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10篇

时间:2023-04-30 09:05:04 浏览量:

篇一: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项目付款管理制度

  总则

  1、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公司所有的工程款和销售费用支付。

  2、对签定的各类合同,要求各公司运营部纳入预算管理、编制合同序号,按合同付款。主要包括:

  (1)

  各类土地付款:如购地款、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拆迁补偿金、征地手续登记费、大配套费等

  (2)

  建安工程费:如地基工程、住宅建安、设备安装、工程监理、水电费、质检费、沉降观测费、工程质量奖励等

  (3)

  前期工程费:如三通一平、临水电、临路、方案咨询、勘察、设计、招投标、墙改、人防、施工图审查等

  (4)

  基础设施建设费:如供电、供水、煤气、视话、智能化工程费、环卫、邮政、排水、绿化、供热、区内道路费等

  (5)

  公用配套设施费:如非经营性公建费、小配套费等

  (6)

  销售费用:如广告费、项目推广费、样板间装饰费等。

  管理流程

  1、合同付款管理程序

  (1)

  合同付款时必须填制“工程款/销售费用付款审批单(四联单)”和“项目付款单”

  (2)

  申请合同付款时,“工程款/销售费用付款审批单(四联单)”和“项目付款单”需逐次由经办人、主管副总或总监、运营部副总、财务部副总复核签字,公司总经理签字。

  (3)

  提请付款时,由财务部合同管理员核票并在付款单上签章后,出纳方可付款。

  具体流程如下;

  公司主办部门

  报请付款计划分项目填写“月度合同付款计划”

  公司运营部

  公司财务部

  总经理

  公司财务部

  集团财务中心

  总裁办公会

  公司财务部

  公司主办部门

  核对付款计划及已完成工程量

  审核资金付款情况,整理“月度合同付款计划”

  审核整理后的“月度合同付款计划”并根

  据工程进度及资金情况签批本次付款额度

  汇总月度资金计划上报集团

  汇总和运营中心共同审核各公司月度计划

  由财务中心根据会议决策调整各公司月度资金计划

  调整计划

  根据调整的计划填写“工程款/销售费用付款审批

  单(四联单)”、“项目付款单”,附发票并签批后,到财务部申请付款

  公司财务部

  复核工程款/销售费用付款审批单(四联单)”、“项目

  付款单”及发票登记财务部合同台帐,按签批计划

  付款,填写实际付款额,反馈给运营部

  公司运营部

  根据实际付款情况登记合同台帐,保证下次报批计

  划的准确性

  2、合同付款具体规定

  (1)

  各公司财务部的合同管理员应按照项目、合同编号次序分设台帐,整理归类,便于付款时核对查证。

  (2)

  工程款/销售费用付款审批单(四联单)、项目付款单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不得涂改。施工单位、供货单位、服务单位等提供的发票抬头必须与项目所属公司的全称一致;金额与本次资金签批计划一致;财务印鉴清晰且与合同签定方一致;票据合规合法。票据不符合规定,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附件1:

  工程款/销售费用付款审批单

  项目:

  年

  月

  日

  单位:元

  单项工程项目

  合同预算价值

  本次计划付款

  本次实际付款

  合同编号

  结算值

  累计付款

  实际累计付款

  经办人

  财务部

  备注:

  部门主管副总或总监

  总经理

  运营部

  用款单位:

  附件2:

  项目付款单

  公司:

  年

  月

  日

  项目:

  单项工程项目

  本次付款(大写)

  摘要:

  合同号

  合同价

  千

  百

  十万

  千百

  十元

  角分

  累计付款

  总经理签

  部门经理签

  经手人签

  字

  字

  字

篇二: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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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通用11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篇1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篇2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

  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项目资金由单位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申报。

  (二)项目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三)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定期向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补助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及签字,有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票据必须按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篇3一、资金风险防范

  1、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请、拨款制度,实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制度。

  2、建立项目资金管理领导责任制和会计核算制,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擅自变更项目预算、截留、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跟踪检查制度和重大问题上的上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全程跟踪检查各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二、资金管理机构

  资金管理组参与项目工程资金阶段审计和年终审计,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核,全程进行监督,保证资金正常运行。

  三、资金管理方式

  每年年初和每季度初,由资金管理组分别填制项目请款书和季度项目分月用款计划表、季度项目申请书,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申请年度和季度项目资金。

  四、资金拨付方式

  工程施工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拨付。即工程开工前预付款%;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拨付%;工程竣工后,根据验收结果和工程竣工决算,拨付xx%。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篇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研院”)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电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用于电研院科研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经费,主要包括政府资助和单位自主投资经费。

  第三条凡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项目经费和为科研服务的其他经费,均纳入财务室统一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章支出范围

  第四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六)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七)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八)知识产权保护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九)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5%,特殊情况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及承担单位的性质核定。

  (十)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申报部门按有关要求申报项目科研项目时,应当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条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来源预

  算包括同一项目的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主要是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两部分。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项目编制指南要求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根据需要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编制说明。

  第七条经批准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需作出调整的,由项目执行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室审核后,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收入及分配管理

  第八条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电研院院务部财务室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科研经费到院后,首先由项目管理部门(科创部)提出科研项目内部立项申请,经批准后,财务室会根据项目合同书和科研经费到款额设立经费本,合理使用经费。

  第五章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使用需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采用实报实销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此办法由电研院科创部、院务部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篇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

  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必须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设立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务必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贴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群众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

  (四)规范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五)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

  (六)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的实施细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职责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并对执行状况进行自查;

  (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来源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满足政府带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务必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贴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四)市人大议案要求;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带给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透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思考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带给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好处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客观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六)财力状况发生重大变动;

  (七)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状况。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区级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凡贴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二)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两次,或者实行上半年预申报,下半年集中审核制度。

  (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资

  料应主要包括企业状况、项目状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

  (四)预申报两月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效益性,构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

  (五)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必须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金。

  (六)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牵头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重复申报。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的不一样类型项目能够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或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贴合市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

  (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状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级、区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的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用心配合。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职责追究等资料。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市级财政部门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支出实施分类管理。

  (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能够采取根据项目进展状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经考评后,不贴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能够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五)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

  (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提取并统筹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状况,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政审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区级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级财政部门应予扣回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部门能够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按规定构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过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由市级审计、财政部门牵头,联合业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应于下一年度组织新一轮项目评审前完成。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跟踪项目实施,项目建设结束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法律职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

  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格;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督查仍未按计划规定如期完成的项目;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资料或调整资金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专项资金构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的。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职责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三条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篇6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类产品和项目而获得国家和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

  1.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2、工作职责

  2.1项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分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品营销管理部门等单位。

  2.1.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2.1.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照分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

  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

  评价工作。

  2.3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4审计部门负责在专项资金项目各工程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负责根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专项资金项目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2.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监察工作。

  3、项目专项资金使用

  3.1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资金包括专项借款、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专项补助。

  3.2公司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3.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执行。

  3.4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申报方案专项资金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3.5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要匹配使用,不得优先全额使用专项资金。

  3.6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专项资金未拨付到账前,可先由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待专项资金到账后再将垫付的企业自有资金调整为专项资金支付。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可以用银行存款垫付,也可以用票据垫付。垫付的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

  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

  4、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4.1根据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要求,公司不为专项资金单独开立存款账户,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公司专项资金的指定收款账户。

  4.2公司收到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后期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时通过“其他应收款——xx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3鉴于公司银行存款纳入了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项目专项资金中的材料款、设备款、工程款等采购类款项支付通过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支付或票据支付,费用类款项支付通过现金支付或POS机刷卡支付。项目专项资金支付时通过“其他应付款——xx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4项目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按照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

  4.5公司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专项资金,财务部门应在专项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4.5.1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4.5.2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专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4.5.3专项资金的支出进行了单独核算。

  4.6专项资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导致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分口管理单位应上报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未使用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7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或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分口管理单位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结余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8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或个人发现有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涉嫌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附则

  5.1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起草并解释。

  5.2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篇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顺利实施,夯实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社会基础,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全市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是市财政为加强科普事业宏观指导和建设,按照省、市委有关文件要求安排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市本级科普项目建设的引导推动和科普业务活动费用,以及科普工作的表彰奖励。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青少年科普:主要指围绕未成年人“学科学、爱科学”的各类科技竞赛和科普活动、各类青少年科技场馆(室)建设引导、市级科技特色学校建设和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等。

  (二)城镇劳动人口科普:主要指围绕街道、社区科普创建引导、科教进社区(军营、企业、工地)及其它大型城市科普活动;围绕企业技术进步和职工技能培训、基层科协与市级学会干部及科技工作者开展的科普教育等活动。

  (三)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普:主要指围绕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着力提高其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能力,在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中开展科技素质培训和科普教育等活动。

  (四)农民科普:主要指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兴农富民,向广大农民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宣传科学思想,抵制封建迷信。引导和鼓励建立各类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一站一员

  一栏”等平台建设,发挥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农业专家库的作用,开展各类“科技三下乡”活动。

  (五)科技社团科普:主要指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协、企业科协开展的具有创新特点的各项科普宣传、科普教育、科普创作、科普研讨、科普论坛、科技推广等活动。

  (六)重大科普宣传活动:主要指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每年由市政府及中国科协组织的科普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专项活动。

  (七)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主要指科普影视拍摄、科普活动多媒体、科普展板制作、科普刊物出版及科普资料编制印刷等;重点扶持资助原创性和选题优秀的科普作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普作品的创作开发。

  (八)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小型科普场馆建设的引导资金投入;科普画廊和科普网站的建设,大型科普设施建设方案的调研活动;科普设施的维护管理。

  (九)大众传媒的利用:主要指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开辟科普专栏和专版;租用户外大型电子屏幕进行科普宣传的项目。

  (十)围绕全市科普工作目标,由各区承办的对全市产生直接影响和有示范作用的活动,以及由各区作为投资主体且具有典型推广意义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一)优秀活动项目的评比:鼓励各项科普活动在形式、内容、效果上不断创新,对在活动中积极创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给予表彰。

  (十二)经市财政局、市科协批准的其它科普项目支出。

  第三章项目审定及预算审批

  第四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由市科协根据全市科普发展计划及省、市当年工作部署,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重点科普项目计划,纳入市科协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市科协根据部门预算提出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级年度科普专项经费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额。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项目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局、市科协将组织力量对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进行监督评估。年终市科协将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按绩效考核的要求书面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科普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项目计划的,由市科协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调整或变动。

  第十条市级科普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责任制度,预算确定的项目须签订《苏州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后,按责任书规定的金额、用途和进度拨款。需要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发生违反责任书规定的行为,市财政局将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各市(县)、区可参照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落实好科普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篇8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县农业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县农业局管理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农业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县农业局长对局属农业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县农业局产业发展科作为项目管理职能科室,负责局属农业项目的规划布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项目或者田间试验类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经县农业局统一行文,由产业发展科向上级申报。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写申报材料,经县农业局专家组审定后,向产业发展科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备案,再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申报。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条县农业局系统各单位(包括机关各科室、县农技中心各专业站、局属各二级单位,本制度统称为局各单位)均有争取项目的义务和职责。局各单位应加强与业务线上各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向上争资。鼓励局各单位积极与外单位开展联合项目,但必须经局长批准,并报产业发展科备案,接受局里的"监督指导和财务审计。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审批程序,必须获得农业部或省级主管部门相应的批复文件。同时在实施前,还要办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使用审批等手续。

  第十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五制”,即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竣工验收等制度。同时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按照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

  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尽早向县农业局提交书面报告,由产业发展科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由财务审计科负责,实行分项目单独作帐、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对项目资金设立专户专账,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所有开支均应遵循“先申请、后审批、再支出”的程序,严格落实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局党委明确一名局领导组织项目实施,并从相关单位抽调专人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并设置一名项目联络员。严格落实“一个项目一名责任人和联络员,一个月一次工作进度交流例会”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主动积极加强与产业发展科的沟通联系,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互动、灵活、高效。同时,产业发展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每个项目的联络员必须全面掌握项目情况,每月22日

  前向产业发展科书面或者电话报告项目投入和进度等最新情况,再由产业发展科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向局长汇报全局的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督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组织自查,接受县农业局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和项目验收,而且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实施单位必须向产业发展科报告验收结果,并提交一份完整的验收材料存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产业发展科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查,接受部、省、市、县相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和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产业发展科提请对项目单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再由县农业局统一行文,向上级申请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第二十七条为了确保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一次性验收通过,各相关单位要密切分工协作。产业发展科负责协调联络上级相关部门,编制项目验收材料汇编,汇总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等;财务审计科负责获得相关单位的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文件、项目资金审计报告,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整理归集项目资金使用票据、账目等;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协调施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施工阶段的所有施工和监理资料,安排布置验收观摩现场等。

  第二十八条要高度重视项目档案管理。n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管理档案。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从申报到竣工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所产生的文件、材料、资料等,都必须归口产业发展科统一管理。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后,再由产业发展科将项目的所有档案资料移交给局办公室,按资料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入档案室。

  第二十九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档案资料包括:

  申报立项阶段:关于申报项目或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编制合同、可研报告文本及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委托编制合同、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项目施工图设计委托编制合同、施工图文本及批复文件,下达投资计划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意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文件等。

  招标投标阶段: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县发改局对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招标公告纸质版与网站版,中标候选人公示纸质版与网站版,中标通知书,资格预审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标单位技术标书,公证书等。

  建设实施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或申请政府采购的文件及批复),工程规划许可批复文件,土地使用审批文件,开工报告,开工通知书,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结算书,工程监理资料,工程竣工图,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仪器设备试运行报告等。

  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文件,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其他有关审批、调整、检验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等。

  项目宣传推介

  第三十条县农业局办公室负责统筹项目宣传报道。局各单位应认真n好项目的包装工作,策划设计宣传方案,努力提高项目的知名度,为全局争取荣誉,也为以后争取更多的项目打好基础。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了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对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联系项目合作单位或个人,尽最大努力使项目最终能够实施。对正在实施或已建设完成的项目,应组织好对外宣传材料,利用各种相关场合、各种媒介对外宣传,扩大影响。

  第三十二条应积极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项目的运作情况,努力争取项目资金等支持。

  第三十三条项目宣传中必须严格财务开支制度,控制各种宣传费用,做到以最少的开支达到最大的宣传效果。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包括种植业项目,以及农业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态环保、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市场信息、质量安全等项目。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产业发展科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修订和解释。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篇9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计划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控制使用、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财会部门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四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五条、定期做好项目资金分析。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篇10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篇11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15〕91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必须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二)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责任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篇三: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提高资金运营效益、节省费用开支,在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安排原则的前提下,做到用款有计划,付款有审批。

  本标准规定公司资金遵循的原则,用款计划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签批权的授权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各项资金支付工作。

  2.

  遵循的原则

  2.1本标准规定对资金的使用均须遵循“先审后批”原则,凡不依程序越权越级审批的公司财务部一概不予受理。

  2.2本标准规定的相关标准,除明文规定可进行特批外,其余一律不得申请特批。

  3.

  用款计划

  公司各部的用款计划的编制应根据工作业务需要分类进行编列。并于当月25日前上报下月用款计划,其中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单列编报。

  3.1用款计划编制原则

  3.1.1材料采购用款计划应根据产品月份需求情况,结合采购周期,按经济批量原则编制。

  3.1.2日常管理费用款计划应本着经济节约原则编制。

  3.1.3营业费用(营销费用)用款计划应本着效益性原则编制。

  1/3.1.4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应从严控制,尤其是对非经营性资产购建,应在现有资产潜能得以充分发挥,如果不购建将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的情况下,方可提购建计划。

  3.2月份用款计划,应详细说明用款事项、理由,计算依据报分管副总审核。

  3.3财务部将各部门上报的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的用款计划,进行归集汇总,并根据公司整体资金安排和资金调度情况,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对用款计划提出平衡修改意见。

  3.4公司主管财务副总根据财务部审核,修改意见对用款计划进行终审,终审后的用款计划报公司总经理签批。

  3.5财务部根据总经理签批同意的用款计划,下达公司月份用款计划,此计划作为公司财务部门安排调度资金的主要依据。

  3.6各部门根据公司下达的用款计划,在限额内如需用款,应依据公司资金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请、付手续。

  3.凡未列入计划的资金用款申请,公司财务部原则上不予安排,特殊情况须向总经理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列入用款追加计划。

  4.

  资金审批权限

  4.1公司对资金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原则

  4.2费用开支额审批权限

  4.2.1公司日常费用开支,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签批,再报主管财务副总审定,报总经理批准。

  2/4.2.2公司中层以上人员报销费用,由主管财务副总审核,报总经理签批;总经理报销费用,由主管财务副总签批。

  4.3借款审批权限

  4.3.1公司不办理私人借款,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同意后作个案处理,由总经理、主管财务副总联签审批。

  4.3.2公司原则上不为个人办理信用卡。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办理信用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信用卡持有人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账核销,否则,财务部门不接受下次借款入卡申请。对因透支而发生的利息、罚金等,如属个人原因,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对违规使用公司信用卡者,公司将收回所持信用卡。

  4.3.3因公借款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借款时由部门负责人核定,分管副总审核,主管财务副总审定,总经理批准。

  4.3.4在上次借款未结清前,不得办理下次借款,特殊情况须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财务副总批准。

  4.3.5所有借款均须遵循“先申请,后审批付款”的原则,由借款人填制《付款申请单》,说明理由、事项、结算日期等具体按《现金及支票管理制度》执行。

  4.3.6借款人应按结算日期办理偿付手续,逾期日未办理者,公司财务部发出催办结算通知书,在《通知书》确定的最后期限到期日仍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对借款人处借款总额1%的罚款,以后每逾期一个月的,加倍罚款;财务部将从借款人当月工资中扣除借款本金及罚金。因特殊原因无法3/到期办理结算的借款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申请缓期结算,经主管财务副总审批后方可暂缓办理,但只能缓期一次。

  4.4物资采购结算资金审批权限

  4.4.1对于公司日常采购,原则上凭审批后的合同办理。

  4.4.2材料采购结算应作为用款计划的主要项目纳入资金预算,凡未列入用款计划的,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予安排。

  4.4.3物资采购的结算,详见公司《财务结算管理制度》

  4.5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权限

  4.5.1固定资产购建应从严控制,凡未列入用款计划的固定资产购置,一律不得购建。

  4.5.2日常零星小量的固定资产购置(含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总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并且单位价值在3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申请,分管副总审核,主管财务副总审定;报总经理审批。

  4.5.3对机器设备大修,厂房维修,装饰,厂区绿化等项目开支,应视同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权限办理。

  5.

  资金审批程序

  5.1费用报批程序

  5.1.1由经办人填制《报账单》或《付款申请单》,证实人应在有关原始单证上签署意见,然后进行业务审查,再交财务部审核,报销人凭审核后的报销单依费用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4/5.1.2业务审查的内容包括:开支事前是否经过请示报批程序,开支标准是否超标,开支对象范围是否扩大,开支的内容是否真实及事由是否注明清楚,证实人是否在原始单据上签证。

  5.1.3财务部审核的内容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即:制证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规,数据是否核实无误,开支标准,开支范围是否符合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有关票据是否合法,大宗费用支出是否事前进行询价调查,大额开支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协议,其开支前是否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等。

  5.1.4出纳员在支付报销款项时,应审查报销人是否严格履行了费用报批程序。凡未按规定办妥费用审批程序的所有开支款项一律拒付。凡已支付的款项,应在原始票证件上加盖现金付讫或银行转账付讫专用章。

  5.1.5业务审查程序应遵循逐级审查原则,一般经办人报销由部门负责人审查,部门负责人报销由分管副总审查,分管副总报销由总经理审查。

  5.2借款审批程序

  5.2.1借款人需要办理借款,应填制《付款申请单》,(一式两联)说明付款事项,付款方式、余额或结算期限。

  5.2.2借款人填好《付款申请单》交部门负责人初审,然后交财务部审核,借款人凭财务部门审核后的《付款申请单》依公司借款审批权限报批手续。

  5.2.3财务部门在办理借款审核时,应重点审核如下内容:

  借款人前次借款是否结清,借款额度是否适当,借款手续是否符合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借款人结算信用是否良好,结算时限是否合理等。

  5/5.3物资采购结算审批程序

  5.3.1由经办采购员填《附款申请单》(一式两份),并附送有关材料采购合同,生产部门的请购单,供方报价单,经办人询价单,财务部比价单,购货发票,材料送检合格单,入库收料单及销售部门提供的有关销货合同书,协议等,先报部门负责人初审,然后送交财务部门审核。

  5.3.2财务部审核的内容包括程序性、实质性审核。即:材料采购结算是否遵循合同规定,合同是否事前经有关部门审查或评审,结算是否纳入用款计划,是否进行询价和比价,发票是否合法,入库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有材料到厂检验合格通知单,有账期的客户是否按规定账期付款等;材料采购前是否进行库存存量调查,相关产品是否有较为明确的订单需求,材料采购资金的安排是否符合经济批量原则,是否按当期客户消费需求和采购周期分期分批安排采购资金。

  5.3.3采购员凭财务部门审核后的《付款申请单》,依公司材料采购结算资金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5.3.4出纳员应严格审查付款申请是否履行了必备的审批程序,对使用现金结算的采购款应从严控制,凡现金结算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应报主管财务副总批准后方可支付。

  5.4固定资产购建审批程序

  5.4.1经办人在办理购建审批程序时,应填制请购单,并附报送有关申请报告,可研报告,工程预决算,工程形象进度概况书,工程实际累计投资额及工程监理确认书、入库验收单、购建合同及合同评审意见,发票等报分管副总初审。

  6/5.4.2分管副总对固定资产请购单初审后,报财务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建是否纳入用款计划,是否经公司审核批准,有关票据是否合法,是否按合同条款支付项,付款进度与工程形象进度是否相吻合,实物是否验收或办理入库手续,质检部门是否出具有关质量检测意见等。

  5.4.3经办人凭财务部审核后的请购单,依公司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6.

  签批权的授权方法

  授权方法规定为一级授权制,即总经理仅对分管副总授权,副总不得进行再授权。凡分管副总不能行使签批权时,由主管财务副总代理行使。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批准人:

  本标准委托财务部负责解释

  内容总结

  7/(1)—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范围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提高资金运营效益、节省费用开支,在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安排原则的前提下,做到用款有计划,付款有审批

  8/8

篇四: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管理,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管理的风险,根据相尖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所有工程性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子公司均按本办

  法执行。

  (二)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资金,是指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建设性资金,包括工

  程进度

  款、监理费、征地拆迁费、设计费和项目管理费等。

  第二章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管理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

  项目子公司、集团项目管理部、审计监察部、财务资产部应严格按照工程

  合同规定

  和有尖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工程计量管理制度进行工程预付(借)款、工程

  进度款、工程竣工

  价款结算的审查审核,全过程控制工程投资。

  (二)

  项目子公司负责根据合同、协议、计量文件等上报用款计划至财务资产部。

  (三)

  财务资产部根据项目子公司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提交集团资金调度会讨论资金

  使用计划。

  第四条工程建设资金的审查

  (一)

  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采用资金调度会定期集中审查的办法,资金调度会由集团总经

  理主持召开,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二)

  项目子公司必须于每月25日前根据合同、协议,将计量支付或本月资金投入计划

  报财务资产部。

  第五条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在符合资金调度会要求、且手续齐全的条件下,财务

  资产部在进行工程建设资金支付时根据资金情况进行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

  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一)1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子公司一集团项目管理部一集团审计

  监察

  部一集团财务资产部一集团分管工程领导一集团财务分管领导一(集团分管财务领

  导、总经理、董事长按权限)审批。

  (二)

  10万元以下且机构健全子公司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子公司工程管理部一子公司成控

  合约部一子公司财务部一子公司分管财务领导一子公司总经理一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一集团分

  管财务领导

  (三)

  10万元以下但机构不健全子公司资金支付审批流程:集团项目管理部一集团审计

  监察部一子公司总经理一集团财务资产部一集团分管财务领导

  第六条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核

  (-)工程进度款支付计量文件的审核按《工程计量管理制度》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执行。

  (二)项目子公司成控合约部审查完毕计量文件后签发中期计量支付证书,计量文件的终

  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价款。

  4、应增加或扣减的变更金额。

  5"应增加或扣减的索赔金额。

  6、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7、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8、根据合同应增加或扣减的其他金额。

  9、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第七条

  工程建设资金的支付比例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

  完毕后

  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工程尾款的支付必须附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o

  (二)

  采用BT、BOT及其他借款形式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支付按合同或经相尖

  部门、集团高层领导开会研究确定执行,工程尾款的支付必须附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

  工程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予以扣回,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八条征地拆迁资金及设计费等其它工程性资金的支付

  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资金及设计费等其他工程性资金的支付,按合同约定和进度完

  成情况支付。由项目子公司填报《交发集团工程款支付审批单》并附合同、协议、工程进度

  确认单等相尖资料,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资金调度会集中审批。

  第三章工程借款

  第九条在工程进度款正常支付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准施工单位工程借款。施工

  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借款的,须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工程借款按同期贷款利率上

  浮20%以上予以计息。

  第四章罚则

  第十条集团所属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尖投资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一)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

  以虚假、冒领、矢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建设项目有尖规定的行

  为。

  (三)

  虚列进度"虚评计量支付款。

  (四)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各级政府有尖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归财务资产部解释。

  附件一工程款支付审批单

  年月日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付款金额

  付款事由

  (经办人)

  子公司

  集团项目管理部

  集团审计监察部

  集团工程分管领

  集团财务资产部

  导

  集团财务分管领

  导

  总经理审核

  (>100万)

  审批人

  说明:本表为1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审批表,10-30万元的由集团分管

  财务领导审批,30-100万由总经理审批,100万以上由董事长审批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付款金额

  付款事由

  (经办人)

  集团项目管理部

  集团审计监察部

  子公司总经理

  集团财务资产部

  集团分管财务领导

  说明:本表为10万元以下且机构不健全子公司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审批表,集团财

  务分管领导为审批人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付款金额

  付款事由

  (经办人)

  子公司工程管理部

  子公司成控合约部

  子公司财务部

  子公司分管财务领导

  子公司总经理

  集团财务资产部

  集团分管财务领导

  说明:本表为10万元以下且机构健全子公司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审批表,集团分管

  财务领导为审批人

篇五: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企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一、资金风险防范

  1、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请、拨款制度,实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

  理,专帐核算制度。

  2、建立项目资金管理领导责任制和会计核算制,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

  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擅自变更项目

  预算、截留、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项

  目资金跟踪检查制度和重大问题上的上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专项

  检查,全程跟踪检查各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二、资金管理机构

  资金管理组参与项目工程资金阶段审计和年终审计,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

  情况定期进行审核,全程进行监督,保证资金正常运行。

  三、资金管理方式

  每年初和每季度初,由资金管理组分别填制项目请款书和季度项目分月用款

  计划表、季度项目申请书,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申请年度和季度

  项目资金。

  四、资金拨付方式

  工程施工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拨付。即工程开工前预付款%;工程施工

  中,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拨付%;工程竣工后,根据验收结果和工程竣工决

  算,拨付%。

  企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计划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控制使

  用、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财会部门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

  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

  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

  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

  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

  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四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

  手续。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

  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

  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

  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

  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五条、定期做好项目资金分析。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

  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

  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企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

  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由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可行性方

  案申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批准项目,由投资单位总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组织

  实施。

  第四条、所有投资项目在报批立项之前,有关人员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十年规划为依据,符合国

  家或国际产业导和公司投资结构平衡政策。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经过充分调查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

  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和有效。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拟定的投资主体编写并交公

  司投资管理部初审,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立

  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

  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然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

  总经理或行政办公会议直到董事会会议,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项目论证会,对项目的合法性、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进行实

  地考察,或聘请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

  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

  项目,由行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

  派,委派人对总经理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部对项目建设进行归管理,并对项目建

  设过程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报实施单位总经

  理核准;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

  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审批核准。

  第十四条、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投资项目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

  送公司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

  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原因离职给公

  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

  项目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至公司,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

  续。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项目投产运行后,效益良好,对立项部门和个人、建设部门和个

  人追加奖励。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

  过程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给予撤职、降级、扣发

  工资、奖金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由公司投资管理部提出具体办法,交公司行政办公会议

  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四)

  1.

  目的通过定期对重点设备、设施装置及危险场所进行检测检验,及时发现潜在的危险源,采用安全系统工程检查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

  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违反操作规程,生产环

  境不良等,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消除产生重大隐患因素,从而保证安全生产。

  2.

  职责

  1)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存在重大隐患的部门应认真制定整改方

  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

  2)

  安全部门加强对重大隐患整改监督管理,协助制定整改方案和预防措施,督促整改。

  3.

  隐患处理

  3.1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该进行登记,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引起整

  改部门的重视。对凡有即发性重大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部门

  必须立即整改。

  3.2被检查部门的领导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

  定、四不推”(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个人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给项目

  部、项目部不推给公司、公司不推给主管部门或上级政府)立即加以整改。

  3.3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立即派人员进行复查,经复

  查整改合格后,进行销案。

  3.4坚持“四不放过”

  发生事故后,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必须坚持做到“四不放过”:

  1)

  事故原因与分析不清不放过:

  每一件事故的发生都各有原因,不查清原因就不能处理好事故,就不能杜绝

  事故重复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

  直接原因着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原因,为处理事故和吸取

  教训提供足够的证据。

  2)

  对于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放过:

  一定要严肃认真,根据事故的原因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必要的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重

  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应报请检察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

  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虽已发生,但亡羊补牢还是需要的。常言道:前车之辙,后车之鉴。通

  过事故教训,教育责任者和群众,可以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因此,事故分析宜细

  不宜粗,一定要使群众和责任者真正受到教育,引以为戒。

  4)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发生后,必然会暴露出设备、管理、人员等方面的漏洞,倘不果断采取

  措施,无异于养痈胎患,后患无穷。所以,一定要从加强防范措施入手,杜绝后

  患。

  4.

  规定

  1)对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或监察指令,必须严肃

  对待,认真研究执行,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2)隐患整改通知单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而且是提供安全动态分析的重要信

  息。根据隐患记录的信息流,以制定出指导安全管理的决策。

篇六: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目的为加强资金支出管理,明确资金支付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集团公司实行资金支出统一管理,由财务部具体负责。3?

  工作程序

  3.1现金管理

  3。1。1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开支使用现金,支付现金开支范围以外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特殊情况需要超限额支付现金,必须报财务部领导批准。

  3.1.2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控股子公司财务科库存现金限额为人民币1500元,每日现金结余金额不得超过库存限额,超过限额的必须于当天送存资金管理室或银行。

  3。1.3严禁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3.1。4

  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坚持日清月结制度.

  3。1。5

  支出在500元以下的,可由各财务科以现金支付;支出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各财务科开具内部银行现金支票,通过资金管理室支取现金;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先由各财务科开具内部银行付款委托书,再由资金管理室开具银行现金支票,通过银行支取现金.控股子公司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现金支付,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应开具银行现金支票,通过银行支取现金。

  3.1.6

  会计主管每月对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并和出纳签字确认,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3。1。7

  财务部主管部长每季会同会计主管抽查一次库存现金,编制现金盘点表并签字确认。对差异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库存现金盘点报告,提出改进意见,以书面形式呈报总会计师。

  3.2各二级单位和控股子公司,要制定付款审批制度和付款程序,根据资金预

  算由所驻财务科按规定办理。

  3。2。1

  凡能够网上支付的,应通过网上提交付款指令,经过系统预算自动检测后,财务部资金管理室审批付出。

  3。2.2不能实现网上支付的,按规定由所在单位出纳根据会计传递的付款凭证开出相关的银行付款票据,经财务主管审批后人工传递到商业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3.3

  公司所有支出纳入资金预算管理,遵循下列程序办理:

  3.3.1电费根据财务部成本管理室的付款信息付出,每月15日预付当月电费的50%,每月30日前结清本月电费。

  3。3.2铁路运费按预算金额根据财务部销售核算室的付款信息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室根据资金头寸以现款支付。

  3。3。3税金根据财务部会计核算室和集团会计核算室的纳税申报和完税凭证,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室按时以现款上缴.3.3.4工资及奖金、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待业保险金等工资性规费,根据财务部费用报销室相关的付款信息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室安排现款支付,其中工资每月18日、22日支付,养老保险金每月20日支付,住房公积金每月29日支付。

  3。3。5退休工资根据离退休处的付款信息分别在每月6日、16日、26日前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室以现款付出。

  3.3。6支付借款利息时,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室和资产管理室根据合同予以复核。

  3。3.采购款的支付坚持采购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凡公司未授权的采购委托,招标中心不得组织招标,审计部不得审核,财务部不得付款。并在采购合同中按下述规定明确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

  3。3.7。1国内设备采购

  3。3。7.1.1

  100万元以下的设备采购合同,不支付预付款.3.3。7。1.210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合同,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30%,设备制造过程中不支付进度款,设备到厂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总额的60%,设备到厂安装合格,取得供方开出的发票并入帐后安排付款,但最多到合同总额的90%,余额10%为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安排支付。特殊情况需经主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双签字后方可支付。

  3.3.7。2进口物资采购根据合同约定开出信用证按议定条件支付.

  3.3。7。3

  原燃材料、备件采购、其他采购(办公用品等)不得预付款,货物验收合格取得供方开出的发票安排付款。其中:无线通讯用品还须公司无线通讯委员会审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特殊情况需经主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双签字后方可支付预付款。

  3。3.采购部门按市场情况分不同类型的客户次月分期安排付款,特殊情况需经主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双签字后方可支付。

  3。3。9

  资金支付方式原则上承兑汇票不小于60%,期限为4-6个月,进口物资的外汇付款部分全额现款支付,通过国内贸易商采购的进口物资和中转费承兑汇票不小于60%。

  3。3。1采购款应按采购付款程序由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根据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共同办理支付手续。

  3.3.11严格控制工程立项和投资,在合同中按下述规定明确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3.3.11.150万元以下的工程(含技改、大修、中小修工程)不预付备料款和进度款.3.3.11.250万元以上的工程签订合同后预付15-25%的备料款,按工程管理部门审批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但进度款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或进度总额的80%(含备料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后安排支付竣工款5%,工程结算并审核完毕取得发票二个月后安排支付结算款5—10%,余款5—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安排支付.3.3.11。3资金支付优先保证公司重点技改工程,财务部根据工程主管部门、规划部、等有关领导签字或盖章后支付工程进度款,决算款应由监察审计部部长签字的审计付款通知书后才能支付。

  3.3.11.4资金支付方式原则上承兑汇票不小于60%,期限为4—6个月。

  3.3。12临时工工资、劳务费支出,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原则次月安排支付.3。3。13福利费、电话费、其他支出等,财务部根据相关的付款信息办理付款。

  3.3。14

  有采购权的子公司付款时必须有审计部门签章的合同及资金预算。

  3.3.15其他支出由财务部根据当月资金预算合理安排。

  3.4

  销售结算余额的退回,按《国内销售货款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xxxx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xxxx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支付申报、审核、审批和支付程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和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x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审批支付比例

  第二条

  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进度款和结算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支付。

  第三条

  因特殊情况,未到支付节点需要提前支付的,必须报分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审批.第三章

  工程进度款申报审批支付程序

  第四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申报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对已完成且合格工程量的,填报《工程款支付申报表》(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原件)报送工程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本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审查核算,填写审核意见和核算结果(总

  监理工程师签名、加盖公章),报送基建办项目组审批。

  (三)建设单位审核

  审核原则:以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为主要审核内容,严格控制拨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

  1、项目组审核

  项目组复核监理单位审核手续,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与形象进度,建设单位甲方代表和项目组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工程部领导审签,加盖印章。

  2、全过程审计单位审核

  全过程审计单位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进度的实物工程量、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甲供材料及设备的计量情况、工程预付款的抵扣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基建办负责人审签

  施工单位将签章齐全的本期价款结算单提交项目管理组,项目组提交基建办部门负责人审签。

  4、财务管理部门支付

  财务管理部门依据合同条款及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四章

  工程结算款审批支付程序

  第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报审及结算款审批支付流程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报监理单位初步审核。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结算资料初步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印章后,报项目办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三)工程结算资料由项目办审核后送审计部门安排审计,工程结算终审由xxxx审计部门审计或由审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单位进行。最终审计结果作为单体工程项目最终的结算价格.(四)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后,进行工程审定结算款的审批支付。程序如下:

  1、项目部负责接收工程审计报告,并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交一份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结算报账手续。

  2、施工单位按照审计报告确定的价款填写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申请表,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按照审核审批表格要求完成审签手续.3、财务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后,支付工程结算款。

  第五章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审批程序

  第六条

  支付审批工作流程

  (一)质保期满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并填写“质量保证金支付审批表".(二)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甲方代表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造价部项目负责人审签后,报造价部部长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支付手续,依据合同条款支付质保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在办理工程结算款、质保金支付手续的同时,还需按照xxxx的内部控制管理程序办理有关支付审批表。

  xxxx

篇八: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工程资金安全、有效的使用。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管理。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流程

  3。1具备申请付款的条件:

  按合同约定需支付预付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形象进度;工程质量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相关工程资料齐全等。

  3.2工程进度款的确认及支付审批流程:

  3。2.1施工单位在工程达到合同付款条件后按合同约定期限向监理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见表1)(含工程形象进度说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已完工程内容及相应数量、已完产值的计价书等);若为分包单位,其《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在提交监理公司前须总包单位签署审核意见。

  3。2.2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中内容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认,编制《工程款支付审批表》(见表2)并签署审核意见(主要包括形象进度的确认、是否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完工程质量以及已完工程量的确认、应扣款项、相关工程资料是否齐全等)后将所有资料交建设单位;3.2。3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对监理部报送的《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编制《工程款支付审批表(甲方)》(见表3)并签署审核意见(主要包括形象进度的确认、是否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完工程量的确认、应扣款及应付进度款的审核确定等)后交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3。2。4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进行复核确认并签署复核意见的《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交建设单位成本控制/预算办;

  3。2。5建设单位成本控制部门/预算办对《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及《工程进度

  款支付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包括已完产值的计价书、应扣款及应付进度款的审核确定)后交建设单位财务部门;

  3。2。6财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所有资料(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工程阶段验收报告、材料领用统计表、领料单、工程签证单、设计变更单、扣款单)、已支付工程款合计、总支付节点和比例及应扣款项(水电费、税金等)查实确认,明确进度款实际应付金额后提交建设单位房开公司总裁/工程分管副总。

  3.2。7建设单位房开公司总裁/工程分管副总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复核意见后提交财务部门付款。

  注:工程设计、造价咨询、产权测量、监理等技术服务性合同支付工程款时,由服务单位报送付款申请并按《工程款支付审批表》流程进行审批支付.4.工程进度款支付要求

  4.1明确进度款支付审批手续,各部门按流程执行并审查上一程序的执行情况,如未按要求执行或出现如数据错误、虚假、填写内容或应附属附件不完整、重复申报完工工程量等情况应退回上一程序重新执行,否则不予支付。

  4。2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比例结合施工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目部经理和财务部门应对每次支付做好台帐,清晰把握每个项目的工程情况,在支付审批环节进行把关,审核累计款及扣款项目和加款项目,避免出现超付、多付工程款的情况出现。

  4。3对合同中未明确合同总价的,应由现场专业工程师配合预算工程师或成本控制部门编制内部预算,提供给各部门对进度款支付比例进行有效把控。

  4。4做好计算和复核工程量的工作。工程量的计算和复核应与原工程量计算口径相一致,对新增项目,可以直接按照国家和地方或承发包双方事先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办理其具体的确认程序如下:

  4.4。1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工程节点实际完成时间,向建设单位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形象进度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提出支付申请.4。4.2建设单位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的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成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4。4。3计量完成后参与各方应对原始计量数据记录签字确认,施工单位收到通

  知后不参加计量,则以建设单位工程核实工程量为准,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4。5项目部和财务部做好每期支付款项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表1: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编号:致:黔江(发包人全称)

  我方于

  至

  期间已完成了

  工作,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支付本期的工程价款为(大写),(小写)

  元,请予核准.序号

  12345678910名称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本周期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本周期完成的计日工金额

  本周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本周期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本周期应抵扣的预付款

  本周期应扣减的质保金

  本周期应增加或扣减的其他金额

  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金额(元)

  备注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复核意见:

  □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修改意见见附件。

  □与实际情况相符,基体金额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复核意见:

  你方提出的支付申请经复核,本期已支付金额为。造价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

  □不同意

  □同意,支付时间为本表签发后的15天内.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表2: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工程名称

  致:

  黔江(建设单位):我方已完成了

  工作,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项工程款共计(大写),小写_元整,现报上工程付款申请表,请予以审查并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附件:

  计算列示:

  承包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注:本表由承包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日

  期

  表3:工程款支付审批表

  本合同第

  次付款

  序号:

  合同名称

  收款单位

  帐

  号

  合同总价款

  本次付款理由描述

  (合同条款摘要)

  发

  生

  款

  项

  应付工程款

  1、合同进度款

  2、设计变更

  3、签

  证

  4、上期遗留未付款

  5、履约保证金

  6、其

  他

  应

  扣款

  项

  前期已付款(1)

  累计应

  付款(2)

  本

  次

  付款(3)

  备

  注

  (3)=(2)-(1)

  截止目前剩余款项

  合

  同

  编

  号

  开

  户

  银

  行

  7、小计:1+2+3+4+5+68、暂缓支付款项

  9、水电费

  10、代扣材料款

  11、违约金

  12、其

  它

  13小计:8+9+10+11+12实

  际

  付

  款=7-13主管工程师意见:

  会

  签

  栏

  工程部意见:

  造价部意见:

  分管副总裁意见:

  财务部意见:

  常务副总裁审批意见:

篇九: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篇十: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目录】

  第1章

  总则

  第2章

  资金支付的分类、流程及审批权限

  第9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

  第10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

  第3章

  各种款项支付规定

  第11条

  财务业务款项支付基本原则

  第12条

  借款规定

  第13条

  部门五项费用报销规定:第14条

  采购付款

  第15条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付款

  第16条

  辅助物资采购付款

  第17条

  其他

  第18条

  审批事项说明:

  第4章

  资金支付审签人的责任规定

  【正文】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有效执行企业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风险,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对控股企业、附属企业及集团内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支付项目,均应符合集团公司年度预先批准的范围和额度。

  第3条

  本制度主要用于规范xxx公司及其分子公司资金支付业务;

  第4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部调拨、公司固定资产构建、维修、供应商货款、物资采购、借款、费用报销等付款业务。

  第5条

  支付原则为“分级会审、适当授权、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第6条

  资金支付的依据是国家法规、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制度、批准的采购计划文件、授权相关人员的签字、必要的合同和验收手续、合法的内外部凭证等。

  第7条

  出纳是付款业务的唯一执行者,只有相关人员按各自职权签字完毕后,才可付款。

  第2章

  资金支付的分类、流程及审批权限

  第8条

  根据公司资金支付的性质,将资金支付分为以下两大类:经营性支付和非经营性支付。

  经营性支出包括:

  (一)采购支出:包括采购设备、材料、辅助材料过程中发生的买价、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租赁费及其他杂费等;

  (二)日常经营管理费:包括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通讯费、车辆费、水电费、会议费、修理费、咨询服务费、低值易耗品、其他;

  (三)日常销售费用:包括广告费、宣传费、销售佣金、赠送礼品等;

  (四)工薪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等;

  (五)税费支出:包括公司应上交的各项税款、附加费、管理费等;

  (六)应付账款:主要指已签订合同尚未付清款项的公司对外欠款。

  非经营性支出包括:

  (一)购建长期资产:指公司购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指公司经营以外的借款、还款等;

  (三)对外长短期投资:指公司对公司以外的公司及新设公司进行投资;

  (四)其他:包括公司捐赠、赞助、公益活动等支出。

  第9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

  开始用款人填写报销单或付款申请表并签名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主管副总审核财务审核总经理/董事长出纳付款结束

  第10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

  审批权限审批项目审批标准子公司经理总公司分管副总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审核审批审核审批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审核审批董事长日常费用、差旅费报销及借款总公司大额采购支出(如原材料采购100万及以下、存货采购、资产采购等)、分子公司业务周转资金款项申100万以上请等付款申请无预算,未独立运营的子公司日常费用报销有预算,能够独立运营的子公司子公司无预算,未独立运营大额采购支出如原材料采购、的子公司存货采购、资产采购有预算,能够独立运营的子公司审批

  第4章

  各种款项支付规定

  第11条

  财务业务款项支付基本原则

  各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涉及资金支出的,首先选择公对公直接付款,即业务经办人提出资金付款申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后转交财务作为付款依据,并按照财务付款要求提供付款方的付款信息及相关联系方等信息转交财务部,直接银行转账汇款;

  经财务确认,对于不能直接公对公付款的业务,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可向公司申请备用金借款或自行垫付,然后以报账方式申请业务报销冲回借款或个人垫款。

  (一)付款申请的业务涉及:

  大额采购或固定供应商的日常性采购业务支出;包括原材料及商品、固定资产等大额采购业务款项;分子公司向总部申请业务款项;车辆油卡充值、车辆保险支出;及房屋租赁费其他付款支出等;

  (二)日常报销项目涉及:

  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通讯费、车辆费、水电费、会议费、修理费、咨询服务费、财务费等其他日常经营费用;

  第12条

  借款规定

  公司员工借款必须遵守公司《借款管理制度》;

  借款必须填写由财务部统一印制的《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人姓名、部门、金额、借款用途、预计还款时间等,按《借款审批程序》办理审批。员工凭审批后的《借款申请单》到财务部领取现金;

  第13条

  部门费用报销规定:

  (一)差旅费按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办理。

  差旅费是指因公外出发生的各种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助等。

  出差后的各类发票、单据,按业务招待费(大额招待费用)、差旅费(长途交通费、住宿费、个人餐费)分类填报。差旅费用报销单后附《出差申请单》,其中:业务招待费填写《费用报销审批单》,长途交通费、住宿费、个人餐费报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短途交通费、机场建设费、行李托运费、电话费等杂费汇总填写在《差旅费报销单》的其他栏中,并入差旅费报销。

  差旅期间发生的共同费用报销,报销单需有同行人员签名确认。

  严禁人为将同批次差旅开支项目拆零分次报销,绕避监管,一经发现,财务有权不予受理未报销拆零部分,并在报销单上标识核销。

  (二)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经理级以上有关人员在承担难度较大的业务和重要接待活动中必要的费用开支。主要指餐费、烟酒费、礼品费等。

  公司对各职能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由各职能部门在预算内集中管理,自行控制。

  凡是因工作需要对外赠送礼品(包括公司产品)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后,方可执行。业务招待费用报销按照公司业务招待费用控制标准规定报销权限进行报销。

  (三)办公费用支出

  办公费是指公司内各单位办公文具、办公家具、办公通讯器材、电器以及电脑配件、易耗材料等的购置费用。

  大额办公费用采购,可固定供应商,并由行政部定期统一填写办公耗材结算

  付款申请单,经公司相关层级审批后由财务直接对供应商支付。

  (四)车辆使用费: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维修费、路桥费、泊车费、驾驶员补贴;所有车辆报销费用需在相关票据后备注车辆牌照号码。

  第14条

  采购付款

  采购部按照采购付款《审批权限表》进行审批后,报财务部进行付款。申请物料采购付款时,须附上经有效批准的采购合同、采购单验收单、供应商资料等。

  第15条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付款

  采购部在申请固定资产付款时,须提供经事先批准的《购置申请表》、采购单或采购合同、报价单、《固定资产使用验收单》等。

  购买各种机动车辆,须以公司名义入户,报账时,须附上行驶证复印件。

  对按进度付款的在建工程,在申请进度款时,须提供经审核的每月工程进度报表及阶段验收报告,并确保付款进度与合同列明工程的完工程度同步。

  在支付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尾款时,须提供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结算书、发票。

  第16条

  其他

  对于制度未明确规定的费用报销,应事先咨询财务部,以严肃财务制度。

  第17条

  审批事项说明:

  款项支付根据类别性质,必须严格按照《借款审批流程》、《采购付款审批流程》、《费用报销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审批人必须按照《审批权限一览表》进行签批。

  所有审批人在批单时应审查申请付款的单据是否已执行有效的批准程序。

  对于各审批人已安排的缺席(如出差、请假)之授权,在取得审批人书面授权文件并抄送财务部后,被授权人在授权期间的批准权限最高可等于审批人。各审批人未安排的缺席,其缺席期间的审批权限由其直属上司执行。授权人要对授权期间的所有批单承担责任。

  第18条

  为保证时效及不影响公司日常运作,对于下列金额较大且付款时间紧迫,如迟延付款将导致公司损失(如缴付滞纳金,没有水电供应等)的部分特殊款项,可先由公司相关部门经理签批,付款后再补签。

  支付给公用事业部门的水电费、电话费。

  支付给政府部门的税费、社会保险费。

  其他需要及时付款的开支。

  第19条

  各部门申请对外款项支付,包括采购物品及接受其他服务、劳务等,应尽量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特殊情况需现金支付时,需附上合理解释并经部门经理批准,收款方领款人须提供加盖其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同时需申请部门经办人签字证实。

  第20条

  对于分期且带质量保证之付款申请,财务部需收到使用部门或经办部门书面通知后,才安排付款。

  第21条

  各项业务申请付款支付须提供相关附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已签署的合同、采购订单及其附件;

  (2)支付进度款的,必须提供进度证明如货物验收单、到货发票等信息;

  (3)材料、固定资产、辅助物资等实物类购置付款须有验收人签字,并提供验收单;

  (4)收款单位必须提供合法的正式发票或相关证明,收款单位与发票出具单位不一致时,财务部将不予付款;

  (5)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的事项必须有与对方单位达成的补充协议;

  (6)其他能够说明该项付款确有真实、准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证明文件、法律文件。

  第22条

  报销单据所附原始凭证与报销内容必须一致。装修、修缮、水电、消防等工程必须取得当地地税局开具的税务发票。其他原始凭证须符合第21条的规定,发票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报销单据批准人必须是申请人之直接上级,自批无效。

  报销单据必须由有权审批人签名认可,每单金额不得超过其批单限额。

  报销单据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能办理款项支付。在审核过程中核单人若对报销项目有疑问,将直接向审批人或经手人询问,对方应予以配合。

  第4章

  资金支付审签人的责任规定

  第23条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财务人员应当即扣留,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及时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24条

  用款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在资金申请单、报销单上签字,对资金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第26条

  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27条

  所有资金支出必须由财务负责人根据本制度关于资金支出依据的规定核准后方可支出,对于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支付凭证有权利退回。

  第28条

  出纳人员对于不符合本制度关于资金支出依据的规定和未经财务负责人签批的资金支出承担挪用公司资产的直接或连带法律责任。

  第29条

  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30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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