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3篇

时间:2023-04-29 18:35:05 浏览量:

篇一: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及具体措施

  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及具体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解决办法;措施

  通过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发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现就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及具体措施,浅谈一下笔者的粗略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多数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与用工单位往往不签劳动合同,不注重保留证据,以致在发生纠纷时苦于没有证据而诉讼风险增大。要对其加大普法宣传,使其逐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建议深入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和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改善劳动关系;继续实施“彩虹计划”,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及时合理地提高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

  2.援助后,执行难。有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时准许其缓交诉讼费,但审理后判决书未下达前,要求农民工交纳诉讼费,如逾期不交,人民法院不予下达判决书,以致于这类案件无法进入到执行环节,无法实现诉讼目的。建议人民法院将司法救济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只要是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受理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在此类案件执行完结时,按规定确定诉讼费的承担问题。

  3.法律援助成本高于诉讼标的。有的农民工因用工企业欠其数百元的工资,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而法律援助机构给承办律师的办案补贴往往还高于农民工索要的工资数额。在这方面,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研究具体的办法,帮助其代写诉状,帮助其立案,对其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让当事人自己去打这类官司,使其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既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法律援助成本。

  4.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多发于建筑领域,如拖欠工资和工伤处理。其根本原因在于该领域没有建立健全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在工程分包、转包过程中,真1正干了活的农民工因无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无法讨要自己的工资。建议建筑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对该域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用工,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5.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守法诚信制度不健全。亟需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守法诚信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置集体停工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一步理清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思路

  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担负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崇高使命。要把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规划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十二五”期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要把加强农民工工作与年度工作安排紧密结合起来,有效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能,确保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不断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切实从源头上促进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1.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重点要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注重在制度上解决好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紧紧抓住农民工培训、就业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力度,提高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水平。

  2.大力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农民工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增强依法维权意识。要引导广大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重点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等问题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倡导和推进以调解协商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实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效果

  坚持把维护农民工权益与促进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是增强农民工法律援2助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有效途径。要深入研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细化实化各项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组织法制宣传工作者、法律服务人员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策划开展符合新生代农民工需求和特点的法制宣传活动。要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渠道,深入农民工聚集地区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咨询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设立法律咨询热线,公开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执业信息,方便农民工就近及时获取法律服务;要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进一步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农民工法律援助门槛;加强窗口建设,拓宽申请渠道,推行电话申请、网络申请等便民服务方式;指派擅长办理涉及農民工案件的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讨薪、农民工工伤维权等专项行动。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建设,继续推进在建筑工地、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建立有农民工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覆盖范围。

  (四)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

  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进一步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要大力加强业务素质建设,引导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履行职责必需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将认真研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解决新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

  (编辑/李舶)

篇二: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存在需求量大、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文章首先分析了当前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然后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增加财政投入、优化服务流程、完善培训机制等方面,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阐述。最后得出结论,指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供给不足,质量不高,完善建议,案例,公民权益,法治建设

  正文:

  一、法律援助制度现状

  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存在需求量大、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

  (一)需求量大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各类法律事务日益增多,因此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根据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共接受法律援助申请1546.5万件,同比增长11.7%。

  (二)供给不足

  尽管法律援助机构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逐年壮大,但在庞大的需求面前,供给仍然无法满足需要。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律师仅有8.6万人,平均每10万人口拥有法律援助律师的数量为6.23人,远低于国际标准数值。

  (三)质量不高

  法律援助服务中存在着一些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有些受援人反映,自己的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受理和处理,甚至有的案件因此被拖延甚至终止。一些律师因为自己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而导致受援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建议

  面对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我们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增加财政投入

  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财政支出,拓宽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是化解当前供给不足难题的重要手段。要从政府和企业、非营利组织等多方面提供法律援助资金支持,以此带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

  (二)优化服务流程

  为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在现有基础上,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采用线上预约、审批等方式,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以优化服务流程。同时,加强对援助人员

  的督查和考核,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让案件拖延或被耽误。

  (三)完善培训机制

  扩大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培训规模、增加培训内容,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系统,提高援助律师的业务水平、熟悉援助程序、以及援助策略和技能。在这一基础上,还要继续加强律师人才队伍的建设,促进援助律师机构化、规模化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

  案例:

  在法律援助中心,有这样一个案例。申请人小张在租房期间,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但是房东不为所动,且还多次威胁小张以维权。由于小张身份不明,条件有限,要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接待申请,并指派熟悉该类案件的律师负责处理。通过律师的分析,掌握了房屋的确实安全隐患,向房东施压并告诉其存在的法律风险,最后达成和解。成功地维护了小张的合法权益。

  结语: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促进法治建设、维护公民权益的必由之路。因此,我们必须瞄准已有的难题,在扩大供给力度的同时,通过优化落实流程,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等方式增加质量。这样的话,每个公民都能够享有合法权益,法制更加健全、社会更加和谐。但是,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政府、社会机构以

  及各界力量的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应该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在财政支出、管理机制和人才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政府应该建立健全财政扶助机制,增加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财政投入,并将援助为困难群体的宗旨落实到实处。

  其次,需要优化法律援助服务流程,配合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提供在线预约、审批等服务,提高效率,减少时间和距离的限制。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培训,掌握更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这些改进将有助于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满足更多人员的需求。

  最后,社会各界应该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法律援助的全方位发展。例如,可以成立慈善基金会等慈善机构,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同时,也可以鼓励公益律师事务所等律师机构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提供更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为需要帮助的人解决实际问题。

  总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措施。只有政府、社会机构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才能够打造出更为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让更多的人受益。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和了解。市民可以在网站上申请助理,接到案件后,由律师代表向法院提出代理申请,然后由律师代表到法院进行辩护,为贫困困难的居民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社区服务站,针对困难和贫困的人群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在社区服务站的帮助下,人们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解决各类纠纷和问题。同时,还可以借助社区服务站来进行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广大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

  最后,建议加大对法律援助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力度,严格审查和评估律师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确保法律援助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让每一位需要帮助的人都能够得到公正、专业、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在总体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政府、社会机构和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只有通过不断优化制度、加强宣传普及、提高服务质量和深化监督评估,才能建立起真正有效的法律援助体系,真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篇三: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在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广西扶绥县为例,去年以来,全县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86件,其中刑事案件法律援助36件,民事诉讼法律援助350件,结案率100%;开展法律援助宣传专场8场、义务法律咨询3420多人次,发放农民工维权小手册宣传资料3000余份,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的发展,全县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日渐凸现出来,如全县弱势群体工作救助面小,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供需矛盾突出等诸多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一、存在问题

  (一)弱势群体自身劣势突出。现阶段扶绥县弱势群体的绝对数庞大,增长趋势明显。从总体特征上分析,除收入水平低、生活贫困这一最明显的特征外,全县弱势群体在以下方面还存在显著劣势:一是年龄偏大,身体较弱,文化程度低。以下岗职工为例,弱势群体普遍存在

  两高

  (年龄偏高、女工所占比例高)现象;二是社会地位低,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极为有限。在某些私营企业,工人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报酬低,并且经常被无端的拖欠和扣发。三是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民主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会。由于自身文化素质偏低,而且相关制度建设的欠缺,许多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不知道或者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行维权。

  (二)社会配合不力影响工作开展。一些单位和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配合力度不够,法律援助工作往往成为司法行政系统

  单打独斗

  的舞台。同时部分领导干部及群众普遍存在的一些错误认识,阻碍了我国法律援助发展的进程。比如,认为法律援助是公益事业,应交给社会去办,政府有钱就办,钱少少办,没钱不办。认为法律援助就是法律服务,应交给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去办,法律援助不应是律师的义务等。这些错误认识,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三)弱势群体相关的机构体制不健全。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及推行

  都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良好的外部环境能有效扩大制度的推行效果,反之则会拖制度的后退而缩小其推行效果。法律援助制度亦是如此。目前,尚有许多弱势群体及与保护弱势群体相关的专门立法尚未出现,如进城务工的农民群体等,这使得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因为法律空白而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同时,我国最需要保护的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群体,甚至几乎没有任何保障。而且在一些具体环节上,还亟需修改,如适用对象过窄、可操作性不强等。

  (四)法律援助干部队伍建设滞后。根据司法部和区司法厅下达的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各县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必须达到3人以上,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50%以上。目前,扶绥县多数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配置情况未达到规定求,直接影响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五)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办案经费过少。办案补贴较低,不利于调动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和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同时,由于资金困难,扶绥县法律援助中心至今未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只能与县司法局其它科室混合办公,在办理案件、保护受援人隐私等方面带来诸多不便宜。二是交通工具短缺,现在法律援助中心没有自己的交通工具,办案人员只能自掏腰包自己承担办案交通费用,一些偏远地区的案件无法及时办理。三是援助律师的办案津贴一直无法得到落实,打击了援助律师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二、对策建议

  (一)重视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工作。积极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是实现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更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领导要树立正确的依法保护弱势群体思想,必须认识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对弱势群体给予法律援助是政府依法建立的,使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权的司法保障制度,不能片面地把法律援助看成公益事业。从本质上看,法律援助制度是构成国家司法公正体系的重要部分,因此,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制国家的政府对本国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不是施舍。

  (二)继续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应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以及劳

  动保障、民政、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使社会各界都能更多地了解并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进一步增强弱势群体的维权意识,使弱势群体能自觉地通过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广覆盖的法律援助网络。弱势群体现在和将来的较长时期内,是较庞大的一个群体,应当在乡镇、社区(或村屯)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可为

  法律援助办事处

  或

  法律援助所

  。或者采取属人原则为主、属地原则为辅的法律援助管辖,以适应我国的基层政权和组织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以使贫弱群体者及时、就近获得法律援助。

  (四)多渠道筹资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体制。根据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和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确定合理的经费保障基数和增长幅度,并逐步加大投入,使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广泛筹集社会资金,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充。

  (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严把进人关,努力提高队伍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法律援助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规定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援助年义务量,将是否完成法律援助年义务量与年检注册挂钩,并作为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考评的一项标准。同时,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壮大法律援助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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