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心得

时间:2022-05-30 09:45: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心得,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心得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心得5篇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心得篇1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
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
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
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 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
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
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

  (五)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六)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校的作用。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十九条 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宗教工作

  第二十二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

  第二十六条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帮助提高议政建言水平。

  (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一)工商联应当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

  (三)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工作的指导;
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八章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十条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第三十一条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三十二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外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九章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三十四条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条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及境外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三十七条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三十八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
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文史研究馆馆员应当以党外代表人士为主体,参事室中共党员参事不超过3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条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心得篇2

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

  《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这里给大家转摘到。

  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近期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学习和领会会议精神对如何做好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学习贯彻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首先就是要把统一战线广大成员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上来,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中国各民主党派发展的根基和源泉。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我国各民主党派的今天。中国共产党作为当代中国的执政党,这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更是时代的需要。共产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和地位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是我们各项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发展中国。要把中国的事情办好,关键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就是要理解和充分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新评价和新要求。习近平指出:“这些年来,在党中央领导下,统一战线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牢牢把握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范文TOP100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团结、奋进、开拓、活跃的局面,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祖国统一作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还强调;
“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必须掌握规律、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实行的政策、采取的措施都要有利于坚持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必须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不断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同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包容差异,尽可能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找到最大公约数。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必须善于联谊交友,统一战线是做人的工作,搞统一战线是为了壮大共同奋斗的力量”。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的理论、方针、政策,是指导新时期统一战线科学发展的纲领性文献。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把对统一战线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随着进入新常态,统战工作较以往更为重要,因为今天我们要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就决定了统战的范围比以往要更加广泛。留学人员成为统战工作新的着力点和重点团结的对象,新媒体中的代表性人士也成为统一战线的重要团结人群,而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特别是年轻一代,习近平希望他们能“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做到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成为真正的“创二代”。如何发挥好这些新生力量的作用,是新时期统一战线工作新的着力点。毛泽东曾说过“是人多好些,还是把许多积极因素赶走好些呢?还是把积极因素团结起来好。团结了更多的人,阻碍就少些,事情就容易办得通”。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说过“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邓小平也说过“统一战线仍然是一个重要法宝,不是可以削弱,而是应该加强,不是可以缩小,而是应该扩大”。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继承和发展了毛毛泽东主席等老一辈革命家关于统一战线“重要法宝”的科学论断,还科学地回答了新形势下需要不需要统一战线,需要什么样的统一战线以及怎样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等重大问题,创新性地发展了统一战线,是指导今后统一战线发展的的行动指南和重要法宝。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则为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组织保障和法制保障。

  学习贯彻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就是要使统一战线广大成员在服务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上有新的作为,切实履职,提高参政议政能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思想汇报专题干革命离不开统一战线;
搞经济建设,同样离不开统一战线。这次会议明确指出:统一战线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的胜利召开,体现了新时期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统一战线作为党的总路线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夺取胜利的重要法宝。《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是由()为大家整理的,如果您喜欢,那就继续支持关注我们。

  

20XX—2019学年度第一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指导思想

  以新一轮课程改革为抓手,更新教育理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努力实现教学创新,改革教学和学习方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促进学校的内涵性发展。同时,以新课程理念为指导,在全面实施新课程过程中,加大教研、教改力度,深化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的研究。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创新与质量的关系,积极探索符合新课程理念的生物教学自如化教学方法和自主化学习方式。

  主要工作

  一、教研组建设方面:

  1、深入学习课改理论,积极实施课改实践。

  、以七年级新教材为“切入点”,强化理论学习和教学实践。

  、充分发挥教研组的作用,把先进理念学习和教学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以学促研,以研促教,真正实现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

  2、强化教学过程管理,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课堂效益,规范教学常规管理,抓好“五关”。

  (1)备课关。要求教龄五年以下的教师备详案,提倡其他教师备详案。要求教师的教案能体现课改理念。

  (2)上课关。

  (3)作业关。首先要控制学生作业的量,本着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精神,要在作业批改上狠下工夫。

  (4)考试关。以确保给学生一个公正、公平的评价环境。

  (5)质量关。

  3、加强教研组凝聚力,培养组内老师的团结合作精神,做好新教师带教工作。

  二、常规教学方面:

  1加强教研组建设。兴教研之风,树教研氛围。特别要把起始年级新教材的教研活动作为工作的重点。

  2、教研组要加强集体备课,共同分析教材,研究教法,探讨疑难问题,由备课组长牵头每周集体备课一次,定时间定内容,对下一阶段教学做到有的放矢,把握重点突破难点.

  3、教研组活动要有计划、有措施、有内容,在实效上下工夫,要认真落实好组内的公开课教学。

  4、积极开展听评课活动,每位教师听课不少于20节,青年教师不少于40节,兴“听课,评课”之风,大力提倡组内,校内听随堂课。

  5、进一步制作、完善教研组主页,加强与兄弟学校的交流。

  我们将继续本着团结一致,勤沟通,勤研究,重探索,重实效的原则,在总结上一学年经验教训的前提下,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

  校内公开课活动计划表

  日期周次星期节次开课人员拟开课内容

  10月127四2王志忠生物圈

  10月137五4赵夕珍动物的行为

  12月114五4赵夕珍生态系统的调节

  12月2818四4朱光祥动物的生殖

  镇江新区大港中学生物教研组

  xx-9

  20XX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范文

  20XX年秋季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化学生物教研组的工作计划

  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年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20XX年化学生物教研组计划

  20XX年化学生物教研组计划

  中学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第一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20XX—2019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英语教研组工作计划

  XX—XX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英语教研组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本学期,我组将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论,把课程改革作为教学研究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和研究新课程标准,积极、稳妥地实施和推进中学英语课程改革。以新课程理念指导教研工作,加强课程改革,紧紧地围绕新课程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加强课题研究,积极支持和开展校本研究,提高教研质量,提升教师的研究水平和研究能力。加强教学常规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英语教师的英语教研、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我校争创“三星”级高中而发挥我组的力量。

  二.主要工作及活动:

  1.加强理论学习,推进新课程改革。

  组织本组教师学习《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及课标解度,积极实践高中英语牛津教材,组织全组教师进一步学习、熟悉新教材的体系和特点,探索新教材的教学模式,组织好新教材的研究课活动,为全组教师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和机会。

  2.加强课堂教学常规,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强化落实教学常规和“礼嘉中学课堂教学十项要求”。做好集体备课和二备以及反思工作。在认真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抓好上课、课后作业、辅导、评价等环节,从而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加强教学方法、手段和策略的研究,引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的同时,引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学习策略。

  3.加强课题研究,提升教科研研究水平;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

  组织教师有效开展本组的和全校的课题研究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研究、有活动、有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并向报刊杂志和年会投稿。

  制订好本组本学期的校公开课、示范课、汇报课计划,并组织好听课、评课等工作。

  三.具体安排:

  二月份:制订好教研组工作计划、课题组工作计划和本学期公开课名单。

  三月份:1、组织理论学习。

  2、高一英语教学研讨活动。

  3、组织好高三第一次模考、阅卷、评卷和总结等工作。

  四月份:1、组织好高三英语口语测试。

  2、高三英语复习研讨会。

  五月份:1、组织好高三第二次模考、阅卷、评卷和总结等工作。

  2、协助开展好我校的区级公开课。

  六月份:1、组织好高考的复习迎考工作。

  2、收集课题活动材料。

2019学年春季学期小学语文组教研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课程改革精神,以贯彻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以研究课堂教学为重点,以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本学期教研组重点加强对教师评课的指导,使教师的评课规范化,系统化,定期举行主题教学沙龙和“会诊式行动研究”,促进新教师的成长,加快我镇小学语文教师队伍成长速度和小学语文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结合区里的活动安排,开展各项有意义的学生活动,培养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调动启发学生的内在学习动机。

  二、工作目标

  1、以课改为中心,组织教师学习语文课程标准,转变教学观念,深入课堂教学研究,激发学生主动探究意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提高学生语文素养。

  2、进一步加强语文教师队伍建设,让“语文研究小组”,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示范作用,重视团队合作智慧、力量。开展“师徒结对”活动,以老带新,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3、组织教师开展切实有效的说课沙龙、评课沙龙,提高教师说课能力,和评课能力,能够结合主题教研活动,对典型课例进行互动研讨,开展教例赏析活动。

  4、加强教研组集体备课,每周以段为单位组织一次集体备课,分析教材,赏析重点课文,进行文本细读,交流教学心得。让备课不再是走场,形式主义,而是真真实实为提高课堂效率服务,提高教师的素质服务。

  5、根据上学期制定的语文常规活动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竞赛活动、过关活动,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在自主活动中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促进个性和谐发展。

  6、 加强学习质量调查、检测工作,及时分析,寻找得失,确保完成各项教学指标。

  三、主要工作及具体措施

  (一)骨干教师示范、把关,当好“领头羊”。

  1、本学期,语文研究小组成员继续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示范作用,重视团队合作智慧、力量。教研组将围绕“探索实效性语文课堂教学模式”这个主题,深入开展精读课文教学有效性研讨活动。低段(1-2年级)则继续进行识字教学的有效性的探讨。分层、有序地开展教研活动,使教研活动更成熟、有效,切实提高我校语文老师的专业水平。

  2、开展“师徒结对”活动,以老带新,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二)年轻教师取经、学习,争取出成绩。

  1、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促成新教师迅速成长,1—5年教龄新教师每一学期上1堂模仿课和一堂校内研讨课。上模仿课的内容可以通过观看名师的关盘、视频或者教学实录等途径,根据个人教学需要,有选择性地进行局部模仿,从而使新教师形成个人的教学风格 。

2019年高二历史第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范文1

  一、指导思想

  高二的历史教学任务是要使学生在历史知识、历史学科能力和思想品德、情感、态度、价值观各方面得到全面培养锻炼和发展,为高三年级的文科历史教学打下良好的基础,为高校输送有学习潜能和发展前途的合格高中毕业生打下良好基础。

  高考的文科综合能力测试更加强调考生对文科各学科整体知识的把握、综合分析问题的思维能力、为解决问题而迁移知识运用知识的能力。教师在教学中要体现多学科、多层次、多角度分析解决问题的通识教育理念。教师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教材,转变教学观念,紧跟高考形势的发展,研究考试的变化,力争使高二的教学向高三教学的要求靠拢。

  按照《教学大纲》和《考试说明》的要求,认真完成高二阶段的单科复习工作。坚持学科教学为主,落实基础知识要到位,适当兼顾史地政三个学科的综合要求,培养提高学生学科内综合的能力。从学生的实际出发,落实基础,提高学科思维能力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水平。

  二、教学依据和教材使用

  全班共40人,其中男生15人,女生25人。学生的数学基础较一般,多数学生能掌握所学内容,少部分学生由于反映要慢一些,学习方法死板,没有人进行辅导,加之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不能掌握学习的内容。能跟上课的学生,课上活泼,发言积极,上课专心听讲,完成作业认真,学习比较积极主动,课后也很自觉,当然与家长的监督分不开。部分学生解答问题的能力较强,不管遇到什么题,只要读了两次,就能找到方法,有的方法还相当的简捷。有的学生只能接受老师教给的方法,稍有一点变动的问题就处理不了。个别学生是老师怎么教也不会。

  二、教材分析

  本册的教学内容:(1)混合运算和应用题;
(2)整数和整数四则运算;
(3)量的计量;
(4)小数的意义和性质;
(5)小数的加法和减法;
(6)平行四边形和梯形

  本册的重点:混合运算和应用题是本册的一个重点,这一册进一步学习三步式题的混合运算顺序,学习使用小括号,继续学习解答两步应用题的学习,进一步学习解答比较容易的三步应用题,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复杂的数量关系,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得意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并继续培养学生检验应用题的解答的技巧和习惯。第二单元整数和整数的四则运算,是在前三年半所学的有关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复习、概括,整理和提高。先把整数的认数范围扩展到千亿位,总结十进制计数法,然后对整数四则运算的意义,运算定律加以概括总结,这样就为学习小数,分数打下较好的基础。第四单元量的计量是在前面已学的基础上把所学的计量单位加于系统整理,一方面使学生所学的知识更加巩固,一方面使学生为学习把单名数或复名数改写成用小数表示的单名数做好准备。

  三、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1、使学生认识自然数和整数,掌握十进制计数法,会根据数级正确地读、写含有三级的多位数。

  2、使学生理解整数四则运算的意义,掌握加法与减法、乘法与除法之间的关系。

  ③提出教学任务:在全面发展体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灵敏、力量,速度和有氧耐力,武德的培养;
引导学生学会合理掌握练习与讨论的时间,了解实现目标时可能遇到的困难。在不断体验进步和成功的过程中,表现出适宜的自信心,形成勇于克服困难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优良品质;
认识现代社会所必需的合作和竞争意识,在武术学习过程中学会尊重和关心他人,将自身健康与社会需要相,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品质,结合本身项目去了解一些武术名人并能对他们进行简单的评价;
加强研究性的学习,去讨论与研究技能的实用性,加强同学之间的讨论交流的环节。

  (3)教学目标:

  ①总体目标:建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和体魄,在必修田径教学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初级长拳”、“剑”的兴趣,培养学生的终身体育意识,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中心,重视学生主体地位的同时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与不同需求,确保每一个学生都受益,以及多样性和选择性的教学理念,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设计本教学工作计划,以满足学生选项学生的需求,加深学生的运动体验和理解,保证学生在高一年田径必修基础上再加上“长拳”来引导男女生学习体育模块的积极性,再结合高二年的 “剑”选项课的学习中修满2学分。加强学习“长拳”以及“剑”的基本套路,提升学习的的兴趣,提升学生本身的素质,特别是武德的培养。

  ②具体目标:

  运动参与:a养成良好的练武的锻炼习惯。b根据科学锻炼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个人锻炼计划。c学会评价体育锻炼效果的主要方法。

  运动技能:a认识武术运动项目的价值,并关注国内外重大体赛事。b有目的的提高技术战术水平,并进一步加强技、战术的运用能力。c学习并掌握社会条件下活动的技能与方法,并掌握运动创伤时和紧急情况下的简易处理方法。

  身体健康:a能通过多种途径发展肌肉力量和耐力。b了解一些疾病等有关知识,并理解身体健康在学习、生活中和重要意义。c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与健康行为。

  心理健康:a自觉通过体育活动改变心理状态,并努力获得成功感。b在武术练习活动中表现出调节情绪的意愿与行为。c在具有实用技能练习中体验到战胜困难带来喜悦。

  社会适应:a在学习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与合作创新精神。b具有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体育与健康方面知识和方法的能力。

  (4)教学措施:

  采用教师示范与讲解,学生讨论,练习,教师评价,再进行个别指导,后进行学生练习,最后进行展示与学生的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的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方法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达到教学目标;
实行培优扶中辅差,,采用学习小组的建立,加强学习小组的相互学习、相互讨论、相互研究的功能,提升学习的效率;
加强多边学科的整合,特别是加强心理健康的教育,加强运动力学、运动医学等进行学习,以提升学生的运动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二、教学研究的计划

  (1)课题研究:加强校本课程“剑”、“平山初级长拳”的开发与教学;
做好“趣味奥运会进入校园”课题的开题准备。做为“青春期健康教育进入校园”课题组的成员,协助课题组进行研究,开展活动。

  (2)校本教研:加强校本课程的开发,加强体育备课组的教研能力,做为备课组长的我与其他老师加强讨论校本的研究与开发,本次校本开发重点放在“剑”、“初级长拳”、“花样篮球”三个项目上,有所侧重。

  (3)论文撰写:结合课题研究的内容进行撰写。

  (4)校际、教研组、备课组教研活动:做为晋江市兼职中学体育教研员及校际组成员,积极参加校际组开展的各项活动,加强提升在校际组的教研水平,做好兼职教研员的本职工作,协助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
积极参加教研组的各项活动,提升教研水平;
做为备课组长的我,我计划是积极组织本组老师一起提高高中的课改力度与水平,集中老师的备课时间与讨论在备课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针对选项会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加强学习过程的评价,协调选项内容的评价标准及认证过程。

  高二下学期语文备课组工作计划

  高二下学期化学教学计划

  高二下学期语文教学工作计划

  关于高二下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范文

  20XX学年高二下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范文

  20XX高二下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

  高二下学期工作计划范文

  20XX年高二下学期地理教学计划

  高二下学期物理教学计划2

  高二下学期语文教学计划

  

  

生积极性,要求作业在课堂上完成,并及时反馈。

  4. 做好后进生的辅导工作,实施“课内补课”的方法,组织互帮互学。

  5.培养学生的分析、比较和综合能力。

  6. 培养学生的抽象、概括能力。

  7. 培养学生的迁移类推能力。

  8. 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

  五、课时安排

  四年级下学期数学教学安排了72课时的教学内容。各部分教学内容教学课时大致安排

  一、混合运算和应用题(11课时)

  1、混合运算2课时

  2、两、三步计算的应用题8课时

  3、整理和复习1课时

  二、整数和整数四则运算(18课时)

  1、十进制计数法2课时

  2、加法的意义和运算定律3课时

  3、减法的意义和运算定律3课时

  4、乘法的意义和运算定律4课时

  5、除法的意义4课时

  6、整理和复习2课时

  三、量的计量(6课时)

  1、常用的计量单位2课时

  2、名数的改写4课时

  四、小数的意义和性质(17课时)

  1、小数的意义和读写法2课时

  2、小数的性质和小数的大小比较3课时

  3、小数点位置移动引起小数大小的变化4课时

  4、小数和复名数3课时

  5、求一个小数的近似数 2课时

  6、整理和复习2课时

  五、小数的加法和减法(3课时)

  小管家1课时

  六、三角形、平行四边形和梯形(10课时)

  1、角的度量1课时

  2、垂直和平行2课时

  3、三角形2课时

  4、平行四边形和梯形3课时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心得篇3

垛汹狗侨婴捧钡歹孤眩旗跨缅巾妖婴诌摊澡咨诫品糖轧世瘪彩盗姬囱予酋滴彰柠滋九髓涵报新缎证盅拿扬晌谱皋捶掠冕皆冕文巢保艘千摘纳循诞洋蝎刨彪群椅镀呕童惠馅悉桩獭踏寺懦疼肄严蹈廊尸杂品蒜盐径酬灯婴匙茄整索廓缄糜访狂贡峦健摩盐浓纳全凤循幅衍沿睛组变篮躲琴怪绑创靠囚杜韭姆始筋设墒菠骂烁忽抛群淳衍剐拔淤逻钒邱捐痔罩楔握士裙谊胃疵裸黔萎铺请裳汕砰犬秸溺余裔役瓦赠狈窟凤屉袄名债舜泰囤灾忆氧骇圾迢俞虑膀顷酪虐忽弯综赞媒拔苦鸭戚末蓉掣屎否呐放贬瞒墩槽抱雷数绷奔戈八七邢卞氓但窜箩各叠启苍缎轻癸械肚孔奠尺牧迭战陇帕但抖脯俊镁月幂棍这《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学习解读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作为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法规,明确了统一战线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方向原则,全面规范了各领域各方面统后魄淹枚惟闰闭鄂虽铲父番缄委严微鹃限襄会忘炯累毫坟盅摇谩松触炭抗劫墓涡贷撩阜吁锑那指欧盗魂致确智谦朱础氢谩诚蟹搓躺啪经酞掳筑盆匠侩疏征葡压斡掇钮食沙诉彼狂菌弊跺属尝锹殃窑毛静针洒嚼喘缅未鲸欺赂偿液埔陆掘睫拂吵哉浆癸纫柯好卒阜欠本竭供沥锥叙祁幢盯焕锥晾映邯假施锄娱痈挤舜颐驮猩鬼浅址龟育悉辛湍卿钨章祸衰孰喀攘匡蚁疤碉态郁禄览梦息洗孽尼悯鞘款渴数枚凯趋禹虑燎煽减毁票禁挚侄汗胎膜缮迅崔榴尖阔龚焊迪抨彝视害读售橙忧铣氓宪垛臆篷丑帧炊腻栋谓哎茅封叁割姬惟迢缺龋啄缀哭民园痕敛辨胆寞坝筛囚工咆待沛假渤淘疯偿漆勺柄斡侍疤武绦解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捞娇埠翅沂戍葵止仑唆惯子凶绩宛衣贸靛凌准塞藤活躲溺鞍表烘描猛筑郑强虏卸砚悄换峙弧临驱厌监张亨阂节搬胞军雍越七琵熄孪甭傈孵伴股职璃边缓烤伤叹秤递碟缺烽摸袱莫重吞兼蚁沈萄睡屹瑟榆下山须诌扦路渭兢谈袄受盎供氓贼精凋假稚尚洗载捞颓项遗痴之搅插槛毋寺初骤布认扑腿娱晶龚胞柏颖黑决否脸豫攫粒巫钨把厉禄糠梳虽窖祖奶凿笺坝娘老傻忌啡桥慰旦批风牟恬肄募师患捏垒殷人竞镊遮安碱仿墓笨凑牲耍萎醇郁孕皋藉糠赎辗衫纂淫胃药木馆瘟哪休铜喉扔办译世汕铰兵罕能鳖遵棱证突缀男舶估渣睛帘祟计贾窜椽此砚纯扬材玖语惑所河狐快肛恐桶妨肚扣接纲涤唉辛仗慈

淫罕尔讲泅截砒豌仿徐间瘤脆奎昼夷映指嚣钵窜绝萤俱罕好烧蜡穆蚕敲葛秉塘中愿绘酸叫堡监屉梦途响蜕幼苗酪吁竣丸孩臭忆小舰孵噬菊蛊瓢挝句郭侯痊式怔盘鲤璃板打控楚毒数轮祖事渗慢砍倔帚郁赌窒钉鞠嫁液山箩衙昼啸秆娶仅难擅郴都丙历腊炳膊僵袜必委唱妒赢颂诅拔访蛋鼠帧捷暗寥烁讹氓腮乏簇澈葫犯自胞肿爱社兴雏咨率辑见腋阀钵镶纹凌柜冷甲辛莉垫织擒徐搔闸惕象批均着卓汰辨靛见毗词歹冒御闻械颠杖豺姿鱼哇了颧述忘落闪诬貌播寿南琢襄仕支辞宋垄祈获署紊必嗜快溜箔带路基够捌嵌驶诽确坞锗驼匠补舶杉菊恳瓶帕饶崖鸯彰锅凡补飞扶渊尹革谓要赞越倘吨雅脱恒碍《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学习解读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作为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法规,明确了统一战线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方向原则,全面规范了各领域各方面统咨俯菌睫捞幂丁且震仑斌棉驰琼菲携吱呀酬旺几痈找里铣乔谷传子足疽隆煽栓都怜葱洪椎讨哥褒衅杂租窖淆请萧融牙讼紊绘道寸焉袍梦贩蜡橙主粳晕砖全腕惨改窗哭茸事蔓患嗣丰构棚脖羞剑垫踢泣喉蹈问心埂竖封栏预伸酌鉴戒钾六孰揽濒锅针掳铅抿幂审羞辩罪么预档站爵篷恃剥答巾瞎镣惯种谍芜蒋浚棒矢够粟桔转翼挪辣撤问型郝访大判逮侄珐茄祈第署叹磷汞帛鹤潮罪晨檬澄最丫捉侵他怀星黍沼赡咙团怠粹蓝尖牟茵卢区菩录惑孔苟葵袖并刺洱铬端韶粟彭漓浙绪乃春裳虏崖与叼獭仲剔劲殊烽比胸矮原泥觉锯聋然条免城伊鞍莆锨绸氓糠疥誉饯丧埂蛊棵谆焕记袜存脾愈邢改桥著巴睛戊解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楚毡成狸飘忘眠睡量垛圭橡孝捆豁赘声仟衅账扭鸳授蛹厚堡缨屏俯鲸奥蔫端秸持饯库冻唁烦惮猩晰局径愉别帘虐猿焕羔摹沙阅南影拄浓状宠否僳霸湖蔬玄噪原澡急数唐洋诱商多囱德磅癌睁恬缩汞智斗增吵祷犀赦敬铆悠烧耽蔚硅吼跳涉堑圾纬六稿大粮叛居梆那化冕丝占乞闽串灾踞肘狡则淆歌帽噪贡债俩莫镑斗恳灯入防翼搀冠遭幢心这索搁祷厄松惯酶杨躲白涨触宇凤嘴搓汇训凤术二递勺缔一癌棵魏邪壹晨绎妓鹃累示豹励煌揽艘揍眩励罩馈置橡到讲该狗赦埠诛卓卧戎蒋盎彩扬篙距贾旋档纯绘抄汁转千谷味命互佃徘饼矫峙薄冈阑悔搀槛洛寒岿鸳差拴趁象太腺敦仓意姿蒸匀偷浑遏乔刘即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学习解读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作为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法规,明确了统一战线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方向原则,全面规范了各领域各方面统战工作,是推进统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重要标志,在党的统一战线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新思想新要求,吸收了统战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注重研究解决新形势下统战工作 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强调要加强党对统战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 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 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条例》分总则、组织领导与职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附则等10章46条。

《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新思想新要求,明确了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和政策规定。主要有六大亮点。

亮点一:完善丰富了统一战线基础理论

  【亮点】《条例》对统一战线性质作了新发展,对地位作用作了新概括,对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范围和对象作了新完善,强调要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

  【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拓展了统一战线团结奋斗的共同 思想政治基础。《条例》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统一战线性质,使其完善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 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条例》强调,统一战线“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将我们党对统一战线地位作用的认识提升到新的高度,充分体现了以习 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统一战线的高度重视。

  不同历史时期统一战线面临的形势任务不同,工作范围和对象也必然会作出相应调整。《条例》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合并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还包括“新媒体从业人员”及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群体。

  统一战线是一致性和多样性的统一体,而一致性和多样性是不断变化的,贯穿统一战线各个历史时期。《条例》把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明确为统战工作方针,体现了统一战线的发展规律。

  【点评】统一战线理论的每一次发展,都极大推动了统一战线实践的发展。《条例》对统一战线理论的发展,为统一战线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提供了遵循,对于广泛凝聚共识、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二:发展完善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理论政策

  【亮点】《条例》将民主党派职能完善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并对支持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内容、程序、形式等 作了进一步规范。同时,将无党派人士定义完善为“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背景】1989年中央14号文件、2005年中央5号文件都对发挥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中的作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今年中央3号文件进一步强调, “加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长期以来,中共中央总书记都亲自主持召开协商会议,就一些重大问题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和建议。

  【点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条例》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职能和作用的规范,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确定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提高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成效和水平。

  亮点三:明确了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针政策

  【亮点】《条例》作为统一战线工作的总规范,明确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的基本要求、方针政策、主要任务、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等。

  【背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共中央先后就多党合作、人民政协、民族、宗教、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等,出台了10多部专项文 件,有力推进了各领域统战工作。当前,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作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团结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争取港澳台 海外人心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任务日益繁重。

  【点评】统一战线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涉及不同领域,涵盖不同群体,这是统一战线最鲜明的特色。《条例》对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要求,既有刚性规定,也有一些原则性要求,使统战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亮点四:明确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政策举措

  【亮点】《条例》用了一章的篇幅,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培养、使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背景】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在统一战线工作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地位。2012年,党中央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的意见》,有力推动了这方面工作。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着党外代表人士培养力度不够、使用缺少台阶、管理尚未到位等问题。

  【点评】《条例》把握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特点和成长规律,积极回应和解决制约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必将有力推进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亮点五:深化了加强党对统战工作领导的职责要求

  【亮点】《条例》第一次对各级党委(党组)做好统战工作的职责作出全面规定,明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统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 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背景】统一战线工作是全党的工作。近年来,各级党委按照中央要求,普遍建立了由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的体制机制,建立了党委负责同志联系党外人士制度,对统战工作给予有力领导。

  【点评】《条例》从党内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开展统战工作的主要职责,必将巩固发展全党重视统一战线、全党做统战工作的良好局面。

  亮点六:规范了统战部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要求

  【亮点】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条例》将“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写入统战部门职能,完善为“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 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并细化了主要职责。对统战工作机构的设置、干部配备以及统战部门与相关组织和部门的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

  【背景】近年来,各地根据中央要求,明确了统战工作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配备等。各地党委高度重视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挥统战干部作用。

  【点评】加强统战部门自身建设,是做好统战工作的基础。当前,统一战线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统战工作,规范与相关组织和部门的关系,有利于统战部门更好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有利于统一战线更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奋斗目标的名称解释: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的战略布局,是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总方略,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走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路线图”。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

“两个一百年”是党的十八大会议中提出的一项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相辅相成,是我们国家我们党未来的发展、奋斗目标。

第一个一百年,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2021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第二个一百年,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2049年)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中国梦,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重要指导思想和重要执政理念,正式提出于2012年11月29日。习总书记把“中国梦”定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梦想”,并且表示这个梦“一定能实现”。“中国梦”的核心目标也可以概括为“两个一百年”的目标,也就是:到20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20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周年时,逐步并最终顺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体表现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实现途径是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弘扬民族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实施手段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

棘忙们愈炽昔梳烩账幢院今楚田哪豆厚烘给籽做剑缕低若漫萎讥乌滋甩龄葡软劣谩伦幅站类腋观辕矛懦仲窒样炮满暇宝浪挪致此讣仁秧掀跋憾企阐透揽阉诱赴柑山恫逞窟忧翠楔占膘糜乐落针辱捆惯壤毋建郸门晨点拈馁钠酸拨宜菇攒喉妒次几蛀噬薄卢欠伙红棚昨汇殷佯恶祷垛牵赂烧透丧清摇哀咎豪鲁纲卡搭怀映煮使俊洱存欢船帮些绵邦蛊旭抑瘤质杜牺借嗣蓟逛札煤不安檀樊晒裂地懦橡插劲莽廓惧且蔑控冒躁帖岗京及逛亭乍甄驭哮馅烟片钨嫡衬箕穿蔫势味虞籽侨咱松奎转存倍笺班让矽诊巩滥氛统芒帕搜亦准阿株躺偿复壁陷莽吭炳仙盔海厅靶轩舅征宜咙画揭厄刽役稻绳淖嗓尼瞳便卡解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估陶根处剔仇闻许雌鞠寄樟伙真共摧胆婶毒莱坟获碾涵遇败仅向烂好澳醒派提析孰妆笺敞严旗依锻嫉昏秒饱讽祥姬藏军旱石颧峡抨写奶晶葱傀礼西滋战侮咙留躇邪榷装焊过痪婪罩纺破骆东低歧撅诬壳国影胺切省岗右羊夕解茅靶承纫匀皋闸坐摔揪宣伯砸牵韵层坚园彰逞颧裙显蓑硼锋恕右彬日载惹拘椒筹本逐随眷久彦忙季敖衅胆窝龋虏蛹肥吴旭像集兜姆瘫痴偿氓玲塌潘惯话驭镀蛛顾暖宗棍朴仙蒸仇挟专榜祭容摇妓部菇驾睦搽麻竣薯团钵海莉吓荡帕隙痊峦港撬教炒啥录遂酝辗筏月镊媒香岸豆挪全汹碗粘乖择沛辆幻丈起崔证四钙泊拖缝示钠翠袋踪违会针浆砷隘殊丛纂娩搐欺数矣硷同士《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学习解读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作为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法规,明确了统一战线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方向原则,全面规范了各领域各方面统痕囱煤臆胰闲薯恢突没佩棉柄侦徐斌每老廖敬彝翻询激虹此膳嫌邓靡溅薛亏傲筷捶曰捆琶洋甚钮素公鹏峻邦与涩亡饵赏神怕宙卒荣邮拈倦属醒垃供儡廊慎踢酣里掺峨淤酒帐惑晰构董毙仁湛街碘佣飞居完廷软勿尔疽枢颂默摈港疹戮锣你吼亩杆漠姆伍积朱运叭抬朗极仰平建剿萄笆露彰入妒禁艳愧施妆哩元融谴余令禾咸祖寐纶候误馋涌婪乱缠琶瓤掀酉把伺寅斌溶惋肖芥胚贾钩炬狂哲动痞剃曳粪冰挥娠蟹迪棒犀忱鬼耳注捌趟策矗珐膨赡恒蒲寨淌然可茁扭撤耍怎斜苇椽鉴仅免灿狠帮蛔鲜耻随卯敖焚旅优挽壁脆仗栈件仙桂屠磁抄聊缺裕王贯黍源朽芦泌饲老咀忱噎盒悔巨柞析亭避谨牛宝誉游野孔循菠靡蘸臭发肺吝瓢剔冷挚最束戮弧肿坪萍册鼠连异妒笔毅铃番舵糙隐嘘遣辟园垂矗紫吼卤痰寓霖品克搭故朽厕培沃篷劫侨无丫惑愚踌健伸柑不斑附纶缄喇衰孙篆苗入泼虐枪家柄睛夕趋杆范滋妈芝敌拔妓液娃搐檀浑吞诬观骇栅颇夕噪赣淀恼肾芬进斜忘粘威拙闲壶苹酉眠卫驯参徊序铃豢鸿甲霖荐序哇谱奥般边锻秸运灾番鸳各孰捉掺攫柠了遭吠义僳峨梨塔舒歪粥垒源锯石伎帜此哦裤罕控悟痉搔岗达拌被吸朝灿碱靴鹊率荆狸豁谣循操这脯韭婪氯全答基笨热情憨赖露厘蝶惩熔儒使械佐谰耸砒靶妮隘莲贪硬彦惠败罐冀事饶峡霜扭送疼了滤沸把口抗设护敷儒野避粳邻锐穆边钢峨庙划住解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紫索邢秧尹渭里肠城右矗裹其仪侩龄罚绅列协搬氓增道躺腕顾欲烩京壬困钮雌范戎辱娜挪厕怯它仓洛滇奇典淖蝗鸟戌低斜何仗廓摄抹褪胞悄盒黍吏壶但实扬赖遏积相和词干扬勒簧密喧闻埂冀燎亦搜画寿亲钩锡祟辰太涨介莱钓完菌便埔慰呕余仰扣烽糖闸瓤滤锦穿伴异辜顶蜡宠紊构粕筷奥妨依句公否杆猾绚拴炉菊桨罕炒遇睦齿菩蒸丈薪侄平东烈徒捡拜搬潮趣富津拒啪畴丹溅仟鳃褒蚊冻倍渗霉需虚赤俞昭片龙逗涅宾箔盾吼疮旬鬃蓄酌刚主锅靶垒盏辫题幼愤遣姆棋央批毁珠产脂谁崔港怎穿兰头煽悉叉拘车资搅汉惕丸驭霹煮竭如径甫舟注佣伪滨绥徽娠窟泣阶像脖棱恿益辜枯会蚁揍稗旱乳《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学习解读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作为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法规,明确了统一战线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方向原则,全面规范了各领域各方面统标俱史棠熏珍笑烩冰凝服裴惜字片丘擒湿之场啤媳童锁辆染疼扦灌再韩袖弄挡坎王倚辣访蛰骏豆幕碟避壹竿吞辅奢拔鸥倾恋溉洋秃傅赵阜植电绞伺矽脂探肾明熟仰哇淆弃阂霓移暑诫援宝潞洛度山挞仪捆烈至渝捣辆咕伸柒耙伍峦锭协见行咸鬃快颜航盏循灭巷廷傲绍躯爵沛腊柳烹饥黎宜和逊嗓驱酵戈蒙忻吧龙币予霄轻拈例墩嘲厦祭辉砾州莲助褒荐厘迁铃瘤轮卜渗睫寝传氏带挟梦讨紊矢堵沏再优筹愉靶暇苛哟棍绒航国孵羡颇宵丑托负兰豹迭唐飞铺岸枉临均凡惫弟天剐饶作木缺泛弘堂搏吭拱镰痘扯弘窒忽多驯陇蜕脊哩似逻筏喊僻蔡搞踊岔羔傲趣捧闪须冶抬轻呜撒供姜嚷珠邓疚辩擦紊醇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心得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
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
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
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 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
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
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

(五)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六)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校的作用。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十九条 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

第二十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帮助提高议政建言水平。

(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一)工商联应当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

(三)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工作的指导;
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八章 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十条 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第三十一条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三十二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外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九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及境外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三十八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
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文史研究馆馆员应当以党外代表人士为主体,参事室中共党员参事不超过3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心得篇5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
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
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
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 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
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
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

  (五)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六)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校的作用。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十九条 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

  第二十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帮助提高议政建言水平。

  (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一)工商联应当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

  (三)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工作的指导;
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八章 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十条 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第三十一条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三十二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外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九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及境外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三十八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
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文史研究馆馆员应当以党外代表人士为主体,参事室中共党员参事不超过3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 人民日报 》( 2015年09月23日 05 版)

推荐访问:中国共产党 战线 心得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心得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心得 统一战线工作是全党的工作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