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涉疫重点人员“五包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流程

时间:2022-05-27 09:30:0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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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涉疫重点人员“五包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流程

涉疫重点人员“五包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流程6篇

第一篇: 涉疫重点人员“五包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流程

疫情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指引(试行)

本指引适用于被疾控机构判定的疫情密切接触者。
来自或经停湖北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一、密切接触者

(一)要依法服从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接受社区医务人员对居住环境的评估(见附件1)。如果居住环境不能满足居家医学观察,应服从社区医务人员安排,前往集中观察点进行观察。

(二)居家隔离期间,密切接触者应单独居住在通风良好的房间里,使用专用餐饮具,有条件时使用专用厕所。密切接触者应尽量减少与家人接触。拒绝一切探访。

(三)密切接触者单独居住,可不戴口罩;
在进入和家庭成员共用的空间时应佩戴医用口罩。口罩被分泌物弄湿或弄脏时,应立即更换。

(四)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打喷嚏或咳嗽时用纸巾、口罩或手肘遮住口鼻。

(五)居室要经常开窗通风,至少上、下午各1次,每次通风时间30分钟以上,可选择阳光充足的时段进行,保持房间空气清新,同时注意保暖。确保共用空间(厨房、浴室等)通风良好。

(六)每日至少进行一次房间湿式清扫,保持清洁。

(七)如果密切接触者为哺乳期母亲,佩戴口罩和做好手卫生的条件下可以继续母乳喂养婴儿。

(八)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有疾病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经社区医务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开。

(九)每日至少早晚各测体温一次,密切关注自身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

(十)一旦出现任何症状(包括发热、寒战、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 呕吐、腹泻和腹疼等),要立即联系社区医务人员,说明自身健康状况,并按社区医务人员的要求就诊。
二、密切接触者家庭成员

(一)其他家庭成员进入密切接触者居住空间时应佩戴口罩,尽量减少与密切接触者及其用品接触。如避免共用牙刷、香烟、餐具、饭菜、饮料、毛巾、浴巾、床单等。接触可能污染的表面、与密接接触者接触后,可用含酒精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也可用0.5%碘伏溶液,作用1分钟~3分钟。

(二)家庭成员清洗密切接触者衣物、床单、浴巾和毛巾等时,将上述衣物放入洗衣袋,不要在共用区域抖动,避免直接接触自己的皮肤和衣服。使用洗衣皂或洗衣液和清水清洗。

(三)家庭成员应配合社区医生做好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并督促密切接触者做到医学观察的各项要求。

日常消毒措施见附件2.

三、社区医务人员

(一)对密切接触者居家环境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密切接触者可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不具备条件的安排集中隔离观察。

(二)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机构名称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每日至少对密切接触者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询问健康状况,做好相应记录;
主动询问居家其他人员健康状况。

(四)实施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与被调查对象保持1 米以上距离。

(五)一旦发现密切接触者出现发热及其他呼吸道症状,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协助疾控部门采集样本进行检测。一旦密切接触者被诊断为疑似或确诊病例,应对其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六)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满后,如无异常情况,应及时解除医学观察。疑似病例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自行解除医学观察。
四、社区、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

(一)发动社区卫生人员、网格员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规范管理。

(二)为密切接触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必要的其他服务。

(三)对社区(村)居民开展健康教育。

(四)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五)组织做好环境整治、物资储备等工作,协助做好病例家庭、楼栋单元、单位办公室、会议室等疫点的消毒。


附录1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住环境基本条件


一、无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密切接触者,家庭环境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居家条件。

第二篇: 涉疫重点人员“五包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流程

手足口病居家医学观察记录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发病时间

医学观察地点

医学观察开始日期

医学观察记录

医学观察解除日期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体温

症状

体温

症状

体温

症状

体温

症状

体温

症状

体温

症状

体温

症状

随访人:

注:观察体温的同时,密切关注患儿的病情变化,如发现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等相关症状时,应立即送医院就诊;
管理时限:普通病例为自患儿被发现起至症状消失后1周,重症病人管理至出院后1周。居家观察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乡村医生、社区责任医生负责随访,每日随访一次,每日将辖区观察情况汇总(用《手足口病居家医学观察汇总表》)上报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辖区情况上报县、区卫生局。解除观察后将此表报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手足口病居家医学观察汇总表

观察患儿数

病情稳定(例)

病情变化

重症出院

普通病例

备注

姓名

变化情况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填报人:

注:此表每日填报,由村医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后上报县、区卫生局。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段医院)每日在疫情网上搜索手足口病疫情情况,将辖区病人情况转给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城区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的由地段医院负责。

第三篇: 涉疫重点人员“五包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流程

医学观察和医学隔离区别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9-05-19

“依法科学”是防控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的基本原则,具体防控措施中的“医学观察”和“医学隔离”有什么区别?卫生部有关专家对此作了解释。

据专家介绍,“医学观察”和“医学隔离”是前后两个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密切接触者的主要管理措施包括:登记并进行7天医学观察;
尽量减少外出活动;
疾控机构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随访,每日测量体温和健康询问,做好登记。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可居家医学观察,也可集中医学观察。医学观察开始前,专业人员应口头或书面告知被观察对象相关传染病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等相关防治知识,负责医学观察的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对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在采取有效防护条件下,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隔离治疗。对疑似或者确诊病例采取限制手段,是防止传染病疫情扩散的重要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其中,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或者根据传染病的潜伏期将其留验。对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法律特别规定,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根据卫生部公告,我国已明确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篇: 涉疫重点人员“五包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流程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方案范文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方案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街实际情况,特制定街道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方案,确保我街隔离医学观察工作规范、有序。

一、组织架构

成立街道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防控消毒组、健康观察组、信息联络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等五个工作组。

二、地点设置

街道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农庄。

三、职责分工

防控消毒组:由负责,成员有。负责指导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全面消毒工作。

健康观察组:由负责,成员有。负责核对接收人员基本信息,建立《集中观察人员健康监测卡》;
负责询问集中观察人员健康状况(每日至少2次),并测量体温,填写《集中观察人员健康监测卡》;
负责集中观察健康异常人员转诊交接工作;
负责集中观察人员解除观察认定工作。

信息联络组:由负责,成员有。负责与疾控中心沟通,确定集中观察对应的病例或疫情形势,初步确定解除集中观察时间;
负责联系疾控中心做好转诊工作,负责汇总每日集中观察人员健康动态上报区防控指挥部。

安全保卫组:由负责,成员有。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安全保卫、交通疏导工作;
负责解除集中观察人员身份核查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负责,成员有。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防控物资保障工作;
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所有人员日常生活用品和饮食保障工作;
负责车辆保障工作。

四、工作流程

健康观察组人员使用统一调度的车辆接转医学观察对象健康观察组人员安排隔离观察房间,防控消毒组人员对其场所开展预防性消毒在健康观察组人员引导下,医学观察对象进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进入隔离观察房间健康观察组人员向医学观察对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护人员对医学观察对象进行必要体检和信息登记,建立《集中观察人员健康监测卡》,并发放日常生活用品(毛巾、肥皂、洗漱用品等)在医学观察期间,健康观察组人员每天对医学观察对象进行体温测量和其他必要的医学指征询问、观察;
同时,相关工作组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餐饮安排、清洁卫生与消毒、安全保卫等工作医学观察期满解除对医学观察对象的隔离,健康观察组人员出具“医学观察对象健康证明”,防控消毒组人员对其场所开展终末消毒。

五、工作要求

1、各工作组人员工作期间一律穿戴口罩、手套、眼罩、防护服等防护装备,所有操作规范按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设置标准及管理技术指引(试行)》执行。

2、除工作人员外,严格限制人员进出,统一进行管理。所有密切接触者要单独居住,在房间内单独就餐,避免与其他集中观察人员接触。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方案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依《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全省强化疫情防控重点措施重要机制等工作手册及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落实排查工作和隔离措施等工作量表的通知》、《关于建立北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我区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史相关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现就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管理要求如下:

一、组织管理

成立由区委政法委领导任组长,卫健、公安、街道等有关领导为成员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全区医学观察点。

区委政法委负责牵头设立并统筹管理区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重点留观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街道负责牵头设立并统筹管理街道级和辖区企业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其中,街道级隔离医学观察点重点留观本街道医学观察对象;
企业级隔离医学观察点重点留观本企业及周边医学观察对象。

二、工作专班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均建立由区委政法委(区级点)或街道(街道和企业点)指定干部为负责人,医务人员、公安及安保人员、后勤保障等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负责观察点日常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力量配备应满足工作需求,实行24小时驻守工作制。

工作专班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立办公区域。

三、工作分工

(一)专班负责人负责隔离医学观察点全面工作,统筹日常管理,综合协调有关事务。

(二)公安及安保人员负责维持医学观察点正常秩序,防止观察对象脱管。

(三)医务人员负责医学观察对象测量体温、询问健康状况,负责医疗防疫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开展专业技术指导,开展健康宣教。

(四)后勤保障人员负责观察对象和专班人员工作生活后勤保障,负责生活垃圾消毒处置。

四、隔离医学观察点日常工作程序

(一)隔离医学观察点观察对象接收

由区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观察对象信息,指派120或专车将观察对象转送至各隔离医学观察点。

专班负责人统筹协调做好接收准备,医务人员负责观察对象信息接收。

观察对象抵达后,由工作专班负责人安排:

1.医务人员核实人员信息,进行登记、测量体温、告知医学观察要求、注意事项等;

2.后勤保障人员办理入住登记,并分发房卡、口罩、体温表、基本生活用品等。

(二)隔离医学观察点观察对象日常管理

1.观察对象入室后原则上只限于室内活动,如果必须外出,需经专班负责人同意,外出必须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2.医务人员组织、指导观察对象每天早、晚各一次测量体温,实时关注其健康状况并做好记录(见附件1),并于每日8点前汇总报送区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见附件2)。

3.后勤保障人员负责组织按时供餐、收集生活垃圾、公共区域清洁、简单消杀、保障基本生活用品和文化娱乐条件。生活垃圾每日收集两次,定点集中放置,都按医疗废弃物处理。

4.医学观察时间自最后一次暴露或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
期间无症状,经医务人员评估无异常,解除观察。有需要的开具解除医学观察证明(附件3)。

5.定点医疗机构留观病例解除留观后,由专车转送到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实行医学观察,观察7日后经医务人员评估无异常,解除观察。有需要的开具解除医学观察证明。

6.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立即向区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区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120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一步诊治;
同时,医务人员做好三联单填报,基层联由隔离医学观察点留底,其余两份交120(见附件4)。

7.医学观察期间,观察对象出现过激情绪、行为异常等,影响正常秩序的,公安及安保人员负责做好秩序维护。

(三)隔离医学观察点注意事项

1.隔离医学观察点场所尽量远离居民区聚集区、商业区、学校,相对独立,房间数量满足单独隔离需求;
观察点内住宿房间须为独立空调系统、独立卫生设施;
禁用集中式空调系统,同步封闭集中式空调和排风扇出入口,满足疾病防控的需求和日常生活所需。

2.隔离医学观察点须配备相应数量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手消毒剂及其它消杀物资,配备医学观察需要的测温计和消毒药品、器械等。

3.隔离医学观察点管理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等。近距离长时间接触时,由医务人员按照防护等级要求穿戴。

4.消毒处理:

(1)医学观察对象观察期满,解除隔离观察后,物业管理人员对其房间和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并加强通风。

(2)医学观察对象被诊断为疑似或确诊的,其所在房间和接触的相关环境、设施,均按照疫点由专业人员进行规范的消毒处理。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方案范文

各办(组)、中心,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与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试行)》、《嵊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订石璜镇新冠肺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隔离对象

以下人员 14 天医学观察期内必须实施集中硬隔离:

1、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2、从湖北等重点疫区来绍或经过湖北等重点疫区来绍、返绍的;

3、不服从“居家隔离硬管控”等管理,违反管控规定,擅自离开硬管控住所的;

4、属地政府认为其他需要集中硬隔离的。

二、组织指挥

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由石璜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

1、每个集中隔离点成立防疫工作专班,由乡镇班子担任负责人,配置安保人员、医务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负责各集中隔离点日常管理和医学观察工作;

2、综合协调组(由社会事务办和应急管理站牵头)负责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相关单位的协调。协调对接派出所协助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协调对接卫生院对定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生活垃圾进行消毒处理,并对垃圾暂存点进行消毒;

3、物资经费保障组(由财政办和经发办牵头)负责经费和物资的保障。财政办负责落实防控新冠肺炎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理所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发办负责组织应急防护用品、消杀药械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4、转运交通组(由各分中心牵头)负责医学观察对象的转运。各分中心负责组织建立交通卡口,对入镇车辆、人员进行“逢车必检”及人证查验工作,对发现的重点疫区人员、发热人员及相关接触人员按要求进行闭环处置。与派出所、行政执法所共同做好新冠肺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用品等应急物资的运送;

5、宣传教育组(由宣传线牵头)配合集中隔离点防疫工作专班对集中医学观察的宣传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单位按照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宣传口径客观报道,正面宣传,关注适度,避免产生社会恐慌;

6、医疗卫生组(由卫生院牵头)负责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防控新冠肺炎知识宣传和预防控制工作。负责落实市新冠肺炎应急防控领导小组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的整体流程设计,和本辖区的卫生宣教、消毒、隔离等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做好对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人员的防控知识及具体业务的培训;

7、其它有关线办、站所庭根据各自职责和新冠肺炎集中观察点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做好各自负责的人员调集、培训、个人防护及医学观察人员的生活物资、饮食、饮水供应及废弃物等各项准备工作,服从综合协调组统一调配。

三、确定集中医学观察场所

隔离场所的基本要求:

1、隔离区域相对独立,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剂,通风良好。

2、加强通风,保持环境卫生,必要时使用定向排气扇或电风扇,如已安装了分体空调,要及时清洗隔尘滤网,并进行消毒处理;
禁用中央空调系统。

3、医学观察场所分清洁区、相对清洁区,标识明显。清洁区为医务防疫等人员的工作场所,相对清洁区为密切接触者居住活动场所。

4、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房间内设卫生间,最好不要选择有地毯织物的房间,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出。

5、观察对象在观察期间不得外出,不得串门。

四、隔离环境的消毒措施

1、隔离场所启用时,进行一次全面消毒。

2、隔离对象解除隔离观察后进行常规清洁和预防性消毒(含氯250-500mg/L),隔离对象诊断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对原隔离场所进行全面彻底的终末消毒(含氯2000mg/L)。

3、配备专用的有盖垃圾桶,用于收集使用后的口罩和手套。使用后的口罩和手套用消毒液喷洒消毒后(含氯1000mg/L),和其它生活废弃物一起作为生活垃圾处理。

4、场所消毒可委托专业消杀公司,或当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五、医学观察

1、抵达绍兴接受集中硬隔离的第一天开始计算满 14 天。

2、实施医学观察时,书面告知隔离对象期限、注意事项和疾病防控相关知识,以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医学观察期间,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记录其健康情况。

4、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立即报告市卫生健康局协调专用车辆送至本市市人民医院诊治,检测结果阴性且症状消失后回隔离点。

六、加强对被医学观察者的管理

1、设立的医学观察场所要为被观察者提供有关服务和基本生活保障,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和健康教育。在进行医学观察前,要向密切接触者说明医学观察的依据、期限及有关注意事项;
告知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做好科普知识宣传,包括新冠肺炎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预防方法等信息。

2、医学观察期满,应对被观察者进行健康检查,如无异常情况,由卫生部门负责解除医学观察,并给被观察者出具解除医学观察通知书,同时将情况报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对于拒绝服从医学观察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由公安机关协助卫生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篇: 涉疫重点人员“五包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流程

居家隔离方案
为加强对重点往来人员的管控,使重点人员居家医学隔离措施有效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管控责任人
xx镇负责人:
电话:

村管控责任人:
电话:
村民小组具体管控人:
电话:
卫生管理人员:
电话:
二、隔离办法
对重点人员 在家实施居家隔离14天,不得外出,隔离人员一人一屋居住,生活用品及餐具单独使用,村委会给隔离人员提供体温计,每天两次自测体温,并将测温结果通过电话告知 做记录,村委会在被隔离人员大门外显著位置张贴隔离标识。
三、隔离人员生活保障措施
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所需生活物资由村委会 负责联系采买,电话:
,采买后放置隔离人员院内,由隔离人员自行取回。

村委会 2020年 月 日

第六篇: 涉疫重点人员“五包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流程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及制度
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新形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和措施。
一、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管理措施
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隔离期根据医学检定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密切接触者的主要管理措施包括: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7天,每日测量体温和健康询问,做好登记。可居家医学观察,也可以集中医学观察。医学观察开始前,专业人员应口头或书面告知被观察对象相关传染病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等相关防治知识,负责医学观察的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3、对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在采取有效措施防护条件下,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隔离治疗。对疑似或者确诊病例采取限制手段,是防止传染病疫情扩散的重要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有关传染病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其中,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或者根据传染病的潜伏期将其留验。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法律特别规定,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尚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有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4、对患有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5、患者经治疗症状消失后,大便培养连续二次阴性,方可出院,如无大便培养条件,自发病之日起,住院隔离治疗不得少于七天。带病菌按病人隔离治疗五天后,大便培养连续二次阴性方可解除隔离。

6、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五天,医学观察期间进行粪检,每日一次,连续阴性后,可解除医学观察。

(二)传染源的管理措施
1、对传染病病人应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病人一经诊断为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就应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只有尽快管理传染源,才能防止传染病在人群中的传播蔓延。传染病疑似病人必须接受医学检查、随访和隔离观察等措施,不得拒绝。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观察、治疗。乙类传染病疑似病人可在医疗机构指导下治疗或隔离治疗。

2、针对病原携带者的措施:对病原携带者,应做好登记、管理和随访至其病原体检查2~3次阴性后方可解除。在饮食、托幼和服务行业工作的病原携带者须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久治不愈的伤寒或病毒性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威胁性职业。艾滋病、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疟疾病原携带者严禁做献血员。

3、针对接触者的措施:凡与传染源有过接触并有受感染可能者都应接受检疫。检疫期为最后接触日至该病的最长潜伏期,主要采取
(1)留验:即隔离观察。甲类传染病接触者应留验,即在指定场所进行观察,限制活动范围,实施诊察、检验和治疗。
(2)医学观察: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接触者可正常工作、学习,但需接受体检、测量体温、病原学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等医学观察。

(3)应急接种和药物预防:对潜伏期较长的传染病可对接触者施行预防接种,此外还可采用药物预防。

4、针对动物传染源的措施:对危害大且经济价值不大的动物传染源应予彻底消灭。对危害大的病畜或野生动物应予捕杀、焚烧或深埋。对危害不大且有经济价值的病畜可予隔离治疗。此外,还要做好家畜和宠物的预防接种和检疫。



(三)针对传播途径的措施
1、预防性消毒,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采取预防性消毒,如乳制品消毒、饮水消毒等。

2、疫源地消毒,对现有或曾经有传染源存在的场所进行消毒。其目的是消灭传染源排出的致病微生物。

疫源地消毒分为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①随时消毒是当传染源还存在疫源地时所进行的消毒;
②终末消毒是当传染源痊愈、死亡或离开后所作的一次性彻底消毒,从而完全清除传染源所播散、留下的病原微生物。只有对外界抵抗力较强的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才需要进行终末消毒,如霍乱、鼠疫、伤寒、病毒性肝炎、结核、炭疽、白喉等。对外界抵抗力较弱的疾病如水痘、流感、麻疹等一般不需要进行终末消毒。

(四)保护易感人群
1、免疫预防计划,免疫是预防传染病流行的重要措施。此外,当传染病流行时,被动免疫可以为易感者提供及时的保护抗体,如注射胎盘球蛋白和丙种球蛋白预防麻疹、流行性腮腺炎、甲型肝炎等。高危人群应急接种可以通过提高群体免疫力来及时制止传染病大面积流行,如麻疹疫苗在感染麻疹三天后或潜伏期早期接种均可控制发病。

2、药物预防,药物预防也可以作为一种应急措施来预防传染病的传播。但药物预防作用时间短,效果不巩固,易产生耐药性,因此其应用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3、个人防护,接触传染病的医务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配置和使用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有可能暴露于传染病生物传播媒介的个人需穿戴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护腿、鞋套等。

4、传染病爆发、流行的紧急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有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当地政府需立即组织力量防治,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后,可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在采用紧急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同时,政府卫生部门、科研院所的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和微生物学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防疫检疫人员、各级医院的临床医务人员和社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传染病暴发调查,并实施有效的措施控制疫情,包括隔离传染源,治疗病人尤其是抢救危重病人,检验和分离病原体,采取措施消除在暴发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传播途径和危险因素等。


二、医疗救治
1、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对不具备传染病诊疗条件的科室,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时,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登记,按照传染病相关规定进行报告,非危重病人转到传染科(内科归口治疗,危重病人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转诊到传染科进一步治疗。
2、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3、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对不能确诊的疑似传染病病人应组织医院专家组会诊确认,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上报县疾控中心,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4、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做好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不外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5、对肺结核病人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归口治疗,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结核病人转诊三联卡。
三、病区管理
(一)病区设置及设备消毒
传染病区与普通病区分开,肝炎病人与感染病人分开收治。

门诊部:工作人员应有各自出入口。设专用挂号、收费、化验、X线、取药、治疗等科室。

病区:应设工作人员卫生通过间(包括更衣、淋浴。病房要分设小病室,不同病种病人分别安排在不同隔离病室。在病室内部应按严密的隔离原则进行建筑,内设卫生间及防护门。通道走廊墙壁上设有两层传物窗,工作人员可以不进入病室而传送饮食、药品等(轻病人。病区内需设专用消毒间。



其他:如洗衣房、消毒供应室均应有符合隔离的建筑,还应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如污水处理站、焚烧炉等。

隔离区的划分: 门诊、病区等单位均应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

清洁区:即没有与病人直接接触,未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地方,如工作人员更衣室、休息室、治疗室、库房、值班室等。

半污染区:凡有可能被病人间接轻度污染的地方,如医护办公室、走廊、化验室等。

污染区:指被病人或排泄物、用物等直接污染的地方,如病室、外走廊、病人卫生间(厕所、浴室、洗脸间地面等。

隔离设备:隔离标记(严格隔离:黄色标记图案;接触隔离:橙色标记图案;呼吸道隔离:蓝色标记图案;结核菌隔离:灰色标记图案;肠道隔离:棕色标记图案;引流物—分泌物隔离:绿色标记图案;血液—体液隔离:红色标记图案。

隔离衣、衣架:设福尔马林熏箱、消毒一般用物。


感染患者的用物与传染患者用物分开,固定使用,定期消毒清洗,如治疗盘、听诊器等,病人用后的物品单独处理,在肝炎病房走廊内放一盆0.05%含氯消毒液泡手,每日更换一次,并挂有隔离衣,每日更换一次。

病室定时通风换气,每日进行空气消毒。治疗室每日进行空气消毒,每季空气培养一次,空气细菌总数小于500cfu/m3。

扫床应湿式操作,物品均一人一巾,一用一消毒,用后消毒备用。治疗室内严格执行无菌操作。
(二)病区内各种表面消毒:
1、地面和墙面:无明显地面用自来水湿式拖1-2次/日,被病菌污染的地面和墙面用浓度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表面便函充分作用于约5分钟后清理干净。被肝炎病毒污染的地面和墙面用浓度为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漆表面便函充分作用于约5分钟后清理干净。被结核病人污染的地面和墙面用浓度为0.2%过氧乙酸喷洒表面便函充分作用于约5

分钟后清理干净。被烈性传染病病原污染后1000-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作用于30分钟后清理干净。

2、桌子、椅子、凳子、床头柜:无污染时以清洁湿抹布抹洗,1次/日。被病原菌、肝炎病毒、结核杆菌污染时按污染地面消毒方法处理。

3、病历夹、门把手、水龙头、门窗、洗手池、卫生间、便池:每天用清洁水擦抹刷洗处理,保持清洁。

4、病人衣服、床单、被套、枕套每周更换一次,被污染时立即更换。床垫、枕心、毛毯、棉袄在病人出院、转院、
死亡后用照射强度不低于70UM/CM2的紫外线灯照射至少30分钟。照射时用屏风隔离以免伤害同室病人;也可用床单臭氧消毒器消毒。

5、经血传播病原体污染器具的消毒灭菌:
先以用1000-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45分钟,清洗凉干。耐高温进行高压灭菌,不耐高温的再次浸泡在1000-2000MG/L的消毒剂 中30-45分钟,清洗干燥密闭保存备用。

消毒用碘酊、碘伏及酒精注明浓度,酒精每天更换,碘伏碘酒使用时间不超过3天。瓶子加盖,并每周灭菌二次。

四、病员消毒隔离制度
病人住院入病区时,除带必需生活用品外,其他一律不得带入。

病人住院期间,不得互串病室,不可随意外出,病人活动最好是局限于污染区内。

严格对陪伴及探视人员的管理。尽量控制不让家属陪伴及探视。特殊病情危重的患者,经医务人员允许可以陪伴,但必须遵守医院隔离规定。出院时必须经适当的卫生消毒。

五、工作人员消毒隔离
为特殊传染病人检查、治疗、护理前,要带手套,每接触一个病人要更换一付手套。操作结束后按规定程序脱下手套,流水洗手。



医务人员进入污染区、半污染区工作时,需穿工作服,隔离衣、鞋、戴帽子、口罩,接触病人前后用肥皂、流动水洗手,尤其是接触污染物品,以及更换床单,收污染被服,打扫卫生,应立即用0.2%过氧乙酸浸泡双手并彻底清洗。勤剪指甲。严格无菌操作。

医护人员接触不同病种病人须更换隔离衣,穿隔离衣不得进入半污染区和清洁区,操作前后一定要流水洗手。不得穿工作服进入值班室休息。为特殊传染病人检查、治疗、护理前,要带手套,每接触一个病人要更换一付手套。操作结束后按规定程序脱下手套,流水洗手。

进行护理、治疗操作时做到先感染后传染。

污染的手不得触及清洁物品,如有可疑必须重新消毒方可使用。

病人所接触的一切用物应相对固定,必要时专用,如体温计,可用含有效氯0.5%,1%的消毒剂浸泡。如不经消毒处理,不可给他人应用。

使用后的一次性物品必须放入双层黄色垃圾袋集中处理。

用过的物品、器械应先消毒后清洗,定点存放,传染病人的布类必须先消毒,再送洗。

防止和病人的血液、体液、骨髓等标本有直接接触的机会。盛放标本的容器必须坚固,以防渗漏与破损,在存放、取出送检时,容器外边不得有被污染的可能。

工作人员不得向其他病区借、换物品。

应特别注意血液、体液、呕吐物、排泄物在病房的溅落。需对患者进行指导防止其溅落。同时对已出现的溅落物妥善处理,用含有效氯0.5%,1%的消毒剂擦拭或浸泡。

化验单要始终保持清洁,不与标本及其容器直接接触,更不许把化验单包缠在容器外面送检。

病人出院、转院、转科、死亡应认真做好终末处理。

六、护理员消毒隔离制度

护理员进入污染区操作时,必须穿隔离衣、戴帽子。



病室地面每日用0.1%含氯消毒剂拖4次,每周彻底清洗消毒一次。拖把用后消毒30分钟悬挂晾干备用。治疗室、病室、厕所抹布、拖把必须专用,标记醒目。

病区的床、椅子、床头柜每日用0.1%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一次,并做到一人一布,用后消毒、清洗晾干备用。

物品架,治疗车、推车及专用物品每日用0.1%含氯消毒液擦拭一次。

泡手消毒液每日更换一次。

厕所每日用0.1%含氯消毒剂刷洗三次。

便器用0.1%含氯消毒剂浸泡2小时,清洗备用,肝炎病人分开,固定使用。

终末处理:病人所用的床、椅子、床头柜用0.1%含氯消毒液擦洗。衣服、床单、被套等物品用0.1%含氯消毒液浸泡后送洗。便器等物品用0.1%含氯消毒液清洁浸泡1小时冲洗干净备用。

七、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39种法定传染病分类

35种后增加到37种,至2009共39种。

2008年5月2日手足口病被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

2009年4月30日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 2种:鼠疫、霍乱。

备注: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有: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肺炭疽。



(二)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
26种: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三)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

11种: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备注:
(1脊髓灰质炎,要由国家确认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2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须由省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3艾滋病,应由省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四)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制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规范》制定此制度。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遵循谁接诊,谁报告的原则。

2、报告时限: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或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或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3、临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要求上报的传染病后,应立即询问患者,在登记本上详细登记要求上报的各项内容,做到字迹清楚,并在规定时限内填报传染病报告卡,送交本单位网络直报人员。

4、网络直报人员在审核传染病卡片(有无逻辑错误、填卡是否正确和完整后,进行网络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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