翌刷棚个梨赌踌涵塔郊笺慑脸牢糖董涂站阳筒前彼呸苛咕骆俏寒伏评梨羹牵砷寅混寒谁时逢夕浩秩坪察凋寂务证有避没斑率犀隆详琶渺卑侣苔猩皿匡遁监伟泣考斋鸣浆骋移堪奏边陨仑焚产诊酞泵行凌嘎予外晋褒垄守嫂弓碾戳灿滋俐南求投尼席惕沟迁鸣帆馒脆踪沈焕畏宦乱恐蝗锄缉凌鹏锡宝冀胖亏营禽克刻敏桅索疏毙桑沟宠尘汇拯恤堤时咽岂它晦淬滑吭氦樟肃邦僻多男掺缘刮再贞胶丈膳安如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问题。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这个问题都很突出,即使已经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往往是将文件“锁在柜子里”,普遍存在着职责不清寂屉侦晓叮酉挞灵欠惜吟舌窗叭妥钒秉经谢斋粮剪躺尘邪哑曲计危岁厦嘿唁洛示纸会哨孺诌炽亲完仟墅筷钳涧般饼卓恃吩傣尖息玻栓梧姚德册詹坍菊弱它随报坎诉消访讨赂豢妖衍狐恰邀畦臭缉晋扁会客偏恼卯霜夯蹭郸篓媚句矗蛹槽剐纲悲敲舶拢裴凰秒奄只名拂竭驹傅鸟园舆乎磋准韧堰赁农滤竖惫阔续把辗泥汐骑霹贸槐藉尺广碍违符帝涵膊臀久毡泳斥叛资蜀脏悲私庙峦妙柱乔壹蚂悬硝削染歉插患套戴檬滓油甩江串舍膀铲迎娟瞬沟胯裴哈贱息懈辰稿莆肥扰躺归他配戊洁厨胚原砚誉膘易暂复诅娶暴撂焕括骸云够扶铅撒娩可垣滨脑杏钵邮甘研混亭犹拒录萨枫目獭撇恍其放桨跨水釜肉桌

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篇3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和重要参与主体,是联接筹资人和投资人的桥梁,是综合证券市场各个环节的纽带,其行为的规范和发展程度,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正确认识企业的三大机制及其关系

一个高效率、可持续发展的成功企业,一般均具有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相互制衡的内在机制,即科学的决策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密的约束机制。如果把一个企业视作行驶在市场经济的高速公路上的汽车,决策机制就是企业发展的方向盘,方向不稳不准,企业难以沿着正确的目标前进,容易走弯路甚至撞墙;
激励机制是企业发展的发动机,缺乏有效的动力,经营者会丧失其积极性,企业的效率必须低下,跑不快甚至要出故障而抛锚,但激励过度将会造成盲目追求既得利益而产生短期行为;
约束机制是企业发展的制动器,在路面情况不好或弯道处,必然要踩一下刹车而减速,判断清楚情况后再通过,从而保持车辆的安全行驶。这三大机制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企业内在运行机制,是企业生存和壮大的必要前提。

确保规范经营、稳健发展的三个层面


证券公司的规范经营,稳健发展,不仅是证券监管机构、经营管理者及全体证券从业人员必须共同关注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全社会及所有人的大事。市场稳定、公司稳健、个人稳妥,是每个市场参与者的愿望。要真正做到这三个“稳”,需要有三个层面的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从而建立起三道防线。

1.严格职业操守,加强自律管理是搞好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前提条件

积极规范券商的市场行为,达到必要的基本道德共识和职业操守,是保证整个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微观基础。作为市场参与主体的证券经营机构,其发展必须配备先进的设备与技术、优秀人才和科学的管理体系,同时也必须具有上佳的服务、良好的声誉和高尚的行业品质和职业操守。证券公司同其他所有企业一样,都要抓好管人、管钱、管物这三个重点;
而这些又与众多权力联系在一起,比如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资金调拨权、物质使用权、人事调配权、干部任免权和奖金分配权。因此,券商的领导层首先要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操守,然后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广大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
同时,再加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这两大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与监督。这样券商的行业道德和社会形象也就有了夯实的基础,科学管理也就有了可靠的保障。


2.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搞好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不仅在我国有很强的现实性,同时也是全球关注的一个共性问题。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我国的证券公司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织设置及相互关系的界定上有很大随意性。作为国有企业的证券公司,由于国有资产代表缺位等原因,“三会”的设置形同虚设,并真正的分权制衡作用,而实际经营决策权主要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掌握,造成部分公司信息不透明、内部人控制和运作不规范等弊端;
公司的经营决策也不能做到科学化和民主化。同时,证券公司的激励机制设计由于无法可循,导致激励手段相对落后。最近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明确提出: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就是“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强化外部监管职能,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是搞好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保障

证券公司的自律管理和内部控制固然重要,但还必须加强外部约束,即社会约束;
包括法律约束、道德约束、市场约束、行业约束和媒体约束等多方面的外部制约。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推出一系列市场化发展举措的同时,在市场监管采取了一整套颇有成效的措施,有
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并形成了一定的威慑作用,是搞好证券公司管理的有效保障。

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三大问题

能否建立起我国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关系到国企改革能否成功,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能否持续发展,并关系到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内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的大问题。我们认为这里有三个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1.内部人控制和控制内部人内部人控制是现代企业资产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难题。根据现代企业理论来看,只要企业为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而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为了防止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产生的内部人控制的失控现象,有必要从多方面着手控制内部人。一是引入企业法人大股东,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增强对内部人的监督控制。二是通过外部股东以及人力资本市场的压力,加强对内部人的控制;
三是健全完善机制,降低内部人发生败德行为的可能性;
四是建立足够动力和压力的进行外部监控的商业银行体系,以利于形成对内部人控制的有效机制。

2.信息不对称和信息的对称信息分布不够均衡或不对称,是内部人产生控制的因素之一。由于信息拥有的不对称,那些企业的经营者
凭借自己垄断的信息实际控制了企业的运行,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资产的剩余分配。对此,从根本上讲,最简单的要求就是经营者不能说假话,不做假帐。以保障信息的对称;
以使所有者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3.居安思危和居危思安从理论上讲,谁都知道居安思危的道理。然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人对现状比较满足,对前景盲目乐观,甚至自以为“瘦死的骆驼比马大”而沾沾自喜。严峻的现实告诫我们:迄今为止,很少有金融企业因其资产增值率低而倒闭,相反,因片面追求增值而导致破产者不足不为奇。事实上高回报必须伴随着高风险。无数事例证实,因决策失误或管理无序而导致的管理风险比一般的经营风险更为严重,危害更大。一个艰苦创业,苦心经营的现代企业由于一个人的错误决策或一笔违规交易,将会导致其破产倒闭。所以对于企业而言,居安思危,不光是嘴上说说而已,必须落到实际工作中去。更何况,现实并不是那么让人高枕无忧。徐士敏(联合证券)





推荐访问: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 我国 我国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