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法(2022年)

时间:2022-08-18 13:15:0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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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法(2022年)

 

  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实行追究的制度。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新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院发展改革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工作分工,抓好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要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

 实担负起抓业务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双重责任。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抓好本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又要指导和督促检查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党政办主任、人事处处长、审计处处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检委,由纪委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安排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学院及各教学院系、职能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须承担以下普遍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组织、学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和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学院和教学院系、职能部门应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主要措施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

  (二)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到日常的管理及业务工作中,加强制度建设、行风与职业道德建设,严格要求党员和干部,努力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

  (三)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坚决纠正各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研究和解

 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坚持重大问题向上级报告制度。

 (五)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等党的纪律。

 (六)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院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院务公开,推行职能部门和教学院系院务公开,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七)坚持开好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严格按文件规定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和纠正个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不廉洁问题以及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加强党政班子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八)认真开展以树立优良学术道德为核心的学风建设教育,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把廉洁教育和诚信教育贯穿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健全师德规范体系,提高教师的职业品德修养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八条

 学院及各教学院系、职能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一)学院党委的责任

  学院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院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院各项中心任务。每年要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做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经常听取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必须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指导和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

 规范学术权力运行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三)学院纪委的责任

  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学院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核心,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工作。

 (四)党委书记和院长的责任 党委书记是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坚持完善并严格执行学院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坚持学院“三重一大”问题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策的制度。直接负责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要求定期主持召开院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领导、组织并支持院纪委履行职责。

  院长是抓好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学院行政领导班子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坚持和完善院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每年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指导和督促学院行政职能部门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直接负责分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学院纪委书记责任

 协助学院党委抓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组织协调责任。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党委汇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学院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查处学院范围内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有计划地开展对处级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做好学院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相关工作。负责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党

 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的责任

 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领导、监督和检查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并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参加学院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参加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政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

 (七)各学院、职能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督查、考评、奖惩、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八)党总支书记责任

  与总支部所辖范围内行政主要负责人共同领导和检查所辖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直接负责党总支副书记、委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要求定期主持召开所辖单位党政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及时上报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

  (九)各学院院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各学院院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与党总支书记共同领导和检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九条

 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由上级机关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学院和职能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执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也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等结合进行。检查考核采用听取汇报、述职述廉、查阅资料、个别谈话、走访座谈、问卷调查、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应将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应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部门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学院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进行民主评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学院领导干部违反第三章规定的职责,由上级党委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学院和职能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部门、学院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不配合甚至阻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人员发

 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或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未能履行指导、检查、考核和追究责任的; (八)对来信来访和上级部门或学院批转的信访件不按时查办、不有效处理,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对上级部门或学院提出的责任范围内的问题,不按时或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改进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

 各学院和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和职能部门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各学院和职能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二)干扰、妨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回避、推卸、转嫁责任的。

 第二十条

 各学院和职能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

 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积极配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查处职责范围内发生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和职能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院纪检监察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可以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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